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叫李书衡有多少人

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2月26日因交通肇事被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

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锋、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任国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冀T×××××号奥拓微型轿车沿宁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景县七里庄村附近时,因被害人李某骑行的二轮摩托车驶入逆行,与被告人马某所驾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李某及乘摩托车人赵云明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弃车逃逸。经景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以及事故车辆所投保公司与二被害人之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甲、徐某、刘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景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沈阳市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景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书衡司鉴(2014)病字第20号、第22号及尸体检验照片;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照片、事故现场活动录像截图、被告人马某在德州市人民医院活动情况截图;景县公安交警大队情况说明;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马某的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事故发生,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弃车逃逸,对其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且积极配合其家庭对二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