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做伤残鉴定标准是每个月哪一天

摘要:中国新农民网:家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人民西路190号的王学兵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其怀孕32周的妻子周文慧因
  中国新农民网:家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人民西路190号的王学兵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其怀孕32周的妻子周文慧因突感腹痛在梁平区人民医院就诊时,不幸死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认为医方“手术治疗延迟,手术失败”,却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王学兵认为此鉴定程序违法,并提出质疑。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王学兵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王学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人民西路190号。  日15时,我妻子周文慧(怀孕32周)突感腹痛,16时送到梁平区人民医院急诊。医生简单的检查一下,问了一下病史,我们于两年前做个海扶刀手术。16时48分交费,17时30分才打彩超,发现腹腔有积液。17时40分再送到产科。19时25分,人已经没有呼吸,没有心跳,才开始抢救。最后一尸两命。  我是一名伤残军人,一直受党的教育,人去世后,我们没有去闹,强忍悲痛把尸体送回家。我相信法律会给个公道。于日,渝万司法鉴定,医方存在急救措施不及时,手术时间滞后,医方主要责任。当时通知医方,医方没参加。后又通过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结论是手术治疗延迟,手术失败,医方次要责任。  患方对西南政法大学鉴定有疑,于2018年5月向重庆市司法局投诉,理由是,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其一,该鉴定机构于日受理,于日作出结论,历时113天,严重违反《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第二十条规定。  其二,在听证过程中,只有“戴某”一人出现,连一个作记录的人都没有,完全一人操办。见面会刚开始,什么情况不了解下说我患方的不是,说我们不礼貌,说我们无中生有,说我们提供的病人诊疗监控视频他们不会看。然后叫我患方陈述,陈述到一小部分,戴身上电话响了,陈述都停了。患者再陈述时,戴就说不说了,就问你们要告医方什么,我们就说延迟手术,手术失败。然后医方陈述说,病人没有跟医生反应病史,不了解病人情况,当时患方拿出相关病历记录(护理措施实施记录表首页)上清楚记录了病人的情况。戴说这记录表明是失血状态,但没有相印的医生病历记录。当场戴法医也没有当场对医生质问。  病人16时到产科,医生记录病情,和开单子交费,开单子打彩超,但没有病历记录。为什么不对医生质问(本次鉴定也没说明)17时40分打完彩超,再送到产科(监控视频可以作证)到19时25分这么长时间医生在干什么,住院总什么时候到,为什么没跟病人家属介绍病情。没有当场提出质问,只是说鉴定有风险。听证会完了后,戴法医还跟医方医生说“对不起耽误久了你的时间”(因开听证会时医生带有一小孩),其他鉴定人及专家也没到场,也没有向我询问有关病情事实。该鉴定行为严重违反《重庆市司法鉴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其三,该鉴定认可“手术延迟”、手术失败等医疗过错,但结论作出医疗行为存在次要责任,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来支撑。  日,我们到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当面反应情况,给我们说,要我们所说的提供录音、录像作证据,叫我们有什么情况在法院跟法官说。我们回来跟法官说了,要求重新鉴定,确保公平公正。法官说,要等司法局调查后作结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老婆去世后,我死的心都有。为了讨公道,医疗费、丧葬费、尸检、鉴定、律师等等倾其所有,也不知何时才能讨回公道。”王学兵说。(来源:中国新农民网 作者:于贝娜)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刘秀娟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原告:刘秀娟,女,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健X,系原告的丈夫。委托代理人:黎XX。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郑利先,系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朱秀X。委托代理人:邝俊X。原告刘秀娟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健X、黎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秀X、邝俊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秀娟诉称,日,原告因右下腹痛12小时到被告处就诊,被收入普外科住院治疗,入院检查时,原告已告知被告医护人员原告有高血压、血栓的病史,入院诊断:急性阑尾炎。15时,被告为原告进行急诊阑尾炎切除术。6月17日,原告出现恶心呕吐,经禁食、止吐、护胃处理症状缓解。6月18日原告开始进行流质饮食。6月22日改为普通饮食,当日19时许,原告出现全身抽搐,在原告多次强调说明自己有高血压、血栓病史的情况下,因被告未能正确诊断治疗,以致原告在6月23日出现失语、右侧肢体活动障碍,经被告神经内、外科医师会诊后,遂告病重,建议手术治疗。原告家属考虑后要求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6月23日至7月25日,原告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住院治疗,行上矢状窦血栓溶栓术及行左顶叶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出院诊断为:1、左顶叶脑出血合并右额叶脑梗塞;2、上矢状窦血栓形成;3、脑室内积血;4、继发性癫痫;5、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6、阑尾炎切除手术后。