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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民主治校论【复旦大学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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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民主治校论收藏
第一、民主治校论是什么?民主治校论是关于在学校内建立学生的民主自治制度,从而帮助学生实现教育改革实益化的学说。
第二、民主治校论的内容是什么?实行一种制度,确保它能让学生分享学校针对学生的管理条例的讨论和创制修改权,另外,让它能保障学生监督约束学校对学生的行政行为、让学生参与学生会的选举,从而让学生拥有自己独属的行政力量。但是,始终确保国家和民族因自身发展需要而对学生的约束,确保人民实现他们创立学校的目的。为此,该制度同样用统一的规范对学生进行约束。在法律上,它尽力争取该制度的合法地位。注:本帖的“学校”具体指高中学校
第三、民主治校是完全的学生自治吗?当然不是。我们很清楚这样会发生什么问题。学生的知识经验和决策能力尚未完全成长起来,无法满足完全自治的要求。因此,通过人为的制度设计实现某种约束是不可或缺的。首先,这种制度必须在统一颁布的《学生自治章程》规范有序运行;其次,安排一小部分教师进入学生自治机构指导和约束学生自治权的行使。因此,这种民主自治是以学生为主、由教师和国家指导约束的自治。
第四、你们通过什么方式实现权力的引导和约束?由代表席的人数比例来实现。我们很清楚,在现行体制下,把学生自治机构放在学校行政部门之下、或放在行政部门之上,都不能带来真正的自治。现今各校学生会的情况已经证实了这一点:前者变成傀儡,后者被属下架空,最后决定权还是完全掌握在学校手里。因此,实现权力的分割,必须将教师和学生放在同等的位置上。民主治校论通过类似于人民代表大会一样的联合代表大会来实现这一点:学生占比百分之七十,教师占比百分之三十,一切表决按人头计票。
第五、民主治校会不会纵容学生?几乎所有的学生都在担心这个问题。我们发现:家长和教师在完整地了解这个制度的约束和自治性之后,对这个制度的信心比学生自己还要大;学生担心这个问题,却恰恰是这个制度的优势所在。普通的学生都知道要审慎地使用自治权,那么选上去的学生代表就更加谨慎了;它反而会因此锻炼学生的自控能力。对于这个制度,我们更担心的是:学生会不会因为过于谨慎而变成专权主义使唤的工具,乃至不敢争取自己的权利?有时这种谨慎反而必须打破。在长期的专权主义体制下,学生已经丧失了太多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因此才会如此过分地谨慎,如此奴隶般地谨慎。即使学生本身就对自己的自由相当狂热、乃至于变成民粹主义者,制度的设计者也已考虑到了这种问题。首先,《学生自治章程》对学生义务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民粹倾向的新订校规越界;其次,联代会中的教师代表也起着牵制作用。代表们仅仅是投票者,真正掌握发言权、起关键作用的是有能力的代表个人以及他的提议;建议本身若是坏的,即使学生代表人数再多,也不会被轻易同意。
第六、为什么学生的比例占多数?教师代表会不会因此而被架空?联代会的建立目的是维护学生的权利和自由, 防止学校侵权乃至违反法律的事情发生。一个学生比例少的自治机构,代表的并不是大多数学生的利益;一个人数比等半的机构,容易因为学生内部意见的矛盾难以实现学生的利益。因此,定额七比三,是为了体现某种微妙的平衡关系:真正保障学生权利、而本身并不过分的校规,可以因为学生代表的多数同意而通过;不能代表学生利益的校规,不能因为学生的支持而通过;本身越界的校规,可以因为教师代表的反对和雄厚的辩证思维能力被否决。有人质疑教师代表没有这种能力。其实稍微向内思考就能明白:平时在课堂上孑然一身镇住四十余学生的人,竟然不能以三比七的人数镇住错误的意见吗?教师代表的人数其实是有些偏多的。我们不应质疑教师的能力,毕竟有着丰富课堂经验、表达能力和维持秩序能力的人,是不会因场地的更换而随意丢失能力的。否则,为什么即使在专权主义制度下,也没有哪间学校愿意请两千名教师管住一千名学生呢?
