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法院刘永君第二人民医院全院职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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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引进超声波骨密度检测仪
&&& 人体是由骨骼来支撑的,骨骼健康和人体的健康密不可分,而骨密度正常与否也是评价人类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 近日,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率先引进韩国进口BMTech超声波骨密度检测仪,满足广大患者诊疗需求。该仪器通过定量测定超声波跟骨传播速度来确定骨骼骨量状况,可以迅速给出检测数据,具有无放射源、操作简便、快速准确、费用低廉、适用人群广泛等优点。目前,超声波骨密度检测仪已在妇产科投入使用,得到了广大患者们一致好评。&&& 由于孕妇除满足自身钙生理需要外,还需满足胎儿生长发育及产后哺乳需要,容易出现缺钙现象。现在,孕妇可通过使用超声波骨密度仪检测跟骨判断骨密度情况,对骨量减少的孕妇及时采取个性化指导及治疗,不仅能消除孕期不适,同时也为胎儿的骨骼发育提供健康保障。&&& 该项检测除适合孕产妇的同时,也适用于儿童、成年女性、健康及亚健康人群的体检。通过超声波骨密度仪进行检测,可以对检测者的骨骼状况进行准确的定量评估,从而为检测者制定科学合理的补钙计划。关键词:医疗纠纷 侵权责任 &
裁判要点: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五十七条
案件索引: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民初字第1957号
基本案情:
原告田万和、邵月芳、李新蕊、田思颖诉称,日23时许,田伟(已死亡)因故被他人致伤,求救&120&,于29日00:10就诊入住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入院后经腹穿抽出不凝血;B超提示腹腔大量出血,于4月29日3:50分死亡。在此期间,被告一直实施升压等保守治疗,直至3时50分测血压测不到,心电图直线,大动脉血管无博动,双侧瞳孔散大,向患者亲属宣布患者临床抢救无效死亡。
田伟死亡后,其亲属认定其死亡完全是由于被告不及时抢救,贻误最佳的手术时机,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死亡完全是医院行为所致。入院经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以及B超探查腹腔大量出血,已证实腹腔脏器破裂。此时应在积极纠正休克的同时,亦做好急诊手术的准备工作并剖腹探查,紧急止血,以保证生命的安全。被告在接诊后的长达4小时之久,不进行剖腹探查手术抢救,而采取保守治疗,严重违反了黄家驷外科学关于急腹症的处理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行为存在过错,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委托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鉴定。日,该中心分析认为,医方未及时剖腹探查延误了抢救时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比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方为次要责任,原告主张50%的事故赔偿。为保护死者田伟的健康权、生命权不受侵害。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67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6195元、鉴定费5100元、交通费1812.5元、住宿费1198元,以上共计元,元&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辩称,1、本案经过鄂尔多斯医疗技术鉴定机构的鄂医鉴【2014】18号鉴定意见,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诊疗规范,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转归所致。2、患者田伟就医时,处于醉酒状态,主治医生对患者的病史无从了解,对患者的诊查行为,由于患者醉酒未能配合而无法展开。3、我单位为了尽快处理此医疗纠纷,积极配合原告进行医疗司法鉴定,湘雅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是我院承担次要责任,次要责任的责任是20%至40%。由于被告上述两项答辩意见,被告愿意承担20%的责任。4、如果原告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来划分责任比例,那么该暂行办法应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被告可以就按那个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60000元无法律依据。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待质证时发表意见。如果原告不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的50%的责任比例要求赔偿,那么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可以计算,但具体数额我们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日23时许,田伟(已死亡)因故被齐通拉嘎致伤头面部及胸、腹部,于次日00:10就诊入住被告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被告实施了抢救,但田伟于3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经鄂托克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伟死因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肝脏破裂失血死亡。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齐通拉嘎犯故意伤害罪,判决齐通拉嘎、梅孝云、罗佩赔偿原告田万和、邵月芳、李新蕊、田思颖丧葬费25692元、医疗费2860.43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酌情认定15000元,共计43552.43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委托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为田伟生前实施的诊疗行为与其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无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日,该鉴定中心作出湘雅司鉴中心字[2015]临鉴字第1249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定,医方未及时剖腹探查延误了抢救时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致田伟丧失生存机会,鉴于患者入院时醉酒致病史采集困难、病情较危重(休克)和医院级别综合考虑,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祥因参加湖南长沙司法鉴定听证会支出交通费用1812.5元、住宿费1198元,并支出鉴定费5100元。死者田伟出生于日。原告田万和系死者田伟的父亲,原告邵月芳系死者田伟的母亲。原告李新蕊系死者田伟生前配偶,二人在事发的上一年度居住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欣源市场B区11号楼。田思颖系死者田伟的女儿,出生于日,日前随父母一起居住。
