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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彩霞:执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外语学院、加拿大UBC大学博士,北京前景培训学校自考外语培训二、大学英语培训主讲教师,在前景**全程授课。杨老师在人大执教外语培训专业八级考培,成绩斐然。著有多部英语培训测试专著,并发表了数十篇语言类论文,各类翻译著作近20部。多年来一直参与大学外语培训英语培训、研究生外语培训入学考试教学研讨和测试评阅卷工作,深谙命题规律和题型变化,对英语培训考试的押题精准,教学方法独特,授课生动活泼,分析切中要题,深受广大学员欢迎。
宇:北京交通大学外语学院教授,外语培训教育名家,擅长自学考试外语培训一、二及英语培训教学,多次参加自考及英语培训评阅卷工作,对自考出题规律有深入研究,辅导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深受学员好评。高教自考外语培训二辅导班:周末9:00-12:00、13:30-16:30外语培训二教材班网络课:课程可在电脑或MP3上随时学 400元/48课时外语培训二班网络课:课程可在电脑或MP3上随时学 600元/80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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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试题真题答案与详解——黄文旭
来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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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人于考前一天即日发布了2017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含答案与解析(共21道题,和真题的题量一样)。 日司法部分布试题后,我第一时间发布了三国法答案,现在将详细解析发布,供大家参考。经过比对,我发布的21道预测题中,押中14道题,命中率66.66%。2018年,我争取发布100道预测题,争取押中绝大部分考点。
  说明:本人于考前一天即日发布了(共21道题,和真题的题量一样)。  日司法部分布试题后,我第一时间发布了三国法答案,现在将详细解析发布,供大家参考。经过比对,我发布的21道预测题中,押中14道题,命中率66.66%。2018年,我争取发布100道预测题,争取押中绝大部分考点。  一、单选题  32.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  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  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  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ABC项考查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根据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犯罪嫌疑人仍在航空器内;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本题中,甲国为嫌疑人国籍国,有管辖权;乙国为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丙国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有管辖权。因此,B项正确,AC项错误。  D项考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体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几大类。因此,D项错误。  33.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  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  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  B项正确。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约翰为二秘,是一般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C项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会计等。玛丽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有一些限制和修改,包括: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除其最初到任时所输人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其行李不免除海关查验。因此,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表述是错误的。  D项错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除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亦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而不是自杰克死亡时终止。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76题  34.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  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  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因此,对于海洋划界争端,甲国有权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  B项正确,C项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人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程序,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才有管辖权。本题中,只有丙国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甲国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口头声明而不是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  D项错误。如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适用,有4个处于平等并列地位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当事国可自愿选择将争端交哪个机构审理。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34题(题号都一样)  35.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答案:B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通过网络侵害了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的名誉权,应适用被侵权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新加坡法。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77题  36.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答案:A  解析:A项正确。《票据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B项错误。《票据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背书行为地在德国,票据的背书应适用德国法。因此B项错误。  C项错误。《票据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出票地为德国,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出票地德国法。  D项错误。《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付款地为中国,因此,其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中国法。  37.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解析:A、B、C考查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巴拿马籍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属于同一国籍的船舶相撞,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应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律。  D项考查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本题中,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甲公司在光船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抵押权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中国法。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80题  补充: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船舶所有权-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光船租赁-原船登记国法);船舶优先权-法院地法(因为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适用法院地法有利于保护法院地债权人)。  38.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  答案:A  解析: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因此,在日本境内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  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建立了报告制度,如果法院拟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必须层报最高法院。在本题中,如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不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需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期间等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日本法。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38题  39.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可见,电子邮件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  B项正确。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D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因此,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0.中国伟业公司与甲国利德公司签订了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由中国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后甲国法律发生变化,利德公司在收货后又自行将该批货物转卖到乙国,现乙国一公司声称该批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中国和甲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缔约国。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B.该批货物的风险应于订立合同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  C.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  D.不同铁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应分别对在该区段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A项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该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限制标准:第一,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在本题中,乙国不是买方营业地所在国,也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因此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B项错误。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二七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因此,该批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了买方利德公司,而不是订立合同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  C项错误。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在此期间,承运人对货物因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或逾期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C选项所表述的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是错误的。  D项错误。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40题  41.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  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答案:C  解析:A项错误。指示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交付即可转让的是不记名提单。  B项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是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同时规定了航行过失免责。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属于航行过失免责的范围,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C项正确。水渍险承保所有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平安险+单纯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碰撞造成部分仪器受损属于海上风险中的意外事故,是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  D项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在实践中,多将其理解为“钩至钩”责任。在使用岸吊的情况下,以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80题  42.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皮制品,信用证方式支付,以海运方式运输并投保了一切险。中国收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依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因其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成本加利润损失  B.因该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故保险人应对货主赔偿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C.因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不再需要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D.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  答案:D  解析:A错误。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赔偿的数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格加运费加保险费(CIF价,为什么按CIF价赔呢?因为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提货时,货物已经运输到目的港,货物这时的价值已经包含了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B错误。无单放货明显不属于一切险所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海上风险,但一切险还承保一般外来风险(一般附加险),无单放货是否一般附加险中的偷窃、提货不着险,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最高人民法院以复函的形式确定了无单放货不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承保范围,同样也不属于一切险的理赔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请示的复函》()指出,“关于无单放货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问题。我们认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一切险中的‘提货不着’险并不是指所有的提货不着。