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章程可收取预防性体检费吗?

行政事业单位体检费的核算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体检费的核算,对于广大会计们来说,又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到底怎么核算是符合规定的呢?
& & 没有答案!
这和企业是不一样的,企业有财政部的文件,有国税的要求,是明确按照职工福利费来核算的。
因为没有规定,所以不知道如何办才符合规定。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现在不考虑成本核算问题,还不牵涉所得税,所以核算中更注重的是规范。但是对于十几年如一日为发生大的变动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而言,财政部从来没有逐年丰富其说明的意图,所以会计就很头疼。
如果从整个体系考虑,每个类下面都有一个兜底性款级科目,其他XX。就像大家常说的,其他是个筐,啥都可以装。这也许就是财政部不考虑进行细化说明的原因所在:毕竟业务不可能穷举,有了其他,你们还抱怨什么呢?
但是现在有两个问题困扰大家,一个是社会关切,一个是随之而来的财政要求,比如决算,对于其他类支出科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所以大家伙已经不再像之前一样随意列其他了。
回到原题,行政事业单位体检费放在哪个科目核算合适呢?
& & 只能给出建议:
& & 第一、看惯例
所谓的惯例,就是你翻翻去年的凭证,原来放在哪里了,今年继续放。可能你会说,要是错了怎么办?首先说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谁说你错你都可以不认账。其次来讲,如果去年错了今年你改了,那去年的账你改不改?所以,坚持一致性原则,就按去年的办。
& & 第二、问财政
如果有的单位之前未发生过体检,那么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我们既然用的是财政资金,当然要问财政如何规范。一般而言,财政说的,就算是错的,在审计巡视中,我们也叫做有据可依,不是自己拍脑袋确定的。更何况财政说的基本都是对的,因为它就是咱们的规范制定者吗。
当然,财政是有基本的意见的,比如青岛,支付局远程报账,是明确体检费在福利费列支的。所以青岛朋友问我的话,我的回答就是在福利费列支,虽然这和我上一篇谈福利费的文章可能不太一致。
& & 第三、多余话
多余的话可能说得多余,所以比较忙的朋友就不用往下看了。对于在福利费列支体检费,在部分地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八项规定之后,福利问题比较敏感。比如山东省一家省直单位的朋友就提供了一个信息,说他们之前审计检查中,明确说行政单位不允许有福利费!
& & 第四、供探讨
下面提供几个科目供大家思考借鉴,作为探讨之用。
一是福利费,这个科目使用接受程度较大,也比较符合咱们思维习惯,当然最好不要直接列,先提后冲比较好一点。
二是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因为没有明确地方可以放得,就放在其他,这个意见支持者甚广;说到这里,提醒一句,对于离退休人员体检,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放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当然也有直接在离退休费科目列支的。
三是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医疗费,这是把体检当作医疗的一部分,也符合当前要求将体检纳入医保的社会呼声。四是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思路就是将体检作为补助而不是购买商品服务,但是有没有合适科目,就放在其他补助。五是列工会经费,哦,不对,是在工会开支,将体检作为职工劳动保护活动去规范。至于具体如何列,真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了。还是我一向的观点:财政要发声啊!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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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卫生计生委年度清理和调整权力清单目录
内容概述: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经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现将我委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和调整后权利清单予以公示。
亳州市卫生计生委年度清理和调整权力清单目录
亳州市卫生计生委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调整后权利清单公示
& &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经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现将我委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和调整后权利清单予以公示。
& & 联系电话:5625020;邮政编码:236800;通讯地址:芍花路568号亳州市卫生计生委;邮箱:。
&&&&&&&&&&&&&&&&&&&&&&&
&&&&& 3.亳州市卫生计生委权利清单
亳州市卫生计生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发布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号):&&四、公开方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落实情况,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的监督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全年对本区域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科学比较,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作出权威发布,也可在便民服务平台开辟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
市卫生计生委医改办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9号)21.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根据职责权限公开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3.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县(区、市)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进一步提高档案使用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3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全国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保持在8500万人以上,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达到3100万人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保持在80%以上,全国随访管理人数达到450万人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4.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三、提高6项民生工程标准(五)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40元提高到45元。四、继续实施21项民生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扶持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棚户区改造等21项民生工程,对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优化。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市卫生计生委基妇科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3.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一、政策内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号)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中医科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审核转报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中医科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审核转报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中医科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三章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中医科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遗失或损坏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号):一、下放内容&&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项目中部分产品类型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十三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号)一、下放内容&&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中部分产品类型生产企业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提供免费避孕药具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站
新生儿疾病筛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艾滋病确证服务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号)第二章第六条:(二)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包括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设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血液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出具▲
1.《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2.《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11〕32号)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民医院&&&&&&&&&&县区急救中心
门诊挂号服务
1.《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2.《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2年版)》(三级医院适用):2.2.1.1&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各公立医院门诊部
住院出入院办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各公立医院住院部及相关科室
健康体检办理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各相关公立医院体检中心
急诊医疗服务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号):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各公立医院急诊科
医保办理服务
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各公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出入院管理科及相关科室
医保病人转院办理
1.《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各公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各临床科室
预防接种服务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各公立医院相关科室
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出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各公立医院临床科室
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出具▲
根据报销群众实际需要。
各公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及相关科室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机构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年)&: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各公立医院业务办理处
病历复制和查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各公立医院病案室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号):二、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各公立医院信息科及办公室
