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请按公司奖罚制度怎么写执行的话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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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公司没按仲裁结果执行,我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法律上有规
劳动仲裁后,公司没按仲裁结果执行,我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法律上有规定在多少天内执行完毕吗一般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多久才能强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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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执行期为六个月,但应注意需要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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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现已劳动仲裁结果出来了,判决1.公司支付工资若干,2.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朋友对判决1无异议,但对2判决有服,予以起诉。公司未对判决任何一点进行起诉。现朋友要求公司支付劳动仲裁的工资,公司不支付。朋友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朋友已起诉为由,不予理会,并说要等法院判决后才能一起执行。我非常困惑。朋友在法院起诉时并未就工资予以起诉,法院也不会对工资进行判决,为什么不能先行强制执行工资部分呢?工资不是可以先行裁决的吗?朋友是为了先拿到工资才不予起诉的,不然就会所有一起起诉了。法院这样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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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对于您讲的情况,如果想先拿到工资,法律亦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故视其对仲裁裁决无异议;但由于劳动者对仲裁裁决部分裁决事项不服提起诉讼,导致整个仲裁裁决效力处于中断状态,但对于仲裁裁决的工资部分,劳动者并未提起诉讼,故劳动者可以利用劳动争议特别程序即先予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这是合法的。但前提是依法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书。希望能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
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已经下发,到申请强制执行的步骤了,我想让朋友帮我申请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的委托内容怎么写(现委托xx作为我方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xx劳人仲裁字[2016]第251号)中,作为我方强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这么写行吗
地区:江苏-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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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不能作为代理人,仅近亲属及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作为代理人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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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纪委《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专责监督执纪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1.1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院机委监督执纪工作,根据《规则》,结合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机关党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机关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市直工委报告,必要时向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报告;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漯河市质监系统监督执纪工作如上级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党工委另有规定或制度要求,则严格按照上级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党工委规定要求执行。
局机关纪委受理和审查机关党委管理的各党支部、部门和支委成员、部门正副职的违纪问题;各党支部受理和审查所属党员(非党员由所在部门)的违纪问题。
局机关纪委有权指定支部(部门)对其他支部(部门)管辖的支委成员、党员、职工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受理审查单位应当向机关党委请示汇报并向局机关纪委报告,必要时,由局机关纪委向市直工委、派驻纪检组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各党支部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监督执纪工作内容
按照《规则》要求,监督执纪工作主要分为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和执纪审理三部分。
执纪监督主要是案件线索受理登记。
执纪审查主要是按程序和要求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和调查核实,并起草相关情况报告等。
执纪审理主要是依据执纪审查报告提供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对案件事实、问题定性和量纪等进行审理,并起草案件审理报告等。
关于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的受理
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来源
上级转办;
来信、来访、来电举报;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单位移交。
对属于局机关纪委受理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由受理人登记备案,报机关纪委书记审核后,于七日内采取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举报受理情况。
对不属于局机关纪委受理的,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对所有信访举报线索(包括转办、督办)都要进行登记,并跟踪记录问题处理情况。
线索的处置
将受理的问题线索呈机关纪委书记审批后,交相关支部(部门)办理。
执纪审查人员应当结合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制定处置方案,报纪委书记批准形成处置意见。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线索之日起30日内完成。
承办人员要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线索审查人员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线索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关于谈话函询
反映的问题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当事人进行谈话函询:
反映的违纪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
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
反映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的;
其他情况需要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程序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报纪委书记(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批准。
谈话函询对象为中层干部的,须经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机关党委书记报告。
谈话对象为中层干部的原则上由纪委书记主持,或委托主管领导进行。谈话对象为普通党员的一般由案件承办人主持,特殊情况可经纪委书记(支部)批准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要以局机关纪委(党支部)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支部(部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情况说明和处置意见后报纪委书记(党支部负责人)批准。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建议局机关纪委(党支部)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资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关于初步核实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要报请纪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批准。
由指定核查人员制定初核方案,并经纪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批准。
被核查人为部门负责人的,应当报请党委负责人批准。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收集证据:
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
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协调有关单位办理。
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报告应写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
初核报告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机关党委负责人报告。
核查全体人员要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备查。
机关纪委(党支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经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执纪审查人员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书记批准后,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制定审查方案
由执纪审查人员起草审查方案,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成立审查组,报纪委书记批准。
