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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城鸿盛重大疾病保险(2017)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鸿盛重大疾病保险(2017)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不同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

  • 2.1基本保险金额、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交清增额保险金额是指因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累积每年分配的红利增加的本主险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交清增额保险金额等于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交清增额保险金额之和。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9.5)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见9.6)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每种轻症疾病,我们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或在同一事故中初次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9.7)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同时终止,且有效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起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88);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0)机动车(见9.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2)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见9.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4)。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其监护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监护人。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3)医院(见9.16)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受托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罹患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在申请本主险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我们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验或对保险事故进行必要的鉴定。如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鉴定,或因您、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或保险金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前述检查、检验、鉴定无法进行,或检查、检验、鉴定结果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导致保险事故只能部分认定,或无法认定的,本公司仅给付可以认定的部分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申请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一、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二、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三、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并向我们补交您全部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如果您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需要同时向我们交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解除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相当于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书面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您解除本主险合同应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四、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五、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六、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
    七、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
    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您不得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间等。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申请达成复效协议;
    (三)本主险合同所附加的《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效力终止;
    (四)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及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指下面列出的050种轻症疾病:
    9.5.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9.5.2不典型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且持续性ST段压低大于等于0.1mv,但未出现病理Q波。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心肌梗塞以后接受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称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治疗,本合同只给予在本疾病项下的理赔,不再给予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称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理赔。
    理赔后不典型心肌梗塞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称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保障同时终止。
    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接受住院治疗,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9.5.4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称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狭窄或堵塞。微创冠状动脉绕道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术。
    理赔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70%或更高;
    (2)手术须由心脏专科医师进行,并确认该手术是必要的。
    冠状动脉包括:左冠状动脉主干、右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左旋支,这四条血管的分支血管的狭窄和堵塞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如果被保险人在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或称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治疗时发生不典型心肌梗塞,本合同只给予在本疾病项下的理赔,不再给予不典型心肌梗塞理赔。理赔后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称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不典型心肌梗塞保障同时终止。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百分之十)但少于20%(百分之二十)。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若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严重III度烧伤”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9.5.6脑垂体瘤、脑囊肿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9.5.7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脑动脉瘤、脑血管瘤,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9.5.8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见9.20)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9.5.9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9.5.11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9.5.15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9.19)中的两项。
    9.5.16慢性肾功能障碍
    慢性肾功能障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晚期。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使用MDRD公式或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30ml./min/1.73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90天);
    (2)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肾脏科医师确诊。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持续性黄疸,总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50umol/L;
    (2)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27g/L;
    (3)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2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比率(INR)在2.0以上。
    9.5.18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9.5.19中度帕金森氏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9.5.20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师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9.5.21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3)接受了骨髓移植。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9.5.23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大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病变累及全大肠。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9.5.24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5.25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险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9.5.26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9.5.27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0周岁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初患单耳失聪除外。
    9.5.30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疗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9.5.32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
    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9.5.34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样瘤清除手术。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9.5.35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9.5.36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此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9.5.37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险人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被保险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9.5.38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功能分级的第III级,或其同等级別,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左室射血分数LVEF(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并且未达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的诊断标准。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內。
    9.5.40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登革热第III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9.5.42糖尿病导致脚趾截除
    糖尿病导致脚趾截除: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至少一个脚趾的截除术。
    9.5.4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9.5.44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度平均值9.5.45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5.46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标准: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II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9.5.47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9.5.48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由整形外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9.5.49系统性红斑狼疮
    是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病。其诊断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四个: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②光敏感;③口腔溃疡;④非畸形关节炎或多关节痛;⑤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⑦血象异常(WBC(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两个:①狼疮细胞或抗双链DNA抗体阳性;②抗Sm抗体阳性;③抗核抗体阳性;④狼疮带试验阳性;⑤C3补体低于正常。
    9.5.50严重的骨质疏松
    严重的骨质疏松,并因此而直接导致脊椎、骨盆、桡骨、尺骨、肱骨、胫骨、股骨骨折。骨质疏松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合格的专科医生做出,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松的诊断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松的定义:骨密度检测,T值小于-2.5。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出现而不是自本主险合同等待期后第一次出现与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或在其后发展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指下面列出的100种重大疾病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T11NN00MM0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7.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9.7.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9.17);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9.18);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9.19)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7.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9.7.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7.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9.7.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9.7.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7.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9.7.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9.20)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0周岁至3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初患双耳失聪除外。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9.7.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9.7.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9.7.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0周岁至3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初患语言能力丧失除外。
    9.7.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2.2网织红细胞<1%;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上25种重大疾病是《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列明的重大疾病。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7.27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9.7.28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9.7.29主动脉夹层血肿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X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主动脉内血管成形术。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全部症状:
    (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9.7.31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7.32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我们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9.7.33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9.7.34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1)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责任,其他原因引起的除外。
    9.7.35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內。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9.7.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II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9.7.37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180天者。
    9.7.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指一组以额颞叶萎缩为特征的痴呆综合征,临床以明显的人格、行为改变和认知障碍为特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9.7.41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9.7.43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9.7.44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皮肤坏疽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9.7.4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它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
    9.7.46重度脊髓灰质炎
    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险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1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糖尿病肾病达到IV期(尿蛋白>0.5g/24h)及以上;
    (3)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
    9.7.4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7.50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官腔堵塞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官腔堵塞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9.7.52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IV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IV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除外。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IV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9.7.54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动脉血氧分压(PaO2)(2)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3)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IV级,且需持续至少90天。
    9.7.56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或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9.7.57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流产手术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9.7.59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1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1.2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1.3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1.4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注册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6个月。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心室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20个单位);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40毫米汞柱;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6毫米汞柱;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8毫米汞柱;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7.63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
    9.7.64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9.7.65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是指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出现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指因肠道疾病或意外伤害,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9.7.69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180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9.7.71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进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9.7.72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至少持续6个月以上完全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五项或五项以上。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必须是永久性的。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9.7.75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7.76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本疾病必须导致严重的生理功能损坏(由被保险人永久性无法独立完成最少三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作为证明)。
    9.7.77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9.7.78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瑞氏综合症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9.7.80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伴单纯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80%以上。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180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9.7.83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自体移植手术。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或瘫痪;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永久不可逆的呼吸系统功能衰竭;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I型、II型、III型、IV型。只保障III型或III型以上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
    9.7.88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9.7.89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1.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1.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7.90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7.91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两侧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双侧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9.7.92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VIII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IX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VIII或凝血因子IX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7.93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7.94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18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18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I、PET、CT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进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7.96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9.7.97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
    9.7.98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33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7.100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并且遗留永久不可逆的器官功能障碍。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资格;
    (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9.17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9.18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9.1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长城鸿盛重大疾病保险(2017)》”(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0.7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首次出现疾病之症状体征;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首次出现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疾病;

