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后中途可以药品增加适应症症范围吗需要什么程序

来自雪球&#xe6关注 3项新规点评:药品审批改革加速推进,创新与质量成核心竞争力来自 事件:11月6日,CFDA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化药分类简化为五类,创新层次明确。新标准按照创新层次简化成1-5类分类标准,包括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仿制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的药品、仿制境内上市的药品、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等5类。我们认为,新方案通过重新分类明确了审评的优先层次,从创新药、改良药、仿制境外药、仿制境内药审评的难度依次增加,新标准下仿制药的审评难度将大幅提升,而创新药应该具备较高的审评优先级,从长期看,创新药仍然是政策引导的方向,新增适应症的审评有望成为短期增量。上市持有人制度实现了所有权和生产的分离,鼓励创新。该制度已经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通过改变批件和生产企业绑定的现状,实现了研发企业、科研人员也可直接持有药品上市许可批件,由研发企业和科研人员承担药品相关责任并拥有生产、放行、销售的权力,避免了原有的重资产投入,上市后仍可通过补充申请变更生产企业,这将极大地提升小型研发企业和高校科研人员的研发积极性,同时有利于CMO、OEM等委托生产模式的规模化发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全面推广,国内仿制药水平有望提升。化学仿制药申请人通过CFDA平台申请BE试验备案,获得备案号后自行开展并完成BE试验的全过程。BE备案是加速药品评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提升行业的自律性。如果BE试验可以在新规则下的所有仿制药领域推广,国内整体仿制药水平有望大幅提升。同时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在1年内拒绝受理其所有品种并撤销现有在受理品种,有效约束企业的不规范申报。三项征求意见稿同时出台,药品审评改革加速落地。三项文件于11月6日同时出台,且两项将于下月执行,这是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以来的重大进展,是对该意见的细化和执行。整体政策不断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申报,规范和加速仿制药的审批,我们看好创新能力突出和仿制药执行国际规范市场标准的药企:恒瑞医药、华海药业、康弘药业等;药品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国制造业创新,研发外包业务有望获得快速增长,看好泰格医药、药明康德等;未来生产外包也将成为研发型企业的主流模式,看好具备生产承接能力的企业:九洲药业、博腾股份等。1、推出化药注册分类新规则,创新层次明确11月6日,CFDA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推出乐信的化药注册分类规则,将原有的1-6类分类标准,按照创新层次简化成1-5类分类标准,包括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仿制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的药品、仿制境内上市的药品、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等5类。新分类将化药分为以下5类,分类标准有所简化资料来源:申万宏源研究新标准简化分类项目,创新药、改良药、仿制药层次分明。新标准的创新药范围缩小,原有的1.5类新复方制剂、1.6类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被划分到第2类,创新药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仅包括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生理或药理作用的分子或离子及其光学异构体;将原有的3、4、5类药中已经具备境外上市产品的归入新3类:仿制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的药品;其余改变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改变酸根碱基的产品均归入改良型创新药分类,形成创新药、改良药、仿制境外药、仿制境内药、进口药5层分布格局。其中1、2类药品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的程序申报,3、4类药品按仿制药的程序申报,5类药按进口药品的程序申报;原本存在争议的新药范畴得到明确,创新药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政策扶持。新分类以创新性为标准简化原有分类规则资料来源:申万宏源研究新药监测期随新规则有所调整,原1.6类和5类药受益。新的检测期依然是3-5年,5年检测期的范围基本不变,原1.6类(已在国内上市制剂增加国内外未批准新适应症)从无监测期变成3年监测期,原5类药中的改剂型药从原有的部分享受3年监测期变为享受4年监测期,预计新适应症的研发和申报在新标准下有望提升。