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政府项目为了省财务流程,在招投标中直接将测试工作写入招标文件,费用也算入工程费中,然后由乙方找第三方测试单位,钱也是从乙方的实施费中支出,那这样行为是否符合项目中非主体工作的分包呢?
分包合同是指信息系统工程总承建单位承包某个信息系统项目以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项目,再发包给子承建单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这里有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建设单位与总承建单位的承包合同关系,另一个是总承分包合同关系。总承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向建设单位负责,子承建单位与总承建单位在分包合同范围内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项目出现问题,建设单位既可以要求总承建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子承建单位承担责任。
(1)签订分包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总承建单位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建单位。
·分包项目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
(2)分工合同禁止性规定
分包合同管理时也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包括:
·禁止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建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倒手转让 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项目新的承建单位的行为。承建单位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所谓相应的资质条件是指,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再分包。承建单位只能在其承包项目的范围内分包一次,分包人不得再次向他人分包。
·禁止分包主体结构。信息系统工程主体结构的实施必须由承建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向他人分包,否则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