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因为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监外居住,而在快到收监时又怀孕了,会被收监吗??如果没收监那第二次怀孕哺乳的 期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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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妈妈哺乳期满被收监
新闻热线:  【
□记者 徐晨光 通讯员 谢泳 庄重
奉化新闻网讯因贩卖毒品罪,80后年轻妈妈江某,去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然而,此时江某家中尚有嗷嗷待哺的女儿,不宜收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而她,也成为我市首例因哺乳期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例。
监外执行期间,江某依法到市司法局裘村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为使江某顺利度过哺乳期,尽可能消除对收监的心理恐惧,更好地保护孩子的成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次次上门看望江某,及时了解江某思想波动情况,帮忙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同时,充分发挥亲情的感召作用,在稳定家属情绪的情况下,发动家属鼓励江某正视困难,及时送上重新生活的勇气。
3月16日,因江某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消失,法院对江某做出刑事收监执行决定。为确保顺利收监,防止江某&临阵脱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到女儿是江某的一大心事,尤其是进监后,年幼的女儿面临着由谁照顾的难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家属反复沟通,最后,孩子暂时由爷爷奶奶抚养,如此,解了江某的后顾之忧。
3月17日,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江某被收监。母亲贩毒被收监 检察官帮单亲孩子找到抚养人-ZAKER新闻
楚天金报方历娇
金报讯(记者方历娇 通讯员周晶晶 陈婷)单亲母亲不到两年时间里,三次贩毒被判刑,三次都因怀孕未被收监,最终被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却因在哺乳期而被暂予监外执行。‘暂外’期满,本该收监。2 岁小孩却无人抚养。16 日,记者从武汉市城郊检察院获悉,2 岁小孩已找到抚养人家,目前状况良好。2016 年,武汉市检察机关开展了判实刑未交付执行专项活动。刑罚执行监督部检察官王亮细查江汉区未交付人员情况表,有一个人引起了她的注意。38 岁的徐某,2013 年至 2014 年不到两年时间里,三次贩毒被判刑,三次都因怀孕未被收监,2014 年 10 月最终被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却因在哺乳期而被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规定,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不宜收监,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快两年过去了,徐某仍然带着快两岁的小孩‘暂外’,一个以贩养吸的毒犯还逍遥法外,立法的善意不允许被恶意借用!" 王亮认为必须立即将徐某收监。2016 年 8 月,王亮与江汉区院代光检察官一同来到了徐某的社区,从工作人员处得知了这个家庭的特殊性。徐某的女儿小英,从小不知父亲是谁,外公外婆都是无业游民,都曾受过行政处罚。如果徐某被收监,两岁的孩子怎么办?送孤儿院?母亲尚在,不符合送民政部门的规定。送朋友抚养?徐某身边全部都是毒友,完全不具备抚养能力。给外公外婆?他们一不愿意接收,二来年轻时就是无业游民,自身难保。王亮反复翻阅徐某案卷、向户籍民警了解情况,甚至到社区找街坊邻居拉家常。终于,她发现了一条有效线索:徐某有一位表哥,家住汉阳,是一名出租车司机。随即,迅速取得了联系,说明了情况,希望在徐某收监后,两人能够抚养孩子。最初,表哥一家也左右为难,王亮耐心地说服劝导,表哥一家终于答应抚养小英。2016 年 11 月 17 日晚,历时 3 个月,终于将罪犯徐某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近日,王亮带着自家儿子,一起去汉阳探访了小英,表哥一家将小英照顾得很好,她的小脸圆圆,特别爱笑。检方呼吁:刑事执行领域的孩子应引起关注16 日,城郊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爱华说,案件虽有了一个完美的结局,但背后的现实问题引人深思: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多地这些因怀孕或哺乳期满被收监罪犯的孩子们,到底出路在何方?王爱华介绍说,现在对于未年人的保护,国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检察院设立未检部,成立了专业工作室,社会上也有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在为这些孩子们发声。但刑事执行领域的这一部分年龄更小的、更加弱势、无人监管的孩子们应何去何从,也应该引起更多关注,需要整合社会资源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健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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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对一起因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恢复收监执行
