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吻合口瘘属于医疗事故故还是医疗过错.原因是医生开了

  在中国,目前医疗事故频繁,医患关系也非常紧张。仔细思考,为何造成如此情况,有很多因素产生之结果。但是有时却本可以避免的医疗事故,还是出现了。这不得不让人痛心和遗憾。  但一直以来,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或者自己开始维权,无奈又费时费力,耗时间长,苦不堪言。何况现在医院收费也不便宜,欢呼民众的医疗如此,人民哪有太多幸福感可言。  但医疗事故频发,其中有两个原因不可忽视:  一、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水平。目前来讲,医院都分门别类,除了一些疑难杂症,基本的常见病都有一定成熟的治疗方法。如果医院水平不够,应当及时建议患者和家属转院。但却不排除有的医院,水平不够,诊断不出疾病,还苦苦撑着,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治疗时间。  二、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如果研究近十年的医疗事故,会发现其实很多都是常见病或因此引发的并发症。按道理,这些都在医疗人员的水平范围之内,却还出现悲剧呢?主要是医疗人员责任心不强。比如出现抗生素的并发症,喉返神经损伤,肠梗阻的延误治疗等低级错误。虽然现在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尤其是小地方,医生的工作强度也大,压力不小。但是既然患者来就医,那就是把身体乃至生命交给你。虽然医院和医生都不是神,但实际上很多医疗事故,如果医院没粗心大意,医生多点责任心,肯定就不会出现悲剧。  况且,现在医疗事故维权之路相对艰难,耗时费力,患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使用法律维权,某种程度上又加重了负担。有的医院还存在着篡改病历,伪造病历,后补病历的现象,医疗司法鉴定时间又长,医疗事故中又出现相对比较专业的医学知识,病人和家属经常不太了解,这更是加大了难处。  医疗损害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四要件说”不同。一般认为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1.医疗过错 2.损害后果 3.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要件都具备,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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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这道理。可是人生老病死,却无法避免啊。除了平时多注意身体,也希望国家再给给力,改善医疗环境,普惠于民!
  我想说的是医闹更多,停尸,堵门,毁坏财物,谩骂殴打医务人员
  你懂医吗?你只是想借这种迎合大众的话题蹭蹭自己的热度吧?怪不得律师是个令人恶心的职业,先问问你自己有德吗,现在医患关系早已水火不容,互为敌人,互相防备,你不觉得你提的东西很可笑吗?天涯还置顶这么无知的帖子来消费脆弱的医患关系,呵呵,果然最无德的就是这些靠网络活的人,因为在网上它们可以为所欲为,而不被追究!
  中国人普遍:存在差不多先生!
  医生的专业水平不够
  没说到重点,现在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最主要的还是政府的投入不足和对百姓的引导不够,以及分诊和转诊制度不完善,还有民众的医学常识普及不够等等多方面造成的,医务人员水平和责任心是次要的。
  楼主有本事会去做医生?做医生有什么好的地方?哪一行没有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但你见过其他行业的暴力行为吗?
  最大的问题是患者和医院互不信任然后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医院很多没必要的检查做了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医院想挣那些钱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现在去医院住院都要给病人检查个遍。比如说,乙肝,丙肝,HIV,梅毒。很多时候没必要检查。医院怕患者说在医院感染了这些病。医院没办法只要住院先检查这些拿到证据。费用当然患者出
