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证券公司开户好开户确认单怎么开

证券账户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开户代理机构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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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开户代理机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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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1、“一人多户”是什么意思?
“一人多户”就是一个人可以在多家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比如您在其他的证券公司开了股票账户(A股账户),同时也可以在佣金宝(国金证券)再开一个股票账户(A股账户)。
2、“一人多户”什么时候能做?在哪里可以办理?
您好!佣金宝已经支持“一人多户”:(1)若您在我公司从未开过户,可通过我公司佣金宝官网,点击【马上开户】-选择【App开户】或【微信开户】新开佣金宝账户,并新开沪A股票账户(沪A);同时也可以新开深A股票账户或者挂入原深A股票账户;(2)若您在我公司原本有佣金宝账户,但未开通上海股票账户(沪A)或上海股票账户(沪A)未指定到国金证券,您可以登录佣金宝App,点击进入我的界面,选择【业务办理】——【A股账户】栏目办理新开一个上海股票账户(沪A);同时也可以选择新开深A股票账户或者挂入原深A股票账户。
3、我原来在佣金宝只开了深圳账户,当时佣金是万二,那么我新开了上海账户之后,佣金是多少?
如果您当时开户时的佣金是万二,那么您的上海账户开出来之后,交易佣金依然是万二。
4、在佣金宝新开一个股票账户之后,创业板是不是还要重新开?
如果您在其他券商开通了创业板投资的权限,您可以登录佣金宝App,点击进入我的界面,选择【业务办理-创业板】,把您的创业板投资权限转签到我公司。如果您从未开通过创业板权限,目前您可以通过我公司营业部办理创业板权限开通手续。
5、要是在佣金宝新开股票账户,原来在其他证券公司股票账户绑定的银行卡还能不能用?
目前多数银行可以支持绑定多家证券公司股票账户,比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招商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广州银行等都支持一张卡绑定多家证券公司。(不支持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若您需要使用以上银行卡,可更换一张银行卡与我公司建立新的三方存管关系)。具体办理请以银行受理要求为准。
6、在佣金宝新开了股票账户之后,原来账户里的股票怎么办?
对于您原来上海股票账户(沪A)上的股票,请您先确认原账户与在我司开的沪A账户是否为同一账户号:(一)若原账号与在我司新开的沪A账户不是同一账号,您可以在原券商卖出股票后,将资金划转到原券商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卡,然后再将资金划转至佣金宝三方存管银行卡;(二)若您在我司开的沪A账户与原账户为同一账号,可以在原券商撤销指定交易,在我司办理指定交易即可。对于您原来深圳股票账户(深A)里面的股票,请您先确认原账户与在我司开的深A账户是否为同一账户号:(一)若原账号与在我司新开的深A账户不是同一账号,您可以在原券商卖出股票后,将资金划转到原券商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卡,然后再将资金划转至佣金宝三方存管银行卡;(二)若原账号与在我司开立的深A账户为同一账号,您可以办理深圳交易所股票(深A)转托管,将持有的股票从原券商转到您在我司的开户营业部。如需查询您在我司的开户营业部,请登录佣金宝APP,点击进入我的界面,选择【个人资料-开户营业部】查看。您也可以致电95310客服热线查询。附:佣金宝客户主要开户营业部席位号(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互联网证券分公司,席位号:39423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金碧路营业部,席位号:396175;(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营业部,席位号:397489;(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聚贤街证券营业部,席位号:003046。(提示:交易日9:30-11:30,13:00-15:00均可办理转托管。部分券商营业部系统未更新,可能显示上述席位号无效,但不影响办理转托管,您仍可要求对方办理,或拨打95310咨询。)
7、如何在交易终端进行沪A指定交易操作?
1、您可以自行登录全能行证券交易终端电脑版或国金太阳至强版,在“股票-其他交易-指定交易”操作。您也可以在国金太阳至强版,点“买入”,输入代码“799999”,股数“1”价格输“1”,完成指定交易。2、您还可以登录佣金宝App,点击进入我的界面,进入【业务办理】后选择【指定交易】,按照提示即可完成指定交易操作。
8、佣金宝佣金率从什么时候开始调整?之前开户的客户还享受万二交易佣金吗?
日零点,宝宝的“测试版推广期”已正式结束,在此之后新开户的亲们佣金率已调整为“万分之二点五”了;但是宝宝同时也承诺:在日零点之前已经开户的亲们,会按照我们此前的约定,未来交易依然实施“万分之二”的佣金率,并且继续享受宝宝提供的各种服务。
9、网上开户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网上开户前,需准备如下材料:一、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二、手机和银行卡,保持网络通畅,Wifi或4G环境下开户会快一些。
10、我已在其他券商开了股票账户,能否通过一人多户新开佣金宝账户,具体如何办理?
佣金宝支持“一人多户”,如果您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开了A股股票账户,您同样可以新开佣金宝账户,享受万2.5佣金率炒股。您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开立佣金宝账户:(一)通过电脑登录http://www.yongjinbao.com.cn,点击【马上开户】-选择【App开户】或【微信开户】,手机扫码后根据界面提示账户开立即可。(二)使用手机登录http://www.yongjinbao.com.cn,点击【马上开户】,下载佣金宝开户软件,安装到手机后,完成佣金宝账户开立。(三)微信关注公众号“佣金宝”,点击【微账户】-选择【我要开户】,完成佣金宝账户开立。(四)在App Store、豌豆荚、百度手机助手、应用宝、360手机助手等主流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下载“佣金宝开户”软件,安装到手机后打开,根据界面提示完成开户。
11、佣金宝开户是否有开户费?
目前(促销期内)“佣金宝”A股账户开户不收取任何费用。
12、网上有人说,必须开通QQ会员才能在佣金宝开户、每月10元会员费通过手机费划扣,是真的吗?
佣金宝用户不存在与QQ会员的绑定,因此也不会存在每月10元的会员费。产品所有收费,均会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告知客户,绝不会存在隐性扣费的风险,请佣金宝客户安心使用。
13、在其他券商已开户的老客户是否能成为佣金宝客户,享受万分之二点五的交易佣金率?
无论您是否在其他券商办理过开户,您都可以通过佣金宝网上开户成为我公司佣金宝客户,享受沪深A股、基金万分之二点五的交易佣金率(含经手费、证管费,不含上海市场过户费),证券交易印花税由交易所按国家税务标准代收。佣金宝对账户资产无任何限制要求,并提供网上交易、手机端委托、电话委托等交易方式。只要是佣金宝客户,一律享受万分之二点五交易佣金(含经手费、证管费,不含上海市场过户费)。
14、我在开户界面输入手机号码、点击“获取验证码”后,收不到验证码怎么办?
