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和诺医疗美容医疗美容门诊部怎么样,正规吗

北京东方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简称:东方瑞丽)是一家以医生技术为特色、以人为本的综合性医疗美容机构,是卫生部门批准成立;由鼻整形医生王军主任亲诊,曹建军主任、鼻整形医生时间医师等组成的诊疗团队,建立医者本位的全新塑美模式,倡导医疗美容名医化高品质。管理制度北京东方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摒弃了医生聘任制的管理模式,以医生引领科室,实现了专科医生亲诊,技术专业、风险可控、服务高质等多方保障。开设科室下设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等常规科室。先进技术为求达到超出顾客期望的美丽效果,在不断引进国外成熟先进整形技术的同时,还在不断引进国际先进的医疗整形设备,例如:美国体外超声吸脂机、瑞士共振吸脂机、意大利电子吸脂机、韩国脸形磨骨机、日本高端内窥镜系列设备、美国 BEYOND 冷光牙齿美白仪、意大利 MOCOM“B 级 ” 等先进仪器。服务理念北京东方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始终以医疗技术为核心竞争力,以人文本的服务理念——让美不在遥不可及!为顾客打造全方位、一站式的身心美化之旅。未来展望未来,北京东方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将以专业、贴心、标准、透明化的模式拓展美丽事业格局,为越来越多的求美者成就梦想,点靓人生。
暂无特惠活动
医院类型:民营医疗美容门诊部
成立时间:2014年
医生人数:
擅长项目:
入驻时间: 14:47:55
微信咨询:meijiazx1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3号302、303室(地铁10号线苏州街站西北10米)
营业时间:9:00-18:00
责任编辑:潱心
美佳网创立于2013年,是一家致力于用科技的方式帮助爱美女性健康变美的公司,美佳美容源于德国,于2016年引进中国,是一家女性轻美品牌,也是一家轻医美互联网连锁培训机构和美容机构。“轻美”意味着微整形轻松般的解决美丽问题,也意味着价格适中轻奢般的美丽体验。凭借先进的管理体系、高端的美容设备、标准化的美容服务,美佳志在打造“科技、精准、时尚、服务”四大核心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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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俯大医疗美容门诊部?正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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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有很多人发帖可以去北京整形医院吧(贴吧)很多接受治疗过的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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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输入错误,请重新输入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孟倩与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等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孟倩,女。委托代理人王伟香,律师。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7号1幢。法定代表人唐焕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思佳,女,日出生,法务部助理。委托代理人刘晨曦,女,日出生,职员。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6室。法定代表人陈金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子潇,律师。原告孟倩(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北京美莱)、被告(以下简称上海美莱,与北京美莱合称二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伟香,北京美莱委托代理人黄思佳、刘晨曦以及上海美莱委托代理人李子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方在其运营的网站www.bjmylike.com中刊登了文章“解析自身脂肪移植丰胸优缺点”、“不适合脂肪移植丰胸的几类人”、“乳头缩小让乳房更加妩媚”、“乳头变大的原因是什么?”、“乳晕大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有腋臭怎么办?选择美莱腋臭祛除术”、“吸脂最好的医院美莱吸脂术打造中国好身材”、“腹部吸脂手术轻松成就小蛮腰”。被告方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原告系国内著名演员、模特,2008年因拍摄“婷美内衣”广告在八大卫视同时播出成为风靡一时的婷美广告女。2009年单曲《傻啦啦D》荣获“新锐音乐奖”,成为2009年度各大榜单的冠军歌曲。2010年全新大碟《当你牵着我的手》再次引爆华语流行乐坛,备受媒体关注与歌迷的爱戴。一直以来,原告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方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的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方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网页的内容,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类似的手术,甚至误以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过此类手术,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原告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负连带责任:1、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网站www.bjmylike.com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2、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共计15万元;3、承担公证费1000元和其他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共计1000元(具体各项数额未细分)。北京美莱辩称:第一,北京美莱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最后一页显示,涉案网站主办单位为上海美莱,我公司在2013年3月左右与上海美莱进行交接,之后也立即删除了涉案照片。第二,原告不是适格主体,从原告提交的四张涉案图片来看,我公司难以辨认其是否确为原告本人,事实上任何人,即使是认识原告的人都不能辨认这几张照片上的到底为何人,其与原告微博上的官方头像图片也有一定差距。原告如果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这一点,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海美莱辩称:除同意北京美莱意见外,我公司补充以下意见:第一、暂且不论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仅就涉案网页而言,仅有部分网页可能侵犯原告肖像权,但情节极其轻微,其余部分网页并未侵犯原告肖像权。对于可能构成侵权的五个网页而言(包括“乳头缩小让乳房更加娇媚”、“乳头变大的原因是什么”、“有腋臭怎么办?选择美莱腋臭祛除术”、“吸脂最好的医院美莱吸脂术打造中国好身材”,“腹部吸脂手术轻松成就小蛮腰”),侵权情节极其轻微。从五张网页的情况上来看,网页制作者在主观上可能仅仅是为了网页美观、完整、不单调而配上涉案图片,是为了向浏览者告知美丽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原告名气确实比较小,影响也较小,制作者不可能有选取明星照片来提升网页人气、吸引受众的故意,如果确实是故意想要吸引浏览者,应该配上更具名气的明星照,而非原告的照片;因此,涉案网页体现的主观过失十分轻微。这五个网页的违法性极小,因其营利性目的体现的并不明显。文章大部分内容皆为医学常识,以文化教育为主要目的,并非营利目的。不能因为个别的文字而忽视整篇文章的科学教育目的,更不能因为网页两侧小小的咨询窗口等而认定该网页为营利性内容。涉案行为时间短(日至2013年3月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网站管理交接时期),该网页在交接时期就已经撤下,总浏览量极小。再者,原告名气较小,作为“艺人”却鲜少有人知晓,其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影响范围小,综合商业价值小,即便网站制作者当时使用了她的图片,其获利也相应极小,因此侵权损害后果小。