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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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口头约定的工资打官司时如何举证合同诉讼时效
来源:债务纠纷 广州追债律师
导读: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标签:工资(gongzi)口头举证打官司约定现在工资(gongzi)口头约定没证据如何定案靠规则/劳动争议举证规则知多少案情简介:丁先生于2002年12月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私人老板开办的金属制品厂工作,起先做销售业务员,后来老板提拔他担任厂长兼总经理助理,工资也由原定的业绩提成变为工资方式结算,月薪为4500.元。但丁先生与单位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工资多少都是他和老板口头约定的,仅在领取时签个字。2004年春节过后老板找丁先生就工资待遇进行协商,当时在场的除他俩外只有司机李某。协商的结果是,老板与丁先生口头约定丁先生2004年的工资调整为每月5000元,每月先行支付1800元,余额年底支付。在工作满一年后,04年底时公司只支付了丁先生部分工资余额。2005年春节过后,丁先生回公司工作并向公司要求结算以前未结清的工资,可出乎意料的是,单位不但不同意结算工资,还当场解雇了丁先生。事后,丁先生向劳动仲裁提起了申诉,要求单位支付04年余额工资;05年1、2月份的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多元。但因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单,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丁先生的工资情况,而单位对丁先生的说法全部不予认可,并强调在1月份就已通知丁先生终止劳动关系,于是仲裁认为丁先生的申请证据不足,裁决对其申诉请求全部不予支持。对于这样的结果,丁先生感到非常气愤和无奈,接着他委托了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一审诉讼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丁先生的代理人根据劳动法的特殊举证规则,向法院申请要求单位提供丁先生近两年工资签收单及为丁先生办理退工的相关证明。结果单位只提供了部分工资签收单并称2004年1月份的签收单丢失了。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合同为证的情况下,可以其他相关证据为证。最终,法院依据劳动法的特殊举证规则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支持了丁先生的全部诉请。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简而言之就是口头约定的工资该如何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该由谁举证的问题。笔者在此就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先作以下简单阐述:案件在法院诉讼时,原、被告是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表述事实的,因为法官作为完全不知道事实经过的中立的第三方,他是无法用摄像机来回放真实情况的,只能按照诉讼中对立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反映和确认一个法律上的事实。在民事案件上法院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一些特殊案件(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法院则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被告要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如环保义务)或实施正确的操作规范(如医疗操作规范)。举证责任是一种义务,如果诉讼主体的一方有该项义务而不履行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有败诉的可能。因为劳动关系中劳资关系在事实上地位不平等性(如单位有权也有义务制定劳动纪律,各种规章制度等只要不违法这些制度在告知劳动者就对其产生约束力)因此,法律对劳资争议中的部分证明事项的举证规则也做了有别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规则的特殊规定。1、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六条都规定了,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方应对丁先生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的被诉单位却无法举证证明他们已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无法举证证明解除的正当理由,因此,单位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要赔偿丁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单位有义务保存两年工资清单本案中用人单位每月都支付过丁先生工资,这点双方都是确认的,但年终是否有预留的工资要发放这的确成为本案的焦点。原告指出前一年也都是如此发放,但被告否认,并提供证据声称2004年1月份的工资单丢失了,故无法提供。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制作工资清单,并存档两年备查,现单位也提供了工资签收单,这说明单位实现了工资单签收存档制度,因此,单位称2004年1月份的工资单找不到难以采信。法院采纳了丁先生代理律师提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意见,推定出存在预留工资的事实,判令单位补发该部分的工资。3、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和在法院的异同(1)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本案劳动仲裁的裁决和法院截然不同,这主要是因为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仲裁除劳动法以外侧重于适用劳动部的规章和当地的劳动条例,而到了法院则侧重于适用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之所以如此,因为,劳动仲裁是属劳动行政部门而法院却是独立行政的司法机构。(2)两者适用保护的期限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处理劳动争议发生两个月内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而到了法院阶段则可以按民事实体法的规则审理两年内的劳权纠纷。而这点许多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导致未主张全部权利。(3)劳动仲裁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未经过仲裁的案件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在劳动仲裁中未提出的诉请到法院阶段一般不会审理;确实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到法院也会以同样理由被驳回。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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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拖欠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辛辛苦苦养家糊口,若是一不小心遇到黑心的老板把我们工作的薪水拖欠,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进行工资拖欠的举证时是否要负责任。工资拖欠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参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我们知道具体的发薪日期是双方约定的,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故拖延数日还可以接受,但是一再拖延可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那么,究竟拖延过久才算呢?根据《》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当面临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50%--100%的补偿(参见《》85条);当然,你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或者直接向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工厂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过这样一来,双方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了,不过劳动者也有权就此提出(《劳动合同法》第38条),并要求工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参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我们知道具体的发薪日期是双方约定的,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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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追索工资 劳动争议举证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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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受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有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当产生劳动争议时,有可能发展成劳动争议诉讼。下文通过我国司法案例向读者介绍劳动者如何追索工资以及劳动争议举证。
一、案件事实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诉称,日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从2014年8月到2014年10月原告一直在工作,但被告未支付工资,后被告开具了欠条,证明欠原告工资的事实,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5313元。被告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没有意见,是欠原告工资。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以盖有被告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日,内容为“今有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欠任某某工人工资(2014年8月至10月)总计小写:5313(伍仟叁佰壹拾叁元正)。”的欠条为据来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尚欠原告任某某工资的事实无异议,但陈述现在没有钱,待其索要回外欠款后即向原告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款。因原、被告对给付拖欠工资款时间意见不一,故本案未能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欠条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二、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曾在被告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尚欠原告任某某工资未付的事实表示认可,且出具了欠条,故被告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及时向原告任某某支付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任某某工资款人民币5313元。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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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如何获取证据劳动者只要参加工作就难免会发生一些劳动报酬上的争议。在争议发生之时,掌握有力的证据就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大筹码。《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一、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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