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怎样管理在押人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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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管理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
近年来,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关押比例逐步上升。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入监后,往往思想负担比较重,悲观失望心理严重,沉默寡言,情绪容易激动,甚至难以自制,难免会给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如何管理好此类在押人员,既是看守所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驻所检察监督的一大难点。对于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我认为可以根据其心理特征,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和教育工作。
一是纠正偏位,促其适应。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他们有的曾在党政机关担任要职,有的曾是企事业单位的重要决策者,手中拥有或多或少的权力,并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网,这类人员普遍存在着自信、高傲的心理特征。被羁押后,这种长期形成的高高在上的心态不会立即得到彻底改变,他们往往仍然以自我为中心,不能摆正自身位置。针对这种错误认识,不论是管教民警还是驻所的检察官在找他们谈话时,要引导他们正视自己,告诉他们现在的身份是一名犯罪嫌疑人,而不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领导,现在应该放下架子,摆正位置,面对现实,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同时,要引导他们和同监室人员搞好团结,在监室里不要认为自己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也不要自视清高,看不起别人,要和其他在押人员一样,遵守好监规和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同监室在押人员一起认真参加劳动、学习和整理内务卫生。要求他们真正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一点一滴改起,使他们尽快进入角色、适应监内生活环境。
二是真情感化,舒缓压力。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入监后,由于与外界社会隔绝,他们大脑神经时常处于特别紧张的状态,导致心理压力过大。他们自知问题严重,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前途命运,名誉扫地不说,还牵连到家庭成员,他们承受着前所未有的精神压力,一旦精神崩溃,就会丧失人生的希望而走向极端。这种在押人员是自杀、自残的高危人群。因此,要经常地、主动地、及时地找他们谈话,了解他们当前在考虑什么,想什么,最需要什么,最担心什么,全面掌握他们的心理变化。要有针对性开展工作,用真情来感化他们,舒缓他们的心理压力,引导他们正视自己的问题,洗刷过去的耻辱,从哪里跌倒从哪里再爬起来。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同时,还要掌握、分析他们是否具有“阳奉阴违”的心理动态,不要被其表面现象所迷惑。
三是法律教育,正面引导。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的心理活动复杂多变。入监后,他们既担心自己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又担心被他人检举揭发,为减轻或逃避自己的罪责,往往避重就轻,迫不得己时才会做出供述,一旦冷静下来后,又会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甚至翻供。不同的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触犯的刑律不同、犯罪的情节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轻重程度也不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运用法律政策手段,加强宣传教育。教育他们要实事求是地陈述案情,放弃对抗心理,消除侥幸心理,自觉接受审查;告诉他们坦白、检举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促其端正个人认罪态度,争取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
四是掌握规律,加强控制。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从入监到判决生效,他们的心理变化具有一定的规律。只要留心观察他们的一言一行,他们的心理活动规律就可以相应地得到掌握。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一般在入所后1至2个月属于心理危险期。在此期间,办案单位提审频繁,他们考虑问题多,情绪波动大,思想斗争激烈;同时,他们精神紧张、思维混乱,对自己案件焦躁不安,既放心不下,又找不到解脱的方法。针对这些特点,如果能及时安排监室耳目协助开展工作,了解他们的思想言行和情绪表现,那么对其开展思想疏导工作也相对容易多了。同时,不但要关注他们的精神状态、活动频率、情绪特点、饮食情况、进出信件等,还要了解他们心理,分析情绪变化,采取相应对策。在入所后的5、6个月是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的情绪趋稳期。在这段时间内,案件结果逐渐变得明朗起来,他们的主要心理状态是面对法院可能作出的判决,设法说服自己,接受并正视这一现实;对亲人、好友的思恋基本得到缓解,心理冲突逐步趋向和缓;同时,他们对监所内的生活规律也已完全适应。在这一阶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法院宣判后是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的心理相对平稳期。法院宣判后,由被告人转变为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他们对自己的人生有了新的认识和领悟,大多数人趋向于得过且过、“平淡人生”,对外界事物的感受也发生了根本变化。此时,要尽量给他们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辅助改造环境,让他们看到希望,真正把他们人管住、心栓牢,达到教育改造之目的。