作者:韦瑞东、潘俊秀&&发布时间: 17:59:13
  6月17日,兴宁区法院作出刑事收监执行决定书,依法将哺乳期已满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服刑人员黄某收监执行。这是兴宁区法院作出的首份将哺乳期满的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刑事收监决定书。
  涉案的黄某于2006年冒充武警北京总部参谋身份,通过谎称出售武警广西总队“师级楼”、伪造武装警察部队内部集资建房售购合同、私刻武警北京总部印章以及伪造武警部队缴款通知、发票等文件材料等手段,以缴纳购买“师级楼”各项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饶某华、饶某某二人112.3万元。兴宁区法院受案后,于日依法判决黄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该院发现黄某处于妊娠期,不宜收监关押,遂于日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将黄某交由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进行社区矫正。2012年,黄某再次怀孕,并于2013年1月生育一男孩,至今哺乳期已满一年。
  6月6日,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南宁市司法局作出收监执行建议书,以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为由建议对黄某收监执行。建议书送达法院后,主办法官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以黄某哺乳期确满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为事实依据,于6月17日作出刑事收监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等执行机关,依法成功将黄某收监执行。
  收监执行工作从决定到执行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且某些事宜法律法规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致使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这起对哺乳期满服刑人员成功收监的首个案例,既体现了兴宁区法院在司法联动、公正执法方面勇于探索的决心和立竿见影的力度,又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是该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道路上迈上的又一个新台阶。
责任编辑:闭泉彬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 &邮编: & & &立案查询电话: && 违法举报电话: & & &五塘人民法庭电话: & & &值班电话:市民10年8次盗窃被抓 均因怀孕哺乳难收监
原标题:孕妇惯偷难收监,人性化难保威慑力?
“好的。我提前一天过来,顺便还可以在北京逛逛。”电话那头,被通知即将出庭受审的四川籍妇女杨阿美(化名)语气显得轻松、自在。
日,杨阿美准时出现在了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此时的她怀孕7个月。一如一年前因盗窃被抓时一样,这次她仍满不在乎地承认了多起盗窃事实。最终,东城区法院以杨阿美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10年8次因盗窃被抓
杨阿美的老家在四川省乐山市的一个农村,十多年前她就开始在北京“闯荡”。
日,20岁的杨阿美第一次留下案底。在北京西单的明珠商场,杨阿美先后对4个人下手,偷走4部手机。被警察抓获后,却因被查出怀孕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此后几年,杨阿美消失在了北京警方的视线中。
直到日,杨阿美第二次被北京警方抓获。这次,她在公交车站盗窃了两部手机,但又因处于怀孕期被取保候审。此后的2012年3月、
2013年6月、2014年2月和6月、2015
年3月,杨阿美都因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手机而被警方抓获,但每次不是处于怀孕期,就是处于哺乳期,无法被看守所羁押。
2015年10月
1日,杨阿美电话约了一个叫“大鹏”的同行后,来到地铁9号线北京西站站台内行窃。她偷走一名候车乘客的苹果手机后,转身将手机交给了大鹏,由大鹏转移。
谁知,二人双双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事后,大鹏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而杨阿美则因为有孕在身再次被取保候审。
根据这些记录在案的盗窃事实计算,杨阿美在10年时间内8次被抓,每次都是因为怀孕或者哺乳成功逃避了法律惩处,10年里她至少怀孕4次。
“那条法律”是有用的
“很早就听说过怀孕期间盗窃即使被抓也不会被处罚。”经验使杨阿美确信,“那条法律”是有用的。“那条法律”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单看法律条文,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但要在法院判
决之前对孕妇进行收监,还必须迈过一个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即使判
决,刑法第72条也作出相关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妇女,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即使被判处监禁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54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杨阿美正是凭此优势有了自己的合作伙伴,“大鹏”“刚子”等几个男
