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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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分公司所得税由国税还是地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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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分公司所得税由国税还是地税管辖?
  问:我公司有一个分公司,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纳税申报,不知分公司的所得税是在国税局办理还是在地税局办理,如果在国税局办理是否有同总公司一并汇总清算并缴纳?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文件中没有提到成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从你的描述,我们认为:如果分公司在成立过程中,与总公司在注册资金、资产流向等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关系,属于新设立从无到有的企业,应按照文件规定:自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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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由于经营范围的扩大,或由于发展战略的需要经常出现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例如我们知睿财税的总公司在成都,如果后来又在重庆、贵州等地设立了分公司,那么分公司也就会涉及到所得税的问题。一般来讲,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公司,那分公司需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呢?可能有不少的企业主都有这样的疑问。今天知睿小编就尝试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
第一,总公司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公司,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需要就地缴纳。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分公司,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分公司,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总、分公司所得税不是根据各自的账面利润计算的,而是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然后由总、分公司根据分摊比例就地缴纳。计算涉及到的公式如下:
1、总公司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某分公司分摊税款=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该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公司应按照上年度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公司,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公司;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第三,对于所得税的预缴,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就地预缴。
由此可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公司,分公司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公司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公司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公司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公司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公司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以上就是知睿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分公司应该怎么交所得税的分享。大家如果有代理记账,企业注销,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方面的财税需求,欢迎通过www.zrcs888.com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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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_百度知道
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用总公司的资质,签订合同并开具外经证后,跨地区的经营,企业所得税是工程项目地交还是分公司注册地交
建筑公司有执照,独立核算的,就外经证上这个工程来说!企业所得税在那里交?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2)企业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提示】统一计算所得税款的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3)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薪酬总额/各分支机构薪酬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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