裁判结果: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鄂托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田万和、邵月芳、李新蕊、田思颖赔偿款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辩称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本院认为依据被告提供的鄂医鉴【2014】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故本案也不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为依据。尽管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等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现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被告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应就田伟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据日湘雅司鉴中心字[2015]临鉴字第1249号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被告对田伟死亡的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书,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进行赔偿。且庭审中被告同意给予原告赔偿,双方只是在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及被告应当赔偿的责任比例上有争议。本院认为,田伟死亡后的赔偿标准应当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计算,而不宜用医疗事故标准计算。田伟生前在内蒙古鄂托克旗居住,其死亡赔偿金应为28530元/年(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567000元。原告田思颖随父母一起生活,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0885元/年(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消费性支出)&14年&2人=146195元。原告因鉴定支出的鉴定费5100元、交通费1812.5元、住宿费1198元,被告均无异议且为原告实际支出,本院应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田伟死亡,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损害,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方式就是死亡赔偿金,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依据鉴定结论中被告对田伟死亡的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田伟入院后被告也进行了积极的抢救,鉴于患者入院时醉酒致病史采集困难、病情较危重和医院级别综合考虑,被告承担25%的责任比例为宜,应赔偿原告元。
案例注解:
尽管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田某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书,故被告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棋盘井法庭刘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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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03]
刘海荣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
骨科主任医师
&&&&& 1991年毕业于黑龙江鸡西煤炭医学院,毕业后在乌海矿务局二医院骨科工作,从医20多年,现为内蒙古医学会骨科分会会员,乌海市医学会骨科分会副主任委员。2006年获乌海市首届“十佳好医生”荣誉称号。曾以乌海市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派日本考察参观学习。先后...
吴培梁外科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
内蒙古医学会会员,毕业于内蒙古医学院医疗系,大学本科,医学学士学位。从事临床外科工作二十多年。长期在临床医疗一线工作,对外科疾病诊疗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并有多篇论文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2005年参加内蒙古援外医疗队,在非洲卢旺达工作2年,被评为优秀专家。擅长普通外科工作,能娴熟完成甲状腺、乳腺、胃肠、肝胆胰等常见手术。
方占福副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
副主任医师,大专学历。毕业于内蒙古包头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从事内儿科工作32年余,曾在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大内科进修学习,内蒙古附属医院内科及急诊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神经内科,北京华信医院呼吸内科进修学习,擅长心脑血管及危急症的诊治,被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聘为鄂旗地区基层医院内儿科专家。
王燕副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
副主任医师,从事妇产科工作二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正确地处理难产及产科各项助产手术,产科导乐陪产;对妇科的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能做到正确的诊断和治疗,能够独立完成妇科多种手术,曾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进修学习。
张丽琴副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
在内儿科、重症医学科工作二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尤其擅长临床急救,先后在国家级及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重型颅脑损伤的临床护理》、《ICU机械通气治疗36例患者的临床观》等十余篇。
陈海红副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擅长脑外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及治疗,对疑难病症有独到的见解,能独立完成常规手术,多次在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进修学习。
唐苏亚拉副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
从事临床工作20余年,运用蒙西医结合治疗各类内外科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杂症,对心脑血管和肝胆科的疾病有独特的疗效,先后在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内科、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综合内科进修,在国家级医学杂志上多次发表论文,并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学习。
郝瑞芳副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毕业于包头医学院,多年来一直从事临床内科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对儿科方面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尤为擅长,并根据本地工况企业煤矽肺多的特点总结出了有效可靠的治疗办法。曾在宁医附院心内科和呼吸内科进修学习一年,进一步加强了对这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
闫永厚副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
社区医疗全科副主任医师,毕业于包头医学院临床医学,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近20年,曾在内蒙古附属医院进修学习内科、儿科,积累了丰富的临床治疗经验和厚实的医学理论功底。能熟悉掌握内科各系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技术,同时也能处理各种急危重症及疑难病症,如心脏骤停、药物中毒、昏迷等等,诊断明确,治疗效果显著...