立案审查后,纪委书记应当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组应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并随时向纪委书记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到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按照《规则》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审查组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审查(必须由二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
提请有关单位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审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仍以“同志”相称,安排审查人学习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其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调查证据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已调取的证据必须及时统一保管。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对查封的款物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和专门场所,由审查组专门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取证据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审查人员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违纪材料与审查人见面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人员签名。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送交纪委书记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机关纪委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纪委书记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要求审查组补足证据。
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报告中要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
审理报告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
审理工作结束后,将审理报告和处理建议提交党委会。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查组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关于违纪款物
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局纪委可以受理。
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并指定人员(原案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进行复查。
复查可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提出办理意见经纪委书记批准后,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告知申诉人,抄送申诉人所在支部(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监督执纪工作的纪律要求
机关纪委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批评纠正。
对纪检工作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纪委书记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纪检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并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的,应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纪委书记。
执纪审查安全制度。执纪审查人员是执纪审查安全责任人,要对问题线索进行研判,在选择处置方式的同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初核方案要有具体安全内容,针对核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制定应对预案。立案呈批报告要有专门安全措施,要针对初核情况和审查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安全预案。要充分研判审查对象心里,及时关注被谈话人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暂停谈话并按照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改变审查措施。执纪审查报告要有安全工作总结。
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要予以通报、严肃问责。纪委书记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为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务等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重从速处理。
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工作人员严重违纪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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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问题
地点: 市政府网站
主持人: 市政府副秘书长、信息办主任 李建中
邀请嘉宾: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王平
  本期访谈特邀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平以及金安、裕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就大家所关心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方面的问题,采用直接问答的方法,与广大网友在网上交流,敬请参与,积极发言。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介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体系建设,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措施;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及就业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创建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本市就业和介绍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贯彻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建立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开发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配套措施;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定的实施规范;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和劳动监察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行政争议;参与市内跨地区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省、市级劳动模范工作。  (七)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的执行,监督实施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法人年薪审批;制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  (八)起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核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负责中央在六安市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及中央省属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  (十二)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2)政策法规与劳动保障监察科  (3)工资计划与基金监督科  (4)仲裁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5)就业和失业保险科(市再就业办公室)  (6)培训科  (7)养老保险科  (8)医疗保险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9)农村社会保险科
  下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下辖8个事业单位:  1、六安市机械技工学校  2、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六安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4、六安市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中心  5、六安市职业介绍中心  6、六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7、六安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鉴定站)  8、六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咨询电话: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下列主要业务咨询热线电话:  1、办公室:3379869  2、投诉咨询电话:12333  3、监察大队:3337677  4、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3320345  5、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3321103  6、就业服务管理中心:3336851  7、职业介绍中心:3316524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六安市梅山中路50号&&&邮编:237005  投诉举报:12333  &&  &&&&&&传真:3379869  电子信箱:las@ahldt.gov.cn  网址:http://www.laldbz.gov.cn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点击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栏目!春节将至,我代表市政府给全体网友拜个早年!  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一部《劳动合同法》牵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平,就群众所关心的《劳动合同法》等方面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实时互动交流。本次“在线访谈”采取直接问答的方式,时间为2个小时,市政府网将进行全程图文直播,欢迎大家踊跃参与,积极提问。活动于15:00正式开始,先请王局长跟各位网友打一个招呼。王副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由于今天下午我局李琴局长要参加一个全市重要会议,无法参加本期在线访谈。李局长特意托我向大家致歉。