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2010年,竣工验收时间2014年,请问易地人防费收费以2010还是2014还是现在标准缴费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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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审批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且初步设计及方案设计完成,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等指标和各单体方案基本确定,具备易地建设许可办理条件。       
1、报建项目总平面图、单体方案设计等报建设计文件;
2、《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申请表》;
3、相关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材料(附地质勘察报告);
4、其他资料(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陕价费调发〔2004〕12号)和(陕价费调发〔2004〕19号)。三类人防重点城市:6级1000元/平方米,6B级600元/平方米;多层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4—5%折算防空地下室面积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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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规划部门审核的。

《报建工程单体建筑情况表》

原件加盖公章(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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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人防专项规划审批表》

原件加盖公章(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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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有效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或机构代码证,个人申报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0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附电子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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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办理规定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及有关建筑图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9号文《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3、《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

4、(国家)计价格[2000]474号文《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5、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文件《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6、通政办发[2003]87号文件《关于印发通州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7、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结合民用建筑建设人防工程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4]56号);

8、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结建人防工程比例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71号)。

  对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经审核后,开具《通州市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并在建设单位填报的《通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加盖“通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1、10层以上(含10层)民用建筑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700元;

2、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平方米2700元;

3、9层以下(含9层)民用建筑,市区、开发区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56元,各镇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

4、对符合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先按政策规定缴足人防费,待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退费手续。

六、承诺时限:当天可办理完毕(必备材料齐全)。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建筑面积(8-40/平米,城市等级和本省物价定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具体包括: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具体城市及县城名单详见附件。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省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用于省、市人防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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