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上学已考过护资,要注册护资,但我的学生手册在学校的档案里,怎么拿出来?求帮助

今年用档案报名护士资格证考试,现在已经考过了,但卫生局把我档案搞丢了里面还有医院实习证明,怎么办?_百度知道
今年用档案报名护士资格证考试,现在已经考过了,但卫生局把我档案搞丢了里面还有医院实习证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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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考试只用实习手册,你怎么把档案也给卫生局了呢?再让卫生局好好找找,档案很重要的。实在找不到只能回学校补了
啊,那改怎么办啊
没啥好办法。再让卫生局找吧,他们有责任的。找不到让当时的经办单位给你出丢失证明,说明档案材料是他们丢失的。
如果让卫生局打丢失证明可以注册吗
应该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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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 笃学
& 我国自古就有“德以修已,教以导人”的优秀传统美德。并有“大学之道,在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的至理名言。所谓“明德”,即以德诲人,修德正身之意,此为立身行事之根基。
& 笃,专心好学、坚定。所谓“笃学”,即探求知识,矢志不渝之意,此为求真务实之基点。
弘,弘扬、光大;毅,坚决、坚强。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所谓“弘毅”即志存高远,坚韧不拔之意,此为探索真理之品质。
& 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所谓“拓新”即永不满足,勇立潮头之意,此为兴业建功之动力。
自强 务实 竞合 创新
求真求是 学而不厌
修身修业 诲人不倦
团结自强 艰苦奋斗 敢为人先开拓创新
吃苦耐劳 坚韧不拔
朴实无华 甘于奉献
同心协力 勇承重载
青岛科技大学简介
青岛科技大学是山东省属重点建设的大学,已获批为山东省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文、经、管、医、法、艺、教育等九大学科门类协调发展,以材料学、化学工程、应用化学、机械工程、自动化、信息与计算机为特色学科的多科性大学。
青岛科技大学前身是创建于1950年的沈阳轻工业高级职业学校,1956年迁至青岛。1958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为山东化工学院,学校开始了正式举办高等教育的历程。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青岛化工学院,1998年学校由化学工业部划转到山东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2001年山东省青岛工艺美术学校并入,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青岛科技大学。
近年来,学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项事业取得了突出成就。学校现有崂山、四方、高密三个校区,校舍面积90万平方米,图书馆馆藏各类文献资料200万册,固定资产总值22亿元,办学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有教职工205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810余人,工程院院士2人、双聘院士4人,外专千人计划专家1人,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人才(教学名师)人选1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1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第一、二层次人选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1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人,全国优秀教师10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7人,“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9人,省级教学名师10人。山东省学科带头人5人,山东省重点学科“首席专家”4人,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教师4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9人,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52人。
学校拥有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2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95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7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1个工程硕士授权领域,设有72个本科专业。拥有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1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30个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2个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行业中心。学校有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7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6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45门省级精品课程;获得2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2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1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4个国家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1个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近年来,学校积极推行开放战略和国际化战略,同德、韩、美、加、俄、法等16个国家和地区的69所高校开展合作,其中与德国帕德博恩大学合作成立的中德科技学院,纳入中德两国政府间合作项目,被誉为中外合作办学的成功范例。学校与德国朗盛、日本阿尔卑斯株式会社等国际知名公司共建研发中心、国际工程师培训中心、学士后流动站、大学生创业中心,联合培养博士、硕士、本科等不同层次人才,逐步完善了国际化教育体系,形成了鲜明的国际化教育特色。近年来,学校毕业生在国际化公司的就业比例逐年提高,部分专业国际就业率达到50%以上。在巴斯夫、拜尔、大众、德固萨、三洋、阿尔卑斯、创绩等跨国公司都可以看到学校毕业生的身影。
学校重视科学研究,先后获得14项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1项国家科技部杜邦科技创新奖。在中国校友会网发布的“2010中国高校国家重大技术发明奖排行榜中”,我校列全国高校第29位(并列),山东省属高校第1位(并列);在“2010中国高校科学贡献力排行榜”中,我校列全国高校第59位(并列),驻鲁高校第3位,山东省属高校第1位。
近年来,学校始终坚持走政产学研融合之路,科研成果运用到实际生产中已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通过科研成果转化或提供核心技术支撑而上市的公司已经达到了四个,分别是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华集团有限公司、赛轮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金王集团。学校在产学研合作领域的积极探索被社会广泛赞誉为“青岛科技大学现象”。作为省属高校唯一的代表,学校于2009年、2011年连续两次在山东省产学研工作会议作典型发言,连续两次被评为“山东省产学研合作创新突出贡献高校”,山东省委副书记王军民同志高度评价“科大模式”。
在60余年的奋斗历程中,学校积淀形成了“明德、笃学、弘毅、拓新”的校训和“自强、务实、竞合、创新”的校风,凝练出了“团结自强、艰苦奋斗、敢为人先、开拓创新”的科大精神,锻造出了“吃苦耐劳、坚韧不拔,朴实无华、甘于奉献,同心协力、勇承重载”的橡胶品格。建校60余年来,学校为中国橡胶行业培养了一大批行业精英,被誉为“中国橡胶工业的黄埔”。学校高质量的教学工作被教育部评估为“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一体两翼”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连续8年位居省属本科高校第一名。在2011年首次公布的“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生质量排行榜”中,学校列驻鲁高校第4位,山东省属高校第1位。
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学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按照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发展目标,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道路,正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大学。
一、准则法规..............................................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 & & & & & & & & & & &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4 & & & & & & & & & & &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9 &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细则..............................26 &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毕业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28 &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30 & & & & & & & & & & & &
二、学籍管理..............................................33
定......................35 &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40