第七、民主治校准备废除哪些具体校规来维护学生的权利?我们通过《学生自治章程》对学生权利的规定及未来的联代会实现以下设想:⒈禁止学校强迫学生签署会对学生造成任何实际影响的文件。一切需要学生签名同意且将会对学生造成实际影响的文件,需由联代会审核修改后最终同意方为有效;⒉禁止学校过多限制学生在自修课上的行为;但同时,学生必须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按质按量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制定不在晚修范围内实行的制度(如作业检查等)监督学生按质按量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学生有权在质按量完成学习任务后,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自主支配剩余时间;⒊任何学校要求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或常规集体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的变更,需经联代会或常委会的审核和同意;⒋学生有权参与学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增减;联代会有权审核各班各宿舍的集体规定;⒌一切新的、针对全体学生的、长期实行(一周及以上为长期实行)的学校行政命令或方案须经联代会或常委会认可方为有效;《学生自治章程》和校规中另有规定的除外;⒍在不影响学生履行义务(见对《学生自治章程》的规划)的情况下,禁止学校对学生的仪容仪表作过多要求;联代会有权在遵守《学生自治章程》的情况下否决某些有关规定;⒎允许学生选择是否参与各班各级乃至学校发起的集体活动;在不妨碍学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禁止任何人、单位、组织以集体的名义对其他的任何人、单位、组织做出要挟;⒏学校不得将各种学习资源特殊安排给某一类人;不得通过在周六日发放学习资源的限制方式限制学生假期。(因意外事项或节假日偶然补课除外)⒐限制住宿劝退制、晚修驱逐制和处罚休学制。凡学校离家超过十公里、且本宿舍过百分之七十的舍员同意的,应以其他处罚代之,不予劝退;住宿劝退仅针对吵闹、讲话等直接影响舍员入眠的行为处罚,不得以除直接影响舍员入眠外的其他任何原因滥用这项处罚;不得以相同罪名在劝退回家的情况下另外施加其他处罚;凡未明显影响他人在校学习、生活和工作的违规行为,禁止随意劝退回家;需要劝退回家的严重程度,需由该校联代会依《学生自治章程》决定;⒑一切因处罚而被没收个人物品的学生,学生得以跟踪没收的情况;凡超过法定期限未退回的,学生有权无条件要求学校退回;学校必须对任何一项物品的没收开出有关单据,标明没收原因、物品、时间、没收者和被没收者的信息、没收物品存放地点、学校有关责任部门工作地点,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归学生保管,作为要求退回的依据;凡学校在保管期间损坏物品以致无法修复的,学生有权直接要求学校照价赔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管制物品除外。⒒学生有权监督学校各部门的行政行为。凡该行为被联代会根据《学生自治章程》判定为侵权,即日起该行政行为视为无效,且侵权人必须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⒓反对处罚连坐制。反对“一人犯错,全班受罚”的一切管理条例和处罚行为,该集体内有人从犯的除外;⒔禁止以罚金作为日常行为规范扣分的处罚方式。若在其他处罚方面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罚金的,联代会有权监督罚金动向;⒕禁止校内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无故在任何时候占用学生的个人时间,除非学生本人同意;凡因为公众服务而令学生在时间上受损的,学校应制定相应的补偿制度;⒖作息时间、早上跑操的长期变动以及任何制度性变动须得到联代会同意方为生效;⒗凡是一切不侵犯他人权利的违规行为,同时有数人被怀疑者,在未调查清楚前,不得同时同等以同一理由处罚;⒘在教室宿舍等地安装监控,需经该班该宿舍同意;⒙一切需要家长到校参与的处罚和教育,必须在校规上注明,否则无效;联代会有权更改或禁止这些事项,等等。这些基本上是涉及到了学生的多种在校权利的。联代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一个足够完善的制度在细化和巩固上面所代表的学生权利的同时,发现并纠正更多学校侵权的地方。并且,联代会的设立,本身便可将专权主义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无需等待媒体曝光再让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民主治校除了实现学生的利益,还有什么其他的目标?