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规定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您告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四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犹豫期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您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贷款未还,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条第一至二十五项重大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二十六至八十一项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释义十九);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3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1种或1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释义二十);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释义二十一);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二十二)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2个或2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1种或1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释义二十三)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双目失明——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件: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1种或1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3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验证实,而且已经造成永久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持续180日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二十七、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理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日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即血液HIV病毒阳性和/或HIV抗体阳性。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二十八、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日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九、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1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另1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1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其他2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一种急性病毒性传染病,其临床表现多样。本保障仅限于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三十一、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1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三十二、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3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到IV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IV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日。本病须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理赔时需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其他支持性检查结果及诊断报告。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三、严重克罗恩病(Crohn’s病)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大脑皮质功能丧失,人呈无意识状态,但脑干功能仍然保留,需要持续依赖外界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该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证明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日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属于本保障范围内。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X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三十七、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由多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的情况,即: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并伴有持续性蛋白尿(尿蛋白++以上)的系统性红斑狼疮。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风湿科专科医生确诊。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II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三十八、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3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上述畸形及功能异常须持续至少达180日。
四十、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指被保险人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呼吸科专科医生确诊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各项: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3.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4.因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所致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四十二、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四十三、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满足以下全部临床特征: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五、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六、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III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內。
四十七、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胰酶在胰腺内激活后引起胰腺组织自身消化的急性化学性炎症,并伴有胰腺功能障碍。本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已经接受了外科剖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四十八、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导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细菌培养结果呈阳性,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最少中度的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面积达20%或以上)或中度的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膜面积为正常值的30%或以下);
3.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定,并提供超声心动图或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报告以支持诊断。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五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一、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感染的输血事件发生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血清出现HIV感染必须发生在接受输血后180日内;
2.输血在医疗上是必须的,或者是治疗的一部分。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应为正规医疗机构,并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事故;
3.在索赔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尚无已知的治愈方法。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保单条款中一般除外责任中的HIV规定,不适用于本条。
五十二、严重克--雅二氏病
是一种由动物源性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等。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理赔时需提供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MRI)报告。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内。
因颅内动脉瘤、帕金森病、癫痫的治疗需要,在全麻下进行脑部颅骨切开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手术必须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不需手术切开或切除组织的治疗(如伽玛射线、脑血管神经放射介入治疗如栓塞形成、血栓溶解及立体定位活检)及因意外而需要进行的脑部外科手术均不在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五十四、一肢及单眼缺失——3周岁后始理赔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件: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五十五、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而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内分泌科专科医生确认,由足踝或以上位置截除双脚是维持生命的唯一方法。
