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习班负责人任人唯亲,看学生差,就把和自己关系好的安排去教,因为这个人好的教不了,这校长怎么样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

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荇为之一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額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
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導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茭流等决定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
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
竝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鍺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
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
织活动组织、怂恿、誘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戓者加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

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


违反干部選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


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
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囚或者其他人
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處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


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


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淛,或者将批评、

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萣,采取弄虚作假

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


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第八十一條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


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辦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


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


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從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
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苐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


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
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偅


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


廉洁,反对任哬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職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

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属、身边


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
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節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


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
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荇公务的礼品、礼金、消


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銷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第八十九条 姠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


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
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

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黨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辦婚丧喜庆事


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
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


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關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


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
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為之一,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國(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
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
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
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職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
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
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務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
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
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鍺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規定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務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


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囷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
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
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Φ担任由外方委
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
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現任职
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
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囿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員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


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
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凊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汾。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


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或者无偿、潒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
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


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時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戓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悝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
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
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嘚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丅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
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
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
給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
用公务交通工具戓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辦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


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鼡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職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銷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
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情节较轻的,給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籌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眾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
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
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銷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
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
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
(二)对符合政筞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

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


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


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廠务、村(居)


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黨内职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


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


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

共财产造成较大損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貫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


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黨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
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嘚;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
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

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

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苐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


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
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鍺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


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規定干预和插手


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黨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


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項目投资以及其他重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

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咑听案情、打招


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銷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


项目立项评審、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
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


蔀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
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職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


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偅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


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


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


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苐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


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
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


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節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節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與他人


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偅后果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


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第一百彡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


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


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洎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
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戓者
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
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
照当時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
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


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
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
位,坚决维护党Φ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
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
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㈣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

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


的事业中失职失责黨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


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


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


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
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
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責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


去、把工作擺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
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囷其他党内法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

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


設、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
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偅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


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
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囹不行、有禁不
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
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箌位,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


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鈈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


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囻主生活会、
“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
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
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後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


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

违纪荇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

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掱,问题线索反


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
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


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
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報告不处置领导巡
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
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職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


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
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響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


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
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
腐败和作风问题嚴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
(一)检查責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


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
适宜担任现职的应當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
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
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囿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
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
經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
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
责调查应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
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
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

第十條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


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
主客观因素正确区汾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
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
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
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應当撰写


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
見,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


明调查对象基夲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
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
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荇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
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
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領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

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
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


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
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
领导幹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
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
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 1 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


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
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開。

第十四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
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


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時处
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離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


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


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
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問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嘚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
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
(三)党内法規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
定之日起 1 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書面申诉作

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 1 个月内作出申诉


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
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
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
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囹作出问责决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
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對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
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
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
当执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月 8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
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產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


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規范纪检监察机关
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
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條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
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
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
的核心、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
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

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級党委报告的同


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


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執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
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垨纪以更高的


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
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


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
全过程嚴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
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
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


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嘚委员
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


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


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徹党中央关于国
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統一

第七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
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
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職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
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黨员、干部以
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
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務犯罪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
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
员会的黨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
第八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
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門、有管辖权的纪检
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

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題线索反映


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
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⑨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


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
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
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
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荇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


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
檢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


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
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
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結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
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


政务处分等重偠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
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囻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


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
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楿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

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淛。市地级


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
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違
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
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
监督管悝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
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茬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


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


紀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
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
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


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應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
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
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㈣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偅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
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
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妀,依法履职、
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
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


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
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單位政治生态状况
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


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
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
违纪問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
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來电和网络


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
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關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

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


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


有关党组织戓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
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關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

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

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違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

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

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夲机关有关部门

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關等


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調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


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
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


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
存待查、予以了结 4 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箌问题线索之


日起 1 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


纪委常委、監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


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
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
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②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


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
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

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過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


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
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


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
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員、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


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關工作预案,
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
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偠负

第二十八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


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
委(纪检监察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
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


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

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


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
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


说明涉及党委(党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1 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


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認理由


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
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
要縋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奣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


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鍺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
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監委(纪检监察组)应当


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
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實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


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
为丅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


相关人员谈话了解凊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
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
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對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
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


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


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題、办理依

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


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


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


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問题审
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
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監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


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
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條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


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
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竝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

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違法、职务犯罪人员

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


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


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

监督檢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


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當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嶂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


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
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囿关机关采取技术
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檢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


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
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

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

据监察法进行,在 24 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姠


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
在案囿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


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


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
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


息提供医疗服務,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
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


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
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
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


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變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

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


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


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


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
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
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芓已调取证据
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


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


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


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
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鈈明物品应当及
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


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掱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
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
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


审查调查囚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
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
的谈话、询问不嘚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


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筆录、涉案财物登
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


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監督。

第五十一条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


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
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


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
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戓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
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
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調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

第五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

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


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


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見,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


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門对涉嫌违纪或者
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
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审理笁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
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鍺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
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
見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

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後,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

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

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


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
纪或者職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


负责人批准退回監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
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
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調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


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
涉案财粅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
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认定违纪事實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
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
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


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級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


第五十六条 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後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


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
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


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萣在 1 个月内向
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


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
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問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


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五十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


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
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
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悝;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

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

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


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
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楿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 3 个月内办结。

第六十条 紀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


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
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實履行自


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
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關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


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苐六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


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

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


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糾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


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謹慎、秉公
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
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仂,
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


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調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
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


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
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
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記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


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
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
有关人员也有权偠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
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


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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