首先,民主治校力图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实现各方面的现代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代又一代人的接力传承,是实现它们的重要保障。由此,学校教育也应当跟进时代;但现在的学校管理制度,却是各种落后思想的集中体现。这种遗毒,毫无疑问地在不断向下一代人灌输不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民主自治正是通过较为现代化的设计来革除这种影响的。其次,民主治校的实施也是对学生个人能力的培养。从前的班委、学生会,无一例外地只涉及管理能力和行政能力;它们无一例外地只需对学校的要求负责。而新的民主自治制度,则是对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思维能力和口才、表达、辩论能力的培养。这种锻炼无疑是更全面的;并且,它本身也有利于学生参政意识和政治素养的提高。民主治校为学生和学校行政者以及该地区教育工作者的交流打开了新的窗口。民主治校为广泛地收集学生意见、反映并准确落实学生意见提供了渠道,简化了行政领导的事务;同时,校规又是民意的高度概括。这些是民主治校的意义,同时也是民主治校的其他目的。
第九、民主治校和教育改革有什么关系?民主治校本身仅涉及学校的管理制度,不涉及教育体制其他方面的改革;但同时,它又是推进教育改革的助手:它切断了应试教育体制直接控制基层的重要一环,同时政府又可利用这一制度、亦即利用学生的力量牵制教育体制基层过于庞大的保守力量,且无需政府直接投入力量并对投入力量负责。牵制体制基层,将有利于政府推进教育改革:数目庞大的、散布全国各地的、违背中央对于教育改革要求的学校,正是政府理不清头绪、无法细分查究的。民主治校是政府管制权的下放,它在合理范围内的运行将帮助中央腾出精力应对其他方面的挑战。民主治校相当于一座桥梁,它将学生的力量引入了教育改革中,促进了教育改革的发展。但同时,民主治校本身也受教育改革的制约,关于这一点我在前文已有所述。
第十、现今的学校管理制度是什么制度?为了把它和已有名词(威权体制教育)区分开来,我们称之为专权主义制度。在专权主义制度下,学校领导集团集立法、司法、行政诸权于一身,可完全只凭个人意志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更改作息时间、增加课时与作业、修改处罚制度、乃至监控学生,等等。学生在专权主义制度下仅对学生和教师及中下层管理者的行为有发言权,对学校高层的行为没有任何干涉和监督的权力;意见箱不能满足学生对最高层的决定发表有效意见的要求,因为这些意见箱只处理学生、教师和中下层管理者的行为。在这种制度下,牵制和监督学校最高行政机关的办法往往只有:向上级教育部门或媒体投诉。而一般情况下,几乎学生的意见都不能反映到这两个地方(学生缺乏这种意识、条件和能力)。因此学校的行政行为几乎不受学生任何约束。专权主义和威权体制教育在具体制度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但之所以把前者与后者区分开来,是因为专权主义是威权体制教育失去了权威和公信力的最终形态。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和膨胀,这些管理者甚至可以制定出与法律相违背的校规、乃至让学生在校规之上不知法律;如果威权体制教育包括了所有在制度上集权的学校,那么有公信力的威权体制教育就是所谓的“明君”;而专权主义,则是“暴君”。这种制度下的任何形式的“民主”,在本质上只是巩固和维护专权主义的工具。学校通过四个渠道巩固专权主义制度:其一,是具有学校特色的军事化管理;其二,是完全垄断制定和更改校规的权利;其三,是利用伪集体主义思想控制某些具有独立意识的学生;其四,是利用伪学生自治机构(如学生会)扩大、细化和巩固学校的专权。其中,军事化管理是专权主义的物质基础;对制规权的垄断是专权主义的制度保障;伪集体主义则通过校规对整个集体的处罚、集体活动等方面,在道德绑架上表现了出来;伪学生自治机构一般拥有一些内部自主权。但在某些极端专权的学校中,它只是学生对学生的人肉监控。
第十一、这种制度有什么弊端?首先,它与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政治的民主化发展趋势不相协调。尽管有人说在学校实行“一人犯错,全班受罚”的连坐制有利,但现代法律中找不到任何支持它成立的依据;秦律也推行这一制度,难道就能说明它比现代文明先进、可以搬到教育界作为未来民族发展的典范吗?如果它利果大于弊,就不会不在现代法律中出现了。