其余三个涉案网页(“解析自身脂肪移植丰胸优缺点”、“不适合脂肪移植丰胸的几类人”、“乳晕大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并不构成侵权,涉案文章为科普性文章,是医学常识的普及,以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为目的,通篇未提及美莱整形项目或是有任何对我单位技术或产品的宣传,因此不具有营利目的。第二,暂且不论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仅就涉案行为而言,我公司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名誉权遭到了何种损害,即无法证明众人误解其接受过整形或是为我公司代言,也无法证明其社会综合评价因此而有所降低。事实上,涉案网页通篇未提及原告姓名,亦没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们认为原告曾接受相关整形治疗或者曾在被告处接受过治疗。原告的社会综合评价并未因此降低,事实上,原告的社会形象因其大胆言论而颇受争议。第三,原告的损失赔偿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其无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实际上原告也没有任何损失;其次,原告的商业价值小,涉案行为时间极短,影响到的受众范围极小,即使我公司获利,其获利程度也是极小的,更何况我公司根本无获利。对于原告的精神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而本案中,原告并未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做出(2012)京公明内民证字第1467号《公证书》,证明登陆域名为“www.bjmylike.com”的网站,进入其中若干页面,看到有标题分别为《解析自身脂肪移植丰胸优缺点》、《不适合脂肪移植丰胸的几类人》、《乳头缩小让乳房更加妩媚》、《乳头变大的原因是什么?》、《乳晕大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有腋臭怎么办?选择美莱腋臭祛除术》、《吸脂最好的医院美莱吸脂术打造中国好身材》、《腹部吸脂手术轻松成就小蛮腰》的文章八篇。该八篇文章中各附有女性全身或半身像配图一张(分属四张人物照片),与原告另行提交的以“孟茜”在百度图片搜索中的照片四张一致。涉案网页同时显示有“北京美莱医疗美容机构”、“整形美容、皮肤美容、无创美容、口腔美容、中医美容”、“接通免费电话”、“QQ咨询”、“整形美容全项目8.8折”、“美丽热线”、“专家预约”、“在线医生咨询”、“经典项目(包括美莱四维动感丰胸、美莱3D美鼻雕塑、美莱360°青春抗衰老、美人鱼纤体术、CAL自体活细胞丰胸、光量子动力美肤祛斑、美莱电眼成型术、无痕塑颜瓜子脸)”等链接,以及“”和“**********”的电话号码。为此,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北京美莱称公证书的制作违反法律程序,但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交其向北京市公证协会举报的相关证据。查,日,霸州市城区中原商厦(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艺员商业活动合同》,约定:“甲方邀请乙方艺人孟倩,艺名孟茜(身份证号码:×××)参加甲方定于日10点在河北霸州市举办的中原商厦开业商业活动,甲方向乙方支付出席活动总费用(税后实收款)贰拾万元。”二被告均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再查,《公证书》中域名为“www.bjmylike.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上海美莱,审核通过时间为日;庭审中,北京美莱提交ICP/IP地址/域名信息系统查询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查询结果显示,其主办单位名称为北京美莱,审核通过时间为日,但同时原告表示认可二被告主张的涉案网站实际于2013年3月交接。庭审中,二被告称已将涉案照片删除,原告予以认可,但二被告未就照片删除的具体时间举证。就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原告均未举证。上述事实,有照片、《公证书》、发票、网站查询截图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二被告认可原告曾以本名“孟倩”以及艺名“孟茜”签订商业合同,应视为二被告对“孟茜”与原告系同一人的认可。从原告提交的以“孟茜”在网络上搜索照片可见,二被告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发布的八篇文章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的照片;而从八篇文章的标题和内容看,系对北京美莱美容整形项目进行的宣传和推广,具有营利目的,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二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相关文章涉及“吸脂塑身”、“乳房美容”等美容医疗项目,其使用行为容易使受众误以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应的治疗修复,故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现原告认可二被告已将照片删除,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礼道歉的形式,本院将综合考虑二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予以决定。关于经济损失,原告系演艺行业从业人员,其肖像较之常人更具经济价值,但二被告使用的原告网络公开的照片,网页上并未注明原告系其代言人,使用的方式也并不足以让公众误认为原告系北京美莱美容整形医疗项目的代言人,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肖像的经济价值、二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时间、二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的获利等因素,酌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在涉及美容整形的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有精神损害,原告可以据此要求二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依据二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文章的内容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鉴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原告采取公证途径保存证据,并由此产生了公证费用,应视为其正常维权的合理开销,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并由侵权责任人负担。就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原告均未举证,本院不予支持。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经营者。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所载明的经营者不一致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可以认定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所载明的经营者为共同经营者。本案中,尽管涉案网页中宣传的均系北京美莱,但上海美莱在原告取证阶段仍是涉案网站的主办方,且现二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双方交接的具体时间以及侵权照片删除时间与涉案网站交接时间先后关系,故二被告应负连带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被告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域名www.bjmylike.com)上发布声明向原告孟倩致歉,所发布声明需于发布前送交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倩经济损失四万元。三、被告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倩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四、被告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倩公证费一千元。五、驳回原告孟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孟倩负担3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5元(原告孟倩已交纳,被告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孟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丹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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