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证据只有微信截屏快捷键,是否只是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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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律师以案说法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记者 段伟朵&nbsp&nbsp&nbsp&nbsp核心提示|“用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当证据?这姑娘的2000元讨不回来了……”连日来,一则失败诉讼引发的讨论文章在河南多家法院的公号上转载,提醒市民微信转账借钱需谨慎。现在,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当享受科技带来的便捷之际,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您是否留意过?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诸多与微信记录有关的案件,并邀请律师说法,看看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nbsp&nbsp&nbsp&nbsp案例&nbsp&nbsp&nbsp&nbsp微信转账截屏当借钱凭证,姑娘“悲剧”了&nbsp&nbsp&nbsp&nbsp这则被“刷屏”的案例,内容很简单。当事人小琳的做法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很多年轻人都是如此,估计看后很多人会惊呼“我也这样干过”!&nbsp&nbsp&nbsp&nbsp浙江象山的小琳认识了一名快递小哥,二人关系不错,小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小哥2000元后,小哥不仅没还,还消失不见了。小琳保存了两人的转账截屏,但原始记录可能已删除,未能提供给法庭。小琳仅出具一张截图复印件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小哥还款,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nbsp&nbsp&nbsp&nbsp小琳伤心了,网友转疯了。不少人认为微信转账有记录可循,就认为是借钱最可靠的凭证,咋还不管用了?&nbsp&nbsp&nbsp&nbsp“微信转账记录并非不能作为证据,而是这个案子具有偶然性。”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介绍说,首先,小琳提供的是截屏复印件而非原始记录,法院对于复印件是不予认可的;其次,小琳转账页面仅显示了快递小哥的网名,而非其本名,法庭无法确定这个网名是快递小哥本人。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却不能孤证定案,所以小琳的诉讼请求才会被驳回。&nbsp&nbsp&nbsp&nbsp另案&nbsp&nbsp&nbsp&nbsp闺蜜因借钱闹翻,微信转账记录证清白&nbsp&nbsp&nbsp&nbsp目前,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类似的案例,郑州市之前也发生过,与小琳不同的是,在这个案例中,微信转账记录成为胜诉的重要凭证。&nbsp&nbsp&nbsp&nbsp居住在郑州市金水区的小雨(化名)和小丽(化名)曾经是好朋友。由于手头紧张,小丽曾向小雨借过钱,小雨也很大方,直接把银行卡和密码告诉小丽,让她自己取钱。问题来了,小雨认为小丽前后共借了7000元,一直不还;小丽却表示,只借了4000元,且已经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偿还。&nbsp&nbsp&nbsp&nbsp随后,郑州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本是朋友关系,对于借款4000元予以认定。但被告于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5500元,并主张已经还清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该5500元系双方其他经济往来,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小丽的还款说法,驳回了小雨的诉求。&nbsp&nbsp&nbsp&nbsp说法&nbsp&nbsp&nbsp&nbsp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nbsp&nbsp&nbsp&nbsp张波介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nbsp&nbsp&nbsp&nbsp“不过,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还取决于两个前提。”张波介绍,第一个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第二要保证微信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四个途径。“第二个案例中,双方当事人都自认是本人使用的微信。”&nbsp&nbsp&nbsp&nbsp对于完整性,张波介绍,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nbsp&nbsp&nbsp&nbsp张波提醒,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因此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微信转账不怕要不回,但要记住3个要点,第一明确身份,别用网名要用实名标注并在转账之前再次确定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别省事,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在此之外,如果能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就更加稳操胜券。”&nbsp&nbsp&nbsp&nbsp延伸&nbsp&nbsp&nbsp&nbsp微信证据用处广泛&nbsp&nbsp&nbsp&nbsp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微信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不仅仅局限微信支付,在一些离婚纠纷、劳务纠纷、借贷纠纷等案件中,微信记录也可作为证据递交法庭。&nbsp&nbsp&nbsp&nbsp案例1&nbsp&nbsp&nbsp&nbsp借钱不还?微信对账、催款记录可以帮忙要回来&nbsp&nbsp&nbsp&nbsp郑州市的王女士与张女士原是朋友,2015年下半年,张女士以家里老人住院为由,借用王女士信用卡先后刷卡1万余元。但一直没有归还。当年9月至10月,王女士先后8次通过短信、微信方式与张女士对账、催款。最终两人对簿公堂。&nbsp&nbsp&nbsp&nbsp法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原告所提交的其与被告的微信记录能证明被告张女士拖欠王女士1万余元借款本金没有归还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王女士1万余元及利息。