根据新规则简化监测期的适用范围,原1.6类和5类受益资料来源:申万宏源研究方案鼓励已受理产品按新规评审并加速评审进度。方案强调了已受理品种依然可按原有的规则评审,但鼓励主动申请按新规则评审并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速度,评审规则依然严厉,再次强调不给予补充资料的机会,预计后续政策将继续强调的评审的规范性和严厉性。我们认为,新方案通过重新分类明确了审评的优先层次,从创新药、改良药、仿制境外药、仿制境内药审评的难度依次增加,从此前的政策趋势看,对仿制药的质量疗效一致性要求趋于严格,新标准下仿制药的审评难度将大幅提升,而创新药应该具备较高的审评优先级,从长期看,创新药仍然是政策引导的方向,新增适应症的审评有望成为短期增量。2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即将试点,优化资源配置并鼓励创新11月6日,CFDA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落实了了此前药品审评政策文件中关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规定,计划未来三年在10省范围内试点实行该制度,解除了药品生产企业与上市许可批件的绑定,满足要求的研发机构、科研人员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持有产品批件,并承担药品相关法律责任。该政策有利于优化行业资源配置,并鼓励研发人员和研发企业的持续创新。试点城市主要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资料来源:申万宏源研究试点城市多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区域内药品批件有望快速增加。10省布局符合国家的战略规划:北京、天津、河北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点,有望加速京津冀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上海、福建、广东、天津,是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区。江苏、山东、浙江、四川是近三年药品注册申报数量最靠前的省份。重点区域的申报情况有望为后续政策提供充分的依据,预计后续其他地区的药品申报可能通过在试点区域成立子公司的形式间接享受试点政策,10省的药品注册批件有望大量增加。资料来源:申万宏源研究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现了药品批件与生产企业的分离资料来源:申万宏源研究新制度核心在于实现了所有权和生产的分离,鼓励创新。该制度已经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通过改变批件和生产企业绑定的现状,实现了研发企业、科研人员也可直接持有药品上市许可批件,由研发企业和科研人员承担药品相关责任并拥有生产、放行、销售的权力,避免了原有的重资产投入,上市后仍可通过补充申请变更生产企业,这将极大地提升小型研发企业和高校科研人员的研发积极性,同时有利于CMO、OEM等委托生产模式的规模化发展。制度对持有人提出了较高要求,预计持有人以大型科研机构为主。持有人需要承担且有能力对药品上市后的风险事件负责,但尚未明确生产企业和持有人的责任划分;需要登记药品安全授权人,需要担保人进行与预期销售额相适应的担保额度。自然人通常不能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条件,预计多数通过成立新的机构或通过现有的大型科研机构进行申报。3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制开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时代11月6日,CFDA发布《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是对此前评审政策的细化,致力于完善仿制药的治疗疗效一致性评价,化学仿制药申请人通过CFDA平台申请BE试验备案,获得备案号后自行开展并完成BE试验的全过程。BE备案是加速药品评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提升行业的自律性。如果BE试验可以在新规则下的所有仿制药领域推广,国内整体仿制药水平有望大幅提升。新政策12月1日执行,免备案费用有望全面加速备案。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与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均在12月1日即将执行,可见CFDA近期政策执行力很强;备案免费申请有望提高备案的推广进程;从核查角度看,CFDA将对部分品种进行抽查,存在缺陷的产品将撤销备案或相应药品注册申请,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在1年内拒绝受理其所有品种并撤销现有在受理品种,3年内拒绝受理造假产品的BE备案。该监督方式对绝大多数仿制药企业都具备较强的约束力,但部分品种单一的小型企业仍有不规范申请的可能。3项征求意见稿同时出台,药品审评改革加速落地。三项文件于11月6日同时出台,且两项将于下月执行,这是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以来的重大进展,是对该意见的细化和执行。