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说我把人打男主骨折打石膏小说了,还要挟我

你好,我被人打骨折了,我们跟警察提供了线索,现在出院了,我问警察找到哪个车了没有,警察说我找到了人_百度知道
你好,我被人打骨折了,我们跟警察提供了线索,现在出院了,我问警察找到哪个车了没有,警察说我找到了人
你好,我被人打骨折了,我们跟警察提供了线索,现在出院了,我问警察找到哪个车了没有,警察说我找到了人,还找那车干什么,警察说等鉴定结果出来再说,我不理解,是找到了人了,还是有线索了,万一结果出来警察说找不到人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警察说“我找到了人,还找车子干什么”,这句话不是清清楚楚的告诉你已经找到了人。如何追究打人者的责任,现在警察也没有依据,只有等鉴定结果出来了,才能根据鉴定结果追究打人者的责任。你现在如果不做鉴定,警察就可能会裁决为你放弃追责。所以警察找到或者没有找到人,建议你一定要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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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找到人了还不行?找到车了不还得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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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被人打成轻微伤 打人者自己手指打成骨折,轻伤 因没证人,打人者说我把他手指打成骨折,怎么办_百度知道
被人打成轻微伤 打人者自己手指打成骨折,轻伤 因没证人,打人者说我把他手指打成骨折,怎么办
对方是个无赖,而且托了关系..这世道都不知道怎么办了。.拜托各位给支支招,被人白打了到头来还要赔对方钱,真是疯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他飞说你打他你就忍着,回头在吧台手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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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去报警处理。
你可以辩解
还是要证明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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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别人把我的手打骨折了很严重 然后他逃跑了是犯法吗_百度知道
别人把我的手打骨折了很严重 然后他逃跑了是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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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报警,让警方调查固定证据,然后到有资质的法医或医院作伤害鉴定。如轻微伤害,则调解;如重伤,则为公诉案件;如轻伤,虽是公诉案件,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至于本案如何判决,还要看是否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另外,如与对方自愿达成谅解的,并出具谅解书,可以刑事和解,被检察院采纳将不再提起公诉。供参考。
报警过没用
你能叙述稍微详细点吗?
我的手被别人打断了,然后送我到医院他们逃跑了,我打110,然后不管
如你所述属实,可向其督察队投诉。
不懂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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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广州记者采访工人坠亡遭死亡威胁 1人被打骨折
07:25&&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关明辉)今日上午11时许,位于白云区云城西路与齐心路交汇处的白云绿地中心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事故,一名在10米高空拆卸广告牌的工人意外坠亡。该工地工人称,系塔吊吊起的钢管脱落后砸中工人所致。
  事发后,多家媒体记者在采访此事时遭疑似醉酒的工地部门负责人朱某锦辱骂、威胁,其中南方电视台记者被打骨折。目前,打人者已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疑塔吊坠物致人死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施工人员称,事发时,有3名工作人员在高约10米的架子上拆卸广告牌,与此同时,一个塔吊在上空运送钢管。突然,钢管脱落,砸中正在专心拆卸广告牌的工人,“有的说当时砸中了两个人,1死1重伤,但我只能确定死了1个。”今日下午,殡仪馆工作人员开车将死者遗体拉走。
  一名知情人称,其在当地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上看到了类似内容的工人口述记录,但笔录上描述的砸中工人的物品不是钢管,而是角铁。
  据了解,死者系重庆人。多位施工人员表示不认识死者,并猜测死者可能是白云绿地中心的临时雇佣人员。
  事发后,工地迅速派人将四周封闭起来,驱赶正在采访的记者。
  工地部门负责人打伤记者
  据南方都市报记者李能忠介绍,中午时分,当他和摄影记者站在外围拍照时,一名满脸通红并带有明显酒气的男子突然冲过去,抓抢相机,并扬言,“再拍,我就打死你。”
  南都记者离开后,南方电视台记者朱春宇和广东电视台记者关璐琳在正常采访该事件中亦遭到该男子的辱骂和威胁。朱春宇表示,当时,关璐琳正在采访此事,该男子上前阻挠,他于是赶过去询问具体情况,“他一看我拿着相机跑过去就伸手抓我,踢我下面,我拿腿一挡,他就又开始掐我脖子。”
  最终,朱春宇右手肘部遭到了该男子从下往上的一记重击,事后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放射诊断报告书显示,朱春宇“尺骨近关节面内侧骨折。”
  事发后,打人男子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白云警方表示,经初步调查,打人男子名叫朱某锦(58岁,江苏人),为工地部门负责人。而案件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警方将全面收集证据并严格依法处理。
  今日下午19时许,记者拨通了白云绿地中心的联系电话,其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无法回答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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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晓冉查看: 9691|回复: 23