远程会诊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三、完善服务流程,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优质高效(二)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三)患者知情同意。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具备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及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的公立医院
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公立医院
职业健康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公立医院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半费用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市中心血站
院前医疗急救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各公立医院120紧急救援中心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第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市卫生计生委宣传信息科
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等服务。对高危、体弱儿应当重点监护。&第二十七条:&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有《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人员培训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病媒生物防制队伍,区、街道、社区、单位等有病媒生物控制的专、兼职管理人员;疾控中心有病媒生物控制专业人员,并具备独立开展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的能力。制定病媒生物控制培训计划,开展针对病媒生物控制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操作人员等群体的专项培训。&&&&&&&&&&&&&&&&&&&&&&&&&&&&&&&&&&&&&&&&&&&&&&&&&&&&&&&&&&&
市爱卫办、市疾控中心
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康复鉴定★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开展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筛查救助救治和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号)卫生部门职责:做好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康复鉴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补助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防病科、市精神病医院、市人民医院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结核病免费筛查服务★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年)的通知,第三项防治措施的第五条:完善双重感染防治措施,提高患者生命质量。通过实施中央财政公共卫生项目,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免费筛查服务。
市卫生计生委防病科、市疾控中心
举办中医药发展论坛、中医院院长论坛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年)的通知(亳政办秘〔号):每年举办1次中医药发展论坛、中医院院长论坛,加强中医药文化交流。&
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科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亳政〔2013〕67号)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市属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补2000元。
市卫生计生委宣教中心
亳州市卫生计生委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收费标准及依据
出具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消毒产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建设部第53号)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健康检查。《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法监发〔号)第四十六条&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安排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四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88号),依据检查项目多少确定价格
行政相对人
开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号)第五条&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第六条&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九条:&负责生产能力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涉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具体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涉水产品管理规定,在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部分产品类型的审批发证)注:省下放审批项目《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号&》
具有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生部2009年十一月十六日印发,自201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通知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五)生产工艺流程图。(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拟生产产品目录。(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部分产品类型生产企业的审批发证)注:省下放审批项目《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号》
具有开展消毒产品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相对人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提供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SP001-00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辐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SP001-00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提供个人剂量监测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验收环境影响评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医疗机构设置
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行政相对人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涉及健康相关产品(非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具有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亳州市卫生计生委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市直部门具办机构
市直实施单位
上级批准机关(市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
网上办理情况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预评价的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合格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应提交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46号令)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项目变更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项目注销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等专业服务机构;非社会资本兴办一级专科医院,一级中医类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秘〔号)第二章第五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社会资本举办500张及以上床位的二级综合医院,除中医、康复、老年病除外的二级专科医院,以及政府举办的二级综合和一级专科医疗机构等的设置审批。&&&&&&&&&&&&&&&&&&&&&&&&&&&&&&&&&&&&&&&&&&&&&&&&&&&&&&&&&&&&&&&&&&&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分立或者合并变更登记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停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执业延续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执业注销登记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护士执业注册地点变更
《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市卫生计生委基妇科
市卫生计生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变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市卫生计生委基妇科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广告审查(保留二级综合医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序号4,项目名称&医疗广告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卫生主管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市卫生计生委科技科
市卫生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市卫生计生委科技科
市卫生计生委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3、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号)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
职业检查机构资质许可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许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
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2、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号)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2、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号)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3、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号)&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
行政许可撤销
放射诊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行政许可撤销
医疗机构登记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行政许可撤销
医师执业注册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行政许可撤销
护士注册许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市卫生计生委
行政许可撤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市卫生计生委基妇科
市卫生计生委
行政许可撤销
放射工作人员证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行政许可撤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市卫生计生委科技科
市卫生计生委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市卫生计生委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造成医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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