如果您是在手机开户时遇见上述情况,您可以在开户界面输入手机号码、点击“获取验证码”后,使用该手机号码拨打021-,系统将通过语音方式告知您验证码。
15、没有收到开户结果的通知短信怎么办?
如果您开户尚未成功,可以通过手机端进入开户界面,输入开户手机号获取验证码进入开户流程,完成后续开户步骤;如果已经开户成功,您可以通过佣金宝App,点击进入交易登录界面,选择【忘记资金账号】,输入您的姓名、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以及验证码,点击【提交信息】便可查询资金账号。如果还是查不到或确认已经开户成功,请咨询佣金宝App在线客服、QQ客服或拨打客服热线95310。
16、网上开户是否提供纸质开户确认单?
网上开户暂不提供纸质开户确认单。根据中登公司相关规则,我公司会通过证券交易终端、短信等多种途径向投资者反馈证券账户号码。
17、开户后属于哪个营业部?
亲开户后所属的营业部,可以登录佣金宝App,点击进入我的界面,选择【个人资料-开户营业部】查看。您也可以致电95310客服热线查询。需要提醒亲们的是,必须要到营业部办理的业务,国金证券全国所有营业部均可为您办理哦。
18、网上开户的结果什么时候可以告知?
如果您是在交易日上午9:30-15:00成功提交开户申请,则开户结果将在交易时间内实时反馈给您;如果您是在交易日上午0:00-9:30成功提交开户申请,则开户结果会在当日反馈给您;如果您是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15:00后成功提交开户申请,则开户结果会在下一交易日内反馈给您。
19、佣金宝开户支持哪些银行?
目前支持的银行包括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需要输入银行卡查询密码)、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和广州银行。特别提示:浦发银行一步式签约后,必须先通过银行端激活三方存管,才能通过券商端发起转账;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及日前签约的工商银行用户,一步式签约后,第一笔转账必须由银行端发起。
20、公安验证不通过怎么办?
一、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将通过向公安身份信息系统发起查询的方式对您的身份信息进行校验。如果您的身份证信息无法通过公安系统信息校验,我们的工作人员或开户系统将提醒您再次确认身份信息是否正确,并再次提交公安校验申请。 二、如果重复提交公安校验申请仍失败,可能您的身份信息在公安系统还未更新,请您前往发证机关进行查证,待处理完毕后再提交开户申请。
21、账户休眠了,能否在国金开户?
如果您的A股证券账户已经休眠,您可以选择2种方式完成开户:一、您可手机登录佣金宝官网http://www.yongjinbao.com.cn,下载佣金宝开户软件,安装至手机后,根据界面提示新开佣金宝账户,实现“一人多户”。享受万2.5佣金率炒股;二、您也可选择到国金证券全国任意营业部,或者其他券商任意证券营业部注销休眠账户,再至我公司网上开户页面选择新开户进行开户。
22、能不能开期货账户?
佣金宝开户暂不支持期货开户,如您需开通期货账户,请您联系国金期货进行咨询,咨询热线:400-682-1188
23、转销户费用可否报销?
非常抱歉,根据监管规定,您在其他券商办理转销户的费用,我公司暂不能报销。
24、佣金宝客户如何办理转销户?
必须要到营业部办理的业务,国金证券全国所有营业部均可为您办理,转销户业务也同样包含在内。
25、网上开户的客户可享受哪些特权?
您可享受沪深A股、基金万分之二点五(含经手费、证管费,不含上海市场过户费)的超低佣金特权,证券交易印花税由交易所按国家税务标准代收;网上开户后,您还可以参与佣金宝现金理财服务,使账户内闲置的现金通过申购货币基金获取一定的收益,从而提高闲置现金的利用率。
26、网上开户的过程有哪些?
您只需花简单几步即可完成整个开户过程。请您登录佣金宝官网http://www.yongjinbao.com.cn,点击“马上开户”选择“App开户"或“微信开户”,您只需进行身份验证、三方存管签约、交易密码设置等操作即可完成开户手续。
27、如何通过手机客户端进行自助开户?
通过佣金宝官网(http://www.yongjinbao.com.cn)点击“软件下载”或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佣金宝客户端手机版,即可进行开户和交易。
28、佣金宝手机开户对网络有什么要求?
开户过程中需要进行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操作,需要保持较快速度的网络通信,建议您在3G、4G或Wi-Fi的环境下进行手机开户将会更流畅。
29、手机开户支持哪些机型,对固件版本有什么要求?
手机开户支持iPhone及Android系统的手机;iPhone固件支持ios5.0及更高版本;Android固件支持4.0及更高版本。
30、视频见证等候时间过长怎么办?
在您进行视频见证的过程中,请先检查您的网络保持通畅,如若排队人数过多,请耐心等待勿切换手机进程以免错过客服接入。
31、佣金宝网上开户有时间要求吗?
佣金宝网上开户支持7*24小时受理开户申请,您可以随时提交开户申请。
32、佣金宝网上开户进度怎么查询?
您可以登录佣金宝官网http://www.yongjinbao.com.cn,点击“马上开户”,选择“App开户”或“微信开户”,进入开户页面后按提示输入您开户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在获取验证码后进入开户系统,即可看到您的开户进度。
33、我忘记了资金账号,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找回?
您可以进入佣金宝App,点击进入交易登录界面,选择【忘记资金账号】,按照提示输入个人信息通过验证后,即可在页面中查看到您的资金账号。
34、如何开通沪深开放式基金账户(即沪深TA账户)?
成功开户之后,请您下载并登录全能行证券交易终端电脑版,在"基金"功能菜单-“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在《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点击确认---“基金公司”选择98深市TA或者99沪市TA开户即可。
35、为什么要进行视频见证?
视频见证是为确保您的资产安全,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投资者网上开立中国登记公司股东账户还必须和证券公司网上开户见证人员通过网上视频进行实时视频见证,见证过程中见证人员将对您上传的证件资料和视频内容进行审核,并对见证视频进行录像。视频见证必须由您本人亲自办理。
36、佣金宝客户端手机版可以在哪些手机应用市场下载?
您可以在佣金宝官网【软件下载】栏目或通过以下手机市场下载佣金宝客户端。苹果系统的手机用户可以在App Store中搜索“佣金宝”下载iPhone版。安卓系统的手机用户可以在豌豆荚、360手机助手、应用宝、百度手机助手等主流手机应用市场中搜索“佣金宝”下载Android版。
37、国金证券营业部网点有哪些,分布在什么地方?佣金宝客户可以在什么时间去营业部现场办理业务?