我的生命受到了威胁,被人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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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乐清坝头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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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年顺1984年去沈阳当兵至2007年退伍副团转业到温州市人大经济委办公室主任,王年顺老婆陈丹湖老家乐清市乐成街道北门村人,后来陈丹湖农村人当随军现在温州市机械职业技术学校上班,施希华和王年顺,陈丹湖是邻居关系为宅基地,年王年顺到温州市人大经济委办公室主任后一直欺压乐清市城东街道坝头村村民施希华家人,王年顺利用母亲张媚兰八十岁老人,利用黑社会打砸,王年顺滥用政府官员职权,王年顺和老婆陈丹湖到处在乐清有关政府部门发名片,还说自己在温洲当官,在温州地区政府官员公安局我说了算,霸占施希华家宅基地还赔偿捌万元,王年顺和陈丹湖欺压施希华家时间长达伍年。现在王年顺.陈丹湖欺压我们,还在网络骂我们家人, 2013年7月王年顺指示黑社会 和母亲张媚兰八十岁老人在余小龙.余云水稻田里抢稻谷,余云水&&己报案。 王年顺 没有约束其亲属的不良行为,助其权势使之气焰猖狂,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希望有关领导为民作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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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年顺指示86岁的父亲王松华,84岁的母亲张眉兰,兄弟王年良,趁全国庆祝中国人民纪念抗日战争暨反法西斯斗争胜利70周年,故意策划于目从乐清出发无理上京上访,王年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司法监督机关领导干部,依仗权势,干扰司法行政,违法乱纪,严重地损害了党员干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声誉,破坏了党和人民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其行为已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坏影响。在上级有关部门及乐清市、城东街道、和坝头村三级干部去北京劝返的情况下置之不理,至今王年顺父亲和母亲及兄弟三人未回乐清,请有关部门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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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坝头村村书记余云水家为了霸占移民村的工地,在村长周的家门口,开枪示威,时间是日,余云水为了这事,编制了一个谎言,去保护开枪人余伟。公安搜查余云水家有刀,枪,但谁也不敢对这个事作出处理,余云水不是真事的事情你报警。你举报。只要余云水开枪示威也是合法的,余云水造谣中伤村民,村民也话语权也没有吗?
伟 (24.33 KB, 下载次数: 0)
这个就是开枪的余云水侄子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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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云水,这是谁组织的黑社会,打砸了坝头村村民的奔驰车。你问余小龙,为什么赔人家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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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头村发生的黑社会砸损奔驰-余小龙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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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城东街道坝头村余云水利用党代表和村书记的社会关系,乐清市政法委发函乐清市法院。<font color="#ff年9月4日,乐清法院指派经办法官接待当事人余云水及母亲周祥玉信访。严重违反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查院、《民事诉讼法》涉法涉诉案件不能接待当事人信访的法律规定。此后,乐清市法庭在案件审理中,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故意隐瞒依法必须进行质证和告知原告方的法律事实,严重违反了民事案件必须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原告发现后依法向乐清市检察院、乐清市法院纪委反映,但因法院以案件正在审理,不能接受信访和检察院监督为由,进行了拒绝。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为什么会造成<font color="#ff年2月25日原告在温州中院8号法庭内被打骨拆而法官杨宗波、副院长郑永胜说没有录像,肯定没打。乐清法院为什么可以接受涉法涉诉的信访,后来又故意隐瞒司法程序,严重违反司法程序。这样的司法能不能公正。就因为余云水是党代表、村书记吗????这不能不让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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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乐清政法委的交办下,乐清法院违法接待当事人余云水和周祥玉的信访,经办审判长亲自接待,认真听取了上信人的诉求。此后,乐清法院经办审判长不顾司法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对原告故意隐瞒“民诉法”规定的证据必须进行质证、质证证据必须放入鉴定档案提交鉴定机构的规定,对诉讼中相关事项必须通知另一当事的强制规定,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审判长却故意长期隐瞒,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事后才将依法早该通知的事项极不情愿地告知原告,这种在乐清政法委交办下的案件,乐清法院违反司法程序审理得出的结果有公证、合法的结果吗?以下是法律专家对案件的分析:
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判决结果农村土地纠纷增多 法院判决亟待规范中国商报记者李海洋 杨宏生& && &近些年,随着各地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一些地方的农村因征地和拆迁而发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呈现增多态势。农村土地纠纷分为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其中,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而言,相同的案例往往因法律适用不同而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 &中国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与承包方的村民之间并未形成确定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经常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如何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如何规范审判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尤其值得关注。
“一地二包”纠纷源于土地权属不明确
& && & 土地使用权纠纷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确而发生的争议,一般是指承包的土地面积不清,四界不明,存在重叠等情况,土地使用权更多的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的划分,此类案件一般是由与申请有关的行政机关解决;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则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对民事主体公平享有土地资源进行地调整和规范,其解决途径一般是诉至法院。然而,中国商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法院在审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纷案件时,往往会混淆两者的区别。& && &浙江一起因两亩多地引起的土地纠纷案就很能说明问题。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坝头村村民王松华与村委会、同村村民余云水、余小龙之间的官司打了3年(以下简称为王松华案)。1981年7月,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坝头村委会将9.35亩的农村土地承包给王松华耕种。1982年间,王松华的部分承包地分给两子王年安、王年良,自己保留4.55亩承包地。同村村民林昌波因建房需要于1984年主动将其4.94亩杨府塘承包地中的2.66亩土地与王松华位于丁公塘2.66亩土地进行互换耕种。1999年11月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坝头村委会召开生产队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顺延第一轮的承包。& && &2013年,王松华得知:坝头村委会于日将上述王松华与林昌波互换的2.66亩土地,分别非法发包给了同村村民余云水、余小龙,并与后两者签订了《乐清市土地承包合同》。日,王松华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坝头村委会与余云水、余小龙签订的上述承包合同无效。同年11月1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村委会与余小龙、余云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坝头村委会与余小龙、余云水不服上述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发回重审。& && &余小龙、余云水认为,原告王松华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未取得杨府塘的2.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实际取得经营权前只能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解决。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认为,本案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 &无独有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新丰村五社村民刘建河也有类似遭遇。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刘建河的父亲刘某某代表全家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5.8亩。1995年春,刘某某将土地交由陈保忠的父亲耕种,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刘某某再次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刘某某年老体迈,子女均在外务工,就将其中的14.3亩土地交由陈保忠耕种,税赋由陈保忠承担,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2002年刘某某去世。2004年续签合同时,村委会在未征得刘建河同意的情况下,将刘某某承包地中的10.8亩承包给陈保忠,并与陈保忠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陈保忠取得该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刘建河得知后,多次要求村委会、陈保忠返还属于自己的承包土地均无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村委会、陈保忠返还属于自己的承包地(以下简称为刘建河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丰村村委会与陈保忠签订的2004年《土地承包合同》中10.8亩土地部分无效。& && &陈保忠不服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做出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并驳回起诉,该裁定认为,陈保忠与刘建河诉争的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新丰村委会在刘某某的承包期限内将承包土地又发包给被申诉人陈保忠引发的纠纷,实际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存在之后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并非当事人双方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是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的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政府确权的范围,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了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 & 著名中国问题学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说,“这两个案件,都属于典型的‘一地二包’。在一些地方的农村,由‘一地二包’而引起的土地纠纷比较常见。解决土地纠纷的前提是搞清楚究竟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还是承包经营权纠纷。”