..........................49
........................51
................54
..............................................57
..................59
......................64
..68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71 & & & & & & & & & & & &
..............................................79
..........................81
青岛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辩、申诉管理规定....................91
青岛科技大学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95
..............................................97
........................99
.......................103
...................106
.....................108
.....................112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119 &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124 & & & & & & & & & & & &
.............................................127
青岛科技大学军训及养成教育实施意见.......................129
.............................132
.......................137
.........................................139
.......................141
.......................142
.........................143
.....................144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辩工作流程.........................145 &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工作流程.........................146 &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请销假工作流程...........................147 &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148 &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心理团体辅导报名、实施流程...................149 &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心理咨询预约流程.............................150 & & & & & & & & & & &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151 &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流程图.............................................152 & & & & & & & & & & &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适用于山东省籍学生).............153 & & & & & & & & & & &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适用于外省籍学生)...............154 & & & & & & & & & & & &
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流程...................................155 & & & & & & & & & & & &
青岛科技大学校内常用联系方式.............................156 & & & & & & & & & & &
.................................................159
一、准则法规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学[2005]5号 & 2005年3月25日印发)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 (四) 应予退学的;
& &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制止。
&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警告;
& & (二) 严重警告;
& & (三) 记过;
& & (四) 留校察看;
& & (五) 开除学籍。
&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学[1992]7号 &1992年4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须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 &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肆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 &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令第12号 2002年6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细则
(青科大字[号 & &2005年9月23日)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2、热爱祖国,增强社会责任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关系,同人民密切联系,为祖国奉献青春。热爱学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增强组织观念,形成“自强、务实、竞合、创新”的校风。
3、珍惜大学时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努力提高创新能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磨砺意志,提高适应能力。
4、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抵制邪教;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打水就餐自觉排队;文明观看演出比赛,不起哄;不在教室、图书馆、礼堂等场所吵闹、喧哗、干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爱护公物,不在桌椅、墙壁乱写、乱画,不损坏公共设施。
5、公道正派,弘扬正气,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制止校内的不文明行为,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6、树立诚信意识,言行一致;恪守学术道德,作业不抄袭,考试不作弊,论文不剽窃;按时归还贷款,诚信就业。
7、加强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遇见老师要主动问好,师长进入教室、宿舍要起立作答;友爱同学,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服饰整洁,仪表大方,穿着得体,举止文雅;遵守网络道德,文明上网,拒绝黄赌毒等不良影响;树立正确的恋爱观,男女交往讲文明。
8、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简朴,杜绝浪费,不违章用电,节约水电;合理使用助学金、奖学金和贷款等,不追求超越自我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关爱自然、保护环境、珍惜资源。
9、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不吸烟,不酗酒,按时作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10、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人身财产安全。
11、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
(青科大字[号2005年11月7日)
第一条 & 为了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毕业生的自律意识,促使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 毕业生教育管理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大学生进行培养教育的重要环节。全校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相应措施,共同加强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防止违纪事件发生。
第四条 & 院(系)、部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导师要明确就业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和技能,深入毕业生中间,关心毕业生的学习、生活及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帮助毕业生解决实际困难,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第五条 & 院(系)、部应及时召开毕业生工作会议和全体毕业生会议,传达就业政策及学校有关毕业生文明离校的规定,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加强就业指导,倡导热爱母校的良好风气。同时应从毕业生的实际出发,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组织开展充实的、丰富多彩的文明、高雅、积极向上的纪念与回顾活动,活跃毕业生的业余生活,保证毕业生文明、健康、愉快地离校。
第六条 & 毕业生中的干部、党员要自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身体力行,顾全大局,与全体毕业生一道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有益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课外文化活动,倡导和力行文明健康的离校方式。