(3)该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

(4)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之症状体征或所患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35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指被保险人因非意外原因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肺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师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12.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4.糖尿病导致脚趾截除

指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至少一个脚趾的截除术。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18.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或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指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指因感染脑炎或脑膜炎住院至少3个月。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证实。

21.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2.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23.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由整形外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Ⅲ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5.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1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

(3)接受了骨髓移植。

26.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指为治疗脑积水,将一组带单向阀门的分流装置置入体内,将脑脊液从脑室分流到腹腔中吸收,以降低脑脊液的压力。手术必须在神经外科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30%或者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

对于较小面积Ⅲ度烧伤、轻度面部烧伤、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若因同一原因导致上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情况同时满足,有关的烧伤或者手术在本合同内只能获赔偿一次。

指为治疗因肾上腺腺瘤所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接受肾上腺切除术。此项手术需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处理恶性高血压的必要治疗行为。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內。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并出具诊断证明。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受此保障。

33.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外一个病种轻症责任终止。

严重的骨质疏松,并因此而直接导致脊椎、骨盆、桡骨、尺骨、肱骨、胫骨、股骨骨折。骨质疏松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合格的专科医生做出,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松的诊断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松的定义:骨密度检测,T值小于-2.5。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20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大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专科注册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瘫痪”的给付标准。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5.中度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症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一种罕见的主要发生在老年人之间的可传播的脑病。受感染的人可以有睡眠紊乱,个性改变,共济失调,失语症,视觉丧失,物理,肌肉萎缩,肌阵挛,进行性痴呆等症状。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因人类生长激素治疗所致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外伤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11.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

指被保险人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小于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但不满足全部条件: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3.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此项手术需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是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病。其诊断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四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④非畸形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WBC(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两个:

①狼疮细胞或抗双链DNA抗体阳性;

15.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6.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且被保险人满足至少180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7.中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出现功能障碍表现,在确诊180天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19.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经过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症须经肠胃科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180天以上,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克隆病”的给付标准。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100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第1至第25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26至第100项为我们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的,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4.双目失明-3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3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或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9.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32.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4.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

