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有一款外国游戏GBA游戏,应该20年前就有的,类似于火焰纹章的战斗模式,但不是他,画质比他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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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火纹相似的游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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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玩晓之女神,一周目已经过了,但不知道还有哪些这类经典游戏,大家都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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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去玩gba的火焰纹章,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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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最好的是FC的马鲁斯王子主角,索菲亚复活太玩赖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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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之腕轮传说系列 执行制作人 加贺昭三 跳槽到了角川控股集团旗下的EB社后的作品
泪之腕轮传说 尤特娜英雄战记 PS
泪之腕轮传说2-贝尔维克传说 PS2
中间的故事
2001年5月发售的这款S·RPG被称为“PS上最后的大作”。由于在之前加贺昭三就不断向媒体透露本作与“火焰纹章”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上“最后大作”的宣传**,游戏发售后随即大卖,销量突破40万套。从游戏系统、情节等方面,《泪之腕轮传说》都可说是“纹章”系列的集大成之作,游戏吸收了“纹章”正统系列以及几款外传的诸多特点,不同类型的玩家都可以在其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地方。   
加贺昭三由于在为任天堂工作时感觉到处处受制,因而在N64版的《火焰纹章:托拉基亚776》(传说中的N64版纹章夭折)之后就脱离Intelligent Systems(任天堂旗下子公司/开发小组)创办了一家自己的公司,不久后并入Enterbrain(《Famitsu》的母公司)。没过多久,Enterbrain就宣布在PS上制作一款《纹章传说》,由于这款游戏在世界观设定、画面风格、系统等方面都与《火焰纹章》如出一辙,在任天堂的压力之下,游戏不得不进行大修改,并且更名为《泪之腕轮传说:尤托娜英雄战记》
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了任天堂提出的第三次申诉,维持之前二审的审判结果,至此,跨时4年的《火焰纹章》官司案终于告一段落。
《火焰纹章》的官司案起源于2001年。任天堂S·RPG名作《火焰纹章》系列的制作人加贺昭三离开任天堂后,后来成立了一家自己的独立游戏制作室Tirnanog。
2001年5月,Tirnanog在PS上推出了一款叫做《泪之腕轮传说 尤托娜英雄战记》的S·RPG作品,该作无论是画面风格还是系统上都与《火焰纹章》如出一辙,并且加贺昭三也多次暗示该作在剧情上与《火纹》的联系。
当时这款作品获得了相当大的成功,销量超过50万套。
由于《火纹》系列的版权掌握在任天堂的手中,任天堂方面很快就将本作的发行商Enterbrain(同时也是《Fami通》的出版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2亿5830万日元,并且即刻停止游戏的制造流通和销售。
这起官司案的一审判决为任天堂败诉,任天堂不服判决结果再次上诉,去年二审判决任天堂胜诉,不过判决结果是仅需Enterbrain赔偿7646万日元,并且无需停止销售和制造。
后来Enterbrain方面又公布了《泪之腕轮传说》的续作,更是令任天堂大为恼火,提出了第三次申诉。不过此次最高法院驳回了任天堂的申诉,维持二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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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正解,泪腕轮,火纹制作人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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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玩的挺多的 但是类似的 还真是一个都没有
以前的SLG什么的操作有点不合时宜了
日本一的 魔界战记灵武战记绝对英雄改造这个系列很不错 可以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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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的SLG个个都不和谐的一塌糊涂,创意和耐玩度满点,试试WII的灵武战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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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类似公主联盟打架方式的GBA游戏?画质不是很好的 比较复古的是我以前在PSP上玩的有一关像有个叫梦骑士团的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战略版;皇家骑士团外传 劳恩德的骑士【这两个的战斗模式比较相似,而且十分耐玩,可以玩好长一段时间】
4.正邪幻想史ZERO(剧情超一流);鬼武...