7月26日至9月17日,原告再次在市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左顶叶脑出血合并右额叶脑梗塞术后;2、上矢状窦血栓溶栓形成;3、脑室内积血;4、继发性癫痫;5、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6、阑尾炎切除手术后。日,经医疗鉴定证实被告在诊治过程明显存在医疗不足:1、对上矢状窦栓塞、癫痫疾病缺乏认识;2、在治疗过程中对术后并发症上矢状窦栓塞合共脑出血、脑梗塞的认识和处理的经验不足等。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三甲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但正因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明显存在过错,同时,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原告身体损害:四肢瘫痪,达二级伤残、中度运动型失语,达六级伤残、颅骨缺损,达十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被告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起诉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元,包括医疗费元,住院护理费12447.4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0元,误工费25812.6元,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后续医疗费3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上述九项被告承担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人民医院辩称,一、原告诉求事实与实际诸多不符。二、原告提供的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3)司鉴(活)字第3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不予采信。三、佛医鉴(2012)3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3、4点分析意见与事实不符。四、原告脑出血和脑梗塞是患者自身身体的原发性疾病,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并无关联,它发生在被告诊疗行为过程中仅是时间上的巧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已明确指出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五、原告存在未如实提供病史等过错。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请。六、对于原告诉请的具体赔偿项目,被告认为:1、医疗费。原告已经报销的部分不应支持,原告个人缴费部分为66488.34元,且原告用于治疗阑尾炎手术的费用与被告无关,应予扣除;2、住院期间护理费。无证据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对患者护理的是李健X且其因护理原告而导致固定收入减少,被告只同意按一般护工50元/天的标准计算,即50×93天=4650元;3、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应票据证实,3000元过高;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该按照原告住院时5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93天+15天)×50元/天=5400元;5、误工费。原告未提交非住院期间完全不能工作的证据,亦未提交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情况证明,因此对该费用不予认可;6、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农村户籍,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鉴定,原告构成一处二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该费用为11669.3元/年×20年×91%=元;7、护理费。经鉴定,原告属于大部分护理,按照目前护工每天50元的70%计算,即每天护理费35元,计算年限为5年为宜,即35元/天×365年×5年=63875元;8、后续治疗费应为2.5万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及其父母、子女均为农村户籍,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即8343.5元/年×12年+8343.5元/年×3年×91%+8343.5元/年×4年×91%=153270元;10、精神抚慰金。应在2万元内酌定为宜。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刘秀娟因“右下腹痛12小时”入住被告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于当日行阑尾炎切除术。日,原告出现四肢无力、不能言语症状。被告神经内外科会诊后,对原告进行颅脑MRI和颅脑CT检查,显示脑出血,建议手术治疗。日,原告转入市一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入院诊断:1、左顶叶脑出血合并右额叶脑梗塞:上矢状窦血栓形成?2、脑室内积血;3、继发性癫痫;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5、阑尾切除术后。该院对原告予以“上矢状窦血栓溶栓术”、“左顶叶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以及抗感染、脑水等对症治疗后,原告于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顶叶脑出血合并右额叶脑梗塞;2、上矢状窦血栓形成;3、脑室内积血;4、继发性癫痫;5、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6、阑尾切除术后”。日,原告因“右侧肢体抽搐、无力、失语一月余”再次入住市一医院,经治疗后,于日出院。