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
法定代表人:宗新,行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巩本杰、胥永强、巩见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
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巩本杰、胥永强、巩见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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