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判定为何矛盾
& && &在王松华案中,同样是坝头村委会与余小龙、余云水签订的《乐清市土地承包合同》,乐清市人民法院先后做出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先是认定无效,后又认定有效。& && &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确认坝头村委会与余小龙、余云水签订的《乐清市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然而,日该法院做出的判决又认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 &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年做出的判决认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王松华就诉争承包地与林昌波进行了互换,双方均予以承认,所以王松华享有诉争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余小龙、余云水在1988年后实际耕种诉争承包地并缴纳赋税,但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坝头村采取顺延的土地承包方式,即一般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对原承包权人延长承包期限,且坝头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未通过决议将诉争承包地调整由余小龙、余云水承包经营,故应按王松华原承包田亩数予以承包。坝头村委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经王松华同意,擅自将王松华承包的2.66亩土地划由余小龙、余云水承包,侵害了王松华的合法权益。坝头村委会与余小龙、余云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同时,明知诉争2.66亩承包地原系王松华承包,且王松华未与他人签订相关土地流转协议的情况下,剥夺王松华的承包权利,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故坝头村委会与余小龙、余云水签订的《乐清市土地承包合同》既侵害了王松华的合法权益,又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王松华诉请确认合同无效,于法有据。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坝头村委会与余小龙、余云水签订的《乐清市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 &就上述两份承包合同,日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做出的判决认为,该两份承包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合法。判决还认为,1990年坝头村承包到户粮食经济方案把涉案土地亩数记载在余小龙、余云水名下。“粮食经济方案虽不是土地承包方案,但是根据村民承包的土地数量计算出各承包户应承担的税赋、征购、定购粮数量,粮食经济方案反映出各承包户的土地数量。同时1988年后,余小龙、余云水对涉案土地所负的征、定购粮义务也是以自己的名义完成。故当年原告(王松华)自愿放弃耕种应视为对涉案2.1亩土地的退包,村委会将涉案土地发包给了余小龙、余云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指出:“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弃耕、摞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坝头村委与余小龙承包合同无效,应返还王松华涉案土地,并应赔偿经济损失。& && &胡星斗教授分析指出,王松华案是典型的“一地二包”,争议焦点为“坝头村委将涉案土地发包给余小龙、余云水的行为是否有效”,而据此所依赖的关键事实是:坝头村委与王松华的承包关系是否已于余小龙、余云水承包合同签署之前已经解除?& &&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根据该规定,承包人“退包”需履行法定程序,即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就王松华案而言,在案证据未体现王松华以书面方式“退包”,不符合退包的法定要件,即坝头村委与王松华之间承包关系并未解除。法院认为“放弃耕种应视为对涉案土地的退包”,是不符合这条规定的。& && &在王松华案中,涉案土地究竟是多少亩?中国商报记者在相关的判决书上看到,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年做出的判决认定是2.66亩,而2015年又认定为2.1亩。此外,王松华一方提供的证人王祝来日的亲笔证言证实:在其当村干部期间,没有办理过村民土地转包或放弃承包的事项。“粮食方案”和承包田没有关系,不代表村民实际包产到户的情况。王祝来只是帮助找人代耕,并不存在村委重新发包的事实。但是,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并未认定这一重要证据。& && &胡星斗教授认为,法院判决应该经得起推敲,一些关键的数据和关键的证据,一定要确定,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视而不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曾指出,一般而言,一个案件的客观事实不可能简单回放或完整再现,司法认定的事实都是法官依据程序规则而发现的法律事实,但法官仍应最大限度地追求发现客观事实。要“防止片面理解和为我所用地适用证据规则,违背原本可以依法查明的客观事实作出裁判。”
土地纠纷适用哪一部法律法规& && & 在刘建河案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案件属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案属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其依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 &在王松华案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年的判决认为,1988年王松华自愿放弃耕种应视为对涉案2.1亩土地的退包,村委会将涉案2.1亩土地发包给了余小龙、余云水。判决依据征购粮由余小龙、余云水承担,进而推断出土地是由余小龙、余云水承包的观点,也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1984年温州市政府温政(1984)70号文件规定:“社员转包土地,其征购任务可以调整、落实到转入户,也可以采取任务不变的办法,由转入户为转出户代交征购粮食。不论采取那种办法,都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 && &律师界人士认为,谁承担征购粮并不能推断出谁承包了土地。