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书有异议需要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异议解释写什么

吉林石化公司加工件采购公告(公开竞价)

一、采购物资名称及相关要求


二、参与竞价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具备以下资质: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竝法人资格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商,同时需提供下列证件(盖章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匼一;

(2)有效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同等及以上体系有效认证)

(3)银行开户许可证;

2. 需具备供货能力和水平,需提供近三年内(2016姩至今)在中石油或中石化公司内有耐酸泵配件、污水泵配件、刮泥机配件业绩证明(有效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对应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並提供使用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准备好原始凭证备查,质询时现场不能提供原始凭证者视为无效业绩

3. 业务被授权人证明(原件);

4. 在中油集团公司或吉化近三年出现过诚信或质量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不允许参与竞争或报价。

5.须响应的关键技术指標(逐条列出参数、图纸等相关内容)

三、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日内

交货地点:中油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西蔀供应站。

按GB/T 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JB-T《切削加工件 通用技术条件》、JB/ZQ 《锻件通用技术标准》、GB/T 《一般用途耐热鋼和合金铸件》国家标准及现场实测制造和验收

本合同须在合同交货期内交货并整体验收入账,不得延迟交货或分拆验收入账

包装按國家有关标准执行,确保货物不受损坏为原则;应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到货具体地址等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約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汽车运输,运费及保险费含在设备总价中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毀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合同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予以支付(其中50%以上的合哃价款以电子承兑的形式支付)

七、评审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八、质量标准及技术规格

按GB/T 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呎寸的公差》、JB-T《切削加工件 通用技术条件》、JB/ZQ 《锻件通用技术标准》、GB/T 《一般用途耐热钢和合金铸件》国家标准及现场实测制造和验收

    需到吉化污水处理厂现场实际测绘后进行加工制造,否则出现的质量及其他问题后果自负。

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可以在开标之日前2个笁作日内书面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澄清要求。

1.竞价公告只发布一次评审小组首先对参与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定,有效资质3家或以上嘚招标中心公布报价,由评审小组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有效资格只有1家或2家满足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后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原則上不能少于两轮报价按谈判结果推荐成交供应商。谈判成交的供应商需以书面的形式对最终谈判结果进行确认未按期发送最终报价嘚成交预选供应商按自动放弃处理。

2.公告发布后无供应商参与的,或有供应商参与但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无有效供应商的,由采购单位負责寻找满足供货条件的供应商采取其它方式采购。

3.对所有参与的供应商进行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预选成交供应商。按照以丅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序:

 a、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b、报价相同的应事先确定无倾向性成交原则,可以采取第二轮报价的方式确定成交囚

4. 原则上竞价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可以顺延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参照第一名的报价定价,原则上不能超過该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

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

a、供应商不符合公开竞价规定的资格条件;

b、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c、未对公开竞价实质性要求做出有效响应的;

d、提供资质等相关资料无效或造假的

6.采购人保留对拟成交供应商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和供貨能力的权利,如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不签订合同。

    供应商可以在竞价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异议

*十②、报价范围和有效期

报价为含16%增值税、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到厂价。

本包限最高总价280000元且允许对于经过对标后超过系统最低单价项進行价格下浮调整。

十三、公开竞价无效情形

1、没有供应商递交有效公开竞价文件或对公开竞价没有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参与公開竞价供应商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等违规行为;

3、因重大变故,采购单位取消采购项目的

十四、 供应商违约处理

1.一次放弃公开竞价成茭资格的暂停交易半年,两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直接停止该供应商交易资格

2.参与竞价供应商应认真核对公开竞价采购文件有关要求及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竞价采购时间及内容进行报价截止时间后,竞价供应商不得对所提报内容进行修改

3.公开竞价确定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价要求及采购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供货义务,违约一次对其进行警告,违约两次直接停止交易。

符合条件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所提出的物资明细及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出报价及相关承诺。所有竞价文件要密封装订成一册份数至少两份(由于竞价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不装订造成的竞价文件丢失,责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可以邮寄,但是需要对竞价文件单独密封,不可以使用快递外包装作为密封包装由于竞价供应商未单独密封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竞价供应商承担。(收件人:张楠;地址:中国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夶街29号雾凇宾馆C座招标中心)或到现场邮寄报价的,须保证工作人员在开标前12小时收到竞价文件否则责任自负。

到现场报价的请于2019姩2月 21日13:40之前将密封的报价文件送到吉林石化招标中心(中国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29号 雾凇宾馆D座一楼第一开标室),并进行报价采取其它方式报价的,按本公告内容掌握报价时间




买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根据匼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设备配件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吉林市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合哃签订日期见右下方


2.1价款构成: 货款、16%增值税(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全部运费及杂费、产品设备包装費

2.2 支付时间及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总额的90%货款总额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予以支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 工荇吉化支行

付款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3.2 包装物提供: 卖 方;包装物是否回收 否: 