&nbsp&nbsp&nbsp&nbsp案例2&nbsp&nbsp&nbsp&nbsp感情不和要离婚?微信记录成凭证&nbsp&nbsp&nbsp&nbsp目前,离婚率不断升高。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中,不乏一些拿出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实两人感情破裂的。&nbsp&nbsp&nbsp&nbsp方先生和夏女士1999年在河南省平舆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但夏女士认为,双方婚后经常发生口角,丈夫性情越来越古怪,行为越来越偏激,多次通过短信、微信向她及她的朋友发表“同归于尽”的危险言论。夏女士认为夫妻缘分到了尽头,带着双方短信及微信截屏5页,作为证据来到法院起诉离婚。&nbsp&nbsp&nbsp&nbsp夏女士的证据是为了证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可挽回。然而,丈夫方先生也提供了两人感情好转时期的相关记录。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没有判决离婚,并提醒夫妇俩,在夫妻双方平时的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都在所难免,面对问题、矛盾时,双方应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夫妻感情和好、家庭和睦还是有一定希望的。&nbsp&nbsp&nbsp&nbsp案例3&nbsp&nbsp&nbsp&nbsp劳动报酬被克扣,“临时工”和公司都出具微信记录作证&nbsp&nbsp&nbsp&nbsp家住荥阳市的牛女士3年前到一家文化公司应聘。工作半年,拿到的工资极低,她见公司总是不签合同,便决定离开,但公司却以工作中出错为由,扣了她最后一个月工资。法庭上,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包括视频、音频、工作手册、账目明细及微信记录。&nbsp&nbsp&nbsp&nbsp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到被告处实际工作6个月余,双方存在真实劳动关系。被告作为用工单位扣除一个月试用期外,应当及时与作为劳动者的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即时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几个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8510元。此外,原告自行辞职,被告未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1617元,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该公司给付牛女士近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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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律师以案说法
日 08:11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记者 段伟朵&nbsp&nbsp&nbsp&nbsp核心提示|“用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当证据?这姑娘的2000元讨不回来了……”连日来,一则失败诉讼引发的讨论文章在河南多家法院的公号上转载,提醒市民微信转账借钱需谨慎。现在,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当享受科技带来的便捷之际,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您是否留意过?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诸多与微信记录有关的案件,并邀请律师说法,看看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nbsp&nbsp&nbsp&nbsp案例&nbsp&nbsp&nbsp&nbsp微信转账截屏当借钱凭证,姑娘“悲剧”了&nbsp&nbsp&nbsp&nbsp这则被“刷屏”的案例,内容很简单。当事人小琳的做法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很多年轻人都是如此,估计看后很多人会惊呼“我也这样干过”!&nbsp&nbsp&nbsp&nbsp浙江象山的小琳认识了一名快递小哥,二人关系不错,小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小哥2000元后,小哥不仅没还,还消失不见了。小琳保存了两人的转账截屏,但原始记录可能已删除,未能提供给法庭。小琳仅出具一张截图复印件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小哥还款,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nbsp&nbsp&nbsp&nbsp小琳伤心了,网友转疯了。不少人认为微信转账有记录可循,就认为是借钱最可靠的凭证,咋还不管用了?&nbsp&nbsp&nbsp&nbsp“微信转账记录并非不能作为证据,而是这个案子具有偶然性。”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介绍说,首先,小琳提供的是截屏复印件而非原始记录,法院对于复印件是不予认可的;其次,小琳转账页面仅显示了快递小哥的网名,而非其本名,法庭无法确定这个网名是快递小哥本人。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却不能孤证定案,所以小琳的诉讼请求才会被驳回。&nbsp&nbsp&nbsp&nbsp另案&nbsp&nbsp&nbsp&nbsp闺蜜因借钱闹翻,微信转账记录证清白&nbsp&nbsp&nbsp&nbsp目前,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类似的案例,郑州市之前也发生过,与小琳不同的是,在这个案例中,微信转账记录成为胜诉的重要凭证。&nbsp&nbsp&nbsp&nbsp居住在郑州市金水区的小雨(化名)和小丽(化名)曾经是好朋友。由于手头紧张,小丽曾向小雨借过钱,小雨也很大方,直接把银行卡和密码告诉小丽,让她自己取钱。问题来了,小雨认为小丽前后共借了7000元,一直不还;小丽却表示,只借了4000元,且已经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偿还。&nbsp&nbsp&nbsp&nbsp随后,郑州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本是朋友关系,对于借款4000元予以认定。但被告于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5500元,并主张已经还清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该5500元系双方其他经济往来,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小丽的还款说法,驳回了小雨的诉求。