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林火灾后补植补造的农村造房子申请报告告这么写

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汉族,退休干部,住永顺县,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林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仁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致文、向东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秋生担任法庭记录。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飞、谢茂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小地名为“三尖坡”的地方给已故的三叔坟前送亮时,开始用刀子将坟前的渣滓砍掉,再把渣滓堆放至离坟较远的地方,然后用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纸,在香纸燃的时候,突然吹来一阵风,把燃烧的香纸吹到坟前的渣滓里,接火后,许某某用脚踩火,接着又捡起竹杆打火,因火势大无法打熄,于是急忙赶到当地林业站报案,后来在当地林业站及政府组织人员的扑救下将大火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勾绘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2.6亩,经济损失26197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宋某某、瞿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火灾现场勾绘图;4、鉴定意见。5、失火现场照片10张;6、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7、扣押决定书;8、永森公(治)鉴聘字(2014)0003号鉴定聘请书及张某某为林业工程师的资格证书;9、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10、塔卧镇林业站证明及被告人雇人在失火现场补植补造的照片;11、田某某等51人谅解书。该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送亮时(祭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2.6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失火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失火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的鉴定结论及指控的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许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年4月23日塔卧镇林业站的证明;2、2014年5月5日塔卧镇林业站证明;3、购苗和补植补苗照片、塔卧镇林业站2014年5月5日证明;4、领取补植误工补偿款名单;5、补植补造人员身份证明(5份);6、谅解书部分人员身份证明(12张);7、病历资料份6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永顺县塔卧镇隆华居委会小地名为“三尖坡”的地方给其妻已故叔父宋某某上坟时,开始用刀子将坟前的茅草渣滓笼砍掉,并将砍后渣滓堆放离坟前较远的地方,然后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汽体打火机点燃香纸,突然吹来一阵风,把燃烧的纸吹到坟前茅草渣滓中着火,被告人许某某急忙用脚踩火,无法将火踩熄,接着被告人又捡起竹杆打火,火势向四周燃烧后,被告人急忙赶往坟后的山林边“断火”,因火势特别大,被告人无法将火扑灭,便急忙赶到永顺县塔卧镇林业站报了案。在永顺县塔卧镇人民政府和塔卧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组织人员的扑救下,在当晚11时许将大火扑灭。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过火总面积为163.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02.6亩。另查明,2014年4月因被告人失火遭受损失的农户田某某、田某某等51户对被告人进行了谅解,同年4月,被告人对其失火现场进行补植补造了8000株左右的苗木。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许某某2014年1月25日13时许在塔卧镇隆华居委会小地名为“三尖坡”的地方祭坟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被告人到塔卧镇林业站报案后,塔卧镇林业站及塔卧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火扑灭的事实。

2、证人宋某某、瞿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于2014年1月25日13时许在塔卧镇隆华居委会小地名为“三尖坡”的地方,祭坟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被告人到塔卧镇林业站报案后,塔卧镇林业站及塔卧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大火扑灭及被告人投案自首的过程以及被告人失火后遭受损失的村民对被告人谅解的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及火灾现场勾绘图,证明了2014年3月10日11时至13时,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对被告人在塔卧镇隆华居委会小地名为“三尖坡”的失火现场进行勘验并在地形图上勾绘的情况及被告人、见证人某某等人对勘验情况进行签名确认的事实。

4、鉴定意见,证明了被告人失火烧山过火面积为163.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02.6亩的事实。

5、失火现场照片10张,证明了被告人失火烧山的现场概貌及作案工具汽体打火机、装香纸袋的外貌特征。

6、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于****年**月**日出生等个人身份信息及塔卧镇林业站在失火后当天接到被告人报案后向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报告,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告人承认自己失火烧山事实。

7、扣押决定书,证明了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一次性打火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事实。

8、永森公(治)鉴聘字(2014)0003号鉴定聘请书及张某某为林业工程师的资格证书,证明了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3月8日聘请永顺县林业局工程师对被告人失火现场过火有林地面积进行鉴定的事实。

9、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证明了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3月28日将被告人过火的总面积为163.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02.6亩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权利告知被告人后,被告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的事实。

10、塔卧镇林业站证明,证明了永顺县塔卧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将正在现场扑火的被告人叫到永顺县森林公安局车上的事实。