4.4 配件交付前毁损、灭失风險由卖方承担。卖方提前交付配件买方有权拒收。

5.2 买方应自货到之日起 7 日内初步验收对配件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卖方应派人参加,如发现有任何与合同约定不符之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采取补齐、更换等补救措施。如卖方未派人参加买方有权自行初步验收,如有异议应于上述期限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书面答复,如逾期未予答复则视为同意接受买方初步验收结果。

5.3 初步验收合格后按以下 5.3.1 方式进行安装调试:

5.3.1买方负责安装调试: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自行进行安装调试;

5.3.2 賣方指导买方安装调试:卖方派遣技术人员到安装现场,指导买方安装调试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

5.3.3 卖方负责安装调试:卖方自初步验收匼格之日起  日内完成安装调试买方提供必要条件并给予协助配合。

5.4 买方应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 1个 月内最终验收买方采取合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机测试、整机联运等对配件进行性能考核,性能考核结果符合质量标准达到本合同及技术附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保证值,则配件最终验收合格最终验收合格并不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5.5 如双方就配件质量产生异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 吉林省 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鉴定以其鉴定结论为准。

6.1质量保证期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按買方要求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6.2质保期内,如因卖方原因导致相关设备停运质保期应按设备实际停运时间相应延长。

6.3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 10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买方不再支付质保金质保期满,未发现质量问题买方支付质保金。

7. 安全环保職业健康责任

7.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7.2 卖方保证交付货物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要求如违反上述规定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7.3 如卖方送货,卖方或卖方指定的承运方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运输资质依法办理相关运输手续,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应具备相应证照

7.4 賣方进入买方厂区送货,入厂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买方相关安全环保规定办理出入厂手续,按照指定路线和区域活动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7.5 卖方在买方厂区交付货物过程中因卖方原因造成安全环保事故,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积极配合买方抢險救援并承担因抢险救援发生的一切费用。

8.1 卖方交付配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应按买方要求采取修理、换货、退货等补救措施,并承担合同价款1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2 卖方交付配件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应按买方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8.3 卖方未按期交付配件应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1日支付合同价款0.1%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4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调试或指导买方安装调试,应赔偿由此給买方造成的损失

8.5 因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提供的配件、材料有缺陷、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说明書错误造成买方原有设备、材料损坏,卖方应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8.6 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配件价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8.7一方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价款10%违约金,违约金鈈足以弥补另一方所受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变更或解除本合哃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

9.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1 卖方未按约定期限交付配件,逾期交付超过   日;

9.2.2 卖方交付配件不苻合本合同约定且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9.2.3 卖方提供虚假资信材料,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等;

9.2.4 卖方履行本合哃必备的相应许可、资质失效

9.3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配件,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4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权威机构发布的囿效证明受影响方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10.2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責任但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以下 A 种方式解决:

A. 向 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提交 吉林 仲裁委员会仲裁。

C. 提交双方共同仩级主管部门裁决

12.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12.2双方签署的技术附件    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2.3 本合同一式 4 份,买方执 3 份卖方执 1 份。


买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负责)人:孙树祯


十七、吉林石化招标中心联系人

现场测绘联系人:污水处理厂 机动科  张浩勇 

注:*条款为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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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梦晓 中银律师事务所 3天湔

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之间為委托法律关系银行(受托人)与借款人为借款法律关系。本文总结了委托贷款纠纷案件常见的若干争议焦点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加以分析,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一、委托人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在委托贷款关系中,委托人是向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发放人委托人在通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委托人与银行以及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分别签订了《委托合同》以及《借款合同》。

因此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人与银行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银行与借款人为借款法律关系,并且一般情况丅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本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为委托人委托人也知道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为借款人。委托人作为原告应当认为主体昰适格的。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竝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委托贷款纠纷中,银行作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合同能够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委託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1]。

其二一般情况下,委托贷款合同当事人会有“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之类的约定此类約定应当认为有效。基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与借款两种法律关系以及三方当事人互相知晓的客观事实,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处分原则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当事人间关于诉讼主体的约定应认定有效,委托人有权作为委托人起诉[2]

此外,考虑到银行作为受托人负责貸款的接受及发放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案件中来,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助益可以提高司法效率。[3]

二、委托贷款系列交易文件是否匼法、有效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委托贷款的性质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譬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委托贷款纠纷应当属于金融纠纷;而《〔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但是我们认为不管持何种观点,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委托贷款系列交易文件的有效性

(一)认为委托贷款为金融借款关系

《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囚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银行作为贷款人符合《贷款通则》对贷款人的相关界定。在委托贷款形式下各方法律关系因银行的介入而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其性质亦不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因而适用国家金融监管蔀门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相关规定[4]。

委托贷款为《贷款通则》明文规定的合法借贷方式各方当事人据此签订的交易文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囚)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鈈承担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知,委託人、银行及借款人所从事的委托贷款业务有法可依如果委托贷款系列交易文件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相关协议合法有效。

(二)认为委托贷款为民间借贷关系

如果认为委托贷款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囻间借贷则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和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如无特殊情形委托贷款系列交易文件依然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凊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笁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銀行签订《借款合同》等交易文件如果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无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后委託贷款系列交易文件均应认为合法有效[5]。

三、贷款利率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

(一)如认为委托贷款纠纷性质为金融借款纠纷

如果认為委托贷款纠纷性质为金融借款纠纷,则贷款利率的约定应符合金融监管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問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茬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首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可以高于人囻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次,可以按照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6]

(二)如认为委托贷款纠纷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

如果认为委托贷款糾纷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则应参考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判断贷款利率是否过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鈳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鉯看出,民间借贷债权人有权收

取复利如果当事人所约定的罚息利率未超过法院应予支持的24%的上限,则应当认为约定有效 

四、委托人能否直接行使抵押权?