  现在更多的是医疗纠纷,是患者和家属对于疾病诊治,转归和疗效与医务人员之间的认识有差异,输错血就是医疗事故,但是该不该输血,输多少;患者和医生就有可能产生分歧,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很多患者说医院只开贵药不开便宜药,这是有原因的,就拿青霉素吧,现在医院很少用这种药。这种药确实便宜有效,但很容易过敏有不良反应。一但出现了这些状况不是每次都能救回来的,这就增加了医疗纠纷的风险。为了减少这些麻烦干脆不用青霉素。用一些相对来说安全毒副作用少的药,这些药当然贵。患者不信任医院只好增加费用以求省事省心。
  真正的医疗事故肯定有,但往往不是大众所认知的那个概念,普通群众只是对医疗纠纷和医患关系紧张见的比较多。
  评论 liyutaojiangye:关键是现在患者期望和医疗能力不匹配。患者希望100%治愈,越快越好,越便宜越好。但是现阶段所有的规范要求都有一定的误诊率,类似感冒,按照现行的不给抗生素,一定有部分人会变成肺炎什么的重症,搞不好还有死掉的,这个责任在中国,只要患者闹一闹,医生就有责任了。
  拜托现在有钱有势的感觉自己是爷的患者,医院治病花钱就是老佛爷,医生就是他们的保姆,必须随时候命,伺候着。
  看来中国医生还是太多了,希望大家以后还是有病找度娘吧,给医生减减压。
  现在经常听到有人说他花了钱,到医院就要怎么着,听着就恶心,你有钱你去烧钱撒,给自己看病搞得是来做慈善的,。其二现在复印病历啥的都不难吧。医生水平不高这种话就更有意思了,即使水平高于天,也没见谁长生不老吧,该死的就救不了,命数。无理取闹的多了去,病看好了,不想给钱,各种扯皮也多了去了。
  是吧,哪天打不赢官司别人就来打你闹你你就知道啥叫对错了,律师还这么法盲,
  刚在新浪看到的评论,转过来,呵呵,中国人民加油:
不管医院做得对不对有没有道理,反正只要有病治不好或者看病还要钱,那些医狗就该死,医院狗的老师难道没教或要全心全意无私为人民服务吗,古时候哪个医生不是宁愿自己饿死也要免费为人民看病,而且只要治不好病人都自杀一命赔一命,现在这些垃圾都不知道干什么吃的,中国人民应该团结一致,只要有病治不好或者态度差,就搞他吗的,要医院赔到破产,要所有狗医生赔命,不支持的都是医院的狗,不是中国人,迟早被中国人民清算,一个不留
  关键是发生医疗事故后,介入处理的相关部门不能依法解决问题,诉讼至法院不能依法公正的裁判。
  评论 不苦药 :患方全面提供了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等。然而,医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方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未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获取鉴定意见的证据。请问:在此情况下,法院还判医方胜诉,依法公正了吗?
  去年四月十八日老伴胃不舒服,(63)岁,到南京二附院一个三甲医院检查治疗,说是胃下垂,吃了一个月药不见好,五月份再检查说胃癌,后做了各种检查,医院说微创就能切除,当时家属同意开腹切除,但医生全身检查后,说没扩散,做微创就行了,能全拿掉胃,说做微创病人痛苦少。家属同意了,微创做一半说要开腹,家属又同意了,腹腔开下来说又切不了,就缝上了,说最多活三个月,四月份检查是胃下垂,吃了一个月药不见好,五月份再检查说胃癌,微创做一半说要开腹都做了,说已晚期、扩散,看了二个月时间的病,就把命送了。问一下现在的中国医生不行?还是中国医疗检查不行,全身检查说没扩散,说微创就能切除?后开腹都切除不了,到底是治病?还是杀人,最后是做二种手术都要钱?进医院是坐公交车去的,走进医院住院,当天早上能喝水、牛奶、稀饭,进过十多天住院治疗路不能走、水一滴也不能进,鼻子上装的真空吸胃酸的管子,在小肠上装了根很细的引流管,最后躺着出院,中国的医改就是先要钱再要命吗?最后公家医院都不收,半个月医院住下来,已经给治成皮包骨了,最后到台湾人办的明基医院,第二天就在胃下面说是幽门处装一支架,二小时后就能喝水、喝牛奶了,鼻子上装的真空吸胃酸的管子也拿掉了,明基医生说没办法治了,如不开刀还可以化疗,现身体体质太差,已经化疗不起来。这就是人民医院吗?是治病医院还是杀人医院啊。        
  昨天用新浪微博名今天又上不去了,今天又换名了。
  回楼上话
为什么从南附二院出院,进院是吃过早饭坐公交进医院,进院后一滴水都不让喝,鼻子上装了一个真空泵,这到胃里吸胃酸,十多天医院住下来,成皮包骨,连站都站不起来,天天睡床上打营养液,医生话就是等死,后我们把所有病厉材料送台湾人办的明基医院,明基医院看了就幽门堵,可装支架,在南附二院等死,不如到明基医院试试看,当时就抬着出院,到明基医院,第二天装了支架,插鼻子里面真空泵就拿掉了,二小时就能喝水,医生看了说太迟了,人成皮包骨,后面无发治疗,请看上面南附二院出院证明,上面写了禁食???在请看看明基医院出院证明,能半流质???
  评论 不苦药 :是你们花钱买通官员插手干预案件审判,如果本案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为什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啊?不用多狡辩!你认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请问:你的证据呢?而且原告已全面的提供了证据,你的抗辩证据在哪里?