其次,学校的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不民主的。学生长期被压制在这种制度下,容易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性格倾向:其一,是漠视民主、漠视个人或他人的权利、失去主人翁意识;其二是过于极端,敌视一切(包括保护人民权利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条例,即使走上社会也是如此。毫无疑问,这两种人对我国未来的民主法制建设都会造成伤害;如果大批年轻人成为民粹主义者并在网络上表现出来,结合他们在学校所处的教育环境来分析也就不难解释了。与此同时,专权主义的某些落后思想因素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因为它本身就是封建思想残余、教育功利主义和升学主义的混合体;而青少年对民族的义务之一是扫除、更新民族中落后的思想文化因素。被旧思想影响的青少年,是难以担当这一任务的;如此一来,民族的发展也会遇上障碍。
无可否认的是,专权主义本身也有好处。但这种好处仅是针对学校适应现行的教育体制而言的:一旦离开了应试教育,专权主义本身也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对于学生的要求,只需能做到礼仪要求、仪表整洁、学习勤奋、维护校园秩序和课堂纪律、不影响他人和学习这类基本要求其实已经足够。如此繁文缛节,正是人格加工型学校的特点在管理制度上的集中表现。从总体上看,它弊大于利。
第十二、现今学校管理制度和应试教育有什么关系?应试教育本身只是一种教育模式,它包含着学校教育的全过程:教学—考试—招生或毕业。专权主义是学校的管理体制,它本身并不在应试教育的任何一个环节中;但是,应试教育要求成绩和效率,需要对学生的人格进行加工。学生在被加工时不可避免地产生抗拒,从而降低加工效率;这时,对应的管理体制就出现了——专权主义正是通过用规章制度约束学生的抗拒行为来辅助应试教育加工链的顺利运行的,正如一个工厂拥有管理制度来保证产品的高效生产一样。因此,虽然专权主义和应试教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却起着互补作用。所以,应试教育体制下的学校往往实行专权主义制度。
第十三、民主治校论对专权主义和应试教育的态度分别是什么? 首先,民主治校论承认应试教育自现在开始到未来短期时间内的合理性。在短期内,应试教育被长期存在的落后思想及其代表的社会力量支撑着,暂时不能被彻底动摇;它是维持现行秩序的支柱,无论何种激进的手段都无法将其立刻摧毁。因此,民主治校才暂时不涉及教育改革的其他方面。其次,民主治校论否认专权主义存在于当前的合理性,亦即我们必须从现在起就尝试动摇它存在所依靠的一切基础。在现代的应试教育体制建立起来前,中国就已经建立起了民主的国家制度和初步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专权主义自始至终都在对它们构成思想上、社会上和法律上的伤害。因此,自民主治校论被提出的那一天起,它就坚持不懈地与专权主义作斗争,尽管它暂时承认应试教育的合理性。
第十四、你们打算立刻实现民主治校吗?不会。民主治校自始至终地与专权主义作斗争,但不一定直接与它作具体制度上的斗争。民主治校需要一段足够长的准备时间:首先,我们需要面向社会进行思想宣传,在学生和教育领域中打下一定的、民主治校的思想基础,同时尝试建立各种学生组织,为民主化创造条件;其次,我们应努力与政府就此事达成共识,并在一些不同环境的学校里试点推行这个制度,以逐渐积累应对各种问题的经验。直到它足够完备后,我们才要求全国推行这一制度;直到它成为全国性制度后,民主治校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为此,我们愿意等五年、十年,甚至更久。
第十五、民主治校任何其他教育改革理论有什么区别?一是主要内容上的区别。民主治校主要针对学校管理制度改革,而其他教育改革理论侧重于考试、招生、教学、学制方面的改革;二是利益代表上的区别。民主治校直接代表学生的现实利益和基本权利,而其他教育改革理论则比较曲折、比较隐晦的闪现学生的某些利益;三是实现它的主要力量的区别。民主治校要求在政府允许的情况下动员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管理民主化的建设;而其他教育改革理论的动员力量,主要是政府、专家、教师或其他社会力量。
第十六、民主治校论的主要敌人是谁?民主治校论的主要敌人之一是封建思想残余、专权主义和教育功利主义,以及它们在教育领域和社会力量上的代表。同时,这些思想和利益代表也是政府推进教育改革过程中已经遇到的障碍;同时,民主治校论的另一个敌人是学生思想中的保守主义、顺从主义、唯宿命论和其他一切能让学生的精神力量瓦解的事物。这是团结学生推行管理民主化时必然面临的障碍,所以同样是民主治校论的敌人。因此,民主治校论的斗争主要是在思想、文化和社会领域进行的,而不是在政治领域进行的。
第十七、民主治校实现后,原有的行政部门和行政领导负责什么?必须强调的是,原有的行政部门和领导并非在民主治校实现后就没有用了,因为学生无法主持学校中具体的行政事务。行政部门依然负责学校的日常事务、负责建设教师队伍、负责依照被联代会认可的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宿舍、维持纪律,等等。关于这些,学生是不直接参与的。但是从此以后,行政部门的上述行为必须在学生的监督范围之内。它们将要针对学生实施的新制度、与学生有直接关联的或能对学生造成影响的新决定,都必须先征求学生同意;它们可以依照既定校规(已经学生认可)处罚学生,但不能随意或过分处罚学生;它们也不能随意监控学生了。更准确地说,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已被民意约束,联代会将管理学生的事务分离了出来并将它部分地置于学生的控制之下。这个制度让学生真正拥有了监督学校行政机关工作的权利,拥有了参与学校决策讨论的权利;行政部门将因此而真正成为“为了学生”办事的机构。