我公司现有证券营业部网点分布详见:http://www.gjzq.com.cn/main/company-overview/sales-query.html ,另有多家证券营业部正在筹建中。佣金宝客户如需至我公司营业部现场办理业务:登记类业务需在交易时间内办理,其余业务可以在交易日早上9点至下午17点至营业部办理(深圳、岳池、蒲江营业部业务办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7:00)。
38、佣金宝后续业务包括哪些?如何办理?
39、如何将开放式基金转托管至国金证券?
40、如果我不炒股,是否可以仅将闲置资金参与现金理财?应该如何操作?
只要您选择货币基金进行理财,是否参与股票交易根据您的需求决定,股票交易与否不影响您参与的货币基金理财。具体操作可参考“佣金宝客户怎样参与金腾通货币基金”等问题。
41、指定交易已成功,为何查不到股票?
客户当天办理指定交易已成功,需要晚上清算完成后才能查询到从原券商转入的股票,但不影响客户当日卖出。
42、如何关注佣金宝官方微信?
佣金宝官方微信已经正式上线,您可以在微信中搜索微信名称“佣金宝”或者微信号“yjb0220”添加关注。您关注佣金宝官方微信并绑定资金账号后,可通过其实现理财收益便捷查询、现金理财份额快速取现及账户充值等服务。
43、中登新规“一人三户”,与以前有何不同?
日,中登公司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根据当时的规则,即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立多个A股账户和封闭式基金账户,其上限设定为20户。而根据日的新规,一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一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 B股账户。注意: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分别3个,且非注销状态的证券账户均算在内。
44、如果客户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过股票账户(包含已开立的证券账户有休眠的情况),还能在我司再次开户吗?
深圳市场,客户有唯一的、正常状态的深圳证券账户,则可通过网上开户系统挂入我公司资金账户,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若客户有多个、正常状态的深圳证券账户,还需通过”网上业务办理”功能,选择其中一个深圳证券账户挂入我公司资金账户,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若客户没有正常的深圳证券账户,则在中国结算允许的最多开立3个深圳证券账户的前提下,我公司将为客户新开深圳证券账户。上海市场,在中国结算允许的最多开立3个上海证券账户的前提下,我公司将为客户新开上海证券账户,若客户名下的上海证券账户已达到上限数量无法新开,则客户通过”网上业务办理”功能,根据已有账户的有效状态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上海证券账户挂入我公司资金账户。
45、新规施行后,客户原有的超过3个以上的账户怎么处理?
新规明确规定,对于日前自然人及普通机构投资者已开立的3户以上(不含3户,下同)同类证券账户,符合实名制开立及使用管理要求,且确有实际使用需要的,投资者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对于长期不使用的3户以上多开账户,中登公司将依规纳入休眠账户管理。
46、客户有3个以上沪A和深A账户,补开下挂老账户时选择的已经指定在其他券商的沪A账户,在我公司如何交易?
深A账户不存在指定交易,只要是正常状态的,均可在我公司使用;如果挂入了指定在其他券商的沪A账户,客户需要前往其他券商撤销指定,在我公司办理指定才能使用。
47、客户在我司已开过证券账户,是否还可以在我司再开立2个资金账户,分别存入资金进行证券交易?
不能新开资金账户,“一人三户”政策指的是证券账户,而非资金账户。目前,同一个客户原则上在我公司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每个资金账户下至多挂入一个同类证券账户。
48、如果资金股票在信用账户,其对应的普通账户会不会休眠?
休眠具体要求根据中国结算的要求执行,还没有具体要求。
49、如果在其他券商开立了证券账户,如何通过“一人三户”开立“佣金宝账户”?
方法依然很简单!亲根据自身情况一 一对照着来!一、若您在我公司从未开过户,且本人名下沪A账户<3个,您可以用手机登录佣金宝官网(记得是手机哦),开通佣金宝账户。二、若您在我公司从未开过户,但名下开立的沪A账户≥3个,则您需要:第一步:扫描上方二维码,开立佣金宝账户,新开或挂入深A账户。第二步:到某沪A账户原券商开户营业部撤指定、转托管。(若有沪A账户未指定的,则无需此步)具体办理以下两项内容:√撤销上海交易所(沪A)指定交易交易日9:30-11:30,13:00-15:00均可办理。请注意:撤销指定交易并不是注销股东卡√办理深圳交易所股票(深A)转托管(如账户内未持有深圳A股股票,可不办理此项内容)转托管过程中或需要您提供在我司的开户营业部及席位号,您可以致电95310客服热线查询。提示:交易日9:30-11:30,13:00-15:00均可办理转托管。部分券商营业部系统未更新,可能显示席位号无效,但不影响办理转托管,您仍可要求对方办理,或拨打95310咨询。第三步:将上海交易所(沪A)指定交易至国金证券登陆佣金宝APP,进入我的界面选择【业务办理】,选择已经在原券商撤销指定的账户下挂至国金证券。(要记得撤指定的沪A股东账号哦)三、若您在我佣金宝只开立了深A账户,但未开通上海股票账户(沪A)或上海股票账户(沪A)未指定到国金证券。您可以登录佣金宝APP,进入我的界面选择【业务办理】,根据界面提示,新开或下挂沪A股东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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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码通证券账户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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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中登发布《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各市场参与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结算配套起草了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现予发布,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实
施。实施之日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
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
管理业务指南》同步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 ............................. 11
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 ............................. 26
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 34
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 ............................. 48
第六章 休眠账户业务 ............................. 56
第七章 不合格账户业务............................ 59
第八章 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 65
第九章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 68
第十章 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 75
第十一章 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 79
第十二章 合伙人信息维护 .......................... 82
第十三章 新开户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 ................ 87
第十四章 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 91
第十五章 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 94
第十六章 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 98
附录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101
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106
附录 3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 113
附录 4 信息录入规范 ........................... 114
附录 5 开户办理确认单 ......................... 117
附录 6 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 118
附录 7 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 119
附录 8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 ............. 120
附录 9 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 ................. 121
附录 10 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 122
附录 11 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 123
附录 12 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24
附录 13 投资者开户身份信息复查数据接口 ......... 125
附录 14 开户代理机构接收下载数据文件操作说明 ... 132
附录 15 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 137
第一章 总 则
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
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
业务适用本指南。子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
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
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
公司、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
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
机构,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
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社会保
障基金投资组合、全国及地方社保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
立的证券投资产品有关账户业务适用中国结算《特殊机构及
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上述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
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本指南有关规定。
转融通及融资融券有关账户业务,中国结算《证券出借
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中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
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本指南有关规定。
开放式基金有关账户业务及基金业务参与人管理适用
中国结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
其他机构委托中国结算提供配号服务的账户业务参照
适用本指南,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适用中国结算《开户代理机构管
理业务指南》有关规定。
1.3【境内与境外投资者】本指南所称境内投资者,是
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
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合伙企
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
民,视同境内投资者管理。
本指南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合伙企业、
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
合伙企业、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
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本指南所称普通机构投资者,是指特殊机构以及依法设
立的产品以外的公司法人、机关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
法人机构,以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机
1.4【境内投资者开户资格】境内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
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
开户资格要求。
(1)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
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公
民)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
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
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2)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开立一
码通账户、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
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
他证券账户。
(3)普通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
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4)本条(1)、(2)、(3)项规定的各类主体申请开立
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5【境外投资者开户资格】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
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
开户资格要求。
(1)外国的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
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B股账
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的居民还可以申请开立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
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2)外国机构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的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
(3)本条(1)、(2)项规定的各类主体申请开立股转
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6【未成年人开户特殊规定】境内未成年人(不含境
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等原因需要开立证券账户的,
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核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开户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后,可以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未成
年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只能用于遗产继承和对证券资产的处
