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单位都不愿自己员工离开不愿开证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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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开收入证明可以告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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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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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不合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工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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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你好,单位有义务给开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你好,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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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工作证明不给开怎么办
工作证明不给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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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入证明,买房按揭需要收入证明,考证需要工作证明,就业需要离职证明。每当员工需要这些证明的时候,就会来找HR,但作为HR千万不可在员工的软磨硬泡之下,大开方便之门,随意开具证明。  员工在开具证明时,有时会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比如要求开高于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又或者要求出具离职证明时填写与实际不符的离职理由。此时,不少用人单位觉得不过是“小事一桩”,不忍心拒绝员工的请求,所以也都一一答应了。但是这个看起来很不起眼的小动作,实质上却会给公司埋下不小的隐患。  一、工资收入不能随便证明  王某,某科技公司销售主管,2013年年初计划在甲市市区买房,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时要求提供收入证明。  在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不低于3500元。实际上每月加上一些销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但是,银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才能满足王某的贷款要求。  因此,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虚开高收入的请求。公司考虑到员工买房的紧迫性,觉得开个证明就能满足员工的生活需求,何乐而不为,也就很爽快地同意了。王某也因此顺利地办成了买房按揭。  过了不久,王某辞职了。公司跟着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员工用该一万元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  最终,仲裁委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简评  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高开收入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企业因为好心而让自己陷入官司。  由于自身在工资方面管理不规范,又没有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明确的工资数额,导致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员工出示公司盖章的收入证明后,公司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据反驳该证明上的工资数额,使得自己最终败诉。原本的一番好意,最终却反而吃了大亏,不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应诉,还需要承担本不需有的经济责任。  二、在职时间不能随便证明  日,张某经人介绍,入职某电子公司,任运营维护主管。由于正值旺季, HR忙于招聘一线员工,一直没来得及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当年6月,张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并于次月办理了离职手续离开了公司。  过了不久,张某回来公司找到HR,谈到自己最近希望找工作,但是很多公司都要求有工作经验,并且会考量员工长期工作的忠诚度,因而希望公司能帮忙重开离职证明,证明自己2013年7月起就进来公司,做了一年的运营维护工作。  HR觉得员工已经离职了,而且交了辞职信,不会有什么经济补偿的风险。考虑到员工也是找工需要,就答应了张某,按照他的请求重开了离职证明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没想到,不久后公司就收到了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张某将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请求确认自己与公司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7月止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起至2014年7月止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500元。后劳动仲裁委根据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觉得很委屈,觉得一片好心反而还被“诬陷”,告到了区法院,并在起诉书中反复强调员工实际只工作了一个多月,远没有那么长时间的劳动关系,更不应该支持没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双倍工资,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与双方沟通了解,告知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否认自己盖章的离职证明的合法性,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盖章的离职证明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公司单纯出于好意,违背事实开具证明,事后只能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不过考虑到员工的不当行为,法官多次进行调解,促使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算是帮公司减少了一部分损失。公司遇上这事,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案例简评  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开具不属实的离职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司法判案过程中讲究的是证据事实,即审判员不能单纯凭借单方的口头辩解还原案件事实,而需要依靠双方为证明自身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判定。  本案中双方的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极短,双方本身没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公司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张某开具了不符实际的离职证明,反过来证明了员工的主张,即双方之间在争议期限内存在劳动关系。  因而,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符合法律依据的。公司在没有其他相反并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即使不服也很难有机会得到法院支持。双方能够调解已经算是比较皆大欢喜的结果。  三、离职原因不能随便证明  2004年6月,江某进入奉化市某织染公司工作,并于日提交辞职申请。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金,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并在证明书中写明已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年6月,江某却“反咬用人单位一口”,以公司实际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出具了江某在此之前辞职的证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申请人辞职在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简评  这是一起公司为员工虚构离职原因开具离职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金的决定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  案件中的公司明知员工不符合领取条件,却主动帮其虚构离职原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待遇。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且,很不幸地,公司并没有得到员工的感恩,反而被倒打一耙,非常值得许多用人单位的深刻反思。  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在体谅员工的难处后,想方设法地帮助员工争取利益,但是员工关系的人文关怀不能依靠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好心好意,而应当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细节。如若本案中的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帮助推荐就业,为员工提供一些心理援助等等,可能就省却了后续这些应对诉讼的麻烦。  企业该如何处理员工开具证明的事?  1 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依约履行劳动义务,同样也有权利要求企业为自身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因此,企业决不能为了避免自己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绝来自员工的正当的证明开具要求,这属于矫枉过正,不仅会降低员工在公司的归属感,也大大违背了本文写作的初衷。  2 当员工有正当的理由要求企业开具证明,企业不仅应当认真对待,还应当积极配合。但是,为了企业不要重蹈案例中三个公司的覆辙,建议企业在开具证明时:  一定要确保证明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不可弄虚作假。  二是尽量写明证明的真实用途。  三是对于加盖了公章出具的证明最好做好登记备案。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系社会的诚信体系,并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对此,对于收入证明、在职证明、离职证明这些证明,企业不要因为一时的不介意小细节,随便帮员工,小心这样会惹上官司,出事。开具证明还是要客观真实,做好备案。
本文来源:下月起,公安派出所不再开这14类证明,有关单位仍要求开证明怎么办?
