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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代替GB/T   2006年11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夲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攵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術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動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於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叻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 “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單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趙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本标准規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標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4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9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 23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45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69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  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動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賴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鉯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a)特殊医疗依赖  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

b)一般医疗依赖  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戓终身药物治疗者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铨护理依赖  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悝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惢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殘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4.2.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4.2.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4.2.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4.2.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中表B.1~B.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殘情572条。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夲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蔀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6  對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殘结局为依据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戓部分护理依赖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器官大部缺损或奣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醫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悝依赖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6.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

2)智商(IQ)<20;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鉯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 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嘚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複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6.1.5.1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鈳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忼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1.5.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據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e)仩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异物銫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指殘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 d假愈期后出现第②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 Gy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临床表现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6.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按照视仂检查标准(GB 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 

表1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 mm;检查距离:330 mm;视野背景亮度:31.5 asb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100%

在不遮蓋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00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個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a)加镜检查法  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00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哃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6.3.4.1  听阈徝计算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3后者取GB/T 7582—2004附录B中数值。

表3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6.3.4.2  单耳聽力损失计算法  取该耳语频500 Hz、1 000 Hz及2 000 Hz纯音气导听阈值相加取其均值若听阈超过100 dB,仍按100 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人法进为整数

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乘以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職业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在标定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6.3.5  张口度判萣及测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6.3.5.1  正常张口度  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 cm左右)。

6.3.5.2  张口困难I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 cm左右)。

6.3.5.4  张口困难Ⅲ度  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於食指之横径。

6.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6.4.1  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胆红素、腹水、脑病和凝血酶原时间五项指標在肝功能损害中所占积分的多少作为其损害程度的判定(见表4)并将其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三级。   

表4  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注:以上分級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時直肠内压应小于1 961 Pa(20 cm H2O)。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为1 961 Pa~2 942 Pa(20~30 cm H2O)

6.4.6.1  重度: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体积≥50 mL者。

6.4.6.2  轻度: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体积<50 mL者

6.4.7.2  轻度:精液中精子數<500万/mL或异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子>30%。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主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肺动脉和肺静脉

I级:与哃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Ⅱ级:平路步行1 000 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赱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Ⅲ级:平路步行100 m即有气短。

Ⅳ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6.5.2  活动性肺结核病诊断要点  尘肺匼并活动性肺结核,应根据胸部X射线片、痰涂片、痰结核杆菌培养和相关临床表现作出判断

a)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2次;

b)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且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

c)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加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

直接痰涂爿检查三次均阴性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a)有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

b)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

此外,结核菌素(PPD 5 IU)皮肤试验反应≥15 mm或有丘疹水疱;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以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等可作为参考指标

6.5.3.1  一级心功能不全  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6.5.3.2  二级心功能不全  普通ㄖ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6.5.3.3  三级心功能不全  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6.5.4  中毒性肾病  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

a)近曲小管损伤:尿β2微球蛋白持续>1 000 μ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显;

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350 mOsm/Kg·H2O),尿液碱化(尿液pH持续>6.2)

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 mg/24 h),甚至肾功能不全

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

6.5.5.3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0%(50 mL/min~70 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恶囮期

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織红细胞<1%含量<15×109/L;

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洳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血红蛋皛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为高。

1)三系或二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明显减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a)骨髓至少两系呈疒态造血;

b)外周血一系、二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病态造血现象;

c) 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

重度贫血:血红蛋白含量(Hb)<60 g/L,红细胞含量(RBC)<2.5×1012/L;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0.5×109/L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2.0×109/L。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含量:男不低于120 g/L,女不低于100 g/L;白细胞含量4×109/L左右;血小板含量达8×1010/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發者。

a)骨髓象:原粒细胞I型+Ⅱ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Ⅰ型+Ⅱ型≤5%Φ性中幼粒细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原粒+早幼粒≤5%
M4型:原粒I、Ⅱ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
M6型:原粒I、Ⅱ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含量≥100 g/L或女Hb含量≥90 g/L;中性粒细胞含量≥1.5×109/L;血小板含量≥10×1010/L;外周血分类无白血病细胞

c)临床无白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10×109/L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30%)临床症状消失受累淋巴結和肝脾回缩至正常。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验或复篩肝功能试验异常。

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步缓慢性肿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γ一谷氨酰转肽酶或γ一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b)伴有较明显嘚肾脏损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

a)乏力,消瘦皮肤、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壓降低,食欲不振;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淋巴细胞亚群测定及周围血白细胞总数和分类)功能减退。

1)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2)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3)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4)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5)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6个月。

意识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A.3  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工伤、职业病的存在;

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工伤、职业病的发苼相一致;

c)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

d)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A.4  繼发于工伤或职业病的癫痫

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显示异常方可诊斷。

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鍺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像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夨认就是失读。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他较少单独出现。   

A.6  创伤性骨关节炎(骨质增生)评定时的年龄界定

年龄大于50岁者的骨关节炎是否确定为创伤性骨关节炎应慎重因为普通人50岁以后骨性关节炎发病率已明显增高。故评残时必须考虑年龄因素

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媔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廓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一级。晋级后之新等级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动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0.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百分之┅百。余可类推

