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未成年人用球砸到致使左上臂脚骨折了怎么恢复最快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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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上午,阆中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近日成功打掉一个流窜全国的“碰瓷”诈骗、敲诈、抢劫犯罪集团,目前已抓获头目和骨干成员31人,破获四川、福建、广东、江西、重庆等省案件100余起,扣押作案轿车4台、赃款数万元。该流窜全国多地的“人肉撞车党”,其犯案手法最先起源于广东,行内称为“搬车”,之后流传至福建厦门,犯罪成员主要为缺乏管教的务工民工的子女,并不断吸纳未成年人为“新血”。犯案时,一般4至6人为一组,每个人的角色清晰、分工明确、手法娴熟,同伙在犯案前先用石头或铁锁故意砸断手或脚,造成伤情。犯案过程中,断手或断脚的疑犯与另一成员乘坐出租电单车至偏远路段时,故意幌动电单车至倾斜倒地,造成受伤的假象,然后到医院拍片检查出骨折,之后其他成员便充当“伤者”的亲属出面与涉事出租电单车驾驶者谈判,协商赔偿,或以威吓手段,迫使对方赔偿数千元至数万元作私了。图为疑犯在犯案前会先砸断手或脚,制造“伤情”。调查还发现,该“人肉撞车党”共有40多名成员,共分6个诈骗小组分别在福建、广东、四川、江西及重庆等地犯案。图为警员在多地展开拘捕行动,抓获涉案多名疑犯。该集团更为残忍的是,由于“伤者”15天后就要长出骨刺,骨折部位逐渐康复,如果不换新人,医院会检查出是旧伤,不利于成功“碰瓷”,所以要定期轮换“伤者”,有专人联系未成年人陆续为6个团伙输送新的“伤者”。及至本月5日至7日,阆中市公安局调派30多名警员分赴多地展开拘捕行动,成功摧毁4个诈骗小骗,抓获31名疑犯归案,并继续追捕在逃疑犯。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以福建省厦门市为据点,辐射广东、重庆、江西、四川等地,作案百余件。目前,因很多受害人还不知道已上当受骗,阆中公安正在进一步追查受害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日,阆中市一名“摩的”司机何某在网上发贴称:10月29日下午,其驾驶摩托车搭乘两名年轻人经过精神病院附近时,摩托车无故倾斜,但在摩托车未倒地的情况下,车上一男子却顺势倒地并称手部疼痛,经医院检查为手尺骨骨折。两名年轻人欲索赔3万元,经讨价还价之后,赔偿对方12000元回到家后感觉不对,何某遂发贴提醒其他摩托车驾驶员注意。同样是“摩的”驾驶员的刘某强、戚某禄等人看到此帖后,想起自己也曾遭遇同样手法的索赔,怀疑被“套路”诈骗,于是邀约何某等4人向阆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被同一伙人以在搭乘摩托车途中故意摔倒受伤为由,共骗走人民币3万余元。警方发现背后是一个特大“碰瓷”诈骗集团。警方破案现场。特警押解在其他省市抓获的疑犯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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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交通事故致骨折赔偿案例分析
导读:骨折,顾名思义,就是指骨头或骨头的结构完全或部分断裂。多见于儿童及老年人,中青年也时有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的。那么会怎么赔偿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有关交通事故致骨折赔偿案例分析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下文了解。并且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致骨折赔偿案例分析
  基本案例
  XXX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XXX,法定代理人XXX,,系原告XXX之父,住所地同上。被告XXX,性别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XX公司),住所地XX市。委托代理人XXXX,性别XX,XXX年XXX月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XXX诉被告XXXX、XX保险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来院起诉,本院即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各方分别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并限定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月XX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法定代理人陈XX,被告刘XX、XX保险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XXX驾驶XXXX货车,沿宁孔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段时,与我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受伤住院。被告XXX无证驾驶,致使原告受伤,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XXXX赔偿医疗费7万元及其他各种费用。被告XXX辩称:我驾驶的车参加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赔付后,我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保险XX公司辩称:被告驾驶证与所驾车不符,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1、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证明1份,证明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时各自说法不一致,加之双方当事人没有及时报案,事后才报案,因此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陈艳艳为未成年人,农业家庭户口;