切除1只或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种因纤维组织取代正常骨髓从而导致贫血、白血球及血小板含量过低及脾脏肿大的疾病。病况必须恶化至永久性及严重程度导致被保人需最少每月进行输血。骨髓纤维化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作出。理赔时需提供骨髓穿刺检查诊断报告。
五十七、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五十八、肺淋巴管肌瘤病
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4.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五十九、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六十一、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斯蒂尔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因该病引致广泛性关节破坏,以致需要进行髋及膝关节置换;
2.由风湿科专科医生确定诊断。
六十二、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日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六十三、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未来6个月内死亡。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生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此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
严重登革热(出血性登革热),出现全部4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登革热第III级及第IV级)。
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非出血性登革热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六、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VIII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IX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VIII或凝血因子IX的活性水平少于1%。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六十七、成骨不全症第3型
成骨不全症第3型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就成骨不全症第3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X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4.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定诊断。
六十八、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本保障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Jones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所导致1个或以上最少轻度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份达20%或以上)或狭窄的心瓣损伤(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30%或以下)。有关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定量检查证实。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1型糖尿病必须诊断明确,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日以上。可以用其他方法(非胰岛素注射)治疗的糖尿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日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或儿科医生确诊,并有证据显示其典型临床症状及有脑电图(EEG)及或其他脑部影像素描技术(如核磁共振扫描(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电脑断层扫描(CT))的特征性发现之严重癫痫。被保人必须反复出现自发性的强直阵挛性抽搐或大发作,且必须已经按照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建议接受抗癫痫药物治疗至少6个月或已经进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覆性癫痫发作。
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障范围内:
2.失神性及非全脑性发作(小发作)。
七十二、I型青少年脊髓性肌肉萎缩症
一种脊髓前角细胞及脑干运动核的退化性疾病,会逐渐由近端肌肉至远端肌肉无力并萎缩(主要在下肢)。该损害必须独立于所有其他原因并直接引致被保人永久地丧失进行3项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动。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并有适当的神经肌肉测试如肌电图(EMG)作证据。
被保人首次获确诊患上此项疾病的年龄必须在6周岁至17周岁之间才可有资格获得保障赔偿。
七十三、肝豆状核变性(威尔逊氏病)
威尔逊氏病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6个月。
七十四、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川崎病是一种表现为发热、结膜炎、颈部淋巴结肿大、皮疹及手/脚肿胀的系统性血管炎。符合本保障的川崎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1条或以上的冠状动脉出现持续扩张或动脉瘤形成,扩张及动脉瘤的直径最少为6毫米;
2.在小儿心脏专科医生就此疾病作出初步诊断后,该扩张或动脉瘤已持续最少6个月;
3.理赔时必须提供超声心动图和血管造影的诊断证明。
七十六、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3个月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七十七、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七十八、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七十九、严重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八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八十一、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 1 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妨碍心脏的舒张。必须经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日以上。
第二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分组
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 3 组:恶性肿瘤及脏器衰竭组、心血管相关疾病组、其他综合疾病组。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1组:恶性肿瘤及脏器衰竭组 |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 |
肝豆状核变性(威尔逊氏病) | |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 |
第2组:心血管相关疾病组 |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 |
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 |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 |
严重的 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 |
第3组:其他综合疾病组 |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
双耳失聪——3 周岁后始理赔 | |
双目失明——3 周岁后始理赔 | |
语言能力丧失——3 周岁后始理赔 | |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 |
严重克罗恩病(Crohn’s 病) | |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
一肢及单眼缺失——3 周岁后始理赔 | |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
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 |
一型青少年脊髓性肌肉萎缩症 | |
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
一、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2.相当于RAI’s分期标准的I期和II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如果被保险人在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后90日内实施了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本主险合同只给予在本疾病项下的理赔,不再给予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理赔。理赔后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保障同时终止。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如果被保险人在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时发生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本主险合同只给予在本疾病项下的理赔,不再给予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理赔。理赔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障同时终止。
四、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是指确实透过微型的胸壁锁孔(于肋骨之间开一个细小的切口),进行非体外循环下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矫正1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微创进行直接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亦可称“锁孔”式冠状动脉手术。有关程序为医疗所需及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进行。
五、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颈动脉血管介入治疗术是对1条或以上的颈动脉狭窄的治疗,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经由血管造影术证明1条或以上的颈动脉存在50%或以上狭窄;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颈动脉粥肿斑块清除手术。
六、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是指1条或以上的下列血管存在狭窄。本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如髂、股、腘、肱、桡动脉等);
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明1条或以上的血管存在50%或以上狭窄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肿斑块清除手术;