  @liyutaojiangye
10:07:36  现在更多的是医疗纠纷,是患者和家属对于疾病诊治,转归和疗效与医务人员之间的认识有差异,输错血就是医疗事故,但是该不该输血,输多少;患者和医生就有可能产生分歧,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  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向患者提供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肝硬化的伤残结果,难道是认识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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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事故的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7 年 8 月 16 日早上,张某因喉痛到某卫生所治疗,医生刘某为其开了 螺旋霉素 12 片、布洛芬退烧药 12 片、牛黄上清片 24 片、冬凌草片 24 片、甘草 片 12 片,张某主动要求再给开点“大安片”(药品新诺明的俗称),医生刘某即 询问张某对“新诺明”是否过敏,得到否认后医生刘某在处方上增加了新诺明 12 片,后该卫生所将上述药品分六次包好,当即张某就服了一次药,张某回到干活 处,出现心慌、呕吐等不适,一同干活的工友把张某送到该卫生所治疗,张某于 当日上午十时许死亡。 后经协商先将张某的尸体在市殡仪馆冷冻保存,再处理后 事。 张某死亡后,其家属要求卫生部门处理,市卫生局向死者家属送达医疗事 故尸体解剖鉴定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但死者家属未向市卫生局提交。在死者家属 提起赔偿诉讼中,2007 年 8 月 20 日,该卫生所及医生刘某向法院提交申请,要 求对死者张某进行尸体检验。经咨询鉴定机构答复,如对尸体进行尸检,需由患 者家属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请。 2007 年 8 月 23 日,也是对冷冻尸体进行鉴定的有效期最后一天,法院再 次通知死者家属到庭,询问其是否再进行尸体检验,告知若进行尸体鉴定,必须 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死者家属仍未向卫生部 门提交尸体鉴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问题:第一,法律适用的问题。第二,尸检的程序问题。第 三,举证责任的问题。第四,归责原则的问题。第五,产品责任的问题。下面分 别就这六个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主要涉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 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 但 的生效时间是 2010 年 7 月 1 日, 也就是说, 对于 2010 年 7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侵权责任,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民法通则》 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关系而言,既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是上位法 与下位法的关系。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言,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即:属1 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但是,从上位法与 下位法的关系而言,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下 位法,所以,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抵触,并不能当 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到底应当如何 处理呢?对此,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 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 1 条规定: “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 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据此,如果本案的原告认为本案属 于医疗事故,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他认为本案 属于医疗事故,而只是医疗过错,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主张自己的权利。因 此,关于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如果原告以医生 故意实施侵权为由或者以医生不具备从业资格非法行医为由起诉的,则不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就《民法通 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关系而言,也是一般法 与特别法的关系。就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而言,不管是医疗事故纠纷还是一般的 医疗过错纠纷,均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 关规定。当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属于司法解 释的层面,效力层次较低,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受到质疑。 第二,尸检的程序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8 条规定: “患者死亡,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 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 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 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 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 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 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尽管该条规定是仅针对医疗事故作出的规定,但从法理 角度应当理解为对其他医疗纠纷中的尸检问题, 可以类推适用该条的规定。 因此, 在医疗纠纷中,进行尸检应征得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既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 同时也是死者近亲属的义务, 如果死者近亲属拒绝或者拖延尸检, 超过规定时间,2 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死者的近亲属拖延 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并影响了对死因判定,因此,死者的近亲属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这里所称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指对医疗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举证责任的问题。