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查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本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日,该中心经鉴定认为,医方人民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1、术后多数病人可返回原病房,需要监护的病人可送进外科重症监护治疗室。人民医院在原告住院期间数日未关注其血压、脉搏情况,对于原告高血压症状缺乏应有的关注,未详细询问原告病史,术后也未能连续监测原告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变化,未及时使用降压药物,提示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2、原告日因“右下腹痛12小时”入院,入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当日予行“阑尾切除术”。术后临时医嘱显示被告于16:46给予血凝酶粉针(曲巴亭)2支,但根据血凝酶粉针(曲巴亭)说明书记载“虽无关于血栓的报道,为安全计,有血栓病史者禁用”,鉴于原告存在静脉血栓栓塞病史,被告在无用药指征时予其血凝酶粉针(曲巴亭),提示用药欠规范;3、抽搐和惊厥均属于不随意运动。6月22日20:41原告出现大腿抽搐,被告仍继续静滴葡萄糖酸钙,直至6月23日07:38原告不能说话,右侧肢体无力后才考虑原告急性脑血管意外而请神经内科会诊。结合原告病史、术后疾病发展和被告诊疗过程分析,被告普通外科医生诊疗此类病人的经验欠缺,在原告出现疑似脑血管病相关临床症状后,未详细追问病史,未能及时考虑其患脑血管疾病可能并请神经科会诊,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早期干预疾病的有利时机,存在一定不足;4、患者发生脑血管疾病,有其自身体质、原发病和术后应激的因素。原告有高血压病史和右下肢静脉血栓栓塞史,是发生脑血管意外的高危人群。本次手术后,原告由于存在术后应激因素,交感-肾上腺髓质系统兴奋,儿茶酚胺分泌增多,心血管系统心率加快,心肌收缩力增强,总外周阻力增高及血液重新分布等,这些变化会增加心输出量,升高血压。这些改变可对心血管系统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冠脉痉挛、血小板聚集、血液粘滞度升高等。综上所述,就被告的上述医疗不足行为与原告术后出现脑血管意外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原告目前后果形成的主要原因与其自身体质、原发疾病以及手术后应激等因素密切相关。该中心的鉴定意见为:1、人民医院对刘秀娟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不足;2、被告的医疗不足行为与刘秀娟目前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30%左右。为查明原告的伤残情况,本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中心于日经鉴定,认为:1、刘秀娟因伤残等级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二级、十级伤残各一项;2、刘秀娟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3、刘秀娟后续颅骨修补必然发生的费用为2-3万元。再查明,原告刘秀娟的被扶养人情况为:父亲刘安X,日出生、母亲陆肖X,日出生、丈夫李健X,日出生、女儿李楚X,日出生、儿子李煜X,日出生。刘安X、陆肖X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刘婵X、刘秀娟、刘家X。刘安X、陆肖X、刘秀娟、李楚X、李煜X均为佛山市三水区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先后于日至日、日至日在市一医院治疗。上述五次诊疗,原告共发生医疗费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进行护理,共护理93天,李健X的工作单位为佛山市三水区XXXXX限公司,月收入为2800元。原告刘秀娟的工作单位为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月收入2000元。原告的具体损失为:1、医疗费元。2、住院期间护理费:2800元/月÷30天×93天=86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四次住院共111天,现原告主张住院天数为108天,属当事人的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8天×100元/天=10800元。4、原告误工天数从第一次住院之日起计算至本院委托伤残鉴定结束之日止,即从日至日,共计781天,原告主张270天,属于其权利处分,本院按270天计算。误工费为:2000元÷30天×270天=18000元。5、残疾赔偿金:32598.7元/年×20年×93%=元。6、原告刘秀娟经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其定残后护理费按40%计算,佛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0365元,其护理费为50365元/年×40%×20年=40292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定残时,刘安X年满70岁,按规定需扶养10年,陆肖X年满67岁,按规定需扶养13年,刘安X、陆肖X的扶养人有3人;李楚X年满9岁,按规定需扶养9年,李煜X年满3岁,按规定需抚养15年,李楚X及李煜X的抚养人有2人。刘安X、陆肖X、李楚X、李煜X均为佛山市三水区人,每年按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105.60元计算,根据原告的残级按93%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刘安X、陆肖X、李煜X三人前1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累计已超出该规定,故前1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4105.60元/年×10年×93%=元。陆肖X最后3年及李煜X最后5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未超出该规定,按实际数额计算,故陆肖X最后三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4105.60元/年×3年×93%÷3人=22418.21元;李煜X最后5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105.60元/年×5年×93%÷2人=56045.52元。