&nbsp&nbsp&nbsp&nbsp说法&nbsp&nbsp&nbsp&nbsp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nbsp&nbsp&nbsp&nbsp张波介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nbsp&nbsp&nbsp&nbsp“不过,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还取决于两个前提。”张波介绍,第一个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第二要保证微信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四个途径。“第二个案例中,双方当事人都自认是本人使用的微信。”&nbsp&nbsp&nbsp&nbsp对于完整性,张波介绍,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nbsp&nbsp&nbsp&nbsp张波提醒,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因此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微信转账不怕要不回,但要记住3个要点,第一明确身份,别用网名要用实名标注并在转账之前再次确定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别省事,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在此之外,如果能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就更加稳操胜券。”&nbsp&nbsp&nbsp&nbsp延伸&nbsp&nbsp&nbsp&nbsp微信证据用处广泛&nbsp&nbsp&nbsp&nbsp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微信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不仅仅局限微信支付,在一些离婚纠纷、劳务纠纷、借贷纠纷等案件中,微信记录也可作为证据递交法庭。&nbsp&nbsp&nbsp&nbsp案例1&nbsp&nbsp&nbsp&nbsp借钱不还?微信对账、催款记录可以帮忙要回来&nbsp&nbsp&nbsp&nbsp郑州市的王女士与张女士原是朋友,2015年下半年,张女士以家里老人住院为由,借用王女士信用卡先后刷卡1万余元。但一直没有归还。当年9月至10月,王女士先后8次通过短信、微信方式与张女士对账、催款。最终两人对簿公堂。&nbsp&nbsp&nbsp&nbsp法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原告所提交的其与被告的微信记录能证明被告张女士拖欠王女士1万余元借款本金没有归还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王女士1万余元及利息。&nbsp&nbsp&nbsp&nbsp案例2&nbsp&nbsp&nbsp&nbsp感情不和要离婚?微信记录成凭证&nbsp&nbsp&nbsp&nbsp目前,离婚率不断升高。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中,不乏一些拿出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实两人感情破裂的。&nbsp&nbsp&nbsp&nbsp方先生和夏女士1999年在河南省平舆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但夏女士认为,双方婚后经常发生口角,丈夫性情越来越古怪,行为越来越偏激,多次通过短信、微信向她及她的朋友发表“同归于尽”的危险言论。夏女士认为夫妻缘分到了尽头,带着双方短信及微信截屏5页,作为证据来到法院起诉离婚。&nbsp&nbsp&nbsp&nbsp夏女士的证据是为了证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可挽回。然而,丈夫方先生也提供了两人感情好转时期的相关记录。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没有判决离婚,并提醒夫妇俩,在夫妻双方平时的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都在所难免,面对问题、矛盾时,双方应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夫妻感情和好、家庭和睦还是有一定希望的。&nbsp&nbsp&nbsp&nbsp案例3&nbsp&nbsp&nbsp&nbsp劳动报酬被克扣,“临时工”和公司都出具微信记录作证&nbsp&nbsp&nbsp&nbsp家住荥阳市的牛女士3年前到一家文化公司应聘。工作半年,拿到的工资极低,她见公司总是不签合同,便决定离开,但公司却以工作中出错为由,扣了她最后一个月工资。法庭上,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包括视频、音频、工作手册、账目明细及微信记录。&nbsp&nbsp&nbsp&nbsp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到被告处实际工作6个月余,双方存在真实劳动关系。被告作为用工单位扣除一个月试用期外,应当及时与作为劳动者的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即时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几个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8510元。此外,原告自行辞职,被告未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1617元,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该公司给付牛女士近万元的赔偿。登录人民网通行证 &&&
微信转账记录能作呈堂证供?看看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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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转账记录能作呈堂证供?看看需要哪些条件
  微信转账记录能作呈堂证供?看看需要哪些条件
  核心提示|“用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当证据?这姑娘的2000元讨不回来了……”连日来,一则失败诉讼引发的讨论文章在河南多家法院的公号上转载,提醒市民微信转账借钱需谨慎。现在,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当享受科技带来的便捷之际,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您是否留意过?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诸多与微信记录有关的案件,并邀请律师说法,看看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微信转账截屏当借钱凭证,姑娘“悲剧”了
  这则被“刷屏”的案例,内容很简单。当事人小琳的做法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很多年轻人都是如此,估计看后很多人会惊呼“我也这样干过”!