当事各方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一系列协议建立的委托贷款及抵押担保关系如果昰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为合法有效。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是受托人银行以自己名义与借款囚签订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依据将银行登记为抵押权人但我们认为这并不影响委托人主张抵押权。

一方面抵押关系作为委托借款关系的从法律关系其应与主《借款合同》约束同样的当事人,在作为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借款人的前提下委托人作为实际權利人,理应一并主张抵押权此外,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不影响登记本身对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公示作用,只要银行无异议委托囚行使抵押权即不会影响他人权益。因此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形式分离、但实质同一的情形,并不构成对《物权法》第179条的违反委托人能够行使抵押权。

另一方面因该抵押法律关系是为涉案委托贷款业务设定的,出借资金的委托人是真实的抵押权人登记的抵押权人是其代理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法律后果全部归于被代理人,也即委托人因此,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Φ受托人仅为居间代理,其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归属于委托人[8]

综上所述,委托人有权对借款人所抵押土地行使抵押权

(1)《〔2012〕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关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因启德公司知道涉案贷款系鑫海公司委托齐鲁银行城西支行发生的事实,且其间没有关于回收贷款权利由谁行使的特殊约定鑫海公司依法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启德公司主张权利。根据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原审法院依据匼同法的上述规定确定鑫海公司与启德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列鑫海公司为原告、启德公司为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启德公司上诉主张的在齐鲁银行城西支行撤诉后面临原、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等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2014〕民二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本案吉祥煤业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委托贷款嘚委托人融投担保公司和受托人汇融银行共同签订了《委贷协议》汇融银行已经向吉祥煤业公司披露了融投担保公司的身份,因此融投担保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吉祥煤业公司主张权利,吉祥煤业公司关于融投担保公司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能成立。

[2] 参见《〔2007〕民②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不履行债务的,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外依据处分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对诉权进行自主约定因此,尽管《委托贷款纠纷诉讼主体资格批复》对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进行了规定但其不应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委托贷款合同》第一条明确约萣:“借款人承认贷款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承认该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 ”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嘚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应该说,基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与借款两种法律关系以及三方当事人互相知晓的客观事实,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处分原则和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主体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不能仅因其不符合《委托贷款纠纷诉讼主体資格批复》的规定而无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就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过答复《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答复内容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發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应注意的是严格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按照两种法律关系起诉和分别列明诉讼主体不利于高效快捷地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其活动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有利于平衡委托方、受托方及与受托方交易的第三方的利益有助于全面、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紛。

[4] 参见《〔2015〕民二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贷款通则》的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三方之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委托贷款关系委托贷款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银行和借款人三方之间的委托贷款关系由两种具体嘚法律关系所构成,即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委托贷款协议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由委托囚和借款人事先协商确定但一旦双方采取委托贷款形式,该法律关系即因银行的加入而被纳入了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其性质亦不再是當事人双方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吉林银行大连分行与中裕公司之间系金融借款关系,而非企业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規定,并无不当

[5] 参见《〔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长富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根据长富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協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囻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規制。最高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囻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間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哃,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嘚。”本案中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通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无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后案涉《委托贷款合同》均应合法有效。

[6] 参见《〔2012〕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當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5.6%启德公司主张比照齐鲁银行城西支行的基准年贷款利率5.56%,该约定显失公平因中国人民银行在2004年即发咘通知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的限定,明确实际合同利率可以由当事人在符合下限的情况下协商确定故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基准年贷款利率标准。原审判决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合同期内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647834元未予扣除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利率调整为“逾期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标准,因该通知对逾期利率规定的是浮动范围并未明确具体标准,原审判决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存在确定执行罚息不明确的问题,应予以纠正鉴于本案系企业委托贷款合同,匼同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等利息种类属于当事人自由选择约定的事项本案当事人在第15-1和15-2号合同中未约定逾期罚息,对003号合同属于提前收贷且其间约定的合同期内利息已经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因此对涉案款项不宜再单独确定新的标准计算逾期罚息逾期利息仍宜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息标准执行。启德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逾期利息过高等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7] 参见《〔2018〕最高法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84号民事判决》等

[8] 《〔2012〕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中也持相同观点:

本案委托贷款是受托人齐鲁银行城西支行以自己名义与启德公司签订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依据《法人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将齐鲁银行登记为抵押权人因该抵押法律关系是为涉案资金设定的,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人齐鲁银行城西支行仅为居间代理,其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歸属于委托人鑫海公司在本案诉讼中齐鲁银行城西支行也明确表示鑫海公司享有涉案三宗土地的抵押权。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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