  3、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入院证、出院证各1份,证明原告XXX住院66天;
  4、XX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XX的伤情为右股骨闭合性骨折,左足背皮肤软组织缺损,左足第二趾骨折;
  5、XX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1份,证明原告XXX花医疗、检查费26508.6元;
  6、XX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原告XXX右下肢损伤为9级伤残,左足部损伤为10级伤残;
  7、XX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收据1份,证明原告XXX花鉴定费900元;
  8、文印社收据1份,证明原告XXX花打印费100元;
  9、交通费票据9份,证明原告XXX花交通费1480元;
  10、XX县人民医院收据1份,证明原告XXX花转院费1400元。
  被告XXX向法庭提交了XX保险XX公司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XXXX所驾车辆在被告XX保险XX公司参加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XXX号车系被告XXX购买李XX的,并以李XX的名义参加了保险)。人民法院报XXXX年XX月XX日第5版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案例的报道,证明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被告XX保险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XXX对原告陈XX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XXX保险XX公司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司法鉴定因原告单方委托,回去向公司汇报后,17日内如申请重新鉴定,向法庭交鉴定费,如不交鉴定费,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原告XXXX、被告XXX保险XX公司对被告XXX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一致的意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XXXX年XX月X日XX时许,被告XXXX驾驶XXXX号货车,沿XX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段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车左转弯下路的原告XXXX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XXX受伤住院。XX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的伤情为右股骨闭合性骨折,左足背皮肤软组织缺损,左足第二趾骨折,花医疗、检查费26508.6元;经XX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右下肢损伤为9级伤残,左足部损伤为10级伤残。另查明:XXXX号车在被告XX保险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原、被告就赔偿未达成协议,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XX赔偿医疗费7万元及其他各种费用。
  法院判决
  原告XXX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且致1处9级、1处10级伤残,请求赔偿合法有理,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未对本次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被告XXX无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车辆及与原告XXX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已经确认,被告XXX在有报案条件情况下,为了抢救伤者而未现场报案,因此被告XXX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X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XXX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被告XX保险XX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当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X赔偿,被告保险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对原告XXX的伤残程度提出重新鉴定,计算赔偿时按1处9级、1处10级多等级伤残计算方法计算。
  参照2009年、2010年省道路,原告XXX的请求赔偿数额依法计算如下:
  1、医疗费26508.6元;
  2、护理费2063.16元(按66天计算,每天31.26元);
  3、营养费66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按66天计算,每天30元);
  5、交通费(含转院费)酌情支持1000元;
