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8年起中国将开征环保税(图)
中金网12月26日讯,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征税对象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应税污染物。
计税依据方面,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具体到税额标准,将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同时,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25日在全国人大发布会上指出,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还要给地方一些授权的规定,根据环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权范围之内确定具体的税额。总体来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平转。
据悉,此次开征环境保护税采取费改税方式,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基本相同,均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今后根据新情况、新形势,还可以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环境保护税法这一名称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可以为未来扩大征税范围和整体税制改革留出空间。
业内专家指出,环境保护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排污费改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而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财税领域的重大举措,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其环保意义远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
王建凡表示,《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很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确需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包括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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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3.9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8元/污染当量。
据悉,在法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出台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的法定要求,是确保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与全国同步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制度需要。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3.9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8元/污染当量,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如何测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税额测算遵循“损害担责”、“成本补偿”、“统筹兼顾”原则,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方法。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第一步,测算得出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3.5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2.53元。第二步,对我省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进行定量分析,构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指标体系,加权测算得出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为1.1069。第三步,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系数调整,拟定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3.52×1.1069),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拟定适用税额是否可行?据介绍,综合研判,拟定适用税额具有可行性。
一是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我省拟定适用税额均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其中:大气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法定税额上限的32.5%,水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法定税额上限的20%。
二是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比排污费收费标准,拟定适用税额不是简单平移而是有所提高,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愿望,有利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拟定适用税额适当高于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符合我省环境承载力现状,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抑制污染物排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拟定适用税额与周边省份总体协调,符合省情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经济结构。
三是体现排污企业对环境损害的合理补偿。拟定适用税额以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为基础,与原排污费标准相比有所提高,体现排污企业对环境损害的合理补偿,引导排污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减少排污量,强化排污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取消了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原加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并新增出台对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排污企业减按75%或50%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排污企业投入环境保护设备还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鼓励排污企业少排放、多治理。从长期来看,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排污企业治污减排水平不断提升,环境保护税收入将逐步下降并趋于稳定,体现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费改税基本精神。
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居民个人不作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纳税人。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大气污染物为3.9元/污染当量
水污染物为为2.8元/污染当量
纳税地为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
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
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综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新闻网消息 谢小青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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