整体政策不断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申报,规范和加速仿制药的审批,我们看好创新能力突出和仿制药执行国际规范市场标准的药企:恒瑞医药、华海药业、康弘药业等;药品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国制造业创新,研发外包业务有望获得快速增长,看好泰格医药、药明康德等;未来生产外包也将成为研发型企业的主流模式,看好具备生产承接能力的企业:九洲药业、博腾股份等。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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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秋过节要送礼啊,送礼就送虫友资料啊
作者 zhangkm010
2007年美国药品审批管理工作概况
正文 信息部&&刘璐
& & CDER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美国所有药品上市申请的技术审评与审批。CDER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美国人民用药安全,保护并促进美国人民身体健康。通过FDA官方网站公布数据,本文概述2007年CDER的药品审批及管理工作情况。
一、2007年新药审评和批准情况
1、新药审批数量
& & NDA(New Drug Application)是新药上市申请,在FDA的管理体制下,按照化学分类NDA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新分子实体药物;新酯基、新盐或其他非共价衍生物药物;新剂型药物;新复方药物;新制剂配方或新生产商的药物;原已上市但未有NDA申请的药品;由处方药转OTC的药品。
& & CDER对NDA申请的技术审评分为以下几种审评程序:
& & 与已上市药品相比,在疾病的治疗、诊断或预防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NDA,适用于优先审评程序。
& & 不符合优先审评程序的新药上市申请,按照标准审评程序进行技术审评。
& & 2007年,CDER共批准78个新药,76个化学药品,2个生物制品。批准上市的新药中,全新的新分子实体药物(NME)共18个,16个化学药品,2个生物制品。2007年,FDA批准的NDA及NME数量均略有下降,NME是5年来的最低值(见表1)。
& & 表1 近5年FDA批准上市新药及全新药品
& & 其中,经优先审评程序批准的NDA、NME数量均没有明显增加;多年以来,NDA中按照优先程序审批的品种为20%-30%,NME中按照优先程序审批品种所占比例较高,约为40%-50%。数字表明,并不是所有新药申请及新分子实体药物都具有明显治疗、诊断及预防疾病优势(见表2)。
& & 表2 近5年FDA优先审评程序批准新药
2、新药审批时间
& & FDA对药品上市申请进行技术资料审评及相应检查所用的时间,称为审评时间。审批时间是指FDA的审评时间,加上企业对FDA提出补充资料要求的回应时间。
& & FDA对审评时间及审批时间采取中位值表示法。中位值时间是将各个品种的审批时间按顺序依次排列后,取落在中间的数值。FDA认为中位值表示法比平均值更能真实反映整体情况,不会因个别极端数值的存在而影响全貌。
& & 近几年来,FDA履行了自己的承诺,优先审评程序的工作时间实现了6个月的时限约定,其审批时间也实现了6个月,说明企业在回应FDA的补充资料要求上提高了质量及效率(见表3)。在标准审评程序中,审评及审批时间仍在逐年缩短,企业补充资料时间也在逐渐缩短,大大促进了新药审批进程。
& & 表3 优先程序NDA审批时间
& & 表4 优先程序NME审批时间
& & 表5 标准程序NDA审批时间
二、新用途及增加适应症范围申请审批情况
& & 药品上市后,申请增加新用途或扩大适应症范围(Efficacy Supplement,ES),往往意味着医疗上增加了重要的新选择。FDA设定的审评时间工作目标是,标准程序10个月,优先程序6个月。
& & 表6 增加新用途或扩大适应症范围批准情况
& & 表7 优先程序ES审批时间
& & 表8 标准程序ES审批时间
三、仿制药申请审批情况
& & 2007年CDER批准的仿制药数量再创历史新高,共审结并审评通过683个仿制药申请,其中批准生产上市的仿制药495个产品;由于尚存有专利及市场独占期而给予暂时批准的仿制药188个。由于前2年仿制药申报数量大,导致2007年审批时间有所增加,中位审批时间为19.3个月。连续4年保持并控制在1年半以下的仿制药中位审批时间,2007年终因无法维持而再次破限(见表9)。
& & 表9 仿制药审批情况
& & 2007年CDER仿制药审评办公室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推进仿制药上市进程。CDER着重完善仿制药审批工作程序,提高仿制药申报资料质量。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展开行动,使同于原创药质量而价格低廉的仿制药早日服务于医疗及患者健康:
● 效率及价值行动:
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并顺畅仿制药审批程序。
● 问答式审评:
协助申请人认识审评关键及风险所在,有针对性地报送和提供产品研究信息,有针对性地审评产品申请资料,有规律和有重点地对产品进行评价决策。
● 生物等效性数据:
& & CDER定期发布并更新有关数据库,包括溶出度及生物利用度研究信息,有关参数,实验室检测方法,以及必要的研究结果信息,指导制药企业仿制药的研发。
● 增加并扩充审评人员
● 组织并召开研讨及学术交流会议
● 鼓励并促进电子资料申报