1.火焰纹章:封印之剑;烈火之剑;圣魔之光石;圣邪的意志(这是同人版本,不是战棋高手很难玩得了)【战棋经典,喜欢战棋的绝对不能错过】
2.高级战争:高级战争1;高级战争2(这个没中文的,只有英文和日文的)【这是现代版的火纹,也是很好玩的】
3.最终幻想战略版;皇家骑士团外传 劳恩德的骑士【这两个的战斗模式比较相似,而且十分耐玩,可以玩好长一段时间】
4.正邪幻想史ZERO(剧情超一流);鬼武者战略版【这两个不够上面两个耐玩,但剧情却比上面两个好】
5.机器人大战系列【这个一般般,还过得去。。】
高级战争(Advance Wars)由IS社(Intelligent Systems)开发制作,目前共有四部作品,高级战争(Advance Wars)(GBA)...
看看这个也许能帮助你
现代劳恩斯酷派
指挥官升级的前提条件是:战斗经验。战斗经验的获取是指挥官通过上舰,参加战斗,来获取战斗经验。在战斗经验达到下1级需求的战斗经验时,通过下舰回到训练中心,进行训练...
公主联盟470m卡掉,合金弹头xx110m完美运行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用,请帮我点击右下角的“有用”哦 谢了~
答: 最好不要自己换。小心弄不好拆坏了。老板说多少钱就多少钱吧。20还不够买碗饭呢,谁给你换。
答: 百合绿豆冰糖粥,吃上几顿好光光.
答: 确实,亮点在关机的时候可以看出来,但这不是唯一的办法。。。。。。
坏点分为亮点和暗点,是液晶屏幕上长期不变色的小点。暗点就是黑点,亮点就是白点,虽说有坏点是液经...
铝属于两性金属,遇到酸性或碱性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腐蚀,尤其是铝合金铸件的孔隙较多,成分中还含有硅和几种重金属,其防腐蚀性能比其他铝合金更差,没有进行防护处理的铝铸件只要遇到稍带碱性或稍带酸性的水,甚至淋雨、水气、露水等就会受到腐蚀,产生白锈。
解决的办法。
铝铸件完成铸造后,在机械加工前,先要进行表面预处理,如预先对铸件进行喷砂,涂上一道底漆(如锌铬黄底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机械加工,以避免铸铝件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放久了被腐蚀。
嫌麻烦就把你洗衣机的型号或断皮带,拿到维修点去买1个,自己装上就可以了(要有个小扳手把螺丝放松,装上皮带,拉紧再紧固螺丝)。
tann转成假名就是たん,拼音的话,相当于tang吧……
bakka转成假名是ばっか
kkou转成假名是っこう
benn转成假名是べん
kyo转成假名是きょ
系统学过五十音的话,看罗马音就能直接读了。用拼音来学是不合适的,有些发音没法用拼音标的。
P.S.罗马音里,“nn”就是波音“ん”,“kka”是前面带促音小写“っ”的“か”,同理“tta”就等于“った”。
光设置自发光是不能看到这种效果的,正确操作步骤如下:
1:在材质编辑器中选择一个新的材质示例球,将其命名为灯筒(就是你上面那个发光物体).
2:在(明暗基本参数)Shader Basic Parameters展卷栏中设置材质的明暗器为(胶性)Blinn,在(胶性基本参数)Blinn Basic Psrameters展卷栏中设置材质参数(环境光)Amhient,(漫反射光)Diffuse,(高光反射)Specular均为白色,并设置自发光为100.