性小偷都是她在行窃过程中认识的。虽然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但是隔三岔五地电话相约,由杨阿美主偷。她在挺着大肚子靠近人群伺机行窃时,人们大多
不会产生防备,而且即便发现了,也会不了了之,哪怕将她交给警察,她也不怕。有几次,杨阿美在被警察抓到后将所有的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
收监,不符合规定;不收,无疑是放虎归山,不利于打击犯罪,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位资深刑警向记者说出了对于“杨阿美们”的无奈:面对一个挺着大肚子或
者抱着新生婴儿的母亲进行审讯,虽然是职责所在,可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不仅有法律上的风险,还会引来道德的谴责,这让他们左右为难。有些孕妇还会使出惯用
的伎俩——一说“肚子痛”,警方只能马上把她们送到医院。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接受完批评教育获释。
打个“飞的”来受审
如今,如果不算肚子里的孩子,杨阿美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在被宣告取保候审后,一个她称呼为“老公”的年轻男子匆匆来到公安局,为她交了保证金,然后将她顺利带走。
大多数的时候,杨阿美在北京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联系她几乎只有手机一条途径。后来,杨阿美索性说自己一直在老家养胎。事实上,谁也不知道她究竟身处何地。
2016年9月,杨阿美的一起盗窃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移送至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王平通知她来院接受讯问。按照杨
阿美怀孕的时间推算,此时她应该已经分娩,正处于哺乳期。然而,王平却被告知杨阿美仍处于怀孕阶段。后来,王平才从杨阿美的口中得知,上一次怀孕已经流
产,这是再次怀上的孩子。
于是,电话中,王平特意强调了让杨阿美尽量找个人陪她一起过来。因为四川乐山到北京有近2000公里的距离,
如果坐火车需要先从乐山到成都中转,再从成都到北京,即使是高铁也要将近一天的时间。让王平出乎意料的是,杨阿美说她和老公是坐飞机过来的,一来节约时
间,二来方便。
开庭当天,法院就作出了判决。庭上,法官对杨阿美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杨阿美一直非常顺口地回答:“我以后一定改,不再偷了。”
闭庭之后,拿着判决书,杨阿美又坦然地走出法庭大门。
对恶意逃避法律制裁的应加大打击力度
“为人母亲,自己犯罪却依靠未出世的孩子做幌子,将来有什么脸面来面对她们的子女?”一位网友如此评价孕妇惯偷的行为。
这些日子,检察官王平也在思考杨阿美的案子:究竟是生孩子迫使她们去盗窃,还是因为想去盗窃才不停地生孩子?自2016年9月调入公诉部门后,王平手中
类似的案子还有两个。“显然,她们中的大多数人已经把法律保护孕妇的人性化关怀条款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而且正慢慢侵蚀着法律的威严。”王平说,解
决这个问题无论是对司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都是“压力山大”。
2011年,浙江杭州警方破获了一起“孕妇小偷团”,其中有22名涉案的孕
妇或哺乳期妇女。为了这群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警方租下了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一层病房,装上了安全窗和铁门,作为她们的临时居住场所。在法院判决前的三个
月内,警方投入了75名警力进行轮班监视。最后,其中的15名“孕妇小偷”获刑后,法院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杭州警方又派人专程“护送”她们回湖
根据法律,对于这些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的刑罚将在其居住地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来执行,暂时无须进入监狱,但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从法律上讲,她们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的,只是未收监执行。虽然法律保护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不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但并不意味着怀孕就可以逃避处
罚。”王平说,厘清这类犯罪人员的信息,要求相关部门在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及时收监,同时建议针对此类情况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加强对以多次怀孕恶意逃
避法律制裁行为的打击力度,如此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市民10年8次盗窃被抓 均因怀孕哺乳难收监
如果 单看法律条文,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2016年9月,杨阿美的一起盗窃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移送至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王平通知她来院接受讯问。
原标题:孕妇惯偷难收监,人性化难保威慑力?
