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补助和十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是多少,就业补助可以辞职时候同时领取吗?

  • 十级工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

  • 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没有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资,而且是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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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杭州|解答问题:36328条

可以的,如单位不配合办理可以委托律师

我2009年工伤,伤残签定为十级,今年2016年合同到期,单位不在留用,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还能拿到吗

可以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若当时没有主张,可主张。建议及时主张

我刚领取十级一次伤残伤残补助金,请问:现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领取吗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两样都能享有。

十级工伤以后辞职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可要求一次性赔偿处理的,包括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建议可委托律师处理以维护合法权益,如需法律帮助可电话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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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报经办机构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23个月,六级19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25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1个月,十级7个月。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全额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浙江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号)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第5款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2〕22号)

第三十六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

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四十条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内政发〔2014〕65号)

第三十八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鲁政发〔2011〕25号)

第二十五条第4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第二十一条第4款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黑政发〔2011〕8号)

第十三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第三十四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值得一提的是,其余15个省份虽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但其中的河南、湖北、江西、辽宁、宁夏和江西等6个省份均规定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能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随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年限的减少而降低(即越接近法定退休年龄,能领取的数额越少)。立法倾向是显而易见的,即不支持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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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担心的必要吗?只要你工伤有证书,有官方的鉴定报告,这个钱是逃不掉的。单位如果撒赖,你可以劳动仲裁。社保的钱一般先打到单位账户。。

  七到十级工伤,要辞退须符合两个条件:1、合同到期;2、本人提出。。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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