● 减少仿制药获得障碍
& & 加快首次申报品种的审评进度,落实新管理条例,努力降低仿制药审评时间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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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700万科研达人随时交流FDA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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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方案
?编辑:春雪PMS (Post-Marketing Study)中文意思为药品上市后研究,是指新药在药品监管机构审核批准上市以后对其所进行的临床研究。与II、III期临床试验相比较,上市后临床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对药品在扩大的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及疗效的进一步监测。众所周知,一种新药在上市前需经过多次的临床前研究及I,II,III期临床试验,以检测其是否安全与有效。但是,这些临床试验只是限于几百人的标准治疗期使用,而且是按严格的试验方案Protocol进行。而我们知道,实际日常的药品临床应用对适用病人和监测的要求没有这么严格。因此I,II,III期临床试验所得的仅仅是最基本的药品安全性、疗效和剂量的数据,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大样本/大面积人群中使用时,有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情况。如震惊世界医药界的反应停(thalidomide)事件,说明对药品实施上市后监测/研究的重要性。当然,药品在上市后发现新作用,通过IV期临床试验增加适应症的也屡见不鲜。如辉瑞公司的万艾可(Viagra)当临床用于治疗男性勃起障碍时,亦有医生将它用于女性性欲低下的治疗。虽然药厂并未将其列入适应症,也没有相关的临床资料支持。在美国辉瑞公司支持将万艾可用于临床治疗女性患者之前,需要通过IV期临床试验验证其有效性,从而得到FDA的批准。既然PMS对于一个药品上市后的生命如此重要,因此我们在设计、实施PMS时就应该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按GCP要求认真执行。目前,国内企业对PMS的重要性及为什么PMS需要按GCP要求严格执行的意义认识不清。多数公司把PMS仅仅当成一种促销手段,削弱了临床医生对PMS的重视程度。这些所谓的 “PMS”只重视临床应用的过程 – 以临床试验的名义给医生临床观察费以促进药品使用,而不重视试验的科学性和试验的结果– 并不监督医生按PMS的方案进行试验以及事实求是地填写临床试验表CRF,因而所得到的数据结果没有科学性和统计意义。这些IV期临床研究的结果不能客观反应药品的安全性与疗效,从而失去了研究的意义。到目前为止,在国内还没有任何一个公司可以提供一份真正的PMS报告。即使是跨国公司,他们给中国医生提供的也只是国外的临床研究报告。然而在国外,PMS已经被医药公司广泛使用。这些上市后的临床研究主要有如下目的:1-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考察疗效和不良反应。上市后药物的使用人群构成较为复杂,除单一用药者外多数为合并用药。观察合并用药后药物的交叉反应;饭前、饭后服药是否会影响疗效;对合并肝、肾功能障碍的人是否依旧安全有效。(通常在上市前的临床试验中,这类患者均被排除在外)2-增加适应症3-增加药品剂量4-流行病学研究和药物经济学研究5-新产品的临床推广应用6-取得评价新产品的大样本资料,以便产品更广泛的被接受和使用PMS的操作过程和数据结果都十分重要,严谨规范的操作规程可以保证数据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可靠的PMS结果和报告将极大的有利于产品在市场上的长期推广和使用。美国FDA《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指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o)(3)章的实施》提供了关于实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o)章(21 U.S.C. 355(o))以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修正案(FDAAA)901章的详细信息,为药物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查和研究提供了可循的规章和依据。希望能够对国内新药的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有所借鉴。1. 指南适用范围看到这份指南首先要注意到,该指南分开了研究和临床试验的概念。在该指南中,它们的内涵是不同的,这源于FDAAA第901章的定义: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 是指任何前瞻性研究,在临床试验中申请者或研究者应确定方法将药品或治疗方法分配给每一位受试者。研究(Study) 是指除此之外的所有调查,例如上述临床试验所规定之外的人体受试者的调查(如观察性流行病学研究)、动物实验以及实验室研究等。由此可知,临床试验应是有特定目的、良好设计的前瞻性临床研究。