11、田某某等51人谅解书,证明了被告人失火烧山后,山林受损户对被告人谅解的事实。

12、2014年4月23日塔卧镇林业站证明,证明了被告人许某某在塔卧镇林业站购苗约8000株左右对失火现场进行补植补造的事实。

13、2014年5月5日塔卧镇林业站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对失火现场补植了马尾松苗木约8000株左右,补植面积约60亩,尚有40亩定于下次植树季节时再补植。

14、购苗和补植补苗照片、塔卧镇林业站2014年5月5日证明,证明了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对失火现场补植补种的事实。

15、领取补植误工费补偿款名单,证明了被告人请人对失火现场补植的事实。

16、补植补造人员身份证明,证明了被告人请人对失火现场进行补植补造的事实。

17、谅解书中部分人员身份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提供的山林受损户的谅解书来源的真实性。

18、病历资料,证明了被告人身体状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祭坟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一定的损失,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失火罪的事实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其所控罪名成立,在失火过程中被告人有积极扑救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打火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向遭受损失的村民赔礼道歉,取得了失火遭受损失户谅解,而且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主动对失火的山林进行了一定的补植补造,并且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进行判处。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失火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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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无锡市“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农委《》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十二五” 林业发展规划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2012年1月)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锡政办发〔2010〕38号)和江苏省农委的要求,特编制《》

第一章 “十一五”林业建设成就回顾与形势分析

第一节 林业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

  “十一五”以来,为积极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无锡市先后出台了《》、《》、《》以及在国家森林城市、环太湖生态景观林建设、绿色家园建设、全面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和“双置换”建设工作中优先考虑林业生态建设用地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2009年4月,国家林业局考察组对无锡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展开全面调研和严格考察,对无锡市突破平原水乡地区森林资源禀赋不足的瓶颈,建设森林城市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2009年5月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授予无锡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无锡由此成为江苏省首个国家森林城市。

  二、森林资源培育卓有成效

  造林绿化规模显著扩大。“十一五”以来,以环太湖生态景观林、快速通道的绿色长廊造林等林业重点工程为龙头,多措并举,共完成人工造林19719公顷,年均造林4930公顷。

  资源总量快速增长。林木覆盖率由2005年的20.3%提高到2010年24.71%。森林面积由8.3万公顷提高到9.8万公顷,2009年底城市公共绿地面积达2308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10平方米提高到12.6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由40%提高到43%。

  三、林业生态体系建设日趋完善

  按照建设一流人居环境的要求,无锡市大力推进林业生态体系建设,以水源涵养林、生态湿地建设为重点,完善生态公益林的管理。通过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初步建立了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管理创新机制,生态林的保护管理成为林权单位与护林员的自觉行动,巡山护林的措施真正得到落实,力度明显增强。区划界定了54447.1公顷的生态公益林,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55.6%,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面积分别为3539.86公顷、28729.78公顷。

  以湿地保护与恢复为重点的自然保护工作成效斐然。2005年7月,无锡市启动建设占地约625公顷的长广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至今,长广溪湿地公园内,水净化、栖息地、植被、科普教育展示四大系统已一应俱全。长广溪国家湿地公园已被国家林业局纳入新批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名单,全市已有四家湿地公园申报为省级湿地公园。现已开展了14个环太湖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共计投资12亿元,修复湿地面积1.8万亩,亩均投入大大超过省级标准。2010年,无锡市继续推进七大湿地工程,其中尚贤河湿地三期、贡湖湾湿地保护区二期、新区沿太湖生态整治工程、梁鸿湿地公园二期4个项目为市级重点工程。

  四、林业产业体系初具规模

  “十一五”期间,无锡市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推进林业工作社会化、林业经营集约化,非公有制林业得到飞速发展,林业经济进一步壮大,林业产业已初具规模,绿化造林、苗木花卉、森林旅游等产业发展迅速,渐成气候。林业产业产值从2005年的85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160亿元。其中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从2005年的418家发展到2009年的740家,有力的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就业,对推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森林“三防”工作有所加强

  按照“严管林”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十一五”期间,无锡市切实加大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加强了对林木、林地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了各类保护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绿色长廊等打击违法案件的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林地管理方面,规范林地征占用审核与审批,有效保护了林地,促进了异地恢复植被工作。森林防火工作方面,狠抓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落实,严格审批、疏导,结合管理野外用火,加强防火林带建设和扑火队伍整训工作,使森林火灾“双率”均控制在省定指标以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方面,重点完善预测预报网络,做到早发现、早防治,成灾率控制和有效防治率均达到了省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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