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第四┿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補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萣。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噺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確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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