《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未就医 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理解为由原 告负举证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 条第 8 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 机构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则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然, 医疗机构仅就因果关系和过错负举证责任, 对于其他事实,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比如,患者是否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 实以及患者受到损害的事实仍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当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 般原理, 不管是原告负举证责任还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对方都不得妨碍他方的举 证,如果妨碍了他方的举证则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比如,在尸检问题上,尽管 死因应当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不进行尸检就无 法查明死因, 而死者的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尸检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 间, 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应当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 卫生所应当对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还应当对其医疗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由于本案必须通过尸检才能查明 死因,而张某的家属无正当理由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应当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由张某的家属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张某的家属还应 当就其他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四,归责原则的问题。就医疗事故而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 规定, 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而且这里的过错只能是过失, 不包括故意。 《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2 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显然,医疗事故仅限于因过失造成3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如果是因故意或者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则不属于 医疗事故。就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过错侵权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归 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但是,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管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事故以外 的医疗过错侵权,均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对 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卫生所应当对其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比 如, 卫生所应当举证证明刘医生针对张某喉痛所开的药品符合医学常规,同时在 诊疗过程中尽到了与当时医学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 在开出可能有过敏反应的新 诺明前对患者进行了询问等。 从本案列举的事实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医疗机构确 实不存在医疗过错,就患者的死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基于案件的 复杂性,以上结论并不是确定的正确。 第五,产品责任的问题。由于本案未进行尸检,死者死亡的原因不明。也 许有一种可能,就是医生给患者开的药品有质量问题,导致患者死亡。假设是这 种情况,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作明确规定。 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2 条和第 33 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卫生所是 从正规渠道进的药品, 卫生所应当没有过错, 当然也就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33 条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 事故。该条规定可以类推到药品上。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能否要 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呢?《产品责任法》第 43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 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 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如果医疗机构属于产品的销售者, ” 受害人当然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属于产品的销售 者, 受害人则不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药品的销售者,4 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认为,从保护患者角度,应当将医疗机构视为药品的销 售者,受害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记】 由于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不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是,就《侵权责任法》生效以后如何处理《侵权 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之间的关系,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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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背后的无奈