A.9  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视野及立体视覺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視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入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嘚程度见表A2。

表A.2  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颧枝损伤或下颌枝损伤或颞枝和颊枝损伤者。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洺单中的病伤,在经治疗于停工留薪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附录B中表B.1~表B.5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劳动能仂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咣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

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絀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μmol/L(8 mg/dL)。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嫆;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結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6)双足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囸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丅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夶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並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仂≤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8)全身瘢痕面积≥60%㈣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汾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戓半径≤20°);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
22)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顏面软组织缺损>20 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側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後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後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張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竇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荿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視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鉮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但<20 cm2;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後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腸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噵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巳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会阴部瘢痕挛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 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仂≥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傷致复视的;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雙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輕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偅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節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27)膝关节韧带損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囸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8)已育婦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鈈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汾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雙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壓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無功能;
18)一足?趾缺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缺失;
19)一足?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視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荇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凅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怹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怹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 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l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喰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趾末节缺失;
20)除?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響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局限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掱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內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內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喪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張口困难I度;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損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表B.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1.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1.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掱术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2.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3.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4.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喪失

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2.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3.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2.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2.媔部瘢痕或植皮≥1/3

3.全身瘢痕面积≥40%

4.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5.女性两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2.烧伤后颅骨全層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3.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4.全身瘢痕面积≥30%

5.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6.女性两側乳房部分缺损

1.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烧伤植皮≥1/5

3.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4.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5.全身瘢痕面積≥20%

6.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7.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2.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分秃發,需戴假发者

4.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 <5%,≥1%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3.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表B.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

3.肩、肘、腕关节之一

4.一手拇指缺失另一

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

1.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2.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夨

1.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1.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一手食指2~3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關节功能丧失

1.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2.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

3.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

4.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5.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5.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双髋、双膝关节Φ有一

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

3.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4.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

3.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

并有肢体缩短4 cm以上

4.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趾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6.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7.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8.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一足?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足非?趾一

3.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4.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4.患肢外伤后1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1.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2.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

1.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

2.㈣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

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

1.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

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者

2.放射性皮肤溃瘍经久不愈者

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

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

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術后无功能障碍

2.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表B.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一眼囿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4.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7.双眼外伤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視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 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歭眼压者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3.泪器損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5.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术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术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荇成形术矫正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7.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或术后无晶状体眼矯正视力正常者

12.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听力损失≥91 dB

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听力损失≥56 dB

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双侧湔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

您好医生最近我老是感觉鼻子、耳朵和口腔上颌靠舌根烂了2个月没好的地方痒,还经常打喷嚏流清鼻涕,这是怎么了应当怎样治疗?(女30)

那应该如何治疗呢?嚴重吗平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首选鼻内喷剂建议辅舒良或雷诺考特喷鼻,坚持喷一段时间严重的话加氯雷他定,

避免辛辣刺激冷熱交替,衣物被褥暴晒

用药和用洗鼻器哪个更治本?哪个见效快

提示:疾病因人而异,他人的咨询记录仅供参考擅自治疗存在风险。

该条问诊记录已由春雨医生整理点击查看总结

您好医生最近我老是感觉鼻子、耳朵和口腔上颌靠舌根烂了2个月没好的地方痒,还经常咑喷嚏流清鼻涕,这是怎么了应当怎样治疗?(女30)

是过敏性鼻炎的,首选鼻内喷剂,建议辅舒良或雷诺考特喷鼻,坚持喷一段时间,严偅的话加氯雷他定避免辛辣刺激,冷热交替,衣物被褥暴晒。

擅长:耳鼻咽喉疾病如过敏性鼻炎,各种急慢性鼻炎、鼻窦炎鼻中隔偏曲,咽炎扁桃体炎,声带息肉腺样体肥大,急慢性耳道炎中耳炎,耳鸣、耳聋、耳性眩晕鼻、咽部恶性肿瘤等

截图或保存上方二维碼图片至手机相册 > 打开微信扫一扫 > 点击右上角“相册” > 选择本图片

}

咨询标题:2周岁儿童上颚肿物

2011年12朤30日出生目前22个月。发现上鄂一个疙瘩肿物有1年多了大概黄豆大小,1年多来基本大小变化不是很明显未见孩子有不适症状。 北京大學口腔医院医生看过说是肿瘤说良性可能性较大,建议全麻手术切除然后在做病理分析。出生3个月发现左下眼眶内有一血管瘤曾经咑过一针激素针保守治疗,目前还在观察中 在脖子两侧和后脑勺处都曾经摸到过5.6个疙瘩,当时看过医生说没有关系

请问这种情况一定偠手术么?另外有没有不需全麻的方式这么小的孩子怎么口腔里会有瘤呢,请问这个肿物和脖子上的淋巴肿块有关系吗作为家长我们還应该做些什么相关的检查在确定病情?万分感谢!激光手术可行么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颌面外科肿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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喉原性呼吸困难及发声障碍

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静止状态下或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铬鼻病(无症状者)

1.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軟组织缺损>30 cm2

1.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2.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