受其委托,今天由我来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首先,感谢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给我局提供本次与网友在线交流的机会;其次,感谢网民朋友一直以来对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最后,在传统的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代表市劳动保障局给全市人民拜个早年。主持人:我代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广大网民朋友感谢王局长,也预祝您新春快乐。我们知道,《劳动和同法》已于今年元月一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王局长,你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大意义呢?王副局长:《劳动合同法》于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与出台,是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是我国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它的颁布实施,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特别是我们所从事的劳动保障事业产生深远影响。主要得益于有三点:  其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需要。  其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  其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和巩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需要。主持人:王局长能否再为我们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王副局长:好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在对劳动关系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判断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既是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继承,又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新特点。  一是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原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最高立法机构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并贯彻于整部法律中。  二是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在用工形式和调整对象上都有很大的进步,从而拓展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使不同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是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统一。  四是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对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进行了规范,既对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机制进行了规范,也对行政、司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以及整个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对话机制进行了规范,从而形成了从微观到宏观多层次、全方位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  五是增强了职工在民主决策、监督、管理的作用。主持人:《劳动合同法》颁布和实施意义十分重大,为确保这部法律顺利在我市实施,我们具体都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王副局长:为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劳动保障厅、司法厅、全省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劳社秘发[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学习工作,使六安市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地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我局按照省厅的统一要求,启动了大规模的“两法”宣传活动,八个县区的宣传活动也同时启动。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11月底举办了《劳动合同法》研讨会,来自六安市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律工作者、法律教育工作者以及各类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使广大干部熟练掌握两法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进一步强化主动工作的意识,劳动保障局把通过组织编写、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劳动合同法》资料作为各地开展培训的选用教材,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企业和有关单位的两法培训工作。另外,近一个月以来,我市近百家用人单位主动邀请我局负责劳动仲裁工作的同志们为其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帮助广大用人单位准确、全面地把握和理解《劳动合同法》。  二是做好宣传咨询。12月2日,我市组织劳动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和两区劳动保障局在梅山中路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咨询活动,摆设宣传台20个,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受近千名群众的现场咨询,活动收到很好的效果。“12.4”法制宣传日当天,再次开展义务普法咨询活动,又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对前来咨询的广大群众进行一一解答。做好了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用工、守法诚信的自觉性。  三是举办知识大赛。12月12日,市劳动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电视台在我市广电中心共同举办全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知识电视大赛。这次竞赛有12个代表队参加,他们分别来自各县区和部分企业,同时,来自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600人观赛。12月中下旬,我市还开展了《劳动合同法》市长答记者问、在人员集中的商业区开设宣传台、举办全市群众参与的&“两法”知识有奖竞答等活动。  四是开展“三送&”活动。为使两法宣传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我市劳动保障局将组织有关单位编写的《劳动合同法》百题问答,并制作了两法宣传张贴画和辅导讲座光盘。按照省厅的要求,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单位、机关、乡镇、社区、学校,广泛开展送百题问答、送宣传张贴画、送辅导讲座光盘的“三送”活动,全面、准确地把两法基本知识送到社会各方面的手中,使之真正为广大群众所掌握。  五是强化公益宣传。我市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介,运用手机短信、宣传栏、宣传橱窗、户外广告等贴近百姓、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全面宣传《劳动合同法》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普法宣传格局,推动两法宣传工作的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条件。
主持人:谢谢王局长。下面我们接受网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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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民】王局长,你好,我单位现正在破产改制,请问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16:59:22]
【王局长】 你好,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7:05:16
【晓霞】我原是一家企业的职工,与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出具劳动关系证明书,我应该怎么办? [16:55:54]
【王局长】 晓霞,你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没有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16:59:18
【一夫】我是从96年开始在市一家机关单位的服务中心当服务员,到现在已经工作有十几年了,单位一直没给我们买社保、医保,且也没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像我这样的情况应该享有那些待遇,07年12月以前的“两金”能不能要求单位为我补买,补买的标准应该是什么,谢谢 [16:45:08]
【王局长】 你好,如果你与该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也受《劳动法》保护,可以要求单位为你补交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16:49:48
【苗苗】我单位聘用了一位打扫卫生的员工,每天只上半天班,可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来处理吗? [16:42:10]
【王局长】 苗苗,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你所说的情况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来处理。 16:43:38
【医保治疗】据说在医院用医保治疗时,收取的费用有重复收费现象,而且费用相当高。那么我们如何查询收费详单,如何保证收费的公开、公正? [16:40:57]
【王局长】 市劳动保障部门一直以来加大对医保治疗费用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使用或者套取医保基金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如出现你所说的情况,请你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我们将及时查处,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16:48:45
【s9688j】机关事业单位用工是否适用本法? [16:33:15]
【王局长】 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条和第96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均适用《劳动合同法》。 16:36:21
【123458】我们被一家事业单位聘用,但是保险却全部从工资中扣除,包括单位应交的23%也全部从工资中扣除,请问这样对吗?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16:24:52]
【王局长】 你好,如果你所说的是事实,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16:37:34
【工人】请问:我们六安市在贯彻新劳动法的过程中,在对于非国营企业不采取对员工进行办理所谓的保险,政府和劳动部门将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16:18:42]
【王局长】 工人,你好,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政府和劳动部门将加大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的力度,你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16:34:33
