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申请人刘国庆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031.53元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從2019年02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申请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1010.3え,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付164.2元,限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并向本仲裁委员会缴纳余下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