指首次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日后仍然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后遗的功能障碍虽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是仍遗留下列全部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被保险人仍然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1项或1项以上。有关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九、单眼视力丧失——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件: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诊断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认。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一、脑垂体瘤介入治疗和/或放射治疗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脑垂体瘤,并首次实际接受了介入或放射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二、颅内动脉瘤的血管介入治疗
经影像学检查,确认颅内动脉瘤诊断成立。并确实进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经血管內动脉瘤栓塞术、经血管內盘绕治疗术、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流量分流器置入术。
该诊断必须是经影像学检查结果支持,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有关治疗、手术亦必须为医疗必须且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进行。
十三、较小面积的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但小于20%。体表面积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四、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手术
被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受伤而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掉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是医疗所必须。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折断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1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十六、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七、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人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被保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十八、胆总管小肠吻合术
因疾病或胆道损伤导致实际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胆道闭锁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进行的胆道手术并不在本保障范围內。
十九、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功能分级的第III级,或其同等级別,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左室射血分数 LVEF 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此病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內。
二十一、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必须为严重及永久性神经损伤的运动功能障碍。被保人满足至少180日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的条件。
疾病诊断及严重程度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
二十二、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三、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肯定的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Metavir分级表中属F4阶段或Knodell肝纤维化标准达到4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或有关的肝病并不受此保障。
二十四、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3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二十五、左和/或右肝叶切除术
被保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必须以部份肝脏切除术切除最少一整叶左肝脏或一整叶右肝脏。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单耳失聪——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该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七、中度严重细菌性脑膜炎
指细菌感染性脑(脊髓)膜炎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中度功能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全部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1项或1项以上。
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疾病原因为急性脑(脊髓)膜受细菌感染。
二十八、中度严重脑部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外伤180日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二十九、中度严重肾脏疾病
中度严重肾脏疾病是指慢性肾功能衰竭。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3.连续维持至少180日;
4.慢性肾功能损害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泌尿科或肾病科专科医生确定。
三十、中度严重重症肌无力症
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重症肌无力,且须满足疾病首次确诊180日后被保人仍符合按美国重症肌无力基金会的临床分类界定为第III级及以上。
美国重症肌无力基金会的临床分类:
第I级:任何眼部肌肉无力,可能性之上睑下垂,及并无其他部位出现肌无力的证据;
第II级:任何程度之眼部肌肉无力,及其他部位之轻度肌肉无力;
第III级:任何程度之眼部肌肉无力,及其他部位之中度肌肉无力;
第IV级:任何程度之眼部肌肉无力,及其他部位之严重肌肉无力。
三十一、中度严重帕金森病
指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作出明确之诊断为原发性帕金森病。该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无法通过药物控制;
2.出现逐步退化客观征状;
3.被保人满足至少180日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的条件。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三十三、中度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少2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手部、手腕、肘部、膝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2.被保人满足至少180日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的条件。
三十四、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在下列5项情况中出现最少2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0.5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阳性,或抗Smith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三十五、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本保障所指的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
2.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180日。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三十六、中度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经内窥镜及肠病理活检结果证实,同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180日,方符合理赔条件。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经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手术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肾脏疾病或外伤而确实已经接受手术切除左肾和/或右肾。手术必须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视为必要的。
因捐赠肾脏而所需的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单肺切除手术是指受保人因疾病或意外而确实已经接受手术完全切除了左全肺或右全肺。手术必须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视为必要的。
部份切除1个肺不在此保障范围内。因捐赠肺脏而所需的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需由专科医生确认手术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四十一、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大千世界,好多事情难以解释,却让人感觉十分奇妙。如何唤醒植物人,就是其中一例。
大千世界,好多事情难以解释,却让人感觉十分奇妙。如何唤醒植物人,就是其中一例。
现在,让我们盘点一下那些唤醒植物人的奇葩方式——
【女子存活希望渺茫 被打麻将的招呼唤醒】
“‘雪梅,起床打麻将哦,三缺一’,江西一个叫淦雪梅的中年女子,遭遇车祸后成了植物人。医生说活下来的希望只有万分之一,唤醒的希望更为渺茫。她的亲人根据她喜欢打麻将的爱好,每天都在她身边呼唤,快两个月了,奇迹发生,她醒来了!”
【男子陷深度昏迷两月 被两瓶茅台唤醒】
“刘武在黄陂某酒店喝下大半斤白酒后陷入深度昏迷,对外界刺激无任何反应。医生让刘武的家属带来两瓶茅台酒,放在刘武的鼻子下让他闻。3天后,刘武闻到茅台时,咽喉动了一下。就这样,嗅光2瓶茅台酒后,昏迷2个多月的刘武终于睁开眼睛。”
【小伙熬夜上网变植物人 百元钞票将其唤醒】
“网吧嚣战正酣的小李忽然晕倒,被送入医院之后,因脑出血严重,命虽然保住了,但成了植物人。在昏迷一年多之后,近期深圳武警医院成功将小李唤醒,过程医生自己都觉得十分惊奇,“灵丹妙药”居然是100元人民币。”
【女生遇车祸变植物人 医生在舌尖滴醋将其唤醒】
18岁的冯聪遭遇车祸后成了“植物人”,多方治疗依然没有转机。来到南京紫金医院治疗时,专家为其制定了综合治疗方法,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在她的舌尖上滴几滴醋、吃一点辣椒和闻一闻芥末,3个月后,“沉睡”的冯聪奇迹般苏醒。
其实,这些故事都是“笑中带泪”的。当亲人朋友昏迷不醒,家属内心的焦虑,以及尽力唤醒患者的努力,令人动容。
上面的这些例子都不乏科学依据,但总感觉有点玄乎。然而现实中,有一种“微意识促醒治疗”的方法,还真能唤醒植物人哦。
什么叫做“微意识促醒治疗”?哪类患者需要这类治疗方式?