第十八、学生会和联合代表大会之间有什么区别?学生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生自治机构,它是隶属于学校行政部门的不完全傀儡;它是协助学校巩固权力的重要机构,是学校得以随时监控、了解学生内部动向与巩固现行秩序的行政部门;它在本质上对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不对学生的意愿负责;它的权力和有效性来自于学校高层而非基层的学生;学生会不参与学校内部的决策,没有监督高层和制定、更改校规的权力;学生会成员并非由学生普选产生,而是来自自愿报名。总之,上述背景表明学生会不是全体学生的代表。联合代表大会,是真正意义上的学生自治机构。它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关(因其拥有监督行政部门的权力),不隶属于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它有权与各行政部门之间协商、有权监督他们的工作;联合代表大会集中并落实学生的意见,且有权制定和更改校规;它的权力和威信源于学生的支持,且直接对学生而非对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联代会学生代表由学生普选产生。上述背景表明,它是民主自治的代表。在新的民主自治制度下,学生会的主席及其他骨干仍然保留原有的权力,但直接对联代会负责。学生会的干部由联代会根据团委和上一届学生会负责人的建议选举产生;此时,学生会将成为直接为学生服务、而非供学校行政部门调遣的,维持秩序的力量。
第十九、为什么学生必须分享制订和更改校规的权力?一当学校需要管理与处罚学生时,都会从校规中寻找理论依据;而行政部门通过垄断制规权,让下层的所有行政工作人员乃至班干部都被约束在了垄断者的意志中:他们必须按照校规(也就是按照行政领导集团的意志)行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行政部门实际上是在一边当球员一边当裁判;因此,一旦学生失去制规权,他们的任何权利都不能为自己服务了。在新制度下,学生要取得管理自主权,就必须分享制定校规的权力;只有学校行政部门的行为被学生制定的规章制度约束起来,它们的行为才能带有维护学生权利的成分。
第二十、民主治校要求学生具备哪些素质?第一、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这是民主治校得以成立的思想前提。缺乏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终日依附于权威的学生,无法实现民主治校的目标;第二、基本的思维能力和洞察能力。学生在参与处理问题的讨论时,应当拥有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学生必须能够发现问题、懂得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法。并且,他们还必须防止错误的意见左右决策;第三、口语表达能力和协商能力。学生必须学会在数百人面前完整、有条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回应他人的辩驳,并在遇到利益冲突时调解各方;第四、基本的明辨是非能力。学生应当能判断某种条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实施是否会带来糟糕的后果。自然,我们不能要求每个学生都具备这些素质。因此,百分之三十的教师代表对权力行使的引导以及《学生自治章程》对学生义务的规定都能起到补充作用和约束错误的作用。他们负责补充、纠正学生的观点,或作为学校方面意见的传达人征求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一、学生和教师的比例是永远不变的吗?不一定。设定为七比三,是普通高中的平均水平。在不同的年龄段,比例的分配也将作一定的变动:在小学,联代会仅限于后三个年级参加,且后三个年级的比例初定为三比七;在初中,七年级比例设定为四比六;八年级设定为五比五;九年级设定为六比四;在高中,这个比例调整为七比三;在大学,这个比例设定为九比一。对待独立意识和思维能力发展到不同阶段的学生,比例的设定会有不同。更准确地说,小学和初中的比例设定更侧重于为学校的决策提供民意参考;高中和大学的比例设定更侧重于管理自主权与对学校行政权力的限制。另外,在不同地区,比例设定情况也是会做出调整的;但这些调整绝不能与基本设定相差过大,也不能因为设定的问题而导致学生的自治权利不能不能得到保障。