近日,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日起实施。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以下9类事项,由公安法定省份证件完全能够证明,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以下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以下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以下9类情形,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后,有关单位仍然要求开证明,而群众办事无门怎么办?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等12个部门还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同时,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近日,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并下发通知,就贯彻落实工作做出部署,公安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后,会不会出现有关单位仍然要求开证明,而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
答:这项改革,是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共同制定政策、同步部署实施,将在政府服务和管理的主要领域实现出具证明的精简、统一、规范,不仅方便了群众,也为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减轻了不必要的负担。只要真正把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就不会再出现部门间工作不协调的问题。当然,在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及时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回应群众期待和要求。需要指出的是,两个文件虽然主要是规范12个发文部门的行为,但其中确立的“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全社会通行的,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凡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问:怎样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答:这次出台的两个文件是有机一体的,《通知》既是对《意见》的必要补充,又对抓好政策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对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并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二是推进信息共享核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反馈等机制,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公安部部署各省级公安机关都要对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类证明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其他11个部门也将对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将加强对各地的检查督导,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给大家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出现一些地方和单位不落实的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福建公安早已推出便民惠民新模式,运用“互联网+”思维让群众办事更便捷
12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其实,福建公安早已推出的便民惠民新模式,运用“互联网+”思维,打造出包括“指尖办事”平台在内的多个网上办事服务平台,让公安窗口服务更高效,群众办事更便捷。
“指尖办事”平台,20项户政业务可网络办理
2015年9月,福建省公安厅正式推出“指尖办事、一趟完结”便民服务举措,通过微信公众号“福建治安便民”,群众只要动动手指,就能办理出生落户、出生日期更正等20项户政业务。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群众通过微信提交申请,然后用手机拍照提交材料,无需亲自跑到窗口。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公安机关不再像以往那样层层报送纸质证明材料、审批表单,只需在网上查阅电子材料、应用电子签章进行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全部完结后,群众到窗口一次性查验身份、交验原件,经审核无误后就能领取证照,大大节省了往返时间,缩短了办事周期。
同时,通过微信客户端,福建省公安机关将群众从询问政策、往返办事、排队等待中解脱出来,将服务窗口前移到群众手中,申请信息填写、申请材料提交、补充完善材料等全部通过微信完成。如果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群众可以直接补拍提交,打破了原来只能在窗口前台提交材料的模式,实现了简单便捷申办业务。
目前,福建省公安机关通过“指尖办事”平台办结业务的平均周期为4.2天,而原有的工作模式下同类业务平均办理周期为15.6天,办事周期缩短了73%。同时,各个审批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均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有效防止民警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
据统计,截至7月底,“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平台已成功受理业务申请14.3万余件,已成功办结12.1万余件,群众满意率达99.4%,业务申请量逐月攀升。其中,仅“新生儿取名指引”功能的点击查询量就达到日均2万次。
“互联网+”思维引领,多警种网上办事业务落地生根
“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平台是福建公安机关运用“互联网+”思维不断改进便民服务的一个缩影。近年来,福建省公安厅加强顶层设计,治安、交警、出入境、禁毒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警种部门,纷纷推出了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
2015年初,“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微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推出预约办证、往来港澳旅游(探亲)签注申请、办证进度查询、公民身份核查进度查询等办事业务。福建省禁毒部门开通的“福建禁毒”官方微信,设立了“关注”“服务”“互动”三个栏目,成为禁毒宣传教育“宝典”,截至目前,订阅关注人数已超过40万人。福州、厦门等地交警部门推出了通过微信平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服务举措。
除了微信平台外,近年来,福建省公安机关积极构建“网络民生警务”体系,建成了服务内容涵盖户政、治安、出入境、交通、消防、边防等10类业务的网上办事大厅,形成了“外网统一受理、内网分发办理、外网集中反馈”的一体化网上办事格局,使虚拟网络变成现实社会的服务平台。
群众只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入口,即可便捷地找到相应服务窗口,从中选择事项类别,提交办事申请,公安机关能够即时受理。目前,福建省公安机关网上办事大厅已经推出便民便企办事项目94项,其中86项属于全流程办事项目,做到了“群众足不出户、公安一网办结”。截至目前,网上办事大厅共受理群众办事申请759万件,办结率达99%。
来源:福建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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