而临床试验之外的临床研究(观察性研究、回顾性研究、荟萃分析等)、非临床研究、药学研究等统称为研究。哪些药物会涉及到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505(o)(3)一节的授权,FDA可要求按照该法案第505章许可的处方药以及按照公共卫生署法案的第351章许可的生物制品实施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而非处方药和非专利药则不适用。即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仅涉及专利期处方药。而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上市后要求(postmarketing requirements, PMRs):通常为依据法规提出要求进行的研究和临床试验;上市后承诺((postmarketing commitments, PMCs):通常是协议任务,而不在法规要求应进行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的标准范围内。PMRs是按照法规要求必须完成的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工作,而PMCs是申请人与FDA通过协商承诺完成的工作,不受法律的制约。2. PMRs要求标准对于什么样的新药需要进行PMRs,法规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法案第505(o)(3)章授权FDA在新药许可时或许可后如果发现新的安全性信息,而目前的药物警戒系统不能满足评估的需求,可要求实施上市后研究或临床试验。所谓新安全性信息包括:严重风险数据;与药物使用有关的非预期严重风险信息;已知的严重风险,许可后了解到更多关于其发生频率或严重性的信息。关注某项风险并认为是严重的,但了解的程度不足以确定该风险在标签中的阐述方式以及应当包含那些信息,也会要求实施上市后研究或临床试验来获取更多信息。具体讲主要出于以下目的要求实施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1)评估已知与药物使用有关的严重风险;(2)评估与药物使用有关的严重风险信号;(3)当已有数据提示存在严重风险的可能性时,确认非预期的严重风险。在提出研究/临床试验要求时,也是分两步走,这可能是考虑了完成的难度、成本等因素。一般认为研究的内容相对容易,除非进行动物安全性研究,成本也相对较低;而临床试验相对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因而在提出研究/临床试验要求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首先,FDA必须见到依据21 U.S.C. 355(o)报告的不良事件,并确认依据该法案建立的新药物警戒系统不能满足第505(o)(3)(B)章中的规定(上述3条评估目的)。可要求实施上市后研究。(2)第二步,如果上市后研究仍不能满足第505(o)(3)(B)章中的规定(上述3条评估目的),则要求进行上市后临床试验。3. 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实施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的主体是申请人和研究者,研究的形式和方法则多种多样,依研究目的、要求、存在的问题、现有资源条件等而进行选择。指南中以举例的方式进行了说明。3.1 PMRs实施PMRs的研究方法举例包括:观察性药物流行病学研究、荟萃分析、利用已有试验数据重新评估某特定安全性、动物毒理试验、体外实验室安全性研究、药代动力学研究或临床试验、药物相互作用或生物利用度研究等。具体如下:(1)观察性药物流行病学研究:通常是指设计用于评估与药物暴露有关的严重风险或定量评估风险或影响严重毒性风险的各种因素,例如药物剂量、暴露时间或患者特征等。(2)荟萃分析:通过对已完成的多项研究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来评估安全性终点。(3)利用已有试验重新评估某特定安全性:某安全性终点在之前临床试验中已有详细说明,且该终点有着充分统计效力,现作为严重风险进行统计分析。例如在药物获得许可后,利用原来一项随访试验中的随机化人群,分析接受这种药物治疗的患者中心肌梗死的发生率。(4)动物毒理试验:动物器官特异性毒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致癌性和生殖毒性研究。对于某些药物,这些研究可能是在许可后实施,例如一些用于治疗严重或威胁生命疾病的药物。(5)体外实验室安全性研究:如针对任何循环或主要代谢产物(包括结合物)评估其特定受体亲和力,用于评估非靶性结合的可能性以及所产生的严重风险;针对特定生物体确定其耐药机制等。(6)药代动力学研究或临床试验:包括那些在标记人群中或在可能导致毒性的潜在高药物暴露量亚群中评估药代动力学的研究。如肝肾功能障碍患者的研究。(7)药物相互作用或生物利用度研究:如果科学性数据显示存在严重安全性风险可能性,应设计用于评估药物相互作用或生物利用度的研究或临床试验,如p-糖蛋白底物、CYP2C9、食物、常见联合用药影响的研究。需要强调的是,所有这些研究/临床试验必须有前瞻性设计的研究方案和分析计划,并选择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这样在严谨科学的方法之下所获得的研究/临床试验结果才是可信的,才可用于支持评估药品的安全性问题。3.2 上市后承诺(PMCs)的实施上市后承诺(PMCs)的研究方法举例包括药物和生物学质量研究、疾病自然病史或不良事件背景发生率的药物流行病学研究、利用疫苗实施的研究和临床试验、主要终点与进一步明确有效性有关的临床试验等。