3:在视图中选中上面物体,在材质编辑器中单击赋予按钮,就可将材质赋予该物体了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成立后,往往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如果后来符合了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化为有效合同,若符合另外的若干条件,也可能转为无效合同或被撤销。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为《合同法》所确认。公认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种: (1)《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历史上,表见代理制度肇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170-172规定了的被德国民法学者认为是表见代理的三种情况:代理权消灭之后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法通知第三人,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将授权委托书交给代理人,代理人又向第三人出示委托书的表见代理。《日本民法典》第109条、第110条和第112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9条和107条也规定了表见代理的三种情况,其内容与《德国民法典》大致相同。与大陆法系相对应,英美法将表见代理称为不容否认的代理。英美法认为,不容否认的代理是不容否认理论在代理法领域的延伸。因此,不容否认理论基础在于不容否认法理。所谓不容否认法理,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允许另一方当事人相信特定法律事实的存在,并且后者也信赖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那么前者就不能在事后否认这一事实的存在,从而损害后者的利益。因此,英美代理法中,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亦称禁止反言的代理,是指这样一种代理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言论或行为表明,或者使第三人理解为,与第三人缔结的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自己的代理人,那么对于信赖这一代理关系的第三人来说,假定的被代理人不得否认其与假定的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即使客观上不存在代理权授予的事实,也是如此。《美国代理法重述》对不容否认的代理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表见代理尽管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是,表见代理成立后,即在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以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或者以本人无过失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终究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类似的法律后果,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例如,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发现丙公司的VC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定了购买500台VC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一起纠纷。此案就涉及到了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问题。此案中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但由于其具有甲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而使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其签定合同,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甲公司应接受获取并向丙公司付款,如若甲公司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在——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实际上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大多数是行为人借“被代理人”之名,行个人诈骗之实;但其实施的行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导致相对人如此相信的原因大多是“被代理人”存有过错;因此种代理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其应当向相对人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被代理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只能向行为人追偿。有人说“表见代理”就是根据对行为人的表面所见,其具有为某人实施代理的权利,那么其实施的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就应由该人承担。这样理解“表见代理”虽不准确,但也不无道理。
  “表见代理”的产生,往往都是由“被代理人”存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的:①有的是因公章或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信函保管、使用不慎,被行为人借用、盗用,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案例中某建安公司正是存在这种过错;②有的是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未作限制,或者授权不明,在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交易行为时,难以让相对人识别;③有的则是在终止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没有或者没有及时通知有关业务单位和有关人员,致使他们认为其代理人仍有代理权,案例中的某家具厂正是如此。正因为“表见代理”大多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因此法律规定由其对“表见代理”引发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是公正、合理的。至于“被代理人”由此蒙受的损失,其可以向实施“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追偿。
我国代理制度曾长期缺乏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但司法机关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民事纠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外有关表见代理的理论与实践,也处理了不少表见代理的案件。笔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这些案例,对我国现实生活中的表见代理的主要情况作如下总结和分:
  (一)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从代理权至始不存在,但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方面看,与狭义无权代理是相同的。这种无权代理之所以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尽管事实上被代理人并未授予其代理权,仍构成表见代理。这种表见代理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向第三人表示以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例如,张某出国前曾对其客户李某讲,其出国期间将委托好友王某打理公司生意。事后,张某因出国仓促并未将委托之事告知王某。张某出国后,李某找到王某欲订购张某一批货物。王某因担心好友失去交易机会,便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回国后,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遂提出王某没有代理权,该合同自始无效。该案张某告知李某委托王某在其出国期间打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属于声明授权行为,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张某事实上未授权,这样三方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2、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这里指的是在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活动。当本人得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通常是由相对人向其催告而得知),应当对他人无权代理行为表明态度。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等于其在事后授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这种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原来的无权代理变成了有权代理,本人应承担给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因本人对他人无权代理的行为的发生并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对本人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如果本人明知他人进行无权代理而又不明确表示否认,虽然其对于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过错,但其明知而不否认,不可谓之无过失,由此而造成相对人进一步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应构成表见代理。例如,某工程处曾为某工程局施工,工程竣工后,该工程处利用在为工程局施工中掌握的一些信息和资料,在另一工程中打着该工程局的旗号承揽施工。工程建设单位曾几次来电来函询问该工程局,该局未予答复,不置可否。因工程处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建设单位索赔。工程处不想承担责任,遂解散消失。建设单位于是找到工程局要求赔偿,此案构成表见代理。
