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可以成为离婚证据目录吗

手机短信息和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讨发布时间: 16:06 星期二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凌
不管进行何种诉讼,包括处理一切非诉讼法律事务,一个共同的原则便是“以事实为依据”,即首先需要查明或认定一定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这便离不开运用证据进行证明。诉讼证据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遵循一定的规律,其中相对成熟而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判例确认的便上升为规则。探索这些证明的方法,揭示这些证明的规律,提炼相应的证明规则,离不开司法实践中的不断的总结积累以及提炼。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女,某学校教师。
被告:李某,男,某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李某生活作风不正派,与另一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对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被告李某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李某辩称,1、同意离婚;2、不同意给予原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李某主张自己生活作风正派,在亲友、同事当中口碑很好,原告王某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原告王某另有新欢,与自己无关。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主要是:
1、邻居的一份证言,证实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常发生争吵,但发生争吵的原因不详;
2、被告李某的手机,手机里面有范某(女,李某同事)发给被告李某的三条短信,内容大致为范某与被告李某调情、共同生活中有关事情以及涉及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离婚等事项;
3、通讯公司提供的书证,证实第2 份证据中发手机短信的两个手机号码开户者分别为范某与被告李某;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主要是其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该证据称被告李某为人正直,待人友善,与单位同事关系融洽,工作积极,受到大家一致好评。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3份证据均不持异议,对原告提供的第2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单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同样予以否认。
合议庭经合议后采信了原告提供的第1、3份证据,;对原告提供的第2份证据和被告提供的单位证明材料均因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属于孤证,均未能形成证据链,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离婚,应准予离婚;原告王某以被告李某与另一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提出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没有提供足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加以证明。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一)本案中手机短信能否证明被告不忠实夫妻感情的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手机短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提供的三条短信内容反映了被告与他人有不忠实夫妻感情的行为,可做定案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手机短信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手机短信的不安全性(易删改、易伪造)使得其证明力下降,如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很难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最终,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二)单位证明材料的证明效力有多大。
一种观点认为,单位证明材料符合证据属性,是有关单位出具的用来证明存在某种事实的一种文书,比一般书证可信度更高,应予采信;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证明材料不同于法律文书,它的特性决定了其质证的难度大,因此其证明力应比一般证据要低。且在本案中,单位往往很难知晓其员工的私生活,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被告生活作风正派。最终,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赵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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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作者:潘熙  时间:  浏览量 0  
离婚时,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做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手机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手机上收发短信,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第一,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
第二,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记录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
第三,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注明手机型号与品牌。除极少数款式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目前绝大多数市面上出售的手机短信内容是不可修改的。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因此,《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至少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被越来越广泛的利用。手机短信派上了新用场 成为离婚证据
手机短信派上了新用场 成为离婚证据
http://www.sina.com.cn 日10:59 都市快报
  记者王家屏
  都市快报讯手机短信这回派上了新用场:要成为离婚证据。杭州的程先生与安徽的妻子两地分居,他们眼看着做不成夫妻,于是发短信讨论起了离婚。程先生在安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日前和律师一同来到杭州上城区公证处,对他老婆发来的离婚短信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53离婚吧给你自由我不想折磨自己了”、“3:15现在我已深知离开你是我明智的选择快快离婚成全我吧”、“8:29你想哪天签字”、“9:59我们尽快把问题解决大家都好”、“16:51我们的问题拖着双方都苦还是您尽快拿个意见我什么也不在乎”……程先生在他的手机上逐条翻出这些老婆发来的短信后,由公证员一一记录进行了公证。据了解,这样的公证在杭州还是头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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