4. 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管理4.1 方案提出与制定根据处方药使用者费用法(PDUFA)的有关规定,FDA会在PDUFA目标日期1个月之前通知申请人并与之就PMRs和PMCs进行交流。FDA预先向申请方传达一份可能的PMRs和PMCs清单,明确指出哪些是必需的,哪些是可以协商的,同时会简要说明FDA为什么认为这些研究和临床试验是必要的。这份清单还包括要求申请方提供一份完成日期的建议时间表。申请方会同FDA评审团队一起讨论这些PMRs和PMCs的设计和实施方案,确认其能够服务于研究的目的,以及完成时间表的切实可行。FDAAA授权FDA能够不经申请方同意而要求实施PMRs。对于PMCs,申请方应当提交一份书面协议来实施。这些PMR和PMCs,以及它们的标志性事件和日期,都会包括在申请评审完成时发布的行动信件中。4.2 监督和报告法规要求申请方就所要求的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向FDA提供一定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包括:(1)针对所有必须实施的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提供完成时间表。完成时间表中目标日期至少包括最终方案提交日期、研究或临床试验完成日期以及最终报告提交日期。(2)对于依据第505(o)(3)章所要求的每一项研究,都要定期报告研究状况,包括这些研究完成中是否遇到了任何困难。(3)对于依据第505(o)(3)章所要求的每一项临床试验,都要定期报告该临床试验的状况,包括:◇ 是否开始了招募工作;◇ 所招募的参与者数量;◇ 预计完成日期;◇ 该临床试验中是否遇到任何困难;◇ 依据 PHS 法案关于该临床试验的注册信息。(4)申请者可通过提交年度状况报告来履行“定期报告”研究安全性问题的PMRs和其它研究及临床试验状况的义务,前提是报告中关于PMRs信息的各项要素必须精确而且完整。(5)风险评估和最小化策略(risk evaluation and mitigation strategy,REMS)评估还要包括关于PMRs、PMCs以及申请方为调查安全性问题而另外实施的其它各项研究和/或临床试验状况的信息。4.3 惩罚如果申请者未能遵守时间表完成相应事项、提交定期报告提交以及法案中其他规定,且未证实有很好的理由,则被视为违规。如果未能实施要求的上市后研究或临床试验(PMRs),便有可能导致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可包括下列1项或多项:(1)责任人不可将所涉及的药物推向或引入州际商务。(2)标签错误指控。(3)民事罚金。申请方可受到每项违规高达$250,000的民事罚金,但单项过程中裁定的所有违规的总罚金不得超过1百万美金。5. 结语药物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是药物开发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上市注册研究的完善和拓展,对丰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指导患者在临床真实环境下用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本指南并结合相关FDA法规可以看出:(1)美国建立了完备的药物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的法律、法规体系。《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o)(3)章,以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修正案(FDAAA)901章对相关要求进行了大篇幅的表述,实施细则又制定了相关指导原则;(2)美国对药物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进行全过程监管。从要求的提出,到研究的进程,以致是否按时完成,都有按时点的监管措施,并有罚则,使监管落到了实处;(3)美国所有研究/临床试验基本都基于安全性需要。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的形式可以根据目的不同而灵活多样,这明显区别于上市注册临床试验。(4)加强国内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国内新药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面临着更为复杂具体的问题。从科学和风险控制层面,应该根据品种的特点,以及遗留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绝不仅局限于法规要求的2000例Ⅳ期临床试验。而且,更为重要和迫切的是建立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体系,对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摘自:度衡之道======联系我们=========天之力医药(微信号:bjtianzhili)专注于医药产品力提升。回复数字“2”可查看历史推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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