“好的。我提前一天过来,顺便还可以在北京逛逛。”电话那头,被通知即将出庭受审的四川籍妇女杨阿美(化名)语气显得轻松、自在。
日,杨阿美准时出现在了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此时的她怀孕7个月。一如一年前因盗窃被抓时一样,这次她仍满不在乎地承认了多起盗窃事实。最终,东城区法院以杨阿美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10年8次因盗窃被抓
杨阿美的老家在四川省乐山市的一个农村,十多年前她就开始在北京“闯荡”。
日,20岁的杨阿美第一次留下案底。在北京西单的明珠商场,杨阿美先后对4个人下手,偷走4部手机。被警察抓获后,却因被查出怀孕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此后几年,杨阿美消失在了北京警方的视线中。
直到日,杨阿美第二次被北京警方抓获。这次,她在公交车站盗窃了两部手机,但又因处于怀孕期被取保候审。此后的2012年3月、
2013年6月、2014年2月和6月、2015
年3月,杨阿美都因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手机而被警方抓获,但每次不是处于怀孕期,就是处于哺乳期,无法被看守所羁押。
2015年10月
1日,杨阿美电话约了一个叫“大鹏”的同行后,来到地铁9号线北京西站站台内行窃。她偷走一名候车乘客的苹果手机后,转身将手机交给了大鹏,由大鹏转移。
谁知,二人双双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事后,大鹏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而杨阿美则因为有孕在身再次被取保候审。
根据这些记录在案的盗窃事实计算,杨阿美在10年时间内8次被抓,每次都是因为怀孕或者哺乳成功逃避了法律惩处,10年里她至少怀孕4次。
“那条法律”是有用的
“很早就听说过怀孕期间盗窃即使被抓也不会被处罚。”经验使杨阿美确信,“那条法律”是有用的。“那条法律”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单看法律条文,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但要在法院判
决之前对孕妇进行收监,还必须迈过一个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即使判
决,刑法第72条也作出相关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妇女,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即使被判处监禁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54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杨阿美正是凭此优势有了自己的合作伙伴,“大鹏”“刚子”等几个男
性小偷都是她在行窃过程中认识的。虽然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但是隔三岔五地电话相约,由杨阿美主偷。她在挺着大肚子靠近人群伺机行窃时,人们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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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不符合规定;不收,无疑是放虎归山,不利于打击犯罪,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位资深刑警向记者说出了对于“杨阿美们”的无奈:面对一个挺着大肚子或
者抱着新生婴儿的母亲进行审讯,虽然是职责所在,可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不仅有法律上的风险,还会引来道德的谴责,这让他们左右为难。有些孕妇还会使出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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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如果不算肚子里的孩子,杨阿美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在被宣告取保候审后,一个她称呼为“老公”的年轻男子匆匆来到公安局,为她交了保证金,然后将她顺利带走。
大多数的时候,杨阿美在北京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联系她几乎只有手机一条途径。后来,杨阿美索性说自己一直在老家养胎。事实上,谁也不知道她究竟身处何地。
2016年9月,杨阿美的一起盗窃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移送至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王平通知她来院接受讯问。按照杨
阿美怀孕的时间推算,此时她应该已经分娩,正处于哺乳期。然而,王平却被告知杨阿美仍处于怀孕阶段。后来,王平才从杨阿美的口中得知,上一次怀孕已经流
产,这是再次怀上的孩子。
于是,电话中,王平特意强调了让杨阿美尽量找个人陪她一起过来。因为四川乐山到北京有近2000公里的距离,
如果坐火车需要先从乐山到成都中转,再从成都到北京,即使是高铁也要将近一天的时间。让王平出乎意料的是,杨阿美说她和老公是坐飞机过来的,一来节约时
间,二来方便。
开庭当天,法院就作出了判决。庭上,法官对杨阿美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杨阿美一直非常顺口地回答:“我以后一定改,不再偷了。”
闭庭之后,拿着判决书,杨阿美又坦然地走出法庭大门。
对恶意逃避法律制裁的应加大打击力度
“为人母亲,自己犯罪却依靠未出世的孩子做幌子,将来有什么脸面来面对她们的子女?”一位网友如此评价孕妇惯偷的行为。
这些日子,检察官王平也在思考杨阿美的案子:究竟是生孩子迫使她们去盗窃,还是因为想去盗窃才不停地生孩子?自2016年9月调入公诉部门后,王平手中
类似的案子还有两个。“显然,她们中的大多数人已经把法律保护孕妇的人性化关怀条款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而且正慢慢侵蚀着法律的威严。”王平说,解
决这个问题无论是对司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都是“压力山大”。
2011年,浙江杭州警方破获了一起“孕妇小偷团”,其中有22名涉案的孕
妇或哺乳期妇女。为了这群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警方租下了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一层病房,装上了安全窗和铁门,作为她们的临时居住场所。在法院判决前的三个
月内,警方投入了75名警力进行轮班监视。最后,其中的15名“孕妇小偷”获刑后,法院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杭州警方又派人专程“护送”她们回湖
根据法律,对于这些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的刑罚将在其居住地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来执行,暂时无须进入监狱,但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从法律上讲,她们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的,只是未收监执行。虽然法律保护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不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但并不意味着怀孕就可以逃避处
罚。”王平说,厘清这类犯罪人员的信息,要求相关部门在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及时收监,同时建议针对此类情况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加强对以多次怀孕恶意逃
避法律制裁行为的打击力度,如此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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