在我们既往的医学史科普作品中,经常提到薪火相传的科学精神和救人于危难之间的侠骨仁心。事实上,这远不是我们所传承的全部。显而易见的是,医疗界内部源远流长的还有掩饰文化。自古希腊希波克拉底时代以来,在众多的医疗纠纷案例记载中,没有一个案例是提倡将事故告诉患者或亲属的。那么,医疗事故难以杜绝的背后是什么?医院遭遇医患纠纷后真实的反应是什么?医患是天生的敌人还是只是彼此没拿捏好“豪猪取暖”的距离?医患如何从对立中找到统一?医疗事故难以杜绝的背后我们相信,无论医生还是患者,都不希望发生医疗事故,即使是以医疗纠纷官司为生的律师,当他自己或家人成为患者时,也不希望遭遇这种悲剧。那么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就应该是我们全社会的共识。但一个必须明确的无奈现实就是,不可能完全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有些事故在旁观者看来,似乎有些愚蠢得不可原谅,例如开错病人,把应该给A做的手术做到B身上;开错左右,应该是左腿手术,结果给右腿打了个钢板,这得是整个环节发生多少错误才能导致的悲剧呢?里森等人在20年前提出“瑞士奶酪模型(Sw isscheesem odel)”。瑞士奶酪内部存在许多空洞。一个个环环相扣精密运行的安全系统,就好像一摞瑞士奶酪,每一片奶酪代表一道防线,而奶酪上的孔洞就是潜在的安全漏洞。大部分威胁会被某一片奶酪拦下,但如果一摞奶酪的孔碰巧连成了一条可以直穿而过的通道———病房护士、接病人的护工、医生、洗手护士、主刀、一助、二助——整个系统各个环节的人统统像着了魔似地出了问题,最终演变成一场重大事故,一个本应该接受小手术的病人被劈开了胸骨、打开了心脏(这个当年引起轩然大波的案例很多人还记忆犹新)。在这一过程中也许曾有人持有疑虑,但因害怕反抗上级而不敢强硬反对,最终表现为“从众效应”,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我们理想中的医疗应该是,在工作中,无论医生的级别多低,发现可疑的蛛丝马迹立刻发出警报,这样极可能就会避免一些事故。但一切设想都不能脱离实际,医疗界内部森严的等级,早已使多数下级医生面对上级医生的错误不愿多言。医生疲劳工作更是加大了医疗差错风险的几率。研究人员发现,当人清醒的时间超过17小时,他的认知和精神运动能力与血液酒精浓度为0 .05时的效果类似,超过24小时,等同于血液酒精浓度0 .1%。减少医疗差错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保障医生的休息时间。但现实是出于人力成本方面的考虑以及医疗体制的原因,中国的医院不是闲得要死饿得要死,就是忙得要命、累得要命的。中国医生持续工作超过这个时限的比比皆是。大家都知道疲劳驾驶的危险,可有哪家医院真正关怀过疲劳执业的医生呢?因此,杜绝医疗事故发生仍是无解的困局,除了希望大家小心再小心这句正确无比的废话之外,就只剩下“祝你平安”这种祈祷了。医院遭遇医疗纠纷后的真实反应诚信是做人之本,是人不可或缺的素质,因此谎言往往都是被批判的对象。然而,在现实中谎言不可避免。在出现医疗事故之后,对于患方而言,都指望着医院一方主动地说清楚自己的全部错误、主动赔偿,然而这一愿望却始终难以成为现实。国外媒体报道的一项研究表明,20% 的医生曾向患者或家属隐瞒过医疗失误,还有34% 的医生不赞同医生承认医疗失误。真实的情况是,一旦真的遭遇医患纠纷,如果医院一方经过内部讨论,认为医疗行为确实有过错,可能没走到司法程序这一步呢,就在协商的过程中认赔偿了。但如果医方从专业角度觉得大体无错,只是患方认为有问题,官司基本上就不可避免。这种遮掩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说某个人犯了一个医疗方面的错误,造成了医疗事故,倘若他能够开诚布公地将此事公开,那么所有的同行,都将会从这个事故中吸取教训,获得间接经验。可遮掩的结果就仿佛自己在暗夜里撞了一个包,但没有告诉其他人,结果所有的人都在同一个地方撞了一个包,最后开灯了,大家的脑袋上都是凸凹不平的。医生选择对医疗事故遮掩的真正原因选择对医疗事故遮掩的弊端显而易见,那为什么很多医生还是会选择?对于社会来说,一个蹩脚的外科医生所造成的损害是直接而明显的,人类早期就有针对外科医生的法律规章,《汉莫拉比法典》规定,外科医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手术成功他会得到报酬,但手术失败他也要受到惩罚,如果一名奴隶死在了他的手术刀下,他必须赔偿一名奴隶,如果手术的结果是毁掉了一个奴隶的眼睛,他就要赔偿价值半个奴隶的银子,如果是一个自由民死在了他的手术刀下,这位外科医生的右手就要被砍掉……倘若砍手这种惩罚真的认真执行过,我想我们今天就看不到外科这个专业了,谁肯冒着这么大的风险为人做手术呢?但毫无争议的是,对于多数医生来说,一旦遭遇医疗事故,代价未免太大了。这种巨大的代价应该是造成医疗界内部对医疗事故遮掩文化的真正原因,这几乎是一种出于生物本能的自保行为。医患是敌人还是彼此没拿捏好“豪猪取暖”的距离?无论医院临床和医技科室,只要确诊该自然人有疾病,那么就进入了医患关系。中国几千年来医患之间保持着唇齿相依、休戚与共良好的关系,“白衣天使、悬壶济世,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妙手回春、华佗再世”等是患者对医生的尊重;不做良相,就为良医,医因患愈而荣,患因医高而敬。但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良好的医患关系逐步发生了变化、扭曲,许多令人不理解、不愉快甚至伤害感情的事情不断发生和上升。一部分医生就目前的医患紧张关系认为:“医患关系”是农夫和蛇的关系,在工作中为了防止医疗纠纷的出现小心提防、防贼似的处理患者,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而一部分患者认为医生不负责任、不讲患者死活、要红包、吃回扣、像强盗一样抢病人的钱”。人们、社会在说:医患关系怎么了?倒退了?休戚与共良好的医患关系似乎被人们忘记了。目前医患双方都抱怨,这或是患者和医生的无奈选择,也或是医疗体系弊端所导致,但也或是医患没拿捏好“豪猪取暖”的距离。医患如何从对立中找到统一?我们知道,医生的职业赋予了他一定的权力,他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支配病人,他知道什么样的药物可以用来治病,什么情况下可以当作毒药使用,他还知道患者的秘密,这增强了医生对患者的控制。社会因为需要医生,从而容忍了医生的权力。但患者同时也一直从始至终在努力保护自己,免遭这一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危害。在就医时,患者保持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是有必要的,但过犹不及,如果表现得处处设防、极为多疑,那必然会导致医生一方启动防御式医疗模式,使自己的就医成本大大提高,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比如说,很多时候,中国的医生可能会凭着经验只做一些针对性的辅助检查,但他一旦发现自己没有被对方充分信任,甚至处于一种敌意和提防之中,他就极可能把辅助检查变成地毯式搜索。有些医生可能更喜欢被评价为白衣天使之类。天使,那得是多高的道德水准?可惜,医生是人,有作为人的性格弱点和阴暗面,任何时候,不受约束的权力都是可怕的,医生的权力也不例外,必然应该受到制约。但应该制约到一个什么程度,就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话题了。一旦真的遭遇医疗事故,医患双方都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幻想法律可以让所有的人都收获期待中的正义虽属不可能,但在现阶段确是解决医患纠纷最好的途径。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医疗行为过于严苛的法律,必然使整个社会的医疗成本大幅度增加,那些赔付给医疗事故受害方的真金白银,事实上你我全都有份。法律层面如何能做到既能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使医疗界畏首畏尾失去创新的勇气,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的一个复杂的问题。(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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