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老师考察期小时工可以随时辞职吗提出辞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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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试用期可以暑假期间辞职吗?学校没上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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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试用期是可以暑假期间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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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编教师,近日提出辞职,校方拿出去年签的合同,上面写了五年服务期,不满一年赔一万
天津&07-08 12:10&&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4)
我是一名在编教师,近日提出辞职,校方拿出去年签的合同,上面写了五年服务期,不满一年赔一万。现在学校让我交4万违约金,否则不办理手续。请问,这个违约金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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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您是否接收单位有偿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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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没有特别提供费用培训并且约定具体的期限,你辞职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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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的!
我不支付违约金,学校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接下来我该申请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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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果不同意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有需要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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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56866在编教师经常问的7大法律问题
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法律去平衡行业内的关系,对于我们教师行业,当然也有用以保护我们利益的条款。小编今天想说说在编教师们常会问的一些问题,大家也都了解一下,在关键时刻合法维护自身利益!
在编教师和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可能会引起老师的反感和不满,但是我还是要如实回答。在编教师和学校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人事(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关于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内容,是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除此之外是适用。但是,明确了有关“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内容”不适用后,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呢?所以,都懂的。
也许有的人会说,教师就不是劳动者吗,怎么就不适用呢?我只能回答广义的“劳动者”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不一样的。教师是劳动者,但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有的人有不同意见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事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是什么意思?请注意,法条中是说“建立劳动关系”的,不是说建立“人事(聘用)关系”的,所以在适用范围中并没有纳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怎么理解?
这是一个好问题,尤其是对专业人士来讲更感兴趣。先来看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是怎么说的?“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这个条款确实是对事业编制人员保护的兜底条款。但是,法条中也说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哪些属于“国务院另有规定” 呢?原人事部对此有明确的函复(国人厅函[号):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在编教师辞职,只要提前30天提出就可以,还是需要得到学校的同意?
回答这个问题先要做个说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在编教师来讲,并不是这样的。
首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请注意“但是”的内容。也就是说,在编教师能否提前30天辞职成功,取决于和学校是否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只要提前30天即可。如果有约定,则要按照约定履行。(所以说,一概认为只要提前30天就可辞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4号)均规定,除了受聘人员在在试用期内、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也就是说在日之前,学校如果不同意在编教师离职的,要6个月后再次提出才可以(有点类似离婚规定)。
再次,对目前履行的聘用合同是日之前签订的,到底如何适用的问题?关键看双方的聘用合同内容中有无具体明确上述内容,如果只是说根据国办发[2002]35号和沪府发[2003]4号规定执行,应该理解为没有另行约定。但是,如果把国办发[2002]35号和沪府发[2003]4号规定的“离职需要协商一致,未协商一致需要6个月以后再次提出”的内容放在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中,这就是双方的约定内容,属于“另行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最后,基于教育系统教师岗位的特殊性,学校一般都会约定提前辞职的时间要远远超过30天,约定提前一个学期或提前6个月的比较多。从保护学校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从教师角度出发,也相当郁闷,一般在编教师要离职,跨区域的入编要再考试,考试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又不敢离职,考试结果出来后提出离职学校又不同意。这种情况非常多,如果兼顾学校和教师的利益,值得教育主管部门重视。
在编教师在学校连续签订2次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能够要求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签合同能否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问题,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内容,前面已经详细回答了适用范围的问题,不再赘述,即不可以。
另外,对于在编教师来讲,也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说法,应叫做“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也就是要满足“双10”规定才可以。
按日之前的规定如果符合“连续工作满25年”的,也可以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日之后,只有这一种法定订立情形了,即满足“双10”条件。
在编教师年度考核合格,聘用合同期满的,学校可以单方面不续聘吗?
这是一个残酷的问题,最好不要发生,因为答案是可以。聘用合同期满,无论对教师还是学校而言,都有选择续签还是不续签的自由,确实有点“任性”。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规定考核合格或者优秀,学校就一定要续聘,考核结果是一个参考因素而已(考核优秀的教师,主要是自己不续签)。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编教师没有“铁饭碗”。当然,从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学校对考核合格的教师应尽量续签合同,留在人才,履行社会责任。
学校不与在编教师续签聘用合同,在编教师有补偿吗?
这是一个更加残酷的问题,非常遗憾,没有补偿。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支付。
但是,学校和在编教师不续签聘用合同,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和大家一样,都觉得不太合理)。理由就是国人厅函[号明确,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或终止的内容适用国办发〔2002〕35号和沪府发[2003]4号的规定,而国办发〔2002〕35号和沪府发[2003]4号中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未包括到期终止这一类(您不认同我这一说法,我能理解,请您随便上网检索一下案例,就知道我说的没错)。
确实,如果公办学校使用了一名非编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到期后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编教师却没有,有点不太公平。但目前的司法实践就是这样,这需要呼吁通过修改立法来解决。
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没续签聘用合同但继续使用的,在职教师能否主张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重要的事情说一遍就够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啊,没有双倍工资。但在编教师的权利还是保护的,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规定,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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