分等用途,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对其买入证券等
投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
未成年人因继承原因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还需提交被
继承人死亡证明、该未成年人与被继承人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经公证生效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证明该未成年人具有
合法继承关系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未成年人尚未办理第二
代居民身份证的,其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可使用户口簿、出
生证明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身份
证明材料,开户系统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录入第二
代居民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应当由其法定监护
人代为办理,法定监护人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1.7【机构投资者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机构投资者申
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提交的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为:
(1)境内法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
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经
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
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
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
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
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
表在授权书上签字);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机构投资者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董事
会或董事、主要股东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经
公证或认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能够证
明授权主体具有合法授权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公证或认
证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属中国居民的无需
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1.8【辅助证明材料】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
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特殊情况下中国结算及开户代理
机构有权要求业务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社会
保障卡等其他补充材料。
1.9【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要求】境内
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的,除我国
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办妥签证和
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
的其他申请材料(业务申请表除外)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认
证或公证: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
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
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
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
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
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
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香港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香
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澳门政府公证
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
(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澳门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澳门
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台湾地区的公
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
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台湾公
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
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同
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5)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
时提供经我国驻投资者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
公证的中文译本。
(6)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
申请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无须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翻译。境外
开户代理机构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接审核申请人相关
文件时,可在确保相关资料已被上一级代理机构严格审核并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代为填写业务申请表,申报至中国结
1.10【委托交易关系】本指南所称委托交易关系是指投
资者与证券公司建立沪市指定交易关系或建立深市、全国股
转市场证券托管关系,并申报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
沪市A股账户、境内自然人B股账户(C1账户)、沪市封
闭式基金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指定交易关系为准;沪市
QFII账户、RQFII账户、境外自然人及机构B股账户(C9账户)
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指定结算关系为准。
深市账户及股转系统账户委托交易关系判断以证券账
户使用信息为准。
1.11【一码通号码告知】在统一账户平台新接口上线后,
我公司将通过全体一码通账户资料、全体证券账户资料这两
个文件通知各证券公司其投资者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关联的
证券子账户以及关联关系确认情况。各证券公司应当以适当
方式告知投资者一码通账户号码及关联关系确认情况。
1.12【关键信息及非关键信息】本指南所称证券账户关
键信息是指证券账户信息中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信息,关键信息以外的其他证券账
户信息为非关键信息。
1.13【统一账户平台业务受理时间】除因系统升级维护
等特殊情况外,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对外服务时间为每个
自然日9:00—17:00(上线初期暂定为9:00—16:00)。
统一账户平台于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其办
理日为当日;统一账户平台于非工作日受理的证券账户业务
申请,其办理日为下一工作日。
1.14【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中国结算北京、上
海、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休
市日除外)9:00—11:30,13:30—15:00。
1.15【数据接口规范】与本指南配套的账户业务数据接
口规范另行发布。
1.16【指南解释权及修订】本指南由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中国结算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不定期更新本指
1.17【生效时间】本指南自日起施行,《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同步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
一、一般规定
2.1.1【受理机构】投资者应当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
券账户开立业务。
2.1.2【开户数量】同一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
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子账户。自然人投资者除
参与港股通交易可以开立多个沪市A股账户外,同一类别和
用途的证券账户只能开立一个。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
将另行通知。
在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前,开户代理机构在为投
资者开户前应当预先检查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情况,对于
不符合上述开立多户要求的投资者,不允许开立多户。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开户代理机构,中国结算将视情节
严重程度,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2.1.3【开户方式】开户代理机构可根据中国结算有关
规定采取临柜、见证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为自
然人、普通机构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开户代理机构还可以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采取网上
方式为自然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二、申请材料
2.2.1【境内自然人】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投资者因参与港股通交易开立多个沪市A股账户的,
还需提交满足参与港股通交易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2.2【境内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
台居民申请开立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
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办理开户业务时,还需
提交港澳台当地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
住宿登记证明表(或公安机关认可的同类证明文件)及复印
件等能够证明港、澳、台居民在大陆工作生活的书面证明材
料(需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2.2.3【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获得中国永久
居留资格的境外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4【境外自然人开立B股账户】境外自然人(含港、
澳、台居民)申请开户立B股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外护照,有境外其
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居民身
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5【境内法人】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制法人为工商营
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为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及
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为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
代码证,机关法人为机关法人成立批文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
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授权委
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6【境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
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附
录 3)(首次开户或合伙人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交);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
营业执照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以及组
织机构代码证;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
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
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证明)及复印件;
(4)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
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
(5)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
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
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
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
书上签字)。
2.2.7【境外机构】境外机构申请开立B股账户时,需提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
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
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
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
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
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
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
(3)经公证或认证的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等出具
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
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4)经公证或认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等能够证明授权主体具有合法授权资格的相关证明文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业务办理流程
