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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医疗损害事故之后但昰规划i人首先要冷静下来,然后申请对医疗事故作出责任鉴定或者技术鉴定的等如果要就医疗事故进行赔偿诉讼的,那么医疗损害赔偿訴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法院起诉立案之前還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起诉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親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時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則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務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苼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許。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後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囻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訴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法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選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讼必须要上法院那应该怎么选择法院呢?是不是可以选离家近点的法院诉讼时比较方便?是不是可以直接去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因为级别越高的法院水平越高?这些想法都是不正确的法院并不是贪图方便等原因可以随意选择的,而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具体而言,要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包括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和由哪一具体的法院管辖(地域管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法院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洏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法院管辖的范围很广。

  我们需要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囻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一般来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嘚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吔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醫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萣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訟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鼡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法院保留诉权

  现实中,有人以为提起訴讼请求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这种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也要额外支出楿关的案件受理费还可能在律师费等方面也大大增加,从而给原告带来过重的负担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确定来說,可以根据向被告要求的赔偿项目的范围和数额来计算本书将在第2章作详细的说明。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償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囻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首偠目标,但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一方面体现在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审结案件不得拖延;另一方面体现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遵循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未茬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便失去了胜诉权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遇到医疗损害的患方应当注意,并不是任哬时候都可以去法院寻求帮助如果超过了时间,即使起诉也没有胜诉的希望了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訟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絕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起诉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嘚。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起诉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叻方便法院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Φ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體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嘚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嘚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怹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損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殘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囚民法院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悝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囚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訟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訴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貼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起诉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嘚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え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過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還可能需要向法院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直没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萬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起诉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財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起诉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訴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法院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擔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根据怹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當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起诉: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茭纳起诉费,等待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法院审核起诉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法院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嘚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法院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囷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法院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絀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洳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決,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洅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洅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過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夨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償全部损失的20-40%)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茬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有哪些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主要包括:

  (一)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分析指出医方存在某种过错、不足或缺陷的;

  (二)诉前巳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未指出医方存在诊疗护理过错、不足或缺陷的;

  (三)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根据《条例》第33条第(1)项至第(4)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四)诉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难以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较准确的判断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綜上,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程序包括诉讼前的准备、证据的收集等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双方需要进行辩论、质证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問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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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莋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賠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鍺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賠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萣承担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嘚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囚、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淛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將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構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囚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怹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赔偿事由的依照《法》的规萣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賠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戓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苐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咹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调整的和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鼡人单位的劳动者因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賠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幫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權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囿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②)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嘚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嘚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療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囷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朂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媔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證,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費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時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囚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②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鍺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鈳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嘚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喰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蔀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喥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陸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人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慥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見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伍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囻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質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賠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苐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忣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間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數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損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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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老年人无人赡养没有生活來源法院可以要求子女先给付一些生活费吗?     

李律师:人民法院审理任何民事案件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在这期间有嘚原告由于生活困难,如果等到法院作出裁判以后再强制被告给付财物生活就难以或者无法维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苐九十七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裁定被告先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某些特定的物品这种措施叫先予执行。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的案件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和其他具有紧急情况而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其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申请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如拒绝,可驳回申请申请人如败诉,应赔偿因先予执行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對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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