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冰箱起火,造成农村房屋起火补助政策和财产损失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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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家住乐清市虹桥镇香格里拉E幢802室的万某来到乐清市消保委投诉,称由于家中某品牌的电冰箱在正常通电的情况下不明原因,突然起火,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才化险为夷。事后检查发现,全部烧毁,家具衣服面目全非,烟熏的家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据初步估算,财务损失和重新装修费用合计达到110余万元。
日,乐清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认定书,认定该处起火点为电冰箱,起火原因为餐厅内电冰箱在接电状态下起火引燃旁边可燃物所致。于是消费者万某当即与商家、冰箱生产厂家取得联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商家、厂家的赔偿依据、数额)万某找到市消费委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 ,可以确定此次火灾案完全是由于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冰箱自燃所致。该公司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乐清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之后,也亲自到现场了解基本情况,在了解消费者相关的损失情况后指出,根据《》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某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该及时赔偿万某饮使用电冰箱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至于赔偿数额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公平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经双方同意,对于该起案件的赔偿金额申请,经过乐清市消保委的仲裁,双方达成协议,被诉方某公司赔偿消费者万某人民币750000元整。该起投诉得到了圆满的处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产品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财产权的案例。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一般生产、经营企业都会千方百计寻找理由或借口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很大难度。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万某家的某品牌冰箱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突然起火,造成了万某巨大的经济损失,乐清市消保委领导相当重视,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介入,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的相关内容,认定该起案件中的商家违反了规定,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经耐心地做商家的思想工作,引导商家依法合情合理解决纠纷并予赔偿,使这一数额巨大、难以的消费纠纷大案,得到了圆满解决,为消费者挽回损失750000元,得到了消费者和社会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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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小区停电导致冰箱里面的食物变质,物业有赔偿责任吗?_百度知道
小区停电导致冰箱里面的食物变质,物业有赔偿责任吗?
小区也没有提前通知会停电,结果导致冰淇淋全部融化,冰箱里面食物变质,请问物业有赔偿责任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由于发电厂或供电部门的计划停电、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停电,小区物业部门没有赔偿责任。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物业部门才负有赔偿责任:物业部门与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有明确条款规定任何原因停电造成业主的损失,物业部门都负有赔偿责任的;由于物业部门的过失造成停电,又不负责任,没能及时修复的;由小区内物业部门管理的自发电供电系统并收取电费的;物业部门和业主有矛盾,非业主方面的过错,物业部门故意拉闸停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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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突发事件,变压器损坏,保险烧,过载跳闸,线路故障等等,,你能找谁索赔?甚至是变电所改造以及压电,不可能通知到每家每户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物业如果有提前发出通知与公告,是不需要赔偿业主损失的。如物业原因没有告知业主,可商议赔偿范围的。
具体需要看停电的原因。有时是突发事件,变压器损坏,保险烧,过载跳闸,线路故障等等,,你能找谁索赔?甚至是变电所改造以及压电,不可能通知到每家每户要先确定是谁停的电,物业一般不会停,因为电费是供电局收。不管是谁都有告知的义务,因为有可能造成损失,影响正常生活。也有可能提前贴了催费条在你家门上只是你没看到。其实现在很多城市是可以用支付宝缴纳电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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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民终2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红X,男,汉族,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孙立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丽X,女,汉族,日出生,住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男,汉族,日出生,住榆树市。
上诉人许红X因与被上诉人金丽X、郑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8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丽X、郑X原审诉称:日10时10分许,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榆树市培英街七小学东墙外平房,因室内的电冰箱发生故障引起火灾,将自家房屋烧着,火蔓延至东侧邻居金丽X家,将原告家的房屋烧毁。原告家屋内的电脑、冰箱、衣物和家俱因消防部门救火被水浸泡,已报废,造成原告家经济损失35000.00元。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该房屋,面积32平方米。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7029.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许红X原审辩称:我对消防队的鉴定有异议。我认为冰箱起火与邻居家的漏水浸泡有关系,我得找到起火原因,不然我不能赔偿。
本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定:日10时10分左右,榆树市培英街七小学东墙外联脊房屋许红X家发生火灾,将自家房屋烧毁,金丽X家、张建伟家等邻居房屋部分烧毁,同时烧毁部分物品。经北京市国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总计损失人民币27029.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7029.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来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许红X家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家财产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北京市国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损失为人民币27029.00元,原告虽然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可做为证据使用。对原告提出其它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予保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红X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金丽X、郑X财产损失27029.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评估费1500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许红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一、二审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日许红X家发生的火灾,并未造成被上诉人家物品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的损失。被上诉人家在火灾发生前曾因没人居住发生跑水现象,屋内积水一尺多深,不光自家物品被泡,就连上诉人家也被泡。所以被上诉人家的电脑、冰箱、衣物、家具等被泡不是消防救火导致。而且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屋中并无电视、冰箱、洗衣机等物品。二、原审判决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首先,鉴定机构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并未经过上诉人及人民法院同意。被上诉人所列损失清单上的物品,上诉人及法院均不知情,不能确定这些物品的真实性。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交物品的发票。其次,鉴定机构做鉴定之前,应该至现场踏查,确定损失物品项目及损失情况,现在并无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到达现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鉴定的依据和程序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原审法院依据这样的事实和证据确定上诉人应赔偿的数额是不正确的。综上,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对榆树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但其未在榆树市公安消防大队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在本案中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故本院对榆树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根据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上诉人加房间北侧电冰箱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上诉人二审审理中主张被上诉人家过水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方,应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只承担50%的责任,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采信的损失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并二审提供照片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屋中没有电视洗衣机,但上诉人二审提供的照片没有拍摄时间,本院无法确认该照片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能够反映当时火灾现场的全貌。对于损失数额的鉴定意见,系被上诉人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的,该鉴定机构具有评估诉讼财物价格的资质,接受委托后,于日至评估标的物所在现场进行勘验、测量、照相及记录。该鉴定机构结合被上诉人的受损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逐项作出损失数额的认定,该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可为人民法院采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中没有电脑,但上诉人二审自行提供的照片中可以看见电脑。上诉人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是在一审审理中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上诉人虽然在二审审理中提出对鉴定意见的各种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上诉人并无充足证据否定该鉴定意见的认定,故本院对上诉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故上诉人许红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00元,由上诉人许红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溪
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乔政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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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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