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本保障所指的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Ⅰ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Ⅰ型糖尿病必须诊断明确,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

植物人状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4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41.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2.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43.严重哮喘(25周岁前理赔)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25周岁之前。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45.严重的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46.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性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Ⅲ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键肢增粗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48.急性坏死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9.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52.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非细菌性炎症、慢性纤维化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胆汁於积性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病史;

(2)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3)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影像学检查确诊;

(4)出现胆汁於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3.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②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4.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必须立刻进行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56.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经肝脏活检确诊。

5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60.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61.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并实际进行了手术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合同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64.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65.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66.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67.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2)动态心电图显示至少3秒的RR间期;

(3)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4)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68.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9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9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69.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病原体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④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病原体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70.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syndromes,MDS)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I、PET、CT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2.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74.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76.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儿科主任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者8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79.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r-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全部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81.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的病人。此症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82.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此症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已经达到临床分期的中期(消耗性低凝期)或后期(继发性纤溶亢进期),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不可复原及永久性完全丧失:

(2)任何一肢于腕骨或踝骨部位或以上切断。

指疾病或外伤造成被保险人至少持续6个月以上完全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必须是永久性的。

85.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86.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87.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X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90.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180天者。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180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92.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实际接收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

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在本定义中,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及检验结果证实,检验包括电脑扫描,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94.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

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本疾病必须导致严重的生理功能损坏(由被保险人永久性无法独立完成最少3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作为证明)。

95.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97.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9.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3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11重大疾病分组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情况如下:

(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⑤)。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0.15疾病终末期阶段

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

指本合同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期间的较小值。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20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2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2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本合同保单质押借款的利息按我们收到保单质押借款申请书时已宣布的借款利率计算,我们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宣布两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适用于本合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补交保险费的利息计算。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0.2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0.30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0.31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急性坏死胰腺炎开腹手术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严重哮喘(二十五周岁前理赔)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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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星保德信全星守护B款两全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复星保德信全星守护B款两全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12.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2.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2.3)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2.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2.4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期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此后,如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基本保险金额1%的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4.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1倍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发生全残(见12.5),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发生全残,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1倍基本保险金额。
    2.4.3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发生意外伤害(见12.6)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2.4.2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4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4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在搭乘水陆空公共交通工具(见12.7)期间,发生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12.8),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2.4.2给付身故保险金、按本合同2.4.3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5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金额等于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2.9);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驶酒后驾驶(见12.10),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2.11),或驾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12.12)的机动车(见12.13);或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2.14)、跳伞、攀岩(见12.15)、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2.16)、摔跤、武术比赛(见12.17)、特技表演(见12.1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2.19);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如果您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则当您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我们将使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见12.20)后,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自动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使本合同及依附本合同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就该余额按日折算垫交期间(如垫交期间没有超过宽限期则不予垫交),垫交期间结束,本合同效力中止。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顺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您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5.3.1身故保险金申请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由公安部门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以及火化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5.3.2全残保险金申请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12.21)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诊断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5.3.3生存保险金申请
    (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文件。
    5.3.4满期保险金申请
    (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文件。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身故,在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本公司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验或对保险事故进行必要的鉴定。
    如因您或受益人的原因导致前述检查、检验、鉴定无法进行,或检查、检验、鉴定结果不符合本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您或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前述三十日的核定时间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见12.22)。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已过犹豫期的,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自动垫交保险费视为保单贷款的情形除外),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贷款的利息按签订贷款协议时我们最新已宣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贷款本息应在贷款期满之日一并归还。如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照当时我们最新已宣布的贷款利率计息。
    我们每年宣布两次贷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贷款利率由我们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利率后确定。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抵扣前述各项款项,本合同于当日二十四时效力中止。

  • 7.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同时减少本合同及“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投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按退保处理。

  • 8.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同意并由您补足各项欠款的当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3)其他条款约定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11.说明、告知及解除权限制