第七条 &院(系)、部在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应安排好值班,以便于及时处理毕业生中发生的问题。要组织由学生党员、干部组成的院级文明督导队,积极配合学校的文明督导大队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对本院(系)、部的毕业生文明离校进行引导和督导。
第八条 & 学校公安保卫部门要加强门卫管理,加强校园治安执法力度,严禁校外人员借毕业生离校之机到校园行窃、滋事,制止毕业生的各种不文明行为,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 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不得擅自离校。因单位面试、参加人才交流会、双选会、公务员等考试需离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擅自离校或经允许离校而逾期未返校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 为了严肃校纪,树立良好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杜绝毕业生在离校期间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违纪行为。对毕业生当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破坏公物和公共秩序、酒后滋事、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摔、乱砸瓶物等违纪行为,按照校纪校规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 毕业生离校前须按时办理清缴学费、归还贷款等手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拖欠。
第十二条 & 对当年“优秀毕业生”受到处分的,学校在处分的同时将发文撤消其所获荣誉称号;有校内无息贷款者,取消其减免贷款资格。所受处分归入学生档案,档案已发的,寄往用人单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对于已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但尚未离校的毕业生同样适用。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留学生及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青科大字[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工作管理规范,增强学生自律意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无法按时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请假分类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种。
病假:学生本人因身体健康原因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学生本人因个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提出的请假。
公假:因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学生工作部(处)证实而提出的请假。
三、准假权限
1.一周以内(含一周)的请假,由学院(部)学生辅导员审批。
2.一周以上的请假,由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核后,报院长(主任)审批。
3.所有学生请假期限一律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超过的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4.学生一律在校住宿。家庭所在地在学校驻地,周末回家住宿者,于一周课时和集体活动完毕后方可离校,星期日熄灯前必须返校;家庭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5.考试期间学生原则上不能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向本学院(部)申请缓考,经学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6.外出学习、实习、劳动、军训等请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带队主管教师审批;一周以上的,由带队教师将情况上报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后,报院长(主任)审批。
四、请销假程序
1.凡是请假学生须持有关证明到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请假条》,一式2份。因病请假,必须提供校医院或者公立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必须提供家长或相关单位的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
2.按照准假权限不同,请假人需持请假条,分别由辅导员、主管教师、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分管教学院长(主任)、院长(主任)、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离校。
3.请假期间,由班长持请假人假条向任课教师告假。
4.请假期满后,请假人需到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或办理续假手续。
5.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五、请销假要求
1.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学生请假、续假手续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保存备查。
3.学生在请假期间必须保持与所在学院(部)的联系。
4.除紧急情况外,请销假手续要亲自办理,不得捎假。由于紧急情况需要请假而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学生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辅导员同意,由班长代办请假手续。凡事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一律不予补开请假条。
5.学生请假期间如与休息日或节假日相连,请假天数应连续计算。
1.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有此类行为者,一经查实,要责令其做公开检查,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对于不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违纪,依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无故旷课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3.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二、学籍管理
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有关规定
青科大字[2015]8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培养适应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合格人才,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和学校《深化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青科大字〔2014〕16号)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学制与学期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
专科升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
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
修业年限计算自高考招生录取规定报到之日起,至颁发相应学业证书之日止。
一学年分为春、秋季两个学期。
二、学分、学分结构、学分计算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的基本单位。学生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分,并达到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方可毕业。
(二)学分结构
学分结构采用A—B—C—D—E结构:A为必修课学分,B为选修课学分,C为实践教学学分,D为讲座与辅导学分,E为弹性学分。
(三)学分计算
1.理论课教学16学时折合1学分;
2.理、工、医学类实验课教学32学时折合1学分;其它学科类别实验课教学16学时折合1学分;
3.体育课教学32学时折合1学分;
4.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5.素质拓展与科技创新成果学分计算按《青岛科技大学关于素质拓展与科技创新学分记载办法》实施。
6.多学期课程,课程的学分为其各学期学分总和。
(四)学分绩 &
学分绩表示学生学习效果和质量。
学分绩=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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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
总学分绩=各学期(学年)学分绩之和
绩点系数表
课程学分包括学生选定的所有必修、选修和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用五级分制考核的课程,绩点系数计算公式中课程成绩对应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
凡因不及格补考的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或及格以上的绩点系数为1.0;重修课程绩点系数按照绩点系数公式进行计算。补考和重修成绩均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三、课程分类与学分要求
(一)课程类型
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类型。
必修包括必修课、实践环节和讲座与辅导课。必修课由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组成,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实践环节有军事教育、思想政治理论实践、认识、生产(业务)实习和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设置。讲座与辅导课是指学生通过参加专题讲座或借助教师辅导,学习形势与政策、素质拓展与科技创新、图书馆利用、学术论文写作、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等课程。