2.3.1【开户申请】对于没有一码通账户的首次开户投
资者,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除一码通账户号
码外的全部信息,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时,还应当填写并提交《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
采集表》。
对于已有一码通账户再次申请开立子账户的投资者,应
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投资者三要素关键信息及
“证券账户开立”一栏中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勾选拟申请
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无需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
联系信息等内容。
投资者遗忘一码通账户号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键
信息协助投资者查询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告知投资者。
2.3.2【同时开立沪、深A股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A股
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一并开立沪、深A股账
户。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A股账户的除外。
2.3.3【开户材料审核重点】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
开户申请时,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
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户代理机
构在审核投资者申请材料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业务申请材料中记载
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证件
有效期截止日期、机构类别、资本属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信息等应与《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合伙企业等非法人
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填写的内容一致,核验业务申请材
料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投资
(2)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授权范围应当符合申请办
理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履行必要的
公证认证手续;《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填写的经办人、代
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业务申请材料保持一致;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含机构投资者组织机
构代码证)应在有效期内,不接受自然人使用第一代居民身
份证及本指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以外的证件办
(4)合伙企业填写的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名称”
一项应为企业全称,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
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忽略;
(5)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
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无需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
(6)开户代理机构应验证投资者填写手机号码的真实
性、准确性;
(7)开户代理机构应提醒投资者是否选择开通网络服
务功能,对于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投资者,指导其在《证
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予以注明并设置初始密码。
2.3.4【审核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
申请材料合格后,由经办人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上注明
“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
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
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为其办
理开户业务。
2.3.5【数据录入】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统
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本指南《投资者信息录入规
范》(附录 4)的相关要求录入开户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
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2.3.6【统一账户平台实时处理开户申请】中国结算收
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数据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权限、开户
证件类型、关联关系是否确认、开户数据合法性及有效性等
进行审核。
对于检查通过的开户申报数据,统一账户平台实时进行
配号处理,建立一码通账户、子账户间的关联关系,并将关
联关系标注为确认状态。
统一账户平台处理完毕后,将向开户代理机构实时反馈
开户结果,同时反馈配发的一码通账户及相应的子账户号码。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不予配号,并向开户
代理机构实时反馈开户失败原因。
2.3.7【开户失败后的处理】对于因开户代理机构数据
录入原因导致开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重新录入正确数
据后再次申报开户数据。
对于因投资者缺少合格A股账户而不能开立信用证券账
户等原因导致开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
及时向投资者说明失败原因及进一步的处理方式。
属于证券账户冒开情形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投资
者根据本指南规定的证券账户冒开业务流程予以处理。
对于因投资者关联关系未确认导致开户失败的,开户代
理机构应当协助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后,再次申报开户
2.3.8【开户代理机构反馈开户结果至投资者】开户代
理机构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发送的开户结果数据。对于开户成
功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适当
方式将一码通账户及相应的子账户号码反馈给投资者;投资
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
《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附录 5)。
四、证券账户冒开处理
2.4.1【受理机构】投资者发现并确认本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被他人冒用并已开立证券账户的,任何一家开户代理
机构均可受理投资者申请,向中国结算总部账户管理部申请
办理证券账户冒开处理手续。
2.4.2【冒开账户处理】投资者确认名下证券账户确属
冒开情形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查询统一账户平台中投资者
名下该证券账户信息,及时告知投资者该证券账户类型、号
码、状态、建立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等情况。
冒开账户符合证券账户注销条件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
要求投资者先申请注销后再重新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冒开账户因不符合证券账户注销条件而无法注销的,开
户代理机构应当经投资者确认后向中国结算总部账户管理
部申请对该证券账户进行冒开处理。
2.4.3【申请材料】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冒开业务,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
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
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
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
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材料;
(5)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
认证材料;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4.4【审核义务】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后,应当根据其
掌握的情况,通过查阅原始开户凭证等方式,对投资者申请
冒开的证券账户是否属于冒开情形进行认真核实;对于没有
相反证据证明该证券账户不属于冒开情形的,开户代理机构
应当依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冒开手续。
2.4.5【开户代理机构审核材料】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认
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通
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应当在《证券账户
业务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注明“已审核”
字样,签章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对于投资者业务申请材
料中的复印件,还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2.4.6【开户代理机构报送冒开业务申请】开户代理机
构应当向中国结算总部账户管理部邮寄上述投资者业务申
请材料。对于报送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开户代理机构还
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开户代理机构还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
办理该笔业务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4.7【中国结算处理冒开业务流程】中国结算按照以
下方式处理证券账户冒开业务申请:
(1)中国结算收到业务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
行处理并向开户代理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2)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报送的业务申请材料
后,对业务申请材料及冒开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同
时通知与该冒开证券账户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所有证券公
司,由其核查该账户是否存在违规开户或使用的情况。收到
核查通知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冒开证券账户实际
使用人的开户申请材料、开户采集头像等资料,确属冒开情
形的,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清理,采
取禁买、限制转托管、转指定等限制使用措施,督促实际使
用人尽快清理冒开证券账户,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书面报送中国结算。
(3)属于冒开情形的,中国结算进行证券账户冒开业
务处理,为冒开子账户代为新开一码通账户(名称为“原名
称(冒开)”),并将冒开子账户的关联关系转挂至冒开一码
通账户下。
(4)当A股账户或B股账户被标识为冒开账户后,该子
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沪市B转A账户、F97账户
以及中国结算规定的与该子账户对应的其他账户均一并标
识为冒开账户。
(5)中国结算处理成功后,将于业务处理日日终通过
统一账户平台向申报该笔业务的开户代理机构反馈处理结
(6)中国结算于业务处理日日终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将
处理结果发送给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所有证券公司。
2.4.8【其他规定】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时,冒开证券账
户的首次交易日期不纳入计算范围。
冒开证券账户不纳入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检查范围。
冒开证券账户不能配设信用证券账户。
五、其他规定
2.5.1【开户后可使用时间】证券账户开立后的次一交
易日可用于申报证券交易及非交易业务。
2.5.2【办理指定交易】投资者新开立的沪市A股账户及
沪市境内B股个人账户(C1账户)必须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
参与上海市场证券交易,沪市境外投资者B股账户(C9账户)
可不办理指定交易。
2.5.3【维护账户使用信息】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
指南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有关规定办理证券账户使用信
2.5.4【申报合伙企业信息】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
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后,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根据本指南
合伙人信息维护有关规定办理合伙人信息申报,其中应包含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信息。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证券账户在申报合伙人
信息后方可使用。
2.5.5【境外B股开户代理机构账户业务】对于境外B股
开户代理机构业务,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选择接入统一账户
平台或通过现有数据接口与通信系统办理B股相关业务。
境外B股开户代理机构采用接入统一账户平台,通过数
据接口实时办理开户业务的,按照本指南关于境内开户代理
机构开户有关规定办理。境外B股开户代理机构采用PROP系
统办理开户业务的,仍通过其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既有数
据接口申报开户数据,对于其中“信箱申报”的方式,延续
“日终处理”的模式;境外B股开户代理机构采用D-COM系统
办理开户业务的,仍通过其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既有数据
接口申报开户数据。
第三章 证券账户查询
一、一般规定
3.1.1【业务范围】证券账户查询业务包括:投资者证
券账户信息查询、证券账户开户情况查询、关键信息修改历
史查询及首次交易日期查询。
3.1.2【受理机构】投资者应当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
券账户查询业务。其中,投资者申请查询联系信息应当通过
与该证券账户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除联
系信息之外的其他证券账户信息以及证券账户开户情况查
询、关键信息修改历史查询、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投资者可
以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办理。
国家有权机关可到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
户查询业务,也可以到中国结算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3.1.3【办理方式】开户代理机构可根据本指南有关规