第二十二、民主治校的理论依据?民主治校的理论依据是学生、学校和民族发展这三者间的关系。首先,学校由民族建立,它必须代表民族发展的最前线;其次,学生为了自己在社会上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通过学校获取知识(包括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同时,学生是民族的未来接班人,他们的职责和任务之一是更新民族的血液、帮助民族新陈代谢;因此,他们需要扫除民族发展遗留下的旧思想。但现在, 专权主义的出现同时切断了这三者的关系:专权主义是落后思想的集中体现,它在教育领域的出现已经不能让学校代表民族发展的最前线;同时,专权主义不断地侵犯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并在扭曲学生人格的同时为他们灌输落后的、保守的思想,使学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最后,学生在长期被落后思想影响的情况下,本身就已经默认甚至赞同了这些事物,因而也就不能扫除民族发展过程中留下的旧事物了。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全新的管理秩序来代替专权主义。民主制,已成为了必然。
第二十三 学生九大权利的实质是什么?选择自由权赋予学生按个人意愿签署一切能对自己产生实际影响的文件的权利:禁止学校强行要求学生做出选择、并且也禁止为每一个选择间接地设立某些会对学生造成影响的条件。联代会应制定规章制度保障学生选择任何一个选项都不必付出人为的、由学校故意设置的代价。生活自由权禁止学校未经学生同意颁行各种奇怪的“土政策”。它涵盖了仪容仪表、作息时间、行为习惯等可能出现的管理条例,如:禁止学校限制学生晚宿时上厕所的时间、禁止学校对学生晚上睡觉翻身的行为进行处罚,等等。管理自主权赋予学生制订和更改校规、督促学校行政部门落实某一决定的权利。决策参与权允许学生用另一种形式参加学校针对学生的决策。活动自由权的实质是反对伪集体主义,防止学生遭受道德绑架。学习发展自主权的实质是保护学生的自主支配时间、假期时间和兴趣爱好选择权。依法维权自主权指:学生将拥有渠道无条件收回没收超过法定时限的物品;在不影响教学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学生拥有进行联名请愿、向学校某一违规违法或侵权行为施压的权利(必须事先向学生会申请,以便后者到场维护秩序);对于学校行政人员违法搜查的行为,学生可以直接反抗和拒绝(不得对行政人员构成任何伤害)且不用承受任何处罚;联代会应制定有关规定保障和规范学生权利的行使。资源平等权的实质是:反对学校通过将学业资源安排在周六日、导致周六日离校学生遭受相对损失的方式强制学生周六日留校。平等监督权保障学生监督学校中一切行政部门工作行为的权利。
第二十四、学生和政府在教育改革进程中的关系?同盟关系。政府的行为不是应试教育的根源;自然,它本身也不可能与学生的利益对立。他们的共同敌人都是应试教育;而政府又要求促进民族的发展,因而要求学生具备新的思想;但同时,学生又要求政府运用政治力量保护他们的权利。两者构成了相互需要、相互补充的关系;因此,若两者共同参与教育改革运动,政府将主要运用政策改造教育体制上层建筑,而学生将在基层上推进改革。
二十五、民主治校论和民粹主义的反应试教育思想有什么区别?民粹主义的反应试教育者虽网传有六种之多,但实际上可只分为两类:一种是没有明确的教育改革目标和行动纲领的;另一种是理论家的追随者。民主治校论者必须坚决和他们划清界限。其一、民主治校论有明确的目标和行动纲领。没有目标和纲领的反应试教育者,反应试教育几乎只是出于个人情感和个人利益;因而是市井牢骚型、网喷掐架型的发泄式反对。民主治校论已提出了明确的制度规划,且采取思想宣传和社会运动等行动。其二、民主治校论有着自己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的核心是:学生学校与民族间的关系。同时,这个理论的制度设计也是原创的。因此,民主治校论不是对其他理论家的简单追随。
第二十六、联代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联代会是校级的学生自治机构,它并不与任何政府部门构成直接的隶属关系。但同时,联代会也受政府部门的制约:凡是省级教育厅依照《学生自治章程》对该地方学校针对学生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和决定,联代会都不能加以干涉;然而,倘若联代会认为县、市教育部门所做出的、对学生可能造成影响的决定与《学生自治章程》所赋予学生的权利相冲突,联代会可要求与当地政府协商。若双方未达成共识,可层层上报要求调解,直至省级为止。对于此事件的处理,政府应专门设立一个调解机构。地方政府无权制定与《学生自治章程》相冲突的规定;但可以在原基础上对它们进行细化和补充。这些修改,必须在寒暑假内进行,且必须经过临时召集的,由家长、教师、学生、社会四方组成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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