选修由专业选修课和通识选修课组成,专业选修课分为限选和任选两个系列。
(二)学分要求
1. 必修课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原则上控制在90学分左右,理、工、医学类专业一般不超过1700学时,经、管、文、法和艺术学类专业一般不超过1500学时。必修课占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50%左右。
2. 选修课学分要求。选修课学分原则上控制在35学分左右,占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30%左右。其中,专业选修课原则上不超过480学时,通识选修课要求学生至少修满8学分。
3. 实践环节学分要求。理、工、医学类专业,集中性的实践教学环节与实践、实验、上机等课程,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5%;经、管、文、法、艺术和教育学类专业,集中性的实践教学环节与实验、上机等课程,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
各教学环节学时学分学期分布要科学合理、均衡有序,其中第一至第四学期学时学分可相对饱满,第五学期至第七学期可相对较少,但每学期最多一般不超过25学分。
4.弹性学分
包括在完成限定选修课外,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就业取向,通过辅修1个双学位,或者进一步修读其他方向的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而获得的学分。
1.学生选课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照教学进程安排,从实际出发,合理选修。
2.选课程序、手续及办法,按《青岛科技大学选(免、重)修课的实施办法》执行。
五、成绩考核与学籍管理
(一)学分的取得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二)免修、重修、免听
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以及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体育、军事教育等实践性较强的环节除外),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申请免修。
考核不合格的所有课程,均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该课程或改选同类课程。
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学生免修、重修、免听课程具体要求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学生选(免、重)修课程的实施办法》执行。
(三)学籍管理
实行学分制后,仍按专业、年级编班,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照教学进程安排修读课程。
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青岛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青岛科技大学关于高密校区专科学生转专业学习的暂行办法》执行。
(四)毕业学分要求
毕业学分=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讲座与辅导学分+弹性学分
1.必修课学分必须修读,经考核合格取得全部学分;
2.专业选修课分为限选和任选两个系列,专业限选课最低修满12学分;
3.通识选修课要求学生跨本学科以外类别修满8学分,每个类别至少修2个学分;
4.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必须修读,经考核合格取得全部学分。
5. 弹性学分按照所在专业最低要求修满。
学生获得各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具体实施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五)学位学分绩的要求
符合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方可获得学士学位。具体实施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执行。
六 、本文件从2015级开始实施。
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青科大字[2015]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自2005年9月1日执行)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学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
专科升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
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
修业年限计算自高考招生录取规定报到之日起,至颁发相应学业证书之日止。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生复查合格,经过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及注册费缴清证明,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注册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已注册学生按照学校学分收费办法缴费后修读所选课程。注册费和学分学费收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编班与分流
第十条 实行学分制,学生仍按专业、年级编班,学生修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应有的学分,方可编入高一年级。
第十一条 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又没有达到退学条件者,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经个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编入低一年级学习。学生在毕业审核前应完成专业规定学分,达不到专业要求者,应延长修业年限,否则做结业处理。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业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某一门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根据考核成绩,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绩。
考核不合格的所有课程,均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该课程或改选同类课程。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记以“旷考”或“违纪”、“作弊”等字样,取消补考机会。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予以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分设在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的一门课程(含语言类),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以及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体育、军事教育等实践性较强的环节外,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它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事教育等均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逾期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需销假,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不交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上课旷课一天,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践教学、团学活动、新生入学周和学生开学注册旷课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如学生因病(出据校医院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向本学院申请缓考,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届该课程考试,按实际考核成绩计算。
缓考学生如申请并获批参加补考或重修,视其缓考申请无效,按期末考试为“零分”记,并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其成绩按照补考或重修成绩计算。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 有实验的课程考核:实验独立设课的,按规定进行考核;实验没有独立设课的,实验部分考核的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理论部分的考核,成绩按学时比例核算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修读双专业课程。
&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和《青岛科技大学关于高密校区专科学生转专业学习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3+2”和“3+4”分段贯通培养等);
(六)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 跨学科门类的;
(八) 应予退学的;
(九)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我校学生的转出应经校务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七条 严禁违规转学行为。学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 出国留学或交流到国内其他高校者;
(四) 应征入伍者;
(五)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材料(休学证明、个人申请),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但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未获批准,不得自行回校上课。
第六节 学业预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修读课程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学业预警:
(一) 基本修业年限内,经补考后一学期所获课程学分不足15学分者;