  浙江象山的小琳认识了一名快递小哥,二人关系不错,小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小哥2000元后,小哥不仅没还,还消失不见了。小琳保存了两人的转账截屏,但原始记录可能已删除,未能提供给法庭。小琳仅出具一张截图复印件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小哥还款,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
  小琳伤心了,网友转疯了。不少人认为微信转账有记录可循,就认为是借钱最可靠的凭证,咋还不管用了?
  “微信转账记录并非不能作为证据,而是这个案子具有偶然性。”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介绍说,首先,小琳提供的是截屏复印件而非原始记录,法院对于复印件是不予认可的;其次,小琳转账页面仅显示了快递小哥的网名,而非其本名,法庭无法确定这个网名是快递小哥本人。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却不能孤证定案,所以小琳的诉讼请求才会被驳回。
  闺蜜因借钱闹翻,微信转账记录证清白
  目前,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类似的案例,郑州市之前也发生过,与小琳不同的是,在这个案例中,微信转账记录成为胜诉的重要凭证。
  居住在郑州市金水区的小雨(化名)和小丽(化名)曾经是好朋友。由于手头紧张,小丽曾向小雨借过钱,小雨也很大方,直接把银行卡和密码告诉小丽,让她自己取钱。问题来了,小雨认为小丽前后共借了7000元,一直不还;小丽却表示,只借了4000元,且已经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偿还。
  随后,郑州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本是朋友关系,对于借款4000元予以认定。但被告于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5500元,并主张已经还清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该5500元系双方其他经济往来,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小丽的还款说法,驳回了小雨的诉求。
(责编:张喜艳、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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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借钱,就因多打两个字,对方理直气壮赖账了!
如今,互联网已渗透到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我们所熟悉的借钱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只要一个语音或一个电话,别人就可以通过支付宝或微信立马把借款转到你的账上,而且大多数都不会开具借款证明了。据报道,庚女士通过微信转给朋友杨某1500元,但在红包上写了“爱你”二字。日后,当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还钱时,被告却称这笔款是赠与。视频来源:山东教育台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呢?庚女士说,今年6月,杨某因急用钱,口头向她借款1500元。她出于好心,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1500元。事后,她要求杨某还款,但对方百般推脱,不予理睬。无奈,庚女士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1500元。  庭审中,杨某辩称,他与庚女士系朋友关系,双方感情深厚。庚女士发微信红包和转账时并没注明借款,并且每个微信红包和转账后面都备注文字“爱你”,所以双方微信资金往来并不是借贷,而是赠予。杨某认为,庚女士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你在微信上转过钱给别人吗?哪些情况下,“微信”能作证?现在,小编可以很负责任滴告诉你,你的转账方法很有可能是错的!案
例、01拿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起诉被驳回小张是快递员,经常来小琳处取送快递,两人熟悉后互加微信。后来小张在微信上向小琳借款2000元。事后,小琳也没有让对方补借条。后来,小张不仅不还钱,还“消失”了。小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后,小张仍然下落不明。庭审过程中,小琳无法提供手机转账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一份微信转账截屏的打印件。更麻烦的是,这份打印件上显示的收款人竟然是网名,无法确认是否为小张。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不能孤证定案。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小琳的诉讼请求。案 例、02微信上转给好友12万要不回来孙先生通过微信转账多次借给朋友丁先生12万元,没有借条。丁先生迟迟不肯还款。律师看其微信转账记录,丁先生的微信账号是公司名称。在律师的指导下,孙先生分别在微信、短信里给对方发信息,大致内容是:“丁***,我是***,我在***时借给你,合计***,请你尽快归还。”丁先生在短信和微信上回复了, 随后,孙先生又在电话里确认借贷的事实,并进行电话录音。
案子从原来的孤证变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现在,对方的钱款基本还清。现实中微信转账金额来源有两类:1、与微信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的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2、 零钱提现。一些手机的系统无法显示转出转入对方昵称,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及“朋友已确认收钱”等字样。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已收款的“朋友”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须要有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如果是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借钱给对方,务必在附言栏目里备注钱款的性质。还可以在沟通中再次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减少后期可能引发的麻烦。这些情况要注意恋人间转账999.99元和1000元的性质可能不同。前者因为有特殊含义且不符合借贷习惯,往往被认为是赠与,后者则可能被认为是借贷。何小姐不时会发520元、1314元、999.99元等金额微信红包、转账给男友朱某,并附有爱意满满的语言。分手后,她认为这1.2万余元都是借款,要求朱某偿还。法院审结认定,其中的8304元被认定为借款,一些有特别含义的转款和微信红包则不予认定为借款。  当然,这只是个案,具体情况还要由法院鉴别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红包发错怎么办市民一旦发现使用微信转错账后,应立即和对方联系或请求平台客服帮助协调。 如对方拒不退还,事主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注意保存转账记录、银行卡明细等证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网上转账你得注意以下几点1、转账前要确认身份,可通过电话录音或短信等形式核实;2、网上转账后应及时补借条,同时转账附言要写好;3、建议尽量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借贷。