&&&最后总结一个根本,只要抓住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的心理特征,时时用心,步步谨慎,必定能保障此类人员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看守所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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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一个根本,只要抓住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的心理特征,时时用心,步步谨慎,必定能保障此类人员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看守所的安全与稳定。
作者:匡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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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对有精神疾病在押人员的管理
来源:中国警察网&&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压力的不断加剧,精神疾病日益多见。为此,公安县看守所针对心理压力较大、思维紊乱、行为异常、情感存在障碍、精神病特点的在押人员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管理和教育,确保监所安全稳定。   一、强化建立健康档案,积极检查治疗。管教民警和医生对精神病人员的健康情况建立专门健康档案,做好档案记录,及时更新建立专人档案、专药专管制度、医生定期对精神病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掌握身体状况,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按时发药,有病及时治疗。   二、强化耳目夹控,落实布控措施。加强耳目的培养和管理,注重发挥耳目人员、夹控人员的作用,对耳目人员进行编组、值班监护,严格控制精神病人员异常行为的发生,对这类人员在狂躁和胡言乱语、吵闹影响同监室人员时,要教育夹控人员有耐性,以说服劝导为主,防止简单粗暴,及时发现此类人员情绪波动情况,管教民警要通过检查监室、耳目反映、细心观察等手段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早化解。   三、强化监控巡视,及时记录处置。明确值班、监控巡视民警职责,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充分利用监控、监听、巡视、暗中观察等手段重点观察疑似精神病人员,密切注视其一举一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做好记录。   四、强化心理干预,情感交流沟通。开展心理咨询、强化沟通、耐心教育、注意研究心理和情感变化,要教育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给予精神病人充分的理解和体谅,减轻其心理压力、使其精神得到缓解,避免复发的可能。   五、强化以人为本,严格文明管理。结合精神病在押人员的病情、性格和特点,进行合理安排饮食起居、学习和一日生活管理,对这类人员多给予关爱,慎用或尽量不使用械具,要组织和安排在押人员如病情发作时,要采取适当措施约束其身体,待情绪稳定后即解除约束,对这类人员管教育一定要耐心细致,因为这类人员回增加监室很多矛盾,影响同监室在押人员情绪,增加了管教民警很大工作量,既要确保监室安全,又要防止急躁和简单粗暴。管教民警要以长辈和老师的身份,给予这类人员必要的关心和照顾,维护其人格尊严,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达到和谐监管的效果。   (作者系湖北公安县看守所管教民警宋杰)
责任编辑:曲程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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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在押人员管理工作
[日期:]& & 来源:桓仁县公安局监管大队民警
&&&&近年来,在公安监管工作中,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成为监管管理的又一个工作重点。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如何落实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几项个基本管理制度,促进监管工作。
&&&&在押人员的种类可大致划分为普通在押人员、女性在押人员、未成年在押人员、外籍在押人员、身体有疾病在押人员等,而其中有初偶犯、惯累犯、重刑犯等,同时各在押人员的诉讼阶段也不尽相同。不同种类的在押人员由于受关押环境、未决命运、审讯活动、个人经历等因素制约呈现不同的心理特点。看守所对处于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被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的管理,而管教民警则根据不同的在押人员,及时准确地把握他们的心理特点,才能更好地与其沟通,保证诉讼阶段的顺利进行及监所安全。根据不同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对其的管理,一般有七个不同层次但交叉进行的管理制度:一为过渡管理,二为分押分管,三为监室管理,四为重点监管对象管理,五为生活卫生管理,六为会见通信,七为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
&&&如何更好地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结合看守所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注重对在押人员的过渡管理
&&&过渡管理,是对新入所人员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强化教育、训练,使其尽快适应监所环境,熟悉监管制度,实现由自由人向被羁押人的角色转换的管理模式。过渡管理是看守所独有的一种管理制度。设置过渡监室,对在押人员进行过渡观察,既是确保看守所安全的有效手段,也能让初入所的在押人员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在押人员入所之初,由于身份发生巨大转变,特别是一些有身份地位的人,一时之间成为阶下囚,在严格的生活作息制度下显然难以适应,在面对审讯活动、思乡思家、对前途的迷茫等具体情形时,往往会出现悲观、抵抗、暴躁等消极情绪。过渡监室管理,就是管教民警能在羁押初期把握时机及时介入教育,让在押人员尽快熟悉监规、日常行为规范和有关制度规定,稳定情绪,让其更好地尽快适应羁押环境,从而让在押人员更好地认识自己先前行为的错误性以及自己未来命运的发展。同时,在过渡监室管理中,适时组织学习政策法规、形势前途、道德规范方面上的教育,既能让在押人员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又能让其更好地服从管理教育,确保能顺利完成随后的诉讼程序。