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元;8、经鉴定,原告后续颅骨修补必然发生的费用为2-3万元,本院酌定后续治疗费为2.5万元;9、原告主张交通费3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酌定为1500元。上述各项损失合计元。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娟因急性阑尾炎而入住被告人民医院,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负有遵守医疗规范、本着严谨细致的敬业精神为患者服务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治疗原告急性阑尾炎过程中,对原告患有高血压症状缺乏应有关注,未详细询问原告病史,在术后也未能连续监测患者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变化,未及时使用降压药物,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同时,被告在无用药指征时给付原告血凝酶粉针(曲巴亭),给原告带来血栓危害隐患,其用药欠规范。其次,在原告发生抽搐、惊厥等症状后未能及时考虑原告脑出血疾病并及时对症诊疗,延迟了最佳治疗时机。上述情形,背离了被告作为三甲医院应有的医疗水平,被告应对原告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被告的上述过错与原告的自身体质、原发疾病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二级伤残一项及十级伤残一项,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被告应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本院酌定为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按60%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秀娟医疗费82094.0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4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0元、误工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元、定残后护理费1611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交通费6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元。二、驳回原告刘秀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秀娟负担。由于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9460元,本院予以退还19360元。鉴定费14870元,由原告负担8922元,被告负担59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凤腾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志珊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当前位置:&&&&&&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
Departemnt
  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原是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成都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委员会,1998年被四川省政府指定为精神疾病鉴定单位。2002年6月经四川省司法厅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于日正式建立,是全市首批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服务的独立司法鉴定机构。现执业类别为法医精神病、法医临床。承担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精神损伤与精神伤残、精神疾病及其因果关系、劳动能力、保险理赔等各类精神医学鉴定。在我所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中,有高级职称13人,中级职称3人,多数是我市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他们在开展司法鉴定服务中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办理了大量司法鉴定案件,展现出了这支队伍的高起点、高素质、高水平的特征。  本所在执业中坚持抓好鉴定质量建设和廉洁建设,制定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一系列规范管理和质量体系文件,进一步提高了鉴定质量,业务不断发展,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促进了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2009年8月,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参加了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考核,参加的鉴定项目获得了通过。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我所颁发了成都地区首家《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证书编号:I)。  鉴定业务范围:  一、法律能力鉴定  1.辨认和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2.受审能力评定;  3.服刑能力评定;  4.服教能力评定;  5.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  6.作证能力评定;  7.诉讼能力评定;  8.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二、精神损伤与伤残鉴定  1.民事赔偿精神损伤或伤残评定;  2.道路交通事故精神伤残评定;  3.工伤、职业病精神伤残评定;  4.