    1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范围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1.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生存金及累积利息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予以调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通知的,则我们按本合同最后载明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文件,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如未约定仲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2.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根据本合同交费方式确定的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按照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
    (9)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④。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中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治疗诊断证明。
    ②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动作,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受此一百八十天的限制。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
    12.7水陆空公共交通工具
    指持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水陆空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列车、机场客车、轮船、轮渡客船、气垫船、从事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不包括校车、私家车、公司班车、超市班车、自行租赁的船舶)。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水陆空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水陆空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12.8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以付费乘客身份搭乘水陆空公共交通工具时,自踏入水陆空公共交通工具车门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水陆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止,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故。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2.12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活动。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如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
    指本合同的欠交保险费、未还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以及前述各项产生的利息。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合同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会在扣除各项欠款后给付。
    12.21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 复星联合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复星保德信全星守护B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必须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同主合同。

  •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第2.3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
    2.3.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见11.1)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11.2)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3)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病,不受此一百八十日的限制。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1倍基本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对一种重大疾病承担给付责任,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无息返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轻症疾病定义”。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向轻症疾病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此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如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对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该轻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3.3疾病终末期关爱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见11.4)状态,我们将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无息返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疾病终末期状态,不受此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状态,我们将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疾病终末期状态,不受此一百八十日的限制。疾病终末期关爱金的金额等于1倍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状态,且该疾病终末期状态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无息返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中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的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则自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此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内,我们不接受任何险种、保险金额(或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年期的变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8)的机动车(见11.9);或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1.10),但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中“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见11.11),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1.12)。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1.13)。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顺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您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申请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书或诊断证明、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的,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由我们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验或对保险事故进行必要的鉴定。如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鉴定,或因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原因导致前述检查、检验、鉴定结果无法进行,或检查、检验、鉴定结果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您或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前述三十日的核定时间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见11.14)。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同意并由您补足各项欠款的当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恢复效力。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其他条款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 主合同中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4)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80种,其中第1至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6至80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11.15);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11.16);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11.1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11.18)性丧失,在500赫兹、11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1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1^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1^9/L。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
    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附加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9.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见11.19)确诊,并有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Ⅳ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33.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并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或Ⅲ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34.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艾滋病病毒,也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职业:
    ①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
    ②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
    ③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1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35.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也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7.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38.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
    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是指急性胰腺炎伴有脏器功能障碍。被保险人所患的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必须明确诊断,按APACHEⅡ评分达到8分或8分以上和Balthazar分级系统达到Ⅱ级或Ⅱ级以上,并且接受了外科剖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植物人状态系指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必须经神经科医生确诊并且具有严重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等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41.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Ⅰ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Ⅰ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43.丝虫病所致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肌营养不良症已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运动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符合以下四项诊断指标中的三项:
    ①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②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④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46.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7.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为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腔狭窄。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
    (2)持续性黄疸伴碱性磷酸酶显著升高(血清ALP>200U/L);
    (3)出现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门静脉高压。
    48.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局限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CREST综合征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9.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②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0.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53.严重哮喘(二十五周岁前理赔)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57.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及/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必须立刻进行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经肝脏活检确诊。
    61.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62.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并实际进行了手术切除肿瘤。
    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63.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4.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180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65.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67.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68.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9.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因感染性病原体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病原体:
    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病原体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④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病原体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70.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syndromes,MDS)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专科医生确诊;
    (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I、PET、CT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72.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
    此治疗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74.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I型、II型、III型、IV型。只保障III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指因糖尿病肢端坏疽手术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者8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轻症疾病是指下列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轻症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包括原位癌)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2.轻微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神经系统功能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侧肢体(上肢和下肢)肌力2级或2级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11.14)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肌力的分级:
    0级肌肉完全麻痹,肌肉完全无收缩力;
    1级肌肉稍有收缩,但不能产生关节运动;
    2级在无地心引力条件下,可使关节运动,即不能抬离床面;
    3级在有地心引力条件下,可使关节运动,但不能对抗阻力;
    4级关节运动时能对抗阻力,但比正常者弱;
    指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见11.15)性丧失,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严重受损诊断及检查证据。
    指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仍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3级或小于3级的运动功能障碍。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2.植入人工耳蜗手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需经专科医师确认是在医学上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11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继发于酗酒、药物滥用、肝脏捐献引起的肝脏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6.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以下情况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与酒精、药物滥用或艾滋病相关的痴呆;
    (2)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17.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8.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因感染脑炎或脑膜炎住院至少3个月。
    此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0.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
    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1.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指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狭窄或堵塞。微创冠状动脉绕道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术。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70%;
    (2)手术须由心脏专科医生进行,并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2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4.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样瘤清除手术。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慢性肾功能障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晚期。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使用MDRD公式或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30ml./min/1.73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180天);
    (2)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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