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保的风险;故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166条问答也指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一切险中的“提货不着”险并不是指所有的提货不着。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提单交付货物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因此,无单放货不属于包括一切险保险理赔范围。  C项错误。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及基础合同的履行,即使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D项正确。根据表面相符原则,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80题、第41题  43.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年,不得延长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  答案:A  解析:A项正确。《反倾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B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C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D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42题  44.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  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  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  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  答案:B  解析:A项和B项考查《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中“作品国籍”的确定。《伯尔尼公约》公约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第一、三、四款)涉及国民待遇原则。依该原则,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虽然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迈克在非成员国甲国首先出版《希望之路》,但25天内又在成员国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C项《伯尔尼公约》中的自动保护原则。依《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动保护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因此,C项错误。  D项考查《伯尔尼公约》中的版权独立性原则。依《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二、多选题  75.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莎娃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并育有一女李莎。依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为中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B.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  C.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  D.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答案:ABD  解析:A项正确。《国籍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B项正确。《国籍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C项错误。《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本题中,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属于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情形,李莎应具有中国国籍。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情况下,只有父母定居外国,且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才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C项错误。  D项正确。《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76.马萨是一名来华留学的甲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马萨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  B.如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  C.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D.如马萨涉诉,则不得出境  答案:AC  解析:A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B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如果外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必须根据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在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内兼职。B项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的表述是错误的。  C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可见,外国人不管在哪住宿,都要向公安机关登记或报送登记信息。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D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可见,仅仅涉诉,不构成不准出境的理由,在涉及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只有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才不得出境。  77.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B.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答案:ABC  解析:《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并且选择范围是不受限制的。因此A项和B项都正确。  C项正确,D项错误。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本题中,信托财产为“中国的财产”,表明信托财产所在地为中国,双方“在北京签订协议”,表明信托关系发生地也在中国。因此,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77题  78.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B.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BC  解析:A项考查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题中的离婚事项应适用法院地中国法。A项正确。  B项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需要注意的是,离婚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需要适用未婚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法中国法和甲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国法中选择。因此,B项正确。  C项考查监护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本题中,一言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为中国法,国籍国法律为中国法和甲国法,因此,监护权事项应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C项正确。  基于B项和C项正确及理由,D项错误。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78题  79.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答案:BC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的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英国法,实体问题就应适用英国法,而诉讼时效问题也是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英国法。据此,B项和C项正确,A项和D项错误。  80.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国,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而甲国又是国际上为数不多消费丝束产品的国家。为此,丙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可以甲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甲国  B.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充分性”的磋商  C.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可通过  D.如甲国败诉且拒不执行裁决,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对甲国采取报复措施  答案:CD  解析:A项考查WTO争端解决的主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确实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WTO调整的是成员之间在贸易管理上的关系,其主体为国家或单独关税区,WTO争端解决的主体也只能是成员政府,企业不能提起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如果某企业认为其利益受到某WTO成员政府的影响,可以游说其本国政府提起WTO争端解决程序。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WTO争端解决中的磋商程序。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因此,B项错误,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磋商程序,但并不要求这种磋商是“充分性”的。  C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报告的通过方式。除非WTO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该通过方式实际上是一种一票通过制,是一种准自动通过方式。因此,C项正确。  D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报告的执行机制。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使被裁决违反相关协议的措施符合相关协议的要求,或未能实施裁决和建议,经申诉方请求,争端双方应就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进行谈判。如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补偿,原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因此,D项正确。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43题  81.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  B.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C.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  D.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  答案:AB  解析:A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临时保护。《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联盟国家应按其该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因此,A项正确。  B项考查ICSID的管辖权的主体要求和主观要求。ICSID对争端主体的要求是: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或者其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ICSID取得管辖权的主观要求是:ICSID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因此,双方书面同意就成为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本题中,惊奇公司为《华盛顿公约》缔约国甲国的投资者,乙国也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符合ICSID对争端主体的要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符合合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因此,ICSID对该争端有管辖权。B项正确。  C项考查ICSID管辖的争端性质。依《华盛顿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因此,并非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都可以提交ICSID解决,ICSID只管辖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D项考查ICSID裁决的执行。依《华盛顿公约》第五十三条规定,ICSID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因此,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D项错误。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81题  82.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涉及一系列分包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  B.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  C.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  D.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独立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或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致援引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示范规则的内容构成独立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本题中的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只能说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内容构成了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并不因此无效,而是优先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因为保函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因此,A项错误。  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因此是构成独立保函,即使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依然是独立保函,而不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规定。  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押中考题:2017年希律法考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共21题)第44题  由十位法学博士联袂打造完整的法考培训体系,以科技助力法考,坚持自主研发,并将老师丰富的培训教学经验有效融入教程研发过程,自成体系的、和,多样的培训方式包括(网络直播课堂)、和,使考生的学习更具系统性,辅导更具针对性。采用全程督学机制,全程陪伴式服务,保障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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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录播课程
距2018年09月15日考试剩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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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2018年9月初陆续开始
预计2018年11月中旬陆续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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