(二) 距基本修业年限仍有一年时,所获课程学分不足本专业毕业学分最低要求70%者。
(三)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者;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必须填写《青岛科技大学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最后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一)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修业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退学时间按照学校有关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三) 退学的学生和依据《青岛科技大学纪律处分条例》作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要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在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有关环节的全部学分。取得的学分总数达到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按《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
(一)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指取得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在与外方学校有学分互认协议合作项目学习的学生,其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八年。
(二) 经过国内和国外两个阶段的课程学习的学生,在取得了合作学校的毕业、学位资格后,可申请我校的毕业、学位资格;经过在国内阶段的课程学习,完成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获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我校的毕业、学位资格。
(三) 申请我校的毕业、学位资格,应符合《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凡学生申请毕业时,已完成培养方案内全部环节的学习,但未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允许参加有关课程的进修学习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作永久结业处理。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要严格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由学院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汇总至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毕业和结业的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对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起施行。原《青岛科技大学外语课学分计算与成绩记载办法》予以废除,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青科大字[2015]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全日制本科生
(一)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1、普通本科生
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绩点系数)/∑(课程学分)≥1.7。
2、高职本科生
(1)在校期间学习补考课程≤7门次;
(2)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平均成绩≥70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严重违犯校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2、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授予学位;已授予的证书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3、返校申请学位,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者;
4、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5、平均学分绩&1.7。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参照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具备申请资格,并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学士学位考试,成绩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申请与审批
1、学院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报告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报告表》,将拟授予学位名单报送学校本科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经全体委员投票,半数及以上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授予学士学位。
3、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报主管部门予以
4、学生在毕业时因课程不及格没有获得学位者,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允许参加有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发。
五、本细则自2015级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青科大字[2015]8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教学理念,营造有利于学生成才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依据《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二条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计划比例:各学院根据本院各专业的实际容纳量和已录取学生的数量,确定最大接收数量,并在每次转专业通知中予以公布;各学院接收的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级在校生注册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业成绩良好,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无补考、重修记录,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者;
2、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例如:已经公开发表拟转入专业方向的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及以上拟转入专业方向学科竞赛中获奖,且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5、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2、高水平运动员、艺术体育类或按艺术体育类招生的转到其它类别的;
3、休学、保留学籍的;
4、“3+2”、“3+4”贯通分段培养的;
5、合作办学专业(含中外合作和校企合作专业)的;
6、由低批次录取本科转为高批次本科的;
7、其它不符合转专业申请的。
第六条 &录取到高密校区相关专业的学生,在高密校区开设专业之间转专业。
第七条 &除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1者,其它申请者申请转入专业和转出专业原则上不得属于同一专业类。
三、申请程序
第八条 &每年 4月份,学院向教务处提供可接收的专业、年级、计划人数和接收要求,教务处负责向全校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审核合格公示,由转出学院出具证明,到转入学院报名。
符合转专业条件第1条者,须提供该专业成绩表和平均学分绩点证明;
符合转专业条件第2条者,须提供特长证明;
符合转专业条件第3、4条者,须提供相应学习、医疗等原因证明;
所申报专业如有特殊要求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未能修够转入专业本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总数60%者,应申请转低一年级学习。
第十一条 &转入学院根据专业要求审核报名学生的资格,审核结果公示,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因专业调整等原因转专业由教务处协调学院安排。
四、考核录取
第十三条 &考核、录取由转入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学生均需参加转入学院组织的相关科目笔试、面试。转入学院根据转入计划、考核要求,按考核成绩排名择优录取,并将结果报送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学生录取名单的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五、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
第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学习的学生,获准之前依旧安排在原专业班级学习。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持转专业通知书在一周内到转入学院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生报到后,其学籍、档案和管理由转入学院负责。
第十七条 &已录取转专业学生,达到学业预警者,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十八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学分经转入学院核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认可;已修读的其它课程,可计入弹性学分。对转入学生未修的专业基础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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