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的计算机软件如何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处理

  1、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之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
  2、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否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于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3、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如下所得税优惠政策:
  ⑴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⑵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⑶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⑸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外购的计算机软件,如何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需要说明的是,任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购的软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5、如何理解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含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6、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是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资格认证制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可经有权部门认定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才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的,也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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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3-01-27 17:22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的,也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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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江西国税12366热点问答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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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我(自然人)与某公司(企业法人)合伙注册成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还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因此,您公司应根据每一个合伙人的性质决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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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我公司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部分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的外购软件,公司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可确定为两年。听说有出台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我公司应如何享受加速折旧的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若企业购入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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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会计处理上未加速折旧,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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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2014年底我公司用生产设备投资另一公司,请问在对外投资这一环节是否需要确认所得,应如何确认?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同时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您公司在对外投资这一环节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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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我公司是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从事对农户的小额贷款业务,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自日至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同时需注意该文件第四条规定,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您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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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我公司2014年12月份购进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会计相关法规规定,当月购入的固定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按照加速折旧的政策一次性扣除,是在2014年还是在2015年?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您公司购进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在2014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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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了有关特定行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所得税政策,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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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我公司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您公司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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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我公司离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您公司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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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我公司从事机械制造,2015年7月购进了一台设备,因会计疏忽未及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可以在4季度申报时一次性享受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七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因此,您公司可以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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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我公司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您公司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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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您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在规定限额内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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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由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变更,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折旧是不是不能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前扣?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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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与一般单位是否有区别?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您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与一般单位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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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5.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范围与执行时间?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起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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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6.我公司是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是否每年都要提出复审申请?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因此,您公司只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不需每年都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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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7.我公司是一家超市,货架商品发生损失,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第三条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因此,您公司可按上述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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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8.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是否年应纳税所得税3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均可以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日起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日至日间的所得,按照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因此,自日起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日至日间的所得可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的具体计算按照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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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9.我公司为境内企业,全资设立的境内子公司当年亏损,我公司按权益法核算计入投资损失,该投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由于子公司亏损、母公司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损失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股权投资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投资损失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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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我公司需进行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怎样进行税款申报?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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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1.我公司2015年4月因与其他单位经济纠纷,法院判决我司赔偿对方100万元,这笔无法取得发票的100万元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您公司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您公司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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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2.我公司本月在申报时出现了一张《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这张表是否需要申报?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前收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前所得:①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③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因此,您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即需填报该张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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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您公司如果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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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4.我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大量中小企业贷款无法追回,最近听说国家出台新政提升了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①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②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③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可以将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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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5.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六大行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其中是否包括房屋建筑物?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六大行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包括房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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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6.我公司是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起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此,您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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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7.我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下,应如何计算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相关指标?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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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8.我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公司提取的国债投资损失准备金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提取的国债投资损失准备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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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9.我公司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了一笔软件的特许权使用费,该笔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因此,您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确定软件的特许权使用费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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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0.我单位是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快到前我们应该做什么?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因此,您单位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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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1.我公司是查账征收企业,2014年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因此,您公司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相关事项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不再需要另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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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2.我公司上一年度经济效益较好,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条件,但今年市场经营情况欠佳,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先行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因此,您公司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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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3. 我公司是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因发展需要,撤消境外办事处,并出售当时购置用于办公的房产,取得一笔数额较大的境外收入,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并入企业收入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您公司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该笔收入可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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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4.我公司是渔业公司,在湖泊和水库内进行水产养殖并销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2点规定,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 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此,您公司渔业养殖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但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限制类项目,不得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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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5.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2014年度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部分工人,我公司支付给这部分工人的工资薪金应如何税前扣除?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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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6.我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由于商品过期造成的企业损失是采用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第三条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因此,你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果商品过期造成的损失,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可采用清单申报,无需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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