看到这些,你还在微信上借钱给对方吗?小 编 提 醒: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人通过微信等工具转账。微信转账虽然方便,但是转账前一定要反复确认对方身份再进行操作,免得错转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推荐热文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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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象山妹子小琳(化名)最近有些郁闷,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朋友小张2000元钱,对方没还钱也不见了人影。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出示了转账记截图的打印件,可法院近日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拿着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起诉,被驳回了
记者昨天从象山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多岁的小琳在寄送快递的过程中认识了快递员小张。小张30多岁,经常来小琳处取送快递。一来二去,两个人就熟悉了,也加了微信。认识一段时间后,小张说自己缺钱临时需要周转,向小琳借2000元。小琳在微信上给小张转了2000元。事后,也没有让小张补一份借条。
说好只是周转几天,可小张却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又过了一阵子,小张非但没有还钱,还玩起了人间蒸发。
无奈之下,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了,小张仍然下落不明,没法到场。庭审过程中,小琳没法提供手机上转账给小张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转账截屏的打印件。更麻烦的是,这份打印件上显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个网名——“重*再来”。因为是网名,没办法确认这个网名是否被告小张。
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却不能孤证定案,鉴于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微信上转给好友12万总是要不回来
“小琳的遭遇,很多人可能都会碰上。”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翔昨天告诉记者,微信转账虽然方便,但也容易带来麻烦。他最近也经手了好多起类似的案子。
孙先生找到陈翔时,忧心忡忡,两年来,他陆陆续续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朋友丁先生12万元,没有借条。丁先生迟迟不肯还款。陈翔看其微信转账记录,丁先生的微信账号并非实名,而是一个公司名称。
“是啊,他一直没有用实名,是不是不能说明我把钱借给他了呀?”孙先生很忧虑,毕竟12万不是小数目。
“当时,孙先生有的也是类似于小琳的孤证,别的证据都没有。我建议他,要再尽快补充、固定证据。”在陈翔的指导下,孙先生分别在微信、短信里给对方发去信息,大致内容是:“丁***,我是***,我在***时借给你,合计***,请你尽快归还。”
庆幸的是,丁先生并不知道孙先生已经打算提起诉讼,也没有提防。在短信和微信上都回复:“有数了。”随后,孙先生又给对方打去了电话,在电话里进一步确认借贷的事实,并进行电话录音。
“这个案子处理得很顺利,从原来的孤证变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后,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到现在,钱也已经基本还清了。”陈翔说,遗憾的是,更多的案子中,证据很难补齐。比如,收到类似的短信,对方置之不理,没有任何回复。
审理小琳案件的法官分析,现实中微信转账金额的来源有两类:
一是与微信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的存取款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
二是零钱提现。一些手机的系统无法显示转出转入对方的昵称,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及“朋友已确认收钱”字样。仅凭转账记录根本无从证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须要有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的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
因此,法官建议尽量能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比较靠谱。
钱可以在网上微信转账,借条要当面给。不要因为麻烦、碍于面子等原因就不写借条。需要提醒的是,借条最好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事后有纠纷,有明确的身份信息会好很多。现实中,律师们经常会碰到只有借条上借款人的名字,却没有其他信息,借款人却消失在茫茫人海中难以寻觅的尴尬。
如果碍于客观情况不方便立书面证据,那也要留心收集、固定电子证据了。不要偷懒,红包、转账的附言功能要用好。如果是通过微信转账等借钱给对方,务必在附言栏目里备注好钱款的性质。另外,还可以沟通中再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减少后期可能引发的麻烦。
来源:宁波晚报
责任编辑:荀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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