因精神障碍或精神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评定;  5.精神疾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程度评定;  6.意外保险精神伤残评定。  三、精神状态鉴定  1.精神疾病性质评定;  2.精神损伤或精神障碍因果关系评定。  四、智力障碍评定  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的质量方针、服务理念、奋斗目标是:  1、质量方针:严谨求实、科学规范、准确公正、独立客观;  2、服务理念:热情周到、专业服务;  3、奋斗目标: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  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以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遵循科学客观、独立高效、统一规范的原则,面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通讯地址:成都市营门口路互利西一巷8号 邮编:610036 电话:028— 传真:028-  中文域名: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  邮箱: QQ: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医生出诊时间
擅长诊治情绪紊乱(焦虑、抑郁、心烦易怒)、精神障碍、行为异常等精神疾病。
在重性精神疾病、儿童精神疾病的临床诊断治疗及鉴定等方面多有研究,技术全面,经验丰富。
擅长运用传统的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各种精神疾病,在治疗神经症及抗精神病药物所致副作用方面有深入研究。
擅长老年期精神疾病的诊治,并对新型毒品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有深入研究。
对青少年心理咨询和儿童精神病的治疗有丰富经验。
擅长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的治疗。
(15位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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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农民网:家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人民西路190号的王学兵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其怀孕32周的妻子周文慧因突感腹痛在梁平区人民医院就诊时,不幸死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认为医方“手术治疗延迟,手术失败”,却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王学兵认为此鉴定程序违法,并提出质疑。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王学兵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王学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人民西路190号。  日15时,我妻子周文慧(怀孕32周)突感腹痛,16时送到梁平区人民医院急诊。医生简单的检查一下,问了一下病史,我们于两年前做个海扶刀手术。16时48分交费,17时30分才打彩超,发现腹腔有积液。17时40分再送到产科。19时25分,人已经没有呼吸,没有心跳,才开始抢救。最后一尸两命。  我是一名伤残军人,一直受党的教育,人去世后,我们没有去闹,强忍悲痛把尸体送回家。我相信法律会给个公道。于日,渝万司法鉴定,医方存在急救措施不及时,手术时间滞后,医方主要责任。当时通知医方,医方没参加。后又通过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结论是手术治疗延迟,手术失败,医方次要责任。  患方对西南政法大学鉴定有疑,于2018年5月向重庆市司法局投诉,理由是,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其一,该鉴定机构于日受理,于日作出结论,历时113天,严重违反《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第二十条规定。  其二,在听证过程中,只有“戴某”一人出现,连一个作记录的人都没有,完全一人操办。见面会刚开始,什么情况不了解下说我患方的不是,说我们不礼貌,说我们无中生有,说我们提供的病人诊疗监控视频他们不会看。然后叫我患方陈述,陈述到一小部分,戴身上电话响了,陈述都停了。患者再陈述时,戴就说不说了,就问你们要告医方什么,我们就说延迟手术,手术失败。然后医方陈述说,病人没有跟医生反应病史,不了解病人情况,当时患方拿出相关病历记录(护理措施实施记录表首页)上清楚记录了病人的情况。戴说这记录表明是失血状态,但没有相印的医生病历记录。当场戴法医也没有当场对医生质问。  病人16时到产科,医生记录病情,和开单子交费,开单子打彩超,但没有病历记录。为什么不对医生质问(本次鉴定也没说明)17时40分打完彩超,再送到产科(监控视频可以作证)到19时25分这么长时间医生在干什么,住院总什么时候到,为什么没跟病人家属介绍病情。没有当场提出质问,只是说鉴定有风险。听证会完了后,戴法医还跟医方医生说“对不起耽误久了你的时间”(因开听证会时医生带有一小孩),其他鉴定人及专家也没到场,也没有向我询问有关病情事实。该鉴定行为严重违反《重庆市司法鉴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其三,该鉴定认可“手术延迟”、手术失败等医疗过错,但结论作出医疗行为存在次要责任,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来支撑。  日,我们到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当面反应情况,给我们说,要我们所说的提供录音、录像作证据,叫我们有什么情况在法院跟法官说。我们回来跟法官说了,要求重新鉴定,确保公平公正。法官说,要等司法局调查后作结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老婆去世后,我死的心都有。为了讨公道,医疗费、丧葬费、尸检、鉴定、律师等等倾其所有,也不知何时才能讨回公道。”王学兵说。(来源:中国新农民网 作者:于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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