定采取临柜、见证、网络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
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临柜方式办理中国结算直接受理的证券
账户查询业务,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直接办理首次交易日
期查询等业务。
二、申请材料
3.2.1【业务申请一般规定】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查询
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
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本
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
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
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材料;
(5)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
3.2.2【其他规定】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除应当提交本指南3.2.1规定的业务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视
具体情况提交以下业务申请材料:
(1)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法定继承
人可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
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其他继承人
办理查询,还应当提交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
证的证明文件。
(2)持有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的,其
清算组、出资人或承继人等可以办理查询。其中,涉及清算
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
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加
盖公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
身份证明文件等;涉及承继人的,需提供法人资格丧失的证
明文件、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3)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
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等需要,办理中国结算负责管理
的证券账户查询业务,需要提交以下业务申请资料:协助查
询通知书或介绍信;两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律师查询需提供法院调查令和律师证。
上述要求出具的查询通知书、介绍信、法院调查令应当
注明需查询的内容和查询对象身份信息,查询个人资料需提
供证券账户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查
询机构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码或工商管理等机关登记的
机构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信息。
其他有权机关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的,除须提交
上述有关业务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其确属有权查
询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查询权限证明材料。
三、业务办理流程
3.3.1【查询申请】投资者申报一码通账户办理查询业
务的,可以查询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子账户
以及具有对应关系的所有其他账户的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
户号码、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修改历史及首次交易日期。
投资者申报子账户办理查询业务的,仅可以查询与该子
账户有关的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关键信
息修改历史及首次交易日期。
投资者申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及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办理查询业务的,与投资者申报一码通
账户的查询结果相同。
3.3.2【查询材料审核重点】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
查询申请时,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
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户代理机
构在审核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业务申请材料中记载
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证件
有效期截止日期、机构类别、资本属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信息等应与《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核验
业务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退
还投资者;
(2)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授权范围须符合申请办理
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还须履行必要的公证
认证手续;《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经办人、代办
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业务申请材料保持一致;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含机构投资者组织机
构代码证)应在有效期内,不接受自然人使用第一代居民身
份证及本指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以外的证件办
(4)合伙企业填写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名称”
一项应为企业全称,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
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忽略;
(5)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
者身份证明文件,无需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3.3.3【审核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
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
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
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
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
办理查询业务。
3.3.4【数据录入】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统
一账户平台规定数据接口规范》录入查询业务申报数据,并
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1)投资者查询证券账户开户情况时,开户代理机构
录入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可以查询到该投资者持有的一码
通账户和子账户对应的身份信息和账户管理信息;录入一码
通账户号码可以查询到该一码通账户下所有子账户对应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管理信息;录入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类
别可以查询相应子账户对应的身份信息和账户管理信息。(2)
投资者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开户代理机构录入一码通
账户号码或者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类别,可以查询投资
者身份信息、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账户注册资料。(3)投
资者查询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修改历史时,开户代理机构可以
录入一码通账户号码或者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类别,查
询投资者关键信息修改历史。(4)投资者查询首次交易日期
时,开户代理机构录入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或一码通账户号
码,可以查询该投资者所有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录入
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类别,可以查询到相应子账户的首
次交易日期。
3.3.5【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
数据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权限、数据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
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实时向开户代理机构
反馈查询结果。
3.3.6【反馈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反
馈的查询结果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适当方
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投资者。投资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附
四、其他规定
3.4.1【禁止查询清单】中国结算设置并维护禁止查询
清单,开户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以上方式查询列入禁止查询清
单的证券账户。
投资者一码通账户列入禁止查询范围的,该一码通账户
以及具有关联关系和对应关系的所有账户相关信息均无法
查询;投资者子账户属于禁止查询范围的,仅该子账户信息
无法查询。
3.4.2【批量查询】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统
一账户平台申请批量查询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投资者
证券账户信息。
3.4.3【关联关系及对应关系查询】开户代理机构可以
通过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情况查询功能查询投资者一码通
账户与子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机构委托中国结算
配号的其他账户的对应关系。
3.4.4【合伙人信息查询】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结
算统一账户平台申请查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信息。
3.4.5【资料核对】开户代理机构以及中国结算同意的
其他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子账户号码+子账
户类别查询其柜面系统与统一账户平台中投资者三项关键
信息是否匹配。如不匹配,统一账户平台反馈错误原因。
统一账户平台不向开户代理机构等提供列入禁止查询
清单的证券账户、已注销证券账户、不合格证券账户的账户
资料核对业务。
第四章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一、一般规定
4.1.1【受理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其具有委托交易
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或开立该证券账户的原开户代理机构
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尚未办理委托交易关系的,可
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4.1.2【使用一码通账户申报】投资者应当使用一码通
账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投资者遗忘其一码通账户
号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协助投资者查询一码
通账户号码,并告知投资者。
投资者申请变更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有效截止日期及注册地址)、
客户类别以及国籍或地区等身份信息,出生日期、性别、机
构类别、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
系信息时,一码通账户以及与其具有关联关系或对应关系账
户的有关信息同步变更。
4.1.3【变更情形】投资者证券账户以下信息发生变更
的,应当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1)自然人姓名、机构名称发生变化;
(2)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证件有效
期发生变化,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类型、号码及证件有效期发生变化;
(3)自然人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电子邮件等联系信
息发生变化,机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联系信息以及法人
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4)合伙企业或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名称、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企业类型、营业期限、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发生变化;
(5)未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投资者申请开通网络服务
功能或网络服务密码发生变化;
(6)其他证券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的。
4.1.4【关键信息双改】投资者同时申请变更证券账户
名称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含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两项或者前期已变更过其中一项信息想申请变更第二项信
息的(以下简称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变
更申请并完成初审后,应当通过邮寄或中国结算提供的远程
电子化业务受理方式将业务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结算北京、上
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
投资者前期已变更过证券账户名称或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中的一项信息,再次申请变更另一项信息的,无需重
复提交前期变更第一项信息时已提交的发证机关出具的变
更证明材料。
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至18位且符合身份证
号码升位规则的,不作为关键信息双改业务判断条件;投资
者变更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以及证券账户名称或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其中一项的,不属于关键信息双改业务。
4.1.5【办理方式】对于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以及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手机号码的变更,投资者应当通过临柜、
见证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办理。