马雅玲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
李亚俊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
2000年毕业于石河子大学医学院</sp...
丁永慧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
李秀忠副教授
专家介绍: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呼吸肯主任医师,副教授常年从事呼吸专业临床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疾病诊断、治疗,在气管镜检查及危重症抢救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
陆彪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专家介绍:& 教授,硕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现任宁夏医科大学儿科教研室主任、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儿科主任,1982年毕业于宁夏医学院,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1982年10月起在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儿科工作,多年来致力于儿科各系统疾病的诊治研究,擅长于小儿肾脏病及小儿消化系统疾病的诊治以及抗传然性疾病的防治、担任宁夏医学院学报、宁夏医学杂志编委。
马学平临床医学硕士
专家介绍:
& 临床医学硕士,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毕业于宁夏医学院临床医学系,从事心内科临床工作多年,对心内科常见病、多发病及急危重症的诊断和治疗有着丰富的临床经验,尤其擅长高血压、心力衰竭和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的诊治。
李亦工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专家介绍:& 教授,硕士生导师、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普外科主任,常年从事普外科临床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及危重病人的抢救。在胃癌、结肠癌、胰腺肿瘤、甲状腺肿瘤以及各种胆道系统疾病、肝硬化的外科治疗以及腹腔镜胆囊切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运用中西医结合治疗急性胰腺炎、急性胆道感染等疾病具有丰富的经验。
杜彦辉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专家介绍:
& 教授,硕士生导师,擅长于高血压、脑出血、脑梗塞等脑血管及免疫神经内科疾病的诊断及治疗,现任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宁夏医学会神经内科分会主任委员,宁夏医学会理事,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委员,中国医师协会神经内科医师分会委员。《宁夏医学院学报》编委。
董维刚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专家介绍:& 教授,硕士生导师,现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长年从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临床教学及科研工作,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擅长于过敏性鼻炎、慢性咽炎、鼻窦炎、鼻息肉、腺样体肥大、中耳炎等耳鼻喉科类疾病的临床诊治。曾开展喉癌、喉部分切除、带状肌筋膜移植、喉成形术等多项新技术新项目。
李际春教授 硕士生研究生导师
专家介绍:教授,1982年毕业于宁夏医学院医疗系,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妇产科的临床、教学、科研工作20余年,具有扎实的妇产科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擅长妇产科各种疑难杂症的诊治,对妇产科各种手术,如卵巢癌、宫颈癌根治、阴式子宫全切术等技术娴熟,对腹腔镜应用、不孕症及妇产科常见病的诊治均有较深的造诣。
司岑副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现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1988年7月毕业于宁夏医学院医疗系,获医学学士学位,于1994年至1997年分别在北京医科大第三临床学院消化科和北京肿瘤医院内镜室进修学习;2002年作为访问学者在英国乔治医院消化科从事炎症性肠病的病因学研究;2006年4月至2007年8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消化病理学在读博士学位,熟练掌握消化科常见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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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医院、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被市人社局列入跨省异地结算定点医院。外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持身份证及医保卡在鄂托克旗人民医院、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只需要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诊医院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该举措使外来人口免去了垫付资金环节,简化了医保报销手续,彻底改善了患者因异地就医报销两地跑的局面。&&&& 此外,鄂托克旗利仁大药房有限公司、内蒙古振燕康益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店两家药店列入跨省异地结算定点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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