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妥善处理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相当的潜力本文以学理探讨的方式,对刑事和解从刑法惩罚犯罪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本质、刑事责任三方面着手分析。首先提出刑事和解与"积极的罪刑法惩罚犯罪定原则"之间的"理论矛盾"其实是一个伪问题,进而得出刑事囷解是综合了犯罪人的罪行和人身危险性得出的结论其次阐明西方"恢复性司法"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刑事处罚个别化。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和内容则是侵害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危害社会与侵害被害人是从不同角度观察犯罪行为得出的结论。最后,指明狭義刑事和解就是有罪无责的观点是错误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混淆了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概念在刑事和解的情况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以非刑罚处罚的方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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