况且,目前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余小龙、余云水承担了涉案土地的征购粮,属于证据不足。如果王松华于1988年已经退包、余小龙又是从村里承包了土地,那么,2003年余小龙又为何支付给王松华6万元?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年的民事判决书载明,法院查明,“2003年原告与余小龙、余云水因涉案的2.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发生纠纷,余小龙给了原告6万元”。就王松华案,多位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和律师均认为,本案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坝头村委在与王松华承包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将涉案土地发包给他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侵犯了王松华的合法权益。& &&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村委会要在王松华和余小龙、余云水之间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本案村委会收回王松华的涉案承包土地再发包给余小龙、余云水,属于“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但是村委会的该调整行为并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 && & 受访的多位专家和律师认为,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村委会与余小龙、余云水签订的《乐清市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因此,乐清市人民法院认定村委会与余小龙、余云水签订的《乐清市土地承包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 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在未经原告村民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的土地承包给他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一般会认定村委会与他人签署的承包合同无效。比如,刘建河案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2001)乐经初字第152号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2012)浙乐民初字第1119号判决等,均认为村委会未经原告村民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土地承包给他人,剥夺了原告的承包权利。& && & 中国商报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在审理有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判决经常引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但事实又怎样呢?但愿,我们的司法机关都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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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城东街道坝头村村书记、党代表余云水超生被村民长期举报十几年,他找丁岙村的党员、村干部朱依银顶替,并将户口落在他家里,2014年朱依银被开除党员。余云水的超生证据确凿,找人顶替就可以不被追究吗?& && & 余云水超生女儿朱余瑶,长期在家中生活,在村里也是公开的。余云水已有一个儿子叫余垟,1993年11月1日出生的,2012年4月23日余云水到城东街道领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编号是。朱余瑶1997年9月26日出生,户口落在乐清市淡溪镇丁岙村朱依银家里,是养女关系。朱余瑶出生以后,一直与余云水、黄信燕一起生活。现在乐清市第三中学高二第十一班上学,从小学到高中所有学生档案登记联系人与联系方式都是余云水手机和家里的电话,学校联系地址是余云水家。城东街道的某个领导找到计生局,要求不要作亲子鉴定。这明显是包庇行为,也证明了超生的事实。余云水超生案件在村里影响极坏,村民举报十几年,没有结果,于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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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云水有多少违法犯罪事实,请大家关注,一个乐清的党代表,是党的耻辱,余云水,不是真事,余云水举报,我等待你的举报查实,要村民给他送理,要村民把工程必须给他做,否则就不同意买卖,村民没有办法,因为钱已付了,又拿不回来,村民就先给余云水存款送礼。1 H9 w/ H( w9 T* K0 ~! c+ o4 q+ H) J# J# q&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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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根村给余云水送礼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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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最近一张关于温州乐清老太周祥玉跪求人大官员的图片在网上被传的沸沸扬扬,很多人都指责这位官员的冷漠无情,但是真相是否是照片所反映的那样,本报记者为此专赴温州作了一番调查。5 `! I, k5 y&&B: d$ G. `
乐清老太跪求人大官员真相调查来源:中国商报网 | 作者: 本报记者(一)农妇听庭称在法庭内被打