【下岗工人】我是下岗工人,去年裕安区搞下岗工人无息贷款,为什么我的条件满足,而不给我贷款,特别是liao科长,不送礼肯定不给贷款,请市劳动保障局给一个说法! [16:04:48]
【王局长】 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过后将专门调查了解,你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16:09:42
【falali】第95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的问题是:怎样理解这里的“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要求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各种保险待遇等,而劳动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是否可以要求劳动部门赔偿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等? [16:01:38]
【王局长】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承担赔偿责任”是指因劳动部门的失职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你所说的赔偿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等,赔偿主体应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部门。 16:25:02
【工作人员】请问市劳动保障局:这个网站http://www.layl.gov.cn/Html/xxcx/index.html怎么找不到养老金金额(市直)? [16:00:06]
【王局长】 你好,六安市养老保险网站已经开通,市直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网站直接查询到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如果查询不到,是因为你本人的养老保险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请你到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具体联系电话:3321103。 16:41:19
【劳动人民】如果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但因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能否终止或者解除? [15:59:57]
【王局长】 按照《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如果你是女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没有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可以不终止而向后延续5年;如果你是男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16:15:17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用给予经济补偿 [15:58:08]
【王局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6:27:29
【受益人】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增加了工资待遇,但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随时将工资降低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 [15:53:14]
【王局长】 受益人,你好,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调整工资待遇,属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仍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16:28:48
【合同人】有些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间隔若干时间后再次被该单位招用,有可能职位和岗位发生了变化,难道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15:52:11]
【王局长】 合同人,你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16:30:42
【小柳】请问王局,在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工作期间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15:50:32]
【王局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除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服务期限和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是,如果在工作中,劳动者因自己的过错而给单位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02:53
【文艺】如果在满一年后,按该规定已经被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那么从被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是否还能按照82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5:49:10]
【王局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仍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能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16:06:57
【咨询一下】劳动合同约定是在今后某个时间才开始实际用工,按照该条规定,没有实际用工,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约定的实际用工时间到来前,一方反悔不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不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能否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 [15:48:14]
【王局长】 这个劳动合同尚未生效,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如果在合同上约定的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 15:56:22
【想知道】我老婆是外地城市户口,能在六安市办理个人医保吗?如果能,一年要交多少钱? [15:41:19]
【王局长】 请问你所说的个人医保是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加医保?还是以城镇居民参保? 15:46:12
【方方】王局长,你好,我是一名打工者,单位一直不愿意与我签定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15:37:56]
【王局长】 方方,你好,首先你的单位不与你签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单位如果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工资以外,还需再支付一倍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 15:39:25
【阿林】王局长,你好,请问我最近与我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两份合同都由单位保管,没有给我,单位的这种做法对不对? [15:34:22]
【王局长】 你们单位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5:35:27
【打工】我受聘在一家单位工作,本想好好地工作,单位老总多给点薪水,所以一直未提及签定合同。现在我要求与单位签定合同,而单位也迟迟未予办理,对此,我该怎么办?若单位将本人给予辞退,我可以向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么? [15:31:18]
【王局长】 如果该用人单位与你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元月底与你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2月份开始,该单位就应当支付你双月工资,超过1年视为用人单位与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提出辞退你,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1个月工资做为补偿金。 15:39:11
【枫叶】王局长,您好,我在开发区一家私企打工,老板规定每个员工都要把身份证交给单位,这样的做法对吗? [15:30:46]
【王局长】 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32:18
【林林】我是一名打工者,在一个小型企业做工,老板说我是新来的,要试用三个月,每月工资300元,请问王局长,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15:25:39]
【王局长】 《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城区自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60元。 15:28:54
【小张】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15:24:00]
【王局长】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15:26:34
【劳动者】原先单位用工多数为自主招工,作为打工者担心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现在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作为受雇者,如何用此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呀?希望劳动主管部门给以详细解答一下。谢谢! [15:23:17]
【王局长】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双月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15:30:27
【小左】王局长,你好,劳动者到新单位后,应该在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15:22:35]
【王局长】 小左,你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5:23:25
【2】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15:19:06]
【王局长】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15:21:20
【小马】请问王局长,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15:18:34]
【王局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5:19:31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15:15:10]
【王局长】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15:17:42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正在回复网民提出的问题(二)
出席“在线访谈”的市领导和嘉宾
“在线访谈”现场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正在回复网民提出的问题(一)
在线访谈嘉宾 市劳动保障局 副局长 王平
非访谈时间,请于正式访谈时间内发言。谢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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