  (二)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具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出代理权限而从事代理活动,就其越权代理的事项而言,仍属无权代理。法律要求被代理人可能对代理权限有所限制,但有时不能为第三人所了解,而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如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就其所为事项具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从而构成表见代理,本人自应承担越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这种表见代理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超越授权以企业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代表本企业进行民事活动时,企业内部一般赋予他们一定的权限。但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有时会为了自身利益,超越内部的授权或规定为民事行为。如果这些内部的授权或规定未予公示,不为善意第三人所知,善意第三人是有理由相信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有代理权。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雇员的越权代理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有在企业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通常权限;雇员有其所在岗位的通常权限,如物资部门经理订购物资的权限和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验工计价的权限等。如果企业对他们的通常权限有所限制,应予以公示。如果仅为内部指示或规定,不为善意相对人知悉,则企业应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3、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企业将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给代理人去办理某项业务,主要是了工作的方便。但是如果代理人办理的业务并非企业实际要求他办理的业务,或是虽为授权业务,但在价格、数量等方面超出了企业的实际授权,善意相对人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不能以“实际未交待代理人为某项法律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目前,有许多单位对此管理不严,本单位人员出差随意携带,临时填写,有的甚至交给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当这些人员签订合同后,如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以未授权为由进行推诿,不承担代理产生的结果。由于这些文件和印鉴在一般情况下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具有专用性,行为人持有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和印鉴,这一事实本身,客观上极易使相对人误认其具有代理权,尽管其中有的无权代理人只是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自己谋利益,但对被代理人来说,仍不能完全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
  4、挂靠经营中超出挂靠协议约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所谓挂靠经营,是指目前社会上一些单位(被挂靠单位)允许一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集体单位、个人,或者虽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为了经营上的便利和税收方面的原因而不愿使用自己的名义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适用这些单位的名称、印章、帐户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被挂靠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挂靠经营活动在未上升到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挂靠单位虽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往往自己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挂靠单位在挂靠协议约定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应属有权代理。如果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或难以承担责任,必然由挂靠单位承担。除前述情况外,现实经济交往中还大量存在着挂靠单位不遵守其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挂靠协议,在未授权的领域仍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一旦挂靠单位难以承担责任,相对人会直接寻求被挂靠单位的救济。这时被挂靠单位往往以未授权或挂靠单位违反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在这种活动中,相对人一般认为挂靠单位隶属于被挂靠单位,或虽知挂靠,但很难分清哪些是有权挂靠哪些是无权挂靠,被挂靠单位又未予公示,便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这种表见代理的后果。目前,挂靠在某些领域已被禁止,如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9月发文禁止进出口行业挂靠经营和借权经营。因此,违法的挂靠经营要受到行政处罚。但笔者以为,这并不影响善意相对人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挂靠单位越权行为的表见代理责任。
  (三)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本来享有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代理权已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以代理人的身份为民事行为,此时其代理行为已属无权代理。如果因被代理人的过失,使善意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终止,仍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可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凡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或有关授权通知中均应按照法律规定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具体作出规定,只要善意相对人不知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成立表见代理。
  2、本人取消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被撤销,这种撤销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销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丧失代理权。为了避免原代理人向他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本人理应采取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代理权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例如,银行、信用社撤销代办站,解聘代办员,但未告知代办范围内的村民、居民,未全部收回代办员手中的存折,该代办员仍以代办站的名义吸收存款,发放存折,由此产生的纠纷,即使代办员违法,甚至构成犯罪,银行、信用社仍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兑付储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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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GBA游戏-血战三国
游戏模式和火焰纹章差不多`我以前玩的`个人感觉非常好`但现在找不到了`哪位大虾知道的告诉下`高分悬赏``找到了再加分!!!
是GBA模拟器的!!! 算了`连剧情也告诉你`只记得前2回合`刘备3人去打华雄!用关羽可以直接杀死华雄!第2回合打吕布`同样用张飞能打败他!!!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三国志英杰传是这个,没错的.讯雷下载地址:
采纳率:32%
你翻译错了吖是三国志英杰传 1.3楼上的和我查的一样啊
名自己错了把~ 看看这里有你要的没~
三国志英杰传或孔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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