对于其他非关键信息,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临柜、见证、
网络、电话等方式受理投资者申请,核实投资者身份后予以
二、申请材料
4.2.1【申请材料一般规定】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
信息变更业务,需提交: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
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本
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投资
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和号码变更时提供,
其中属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至18位且符合身
份证号码升位规则的无需提供);
(4)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
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
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证明材料;
(6)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
认证材料。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证券账户
信息变更业务,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创业投资企
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变更后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原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继任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继任委派书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时提
供);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录,涉及变更的合伙
人或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或投
资者变更时提供)。
4.2.2【因原开户代理机构录入错误需要变更】因原开
立该证券账户的开户代理机构在开户时录入证券账户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信息错误,致使投资者申请变更证券
账户信息的,投资者除提交本指南4.2.1条(1)、(2)、(4)、
(5)、(6)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原开户代理机构或其承继单位出具的《证券账户
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附录 7);
(2)证券账户内全部证券归属证明(对于初始认购的,
应当提供原始认购凭证或上市公司出具的股份认购证明等;
对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买入的,应当由买入证券公司出具买
入证明);
(3)人民法院生效的确权法律文书、公证机构的公证
书(应当载明证券账户及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归该业务申请人
证券账户及其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为零的,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申请注销该证券账户后,重新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4.2.3【主体资格丧失的变更申请材料】持有证券账户
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因继承证券资产需要变更证券账户
信息的,法定继承人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
系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其他继承人办理证券
账户信息变更的,还需提交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
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持有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的,因承继证
券资产需要变更证券账户信息的,其清算组、出资人或承继
人等可以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其中,涉及清算组(含合
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
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
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涉及出
资人的,需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加盖公章),
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
文件等;涉及承继人的,需提交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
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业务办理流程
4.3.1【审核重点】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证券账户
信息变更申请时,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户代
理机构在审核投资者申请材料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必须记载变更前和变更
后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有
改动或补充处需加盖发证机关更正章或与落款一致的印章,
如变更证明中未注明原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开户代理
机构还应当审核投资者原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外国自
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的,投资者身份变更
证明等业务申请材料应当按本指南的规定办理认证或公证;
(3)变更证明记载的变更前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与账户业务系统中证券账户信息一
致,变更后内容应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致,申请表填写内
容应与申请材料对应内容一致,核验业务申请材料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投资者;
(4)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授权范围须符合申请办理
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还须履行必要的公证
认证手续;《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经办人、代办
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业务申请材料显示的内容
保持一致;
(5)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含机构投资者组织机
构代码证)应在有效期内,不接受自然人使用第一代居民身
份证及本指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以外的其他证
件办理业务。
4.3.2【审核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
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证券账户业务申
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
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
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
办理变更业务。
4.3.3【数据录入】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统
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本指南《投资者信息录入规
范》(见附录 2)相关要求录入申报数据,并向中国结算统
一账户平台申报。
4.3.4【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数据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权限、关联关系
确认情况、数据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
统一账户平台处理完毕后,实时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数
据反馈给申报该业务的开户代理机构,反馈数据中包括变更
后的证券账户信息。对于除了联系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统一账户平台日终将变更数据发送至与该投资者任
一个子账户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其他开户代理机构。投资者
证券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国结算
发送的变更结果相应变更其柜面系统有关证券账户信息。投
资者资金账户关键信息与开户代理机构柜面系统证券账户
关键信息不一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联系投资者修改,
投资者未及时修改资金账户关键信息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
对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措施。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不予变更,并向开户
代理机构实时反馈失败原因。
4.3.5【失败后的处理】对于因开户代理机构数据录入
原因导致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重新录
入正确数据后重新申报。
对于因投资者同时申请变更证券账户名称和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含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两项或者前期
已变更过其中一项信息申请变更第二项信息导致变更失败
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南有关规定按照关键信息双
改业务处理流程报送中国结算办理。
对于因投资者证券账户关联关系未确认导致证券账户
关键信息变更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投资者办理关
联关系确认后,再次申报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数据。
4.3.6【反馈结果】开户代理机构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发
送的变更结果数据。对于变更成功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
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将变更结果反馈给投资
者;投资者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
者打印《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附录 8)。
四、其他规定
4.4.1【身份证号码升位】对于投资者证券账户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为15位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应资金账户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18位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且属于
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情况的,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慎尽责核实
投资者已留存的18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凭证电子化影像等
资料,确认15位身份证号码与18位身份证号码属同一人的,
无需投资者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即可办理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信息变更。
对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信息中投资者身份证号码为15
位,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信息中投资者身份证号码为18位,且
符合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规则的,证券公司应当联系投资者
或者翻阅留存的相关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申请材料,同步变更
投资者资金账户以及柜面系统证券账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确保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关键信息保持一致。
对于投资者身份证号码升位不符合正常升位规则的,开
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材料后,方可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4.4.2【录入不规范的信息变更】因开户代理机构录入
不规范等原因致使证券账户信息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中全角
半角、不可见字符、空格等不符合本指南《投资者信息录入
规范》(附录 2)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核查原始开户凭
证、电话联系投资者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后,主动更正相关
账户信息。
因账户业务系统字库原因导致在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
时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中的生僻字不能准确录入,后期字库升
级后可以准确录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核查原始开户凭
证、电话联系投资者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后主动更正相关账
4.4.3【列入禁止查询清单账户修改账户信息】列入禁
止查询清单的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变更证券账户信息的,
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临柜办理,也可以
通过开户代理机构提交业务申请,由开户代理机构比照关键
信息双改业务流程通过邮寄或中国结算提供的远程电子化
业务受理方式提交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
4.4.4【双改流程】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业务涉及关键信息双改的,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账户信息
变更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本
指南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应当在《证
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注明经
办人联系方式、开户代理机构编码,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或中国结算提供的远程电
子化受理方式将上述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提交中国结算北
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对于报送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