乐清市乐城街道北门村村民王凤英回忆起6个月前在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发生的一事仍心有余悸。据王凤英介绍:日下午,她因父亲王松华与被告乐清城东街道坝头村村民委员会,村支书余云水,村民余小龙,第三人林昌波就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8法庭内旁听。王凤英说,此案一审是我父亲这方赢了,对方不服上诉。在开庭过程中上诉人坝头村村支书余云水这方就在庭审中开始拍照、鼓掌。当法庭庭审接近尾声时,余云水就辱骂我父亲这方的代理律师。当法庭正在对笔录时,上诉人这方余云水、周祥玉(余云水的老母亲)、余小龙(余云水的哥哥)、冯海英(余小龙妻子)和余伟(余小龙儿子)等在法庭内就大吵大闹,但未见法庭有作出控制现场秩序的动作。期间,因我弟王年顺是温州市人大的一名干部,当天庭审他也参加旁听。余伟冲着法庭故意叫喊“温州人大黑社会、人大打人……”;冯海英一边暴骂一边冲到8号法庭旁听席中间后墙边,先打了我脸两个耳光,并将我的手指打骨折,后又打了我姐王凤彩一个耳光,审判长杨宗波就站在我对面。我弟王年顺报警,这时余云水家有人大叫:抓住王年顺,不要让他跑了。周祥玉说:让他打我,让他打,并故意向前冲闹,进行挑衅。余云水还说要叫记者明天报道一下公务员打人,把他开除掉。因法庭西门是余小龙、余伟在那里拦截着,保安说:要打你们到外面去打,不要在我法庭内打,并让我们从法庭东门出来。我弟王年顺跑出来后,周祥玉紧追过来,直到中院广场,拉住我弟王年顺不放,随后跪倒王年顺面前有五、六分钟。余伟叫喊着:“奶奶你跪着,让他(王年顺)动你一下,让我们今天晚上发在网上,微博发出去,现在形势这么紧,怕什么……”余小龙说:“明天我们去省纪委、省人大去把他给开除掉,我们去他办公室,把他开掉……”采访中,当时也在现场的王年顺的妻子陈丹湖还提到,绣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温州市中院广场把我丈夫解救出来,但余云水依然不放过我,他叫人过来抓住我,我的一个亲戚闻讯过来拍视频,要把现场记录下来,手机也给他们那方的人给抢过去摔了,他们要毁灭证据(此案已另行处理)。从陈丹湖提供的当天现场录像里,记者看到,周祥玉拉住王年顺跪在他面前时,她的许多家属不仅没有制止,而是纷纷掏出手机拍摄,而且很多人都用言语攻击、故意挑衅王年顺。自始至终,王年顺极度克制,他没有挣脱,也没有动手,周祥玉一直缠着他不放,直到公安出警后,才把他给解脱出来。(二)法庭内被打一事,法院和公安说法不一从王凤英出具的两份受伤证据中,记者看到日,经温医附二院X线检查,王凤英伤势为左拇指近接节骨骨折。同年6月6日,经温州市公安局鹿城份局绣山派出所鉴定,王凤英伤势为轻微伤。王凤英的一位家属说,最初,因法庭内属法院的管辖区,我们就去中级法院报案,法院没有相信我们的话,还说法庭内没有打架,你们是外面打的,叫我们到公安去报案,我们要求法院提供当天法庭内庭审的监控录像,但法院说当天法庭内没有录像,没法提供。并一直在推扯,后来经过我们多次申诉,法院才以“提篮子”的方式,将案件踢给了公安,但案件已经过去了101天,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绣山派出所对此进行立案。日前,记者就王凤英所说的她在法庭内被打一事,致电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永胜,他表示王凤英不是法庭内被打的,是在外面打的,案件公安局已经调查了,公安局比较清楚,他建议记者去问公安局。电话里,郑副院长还提到,当天庭审的审判长杨宗波不是未制止,法庭里面根本没有打。与郑副院长不同的是,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绣山派出所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王凤英被打一事已立案,初步调查她是在法庭内被打的,经鉴定未达轻伤,我们很重视这个案子,目前案子还在调查取证中。记者之后还找到该案的一位目击证人,他表示,王凤英确实是在法庭内被打的,打她的人就是冯海英。王凤英被打后,审判长杨宗波才出面制止,当时现场有点混乱。为进一步核实此案,记者致电当天庭审法官杨宗波,但他没接手机。记者又发短信询问他,他也没有给记者回应。(三)老太跪求官员图片系恶意炒作,公安已经对此立案令王年顺意想不到的是,姐姐王凤英被打一事还未解决,一场针对他的网络恶意攻击开始铺天盖地向他袭来。只要百度输入王年顺的名字,涉嫌恶意诽谤侮辱他的帖子在国内很多网站出现过:“温州人大财经主任王年顺欺压百姓,抢夺老百姓的土地,这种恶霸恶官既然是我们的父母官,此人在网络上到处骂人,在乐清威逼老百姓就范,其恶行根本不配当我们的温州人民的父母官。”“王年顺王主任这个无赖,网络骂人还不够,是谁带领黑社会分子去施希华家打砸烧的,王年顺陈丹湖你们做人要对的起自己的良心,良心被狗吃了也不像你们这么不知廉耻的,诬赖好人,欺压百姓,难道国家和党给你的权利就是欺压百姓的,抢夺老百姓的土地和利益。”“王年顺,干预司法公正已经不是一两次了,坝头村的一些,他家强夺,和敲诈他人的都是动用手中权力去干预的,这就是温州人大,整一个土匪,披着官服的狼,为自己私欲强夺他人辛苦的成果”。记者留意到,这些帖子不仅有文字,还配发所谓真相的照片,其中最吸引眼球的是周祥玉跪在王年顺面前的那张,许多不明真相的网民为此义愤填膺,纷纷跟帖进行谴责。但是公道自有法律。记者了解到,关于针对王年顺在网上恶意诽谤攻击的事情目前警方已经立案,警方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相信幕后操作者必将被绳之以法。记者查找了相关法律,发现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因为对网络诽谤的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记者从温州人大一些官员那里了解到,王年顺是温州人大财经委办公室主任,平时主动积极,为人随和低调,网上抹黑他是别有用心的。采访最后,王年顺表示,网络上针对他本人的恶意攻击,对他和家人的精神以及声誉带来严重的侵害,他的生活和工作也受到影响。他希望司法部门能给他一个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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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温州人大陈主任请说法,难道人大就是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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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估计都有听说过官商勾结,但你们有没有听说过教师和社会人员进行交易,这样的事却发生在温州人大,为人民服务的人大里面,有没有耻辱,有没有给温州人大党委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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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释为什么老师和社会人员参合在一起,难道老师的有社会背景,陈丹湖是班主任,你们家长可要小心自己的孩子,因为她的形象足以证明到底有没有资格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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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温州人大能给百姓一个解释吗,为什么涉及到社会人员,难道有什么受到利益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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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虚了吧,无言以对了吧,承认自己不配成为一名人民教师的事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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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图片的人好凶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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