  6、残疾赔偿金20189.19元(4806.95元×4.2年);
  7、鉴定费900元;
  8、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58300.9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XXXX38202.4元(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0189.19元、护理费2013.1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2、被告XXX赔偿原告XXXX20098.55元(58300.95元-3820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3、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XXXX负担200元,被告XXXX负担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交通事故找谁赔?
  1、原则上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经车主同意,合法占有车辆的人员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与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期间,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雇佣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应当负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原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对车辆被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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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思)
相关法律常识“中国第一”碰瓷诈骗团伙落网 将未成年人砸骨折碰瓷
08:14:34来自:
1月29日上午,阆中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近日成功打掉一个流窜全国的“碰瓷”诈骗、敲诈、抢劫犯罪集团,目前已抓获头目和骨干成员31人,破获四川、福建、广东、江西、重庆等省案件100余起,扣押作案轿车4台、赃款数万元。据悉,该“碰瓷”诈骗案,组织之严密、涉案人员之多、作案区域之广、诈骗次数之多,完全堪称“中国第一碰瓷诈骗案”。图为便衣警员押解疑犯。来源:阆中公安
责编:吴正丹阆中破获特大碰瓷案:多地摩的司机遭遇诈骗“伤者”自断手臂多为未成年人阆中破获特大碰瓷案:多地摩的司机遭遇诈骗“伤者”自断手臂多为未成年人成都商报百家号去年1月,阆中先后有4名摩托车司机遭遇类似经历:载两名乘客行驶在偏僻路段时,摩托车突然向左侧摔倒致使乘客“受伤”。经医生拍片检查,受伤部位都是左手尺骨“骨折”,摩托车司机最后都给予“伤者”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赔偿。不过,阆中警方调查发现,这些摩托车司机其实遭遇了一个碰瓷诈骗团伙。扮演伤者的人事先用石头、U型锁将左手尺骨或者脚趾、手指砸伤致骨折,然后和同伙一起乘坐摩托车,同伴负责摇晃摩托车致使摔倒,然后找摩的司机“索赔”。1月29日,阆中警方向媒体透露,该团伙成员有40余人,共分6个诈骗团伙在四川、福建、广东、江西、重庆等地作案上百起,目前已抓31人。警方亦呼吁,为了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希望有类似遭遇的摩托车主及知情群众及时与警方联系。事件:阆中摩的司机载客摔倒,乘客“骨折”索赔1.2万在得知有人碰上了和自己类似的经历前,51岁的戚先生并不确定,自己遭遇的是一次“碰瓷”,“毕竟乘客是从自己摩托车上摔下来的,医生检查确定骨折了”。戚先生51岁,是阆中当地的一名木匠,闲时会骑着摩托车载客贴补家用。日下午3点左右,天下着雨,戚先生骑着摩托车在阆中古城附近载了两名年轻人,前往当地一家精神病医院。戚先生瞟了一眼两个年轻人,20岁左右,听口音,一个是本地人,一个是外地人。摩托车沿着水泥路行驶到精神病医院附近的一岔路口时。年轻乘客提出,让摩托车沿着小路行驶进去。这是一条没有硬化的泥土路,经过大货车的长期碾压,路面凹凸不平。戚先生有些迟疑,但在两名男子的坚持下,戚先生还是骑着摩托车拐上了岔路。意外发生在刚拐上小路骑行了两三米的样子,摩托车向左侧倒地,戚先生和两名乘客摔倒在地。其中一名坐在摩托车尾部的男子称,自己的手很痛,要求去医院检查。“当时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但是他从摩托车上摔下来,受伤了去检查也是应该的。”戚先生将摩托车扶到路边,然后和两辆男子叫了一辆网约车去城区的医院。“照了片,医生说他的左手尺骨骨折了,我也看了片子,确实是骨折了。”年轻男子当做戚先生的面,向医生咨询治疗事宜被告知需要住院治疗,费用大概在2万元左右。在医院期间,“伤者”的另外两名朋友也赶到医院。但是男子提出,自己可以回贵州老家治疗,这样可以医保报销一部分。最后,男子打电话让“姐夫”到医院楼下与戚先生商量赔偿事宜。一番“讨价还价”之后,戚先生赔偿了对方12000元。几名男子随后自行离开。“既然受伤了,为啥不第一时间通知父母,而是想到叫姐夫呢?”戚先生总觉得事情有些蹊跷,但又说不出哪里不对,直到10天后,儿子在网上看到另一位摩的司机何先生的载客经历,因摔倒致乘客受伤赔偿12000元。进一步对比确认,对方所载乘客与父亲所载乘客竟是同一人,而摩托车摔倒地点以及“伤者”受伤位置竟然一样。跟帖者中,还有网友表示有过类似经历。“当时我们就确定是遭遇了碰瓷。”戚先生说,儿子随后联系上另外三名疑似遭遇“碰瓷”的摩的司机,到阆中市刑警大队古城中队报警。警方:他们遭遇“碰瓷”团伙,曾在国内多个省份作案接到报案后,阆中警方通过对4起案件的梳理,分析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庞大的犯罪集团,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接到报案的4起案件中,“伤者”受伤后均到阆中市当地医院治疗,通过在医院调取的相关记录以及DR片发现,受伤人员均自称为冉某或丁某。