&&&&桓仁县看守所根据羁押实际,现设立有一个过渡监室。一般对新入监人员实行过渡管理时间为一周,过渡管理结束后根据在押人员的案件情况、人员身体状况及思想情绪特点对其进行分流。在过渡监室管理中,看守所结合一日生活制度及羁押对象的特点,分别开展每天新入监谈话教育,每日实行点三点名制度。同时,开展监规纪律学习、法律法规集中学习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教育,使新入监人员情绪基于稳定,为其它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注重对在押人员实行分管分押管理
分管分押,是针对不同的在押人员的心理特点、案件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羁押的表现,实行分别羁押管理的一种有效管理模式。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管理,贯穿着整个诉讼程序,在羁押的人群中,有不同性别、不同诉讼阶段、不同国籍民族、不同年龄层次、不同身体状况等,看守所在具备必要的物质条件的情况下,划出专门的监区对不同类型的在押人员进行集中,能有效的确保每一名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办案。
&&&&三、注重对在押人员的监室管理
近年来在公安监管工作中,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成为监管管理的又一个工作核心。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更是关注的重点。而就监管工作而言,除了管教民警规范、文明执法外,在监室管理上应当遵循依法、严格、文明管理的原则。随着法治文明建设在监所管理中的不断深入,监所管理日益制度化、智能化、规范化,牢头狱霸的现象明显减少,但我们更应该在监室管理上下功夫,一方面发掘表现积极、改造态度良好的在押人员发挥耳目特情作用,布置隐秘力量注意对监室群体特征的搜集,特别是对思想波动大、情绪不稳定、老弱病残、病号等人员情况的跟踪,及时发现、处置可能诱发危险的苗头,从而及早地化解安全隐患。
&&&&四、注重对在押人员中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
重点监管对象,是指案情重大,具有较大现实危险性,或羁押前有一定的身份或影响,日常工作中需要特别加强管理的一类在押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会将下列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外籍人员、特殊身份人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员、思想情绪波动大的人员、上级指定异地羁押人员、多次违监人员、身体有较大疾病人员等。在确定重点监管对象时,应把握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忌胡子眉毛一起抓的现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筛选,确定列管人员名单,一旦确定列管人员名单之后,也应当及时进行跟踪和分析,一旦不符合重点监管人员的情形的,要及时撤销。在日常管理教育上,管教民警要适时做好每一个重点监管对象的风险评估,管理上既要针对不同类别的重点监管人员和危险的大小程度采取不同形式、不同等级的管控措施,又要防止因区别对待对重点监管对象造成心理压力或者激化矛盾,让其彻底负隅顽抗,增加监所的不稳定因素。对重点监管人员的管理既不能以安全为由采取不人道的极端管理方法,也不能因为他们身份特殊而突破政策界限,形成&特殊犯&,应该采用内紧外松、因人施教的原则,从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关心和照顾,同时,加强心理疏导,化解心理危机。
&&&&五、注重对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
生活卫生管理是看守所对在押人员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在押人员从入所到出所的每一个环节,主要包括在押人员的财物管理、伙食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等。
首先,对在押人员的生活管理,除了财物管理外,还有在押人员的伙食管理。严格、规范的生活管理制度,是稳定在押人员情绪,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在押人员的财物一般仅限于生活必需的衣服、被褥、日用品和现金等,对财物的接收应当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在确保物品安全的前提下方能进入监室。看守所可以定期为在押人员代购日用品和食品,但同样必须以生活必需为限,代购物品应保质保量。在坚持伙食标准的同时,可适当提高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应当尊重部分在押人员的生活习惯,对少数民族在押人员应给予适当照顾。
&&&&其次,对在押人员的医疗卫生管理,则是保障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的一个重要体现。监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在监所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直接影响监所的安全稳定。实行医生每日巡诊制度、会诊制度、在押人员出所就医制度、重点病号管理制度、监区消毒防疫制度以及在押人员个人卫生管理等,这些制度的运行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近年来,实现公安监所医疗社会化成为监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任务,医疗社会化能更好的集合现有公共医疗资源,弥补监所医疗配备落后、医生医疗水平不高等不足,从根本上提高监所的医疗水平。因此,充足的医疗资源和健全的监所医疗卫生制度是确保在押人员羁押期间健康身心的重要保障。
&&&&六、对在押人员会见、通信的管理