的,开户代理机构还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已审核、
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中国结算对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业务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审核合格的,中国结算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信
息变更,并将变更结果按照本指南有关规定发送给相关开户
代理机构。
4.4.5【国籍变更】对于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的,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视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后不再符合开户主体
条件的(如A股投资者将中国国籍变为外国国籍),开户代理
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清空证券后注销原证券账户;在投资者
未及时申请注销该证券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证
券账户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对投资者证券账户采取不予办理
新业务、限制证券买入等限制使用措施;自开户代理机构知
晓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之日起算3个月后投资者仍未
主动申请注销相应证券账户且该证券账户符合注销条件的,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主动注销该证券账户,并在注销成功后通
过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
(2)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后仍符合开户主体条
件的(如大陆居民变更为港澳台居民,且在大陆工作生活的),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比照本指南关于关键信息双改业务流程
报送中国结算办理,除应当提交本指南关于证券账户信息变
更有关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供证明投资者仍符合开立相关
账户开户主体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如中国大陆居民变更港
澳台居民的,应当比照港澳台居民开立A股账户开户申请材
料,提供在大陆工作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涉及境内开
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有关业务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本
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投资者提交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应当注明变更
前及变更后的国籍或地区,涉及到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变更的,还应当在《证券账
户业务申请表》中注明变更前及变更后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
4.4.6【证件类型变更】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中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类型需要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视具体情况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变更后符合相应账
户开户条件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依投资者申请为投资者办
理相应变更手续;投资者申请变更证件类型的同时涉及到投
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发生变更的,开户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南关于关键信息双改的有关流程报
送中国结算办理。
(2)属于因开户代理机构录入错误导致证券账户信息
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信息有误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
照本指南4.2.2条有关规定办理。
4.4.7【其他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
更,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开户代理机构在变更投资者证券账户关键信息的
同时,还应当同步更新投资者其他账户信息。机构投资者申
请变更全称的,应当同时依据变更后的全称变更简称;
(2)开户代理机构在录入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数据时,
对于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
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等信息空缺的,应当同时补全相应
第五章 证券账户注销
一、一般规定
5.1.1【受理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其具有委托交易
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尚未办理委托
交易关系的,可以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
可以通过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休眠账户注销。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异地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
务提供便利条件,所属各开户代理网点应当通柜受理投资者
账户注销业务申请,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后转交具有办理权
限的开户代理网点办理。
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该账户满足注销
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对投资者违反账户注
销规定而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提醒并核实投资者所申请注销的证
券账户是否满足注销条件,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投资者使用
注销账户申报交易。
5.1.2【注销条件】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应当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证券账户持有余额为零;
(2)不存在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未了结业务;
(3)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5.1.3【账户存在未了结业务的情形】本指南规定因账
户存在未了结业务而不能注销证券账户的情形为:
(1)证券账户存在对应的信用证券账户;
(2)证券账户已申报配股交易,尚未处理完毕;
(3)证券账户存在买断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交易、
质押式回购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质押、国债登记及国债期货
交割、融资融券及转融通等未了结业务;
(4)证券账户属于冻结状态,尚未解除冻结;
(5)证券账户存在已参与新股、基金申购,尚未处理
(6)证券账户存在其他在途权益或具有中国结算规定
的其他未交收、待交收、待处置业务等未了结业务情况。
5.1.4【申报注销账户范围】投资者可以申请注销一码
通账户,也可以单独申请注销子账户。投资者申请注销一码
通账户的,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及对应关系的所有
账户须均已注销。
5.1.5【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情形】发生下列情形的,证
券账户持有人、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
应当申请注销证券账户:
(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
(2)法人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依法被解散或
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的;
(3)产品到期或其他终止情形的;
(4)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5.1.6【被动注销情形】发生下列情形的,中国结算及
开户代理机构有权注销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
(1)不合格证券账户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当事人未
按要求注销的;
(2)发生本指南第5.1.5条规定情形,相关当事人未按
要求注销的;
(3)经中国证监会或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5.1.7【办理方式】开户代理机构可根据中国结算有关
规定采取临柜、见证、网络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
式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二、申请材料
5.2.1【业务申请一般规定】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
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
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本
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
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
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材料;
(5)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
认证材料。
5.2.2【业务申请其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投资者
申请注销证券账户,除应当提交本指南规定的业务申请材料
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法定继承
人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
效亲属关系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其他继承人
办理注销的,还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
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2)持有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的,其
清算组、出资人或承继人等应当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其
中,涉及清算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
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
份证及复印件;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出具的
出资证明(需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等;涉及承继人的,需提供
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
三、业务办理流程
5.3.1【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投资者申请注销一码通账
户的,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勾选注销一码通账
户,并填写一码通账户号码。投资者仅申请注销子账户的,
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勾选注销相应的子账户,
并填写子账户号码。
5.3.2【销户材料审核重点】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
证券账户注销申请时,应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户代
理机构在审核投资者申请材料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
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三项关键信息应与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一致,核验业务申请材
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投资者;
(2)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授权范围须符合申请办理
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还须履行必要的公证
认证手续;《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经办人、代办
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业务申请材料显示的内容
保持一致。
5.3.3【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
资者业务申请材料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证券
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章,同时加盖
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
投资者业务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
要求投资者补齐相关合法有效的业务申请材料后,方可为其
办理销户业务。
5.3.4【数据录入】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统
一账户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录入销户申报数据,并
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5.3.5【实时处理】中国结算收到开户代理机构申报的
证券账户注销数据后,对开户代理网点权限、证券账户是否
满足注销条件、证券账户信息一致性、数据合法性及有效性
等进行审核。
统一账户平台处理完毕后,实时将证券账户注销处理结
果反馈给申报的开户代理机构。统一账户平台日终向与被注
销账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其他开户代理机构发送证券账户
注销信息,仅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的,仅向申报业务的开户
代理机构反馈。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统一账户平台向开户代理机构实时
反馈失败原因。
5.3.6【销户失败后的处理】对于因开户代理机构数据
录入原因导致销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重新录入正确数
据后再次申报销户。
对于因投资者一码通账户下存在未注销账户而导致注
销一码通账户失败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申请注
销所有与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或对应关系的账户后,再
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
对于因投资者申请注销的A股账户存在对应的未注销信
用证券账户而导致无法注销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资
者先行注销对应的信用证券账户后,再申请注销该A股账户。
对于因投资者申请注销的子账户存在证券余额或申请
注销当日存在在途权益等未了结业务而导致无法注销的,开
户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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