经过进一步筛查发现,冉某等人曾经在遂宁、达州等地也有报警记录。经核实后,案件情况与阆中的情况类似,但因冉某等人要价过高,受害人报案后便主动放弃索赔。通过深入追踪,警方最终确定了嫌疑人在南部县一租车公司租用有车辆,租车人叫王某(福建人),但王某当时根本没在四川,不可能参与作案。警方随后通过对王某关系人的深挖细查,成功锁定以刘某、敬某伟为首的在四川作案的犯罪团伙。今年1月5日,阆中警方分两路在南部、阆中将以敬某伟、刘某为首的两个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13人抓获归案。1月6日、7日,阆中警方组织30余名侦查员奔赴厦门、内江等地。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将李某华、田某、江某、王某梓为首的4个诈骗团伙主要成员抓获归案。据阆中警方介绍,这是一个流窜全国的“碰瓷”诈骗、敲诈、抢劫犯罪集团,有40余名参与人员,共分6个诈骗团伙在不同地域作案。目前已抓获田某、江某等头目和骨干成员31人,扣押作案轿车四台、赃款数万元,抓捕工作仍在继续。根据警方调查取证,该团伙曾在四川、福建、广东、江西、重庆等地作案上百起。其中,以田某为首数人主要在厦门市及周边作案;江某为首数人主要在广东、重庆等地作案;李某华为首数人主要在川南内江市一带作案;敬某伟为首等人主要在阆中市及周边作案(包括绵阳、盐亭);刘某为首等人主要在南充周边作案(包括重庆、广安周边);王某梓等人主要在福建、江西等地作案。内幕:“伤者”多为新入伙的未成年人,自断手臂制造伤情通过警方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该“碰瓷”诈骗团伙的作案手法也逐渐清晰起来。据警方介绍,该“碰瓷”作案手法,四五年前起源于广东,行话称“搬车”。后流传至福建厦门,犯罪成员主要为缺少必要管教的务工民工子女,作案一般4至6人为一作案团伙,角色清晰、分工明确、手法娴熟,作案前通过同伙用石头或U型铁锁故意砸手或脚致骨折,受伤者一般为新入伙的未成年人。根据嫌疑人的交代,作案时由“伤者”和一名成员两人出面,租乘摩托车至偏僻路段。其中一名嫌疑人故意摇晃致摩托车倾斜或倒地,造成“伤者”受伤的假象,后经医院拍片检查出骨折。其他成员有的扮演“伤者”的“哥哥”或“姐夫”出面谈判解决,有的跟随、看守摩托车驾驶员,有的扎场子助威,指挥者一般在车内观察和指挥。如遇不愿出钱私了的便会遭到众人的威胁和恐吓,如拒不出钱的甚至会遭到团伙成员的殴打,达到驾驶员被迫出资数千元至3万元私了的目的。其中一个细节是,因为“伤者”的骨折部位,在15天左右就会慢慢愈合,医生很容易判定出“旧伤”。因此,团伙会对“伤者”进行定期轮换,团伙中有专人联系未成年人或一些刚步入社会的小青年主动成为“伤者”,并陆续输送给各地的作案团伙。阆中警方表示,因为该团伙的“碰瓷”手法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很少被摩的司机发现端倪,因此很少有人报案。警方亦呼吁,希望希望有类似遭遇的摩托车主及知情群众及时与警方联系,以便进一步查清该团伙的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伤者”自述入伙前先断“手臂”签“投名状”小冉今年21岁,贵州人,在加入“碰瓷团伙”成为一名伤者前,他和父母在厦门一家工厂打工。小冉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当时一个月的工资只有两三千元,之后便从工厂辞职。去年10月,小冉在外面“玩摩托”时结识了“碰瓷团伙”的人。后者告诉他,可以带他去挣钱,平均一天可以挣两三千,但前提是,必须先把自己的手臂“敲断”。“当时因为缺钱,就同意了。”小冉告诉记者,“敲手臂”就是一个人将一把U型锁放在自己手腕处的尺骨上,然后用石头使劲敲打U型锁,致使自己的尺骨出现骨折。当然,也有人会将“受伤”的部位选择在脚趾或者手指。但事后证明,小冉并没有因此在阆中赚到大钱。“每次作案后,分到的就是几百元。”小冉说,自己在“碰瓷”一两次后便想离开,但因为身上的钱不够,直到在团伙中前后待了9天后,才偷偷乘车离开阆中辗转重庆回到厦门。小冉自称,自己只分到了几千元。而左手尺骨的骨折伤,只有让其自行慢慢愈合。 小冉开始后悔当初自己同意将左手尺骨敲断致骨折的决定,其留下的遗症如今已慢慢凸显,“提东西最多只能二十斤左右,只能坚持两三分钟”。同样来自贵州的小丁也是在每次碰瓷中扮演“伤者”的角色。左手尺骨骨折也是经过他同意后让团伙成员制造的。他在团伙中待了两三个月左右,共分得2.6万。“一般骨折了,只能作案10多天,之后骨折的部位就会慢慢愈合,医生一看就知道是旧伤。”小丁说,在自己伤情慢慢愈合而无法扮演“伤者”后,团队的头目曾建议他再次制造“骨折”,但被他拒绝了。小丁说,有的“伤者”在制造“骨折”时,因为U型锁的力度和位置没有掌握好,可能会导致手臂残疾,而他曾听团队成员提到过这样的“伤者”,这让他有些后怕。小丁现在很后悔当初加入“碰瓷团伙”,他现在只想今后出去之后,可以好好上班赚钱。【阆中警方公告】近日,我局破获特大集团“碰瓷”诈骗犯罪团伙,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该诈骗团伙事先采用自残自伤的方式,作案时四、五人为作案小组,两人以租乘摩托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假象(假摔诈伤手、脚、手指、脚趾骨折)诈骗摩托车驾驶员钱财。经侦查发现,该团伙在我市各(乡)镇亦多次作案。为了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挽回群众财产损失。望各位摩托车主及知情群众看到本公告后相互转告,受骗群众及时与我局侦查员联系。联系人:蒋警官:、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王超(警方图)编辑 官莉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成都商报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西部影响力最大主流媒体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四川破获碰瓷诈骗案 将未成年人砸骨折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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