我们都能大概的猜测到:“昏迷”、“半昏迷”、“长期昏迷”?
要注意了!如一氧化碳中毒晚发脑病,早期轻度颅脑外伤,麻醉术后心跳呼吸停止引发的去皮层状态的患者,以及因其他因素造成的植物人患者。
出现微意识 代表促醒成功
对于脑昏迷患者,出现微意识是促醒成功。临床发现,腰穿和蛛网膜下腔置管减压对促醒微意识有效。腰穿一般4-8次,蛛网膜下腔置管6-7天,此外,微意识的促醒与脑脊液蛋白的量亦有一定关系。
微意识出现后,需要长时间维持,防止反复出现意识不稳定。降低脑压的同时,要用药物控制脑脊液分泌,国外用醋氮酰胺药物。现在左乙啦西坦和苯巴比妥那抑制脑脊液分泌,减少脑水肿,为患者的意识清醒创造条件。
做得不好昏迷患者脑水肿加重,呼吸机脱不下来,或面临死亡。所以,患者生存下来了,不等于促醒成功,植物状态生存患者的结局屡见不鲜。促醒的“奥妙”在早期昏迷促醒和后期的治疗选择。是促醒成功?是死亡?还是持续植物状态所遗存?其抉择往往在此。
脑昏迷患者出现微意识就意味着急性昏迷的促醒成果,后期就是微意识的促醒阶段。又可分为总体促醒治疗、开放性脑昏迷和闭合性昏迷选择性的促醒治疗。
微意识促醒治疗的具体措施
1、脱呼吸机后的坐立训练:微意识恢复后,多数脑昏迷患者已经脱离呼吸机。一般在脱机后3天,让患者开始床头抬高坐立半小时;3天后,双腿垂在床边坐立半小时,利于自主排痰,减少肺部感染。增加血样饱和度及氧分压。
2、抗癫痫药物:左依拉西坦和卡吗西平片,晚上鼻饲苯巴比妥片。必要时肌肉注射安定或泵入镇静剂、麻醉剂等。
3、神经营养剂:常用小牛血清注射液、奥拉西坦类、大红景天注射液、谷红注射液、醒脑静、盐酸纳洛酮等。
4、微量激素冲击治疗:地塞米松5 mg,次序为5、4、3、2、1次/周,静点。即第一周5天,第二周4天,依此类推,共15次,5周完成。
5、康复治疗:脚踏车、针灸、按摩、脑电波磁刺激、微波、肢体功能训练、吞咽训练、站立床等。
6、并发症治疗:肺炎、泌尿系感染、胆囊炎等。
7、头颅影像学复查:主要测量第三脑室横径正常,不超过6-200 px。如有轻度脑积水,可以早期选择脑室镜、脑室腹腔分流术和腰大池腹腔分流术治疗
(一)开放性颅脑损伤促醒治疗
1、微创钻孔取血肿术、去颅骨瓣减压手术等
3、脑积水患者可行脑室镜打孔术、脑室腹腔分流术、腰大池腹腔分流术等
5、3个月后意识仍停留在微意识状态,可做深部电刺激或者颈髓电刺激微创手术。
6、3个月后尽早做颅骨修补术。在减少坐立训练等康复治疗过程中,要注意起卧后的轻微脑震荡对患者颅骨缺失的影响。
7、神经干细胞治疗:神经干细胞治疗对昏迷患者是有好处的,增加神经功能,
8、开放性颅脑损伤成为植物状态要12个月,所以治疗对患者促醒相当有
(二)闭合性颅脑损伤促醒治疗
1、腰穿4-8次或蛛网膜下腔置管术6-7天,脑脊液压力正常后再做2-3次。
2、抗癫痫药物持续使用三年以上,每年脑电图检查。
3、微意识促醒治疗过程。
4、闭合性颅脑损伤患者,脑积水进展迅速,快速出现脑萎缩和脑室扩大,脑皮层变薄,恢复慢并且效果不理想,尤其是自缢昏迷、低血糖昏迷、电击伤昏迷、失血性休克昏迷、溺水、窒息昏迷等。北京军区总医院建议,在1个月左右的脑水肿消失后(6次腰穿以上)做颈髓电刺激和双侧丘脑中央中核DBS导航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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