在押人员会见、通信是其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我们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在押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1、会见管理。会见,包括家属会见,律师、辩护人会见,外籍在押人员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等。要区别对待和把握不同诉讼阶段中在押人员与不同人员会见时需要注意的环节,做好会见监督。同时在会见完毕后,管教民警要及时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2、通信管理。通信,是指在押人员与外界的书信往来。看守所必须建立和健全在押人员收发信件登记制度。区别对待在押人员收发信件的对象,在押人员写给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可以不用检查。但在押人员与外界人员的来往信件,则应该进行必要的检查,一旦发现有可能妨碍诉讼阶段顺利进行的,应当扣留,并转送该案的主管机关。通信是在押人员的一项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在押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使用密语、代号等方式通过通信为外界传递监所内信息,甚至通风报信,因此,在既确保在押人员权利的前提下,也应严格把关。
&&&七、注重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
留所服刑的罪犯是在押人员中比较特殊的一类群体,在押人员由于诉讼程序的结束,其身份发生了转变,此时在押人员的心理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思想情绪趋于稳定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部分在押人员放松了自我约束,出现违反监规、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等现象,因此对留所服刑人员的管理,重点是加强对其思想的引导和日常行为的有效监督。管教民警应适时进行谈话教育,从日常管理入手,准确掌握每一名留所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同时认真进行每日、每月的考核工作,对符合奖励情形或表现积极地,可给予表扬、物质奖励等;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相应的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可使用停止会见、顾送,甚至严管等处罚措施。新刑诉法的实施,大大减轻了看守所在留所服刑罪犯管理方面的压力,但同时也为留所服刑人员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每个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与否,有赖于管教民警执行力的大小。新时代下监所管理朝着规范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表面上看是弱化了人为的管理,但实际上是对监管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管理,也必须与时俱进,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并创造更多符合在押人员特点的管理模式,而这有待于一代又一代监管民警在实践中去发现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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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司法保障 ──以黄岩区看守所为例
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司法保障 ──以黄岩区看守所为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依法、科学、文明管理是对监管场所管理在押人员的基本要求,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也是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监所人权司法保障在实务中存在权利保障意识淡薄、居住环境质量不高和管教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其原因有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的长期侵蚀、执法主体和在押人员的素质缺陷两方面.结合黄岩区看守所人权司法保障实践的做法和成效,应着重从突出主体建设、营造人权司法保障环境,突出公开透明、织密防腐体系网,突出流程把控、严打"牢头狱霸"行为,突出顶层设计、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推进看守所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发展.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依法、科学、文明管理是对监管场所管理在押人员的基本要求,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也是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监所人权司法保障在实务中存在权利保障意识淡薄、居住环境质量不高和管教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其原因有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的长期侵蚀、执法主体和在押人员的素质缺陷两方面.结合黄岩区看守所人权司法保障实践的做法和成效,应着重从突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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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黄俊杰;
浅谈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的制度建设  在看守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触犯刑律的不同,其羁押表现也各不相同。从当前形势看,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有其现实需要;从法律角度看,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有其创新需要;从审判角度看,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有其可操作性。为此,应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的制度建设。(本文共计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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