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定混浊尿液混浊是怎么回事? (用图示法写出鉴定程序)

有图有真相 荷兰本土美素奶粉的真假鉴别法_网易亲子
有图有真相 荷兰本土美素奶粉的真假鉴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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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是公认的好奶源产地,很多妈妈给孩子选择奶粉时就考虑荷兰皇家奶粉——美素,这个品牌的奶粉口味清淡、无添加。但如何买到价格公道的正品美素呢?
上周的《》收获了很多赞,告诉您一个更省钱的,加入,能返现还能省钱!大家在评论中要求做其他品牌的测评,其中荷兰呼声最高,今天编辑妈妈就为您做荷兰本土美素的测评!
“CSISC大研究实验室”7月20号发布了上半年《中国国外品牌口碑研究报告》,这份报告显示2015年第一季度国外品牌婴幼儿奶粉口碑指数,其中美素排名第一。
为什么这么多人选择美素呢?编辑妈妈为您揭揭荷兰美素的“老底”!
1.历史悠久
美素源自荷兰的皇家菲仕兰坎皮纳乳品有限公司始建于1879年,至今已有130多年历史,是世界上四大专业乳品公司之一,年营业额达90亿欧元。热销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
2.荷兰“皇家”奶粉,奶源有保证
和一般的乳业集团不同,荷兰皇家乳业是合作型乳企,由欧洲超过20,000名左右会员农场主联合经营,共同管理,所以它的奶源不是工业化的采购,而是完全从源头来把控。
3.Friso和Hero的关系
Hero玺乐集团是欧洲仅次于达能的食品集团。Friso在荷兰卢森堡和比利时的经营权,在2007年被卖给Hero集团(类似于Nutricia被卖给达能,一个道理),从2014年3月开始,荷兰的Friso陆续换新包装,名称也变为Herobaby,但是配方和奶源都没有改。
不同版本的美素及区别
在妈妈们心目中享有极高口碑的美素奶粉有荷兰本土美素奶粉、港版美素佳儿奶粉和大陆版美素佳儿奶粉。↓↓↓↓
不同版本美素
1.追踪溯源
荷兰本土美素的“老底儿”上文已经阐述,在此不赘述了!
大陆版美素佳儿:奶粉均源自荷兰自家牧场,从奶源到罐装,做到100%原产原罐,绝无异地分装,为宝宝提供原汁原味的荷兰营养奶源,奶源 全程可追溯。1992年,美素佳儿进入中国市场,开始为中国的宝宝提供婴幼儿配方奶粉。为了保证奶粉安全新鲜的品质,美素佳儿严格坚持欧盟标准,每一步都在荷兰自家生产线完成,真正做到“100%原产原罐”。更开启了奶粉追溯的时代,将奶粉 “从牧场到罐装的每一步”搬到了消费者眼前。
港版美素佳儿:奶源地在荷兰,奶粉在德国生产,是菲仕兰香港有限公司(美素是菲仕兰旗下产品),该公司直属荷兰菲仕兰集团,自
日起该公司负责美素佳儿在香港的一切业务。
2.港版美素与大陆版美素佳儿的比较
港版美素比大陆版美素多了5种东西:鱼油、谷氨酸、谷氨酰胺、氢氧化钙。特别是谷氨酸、谷氨酰胺与核苷酸并列在罐体上大字突出以示其重要性,大陆版美美素佳儿没有。另外一种重要的成分:SA,唾液酸。促进宝宝脑部发育,佳儿没有,港版已添加。闻起来港版的更腥(含鱼油的关系),大陆版美素佳儿的奶香味更重,尝起来国内的更甜。港版的更容易溶解。泡泡则是一样多。
3.三个版本的配方对比
港版美素佳儿:无香草,含蔗糖,含麦芽糊精。
大陆版美素佳儿:添加了香草,含蔗糖,含麦芽糊精。
荷兰本土美素:无蔗糖,无香精,无麦芽糊精。
麦芽糊精为一种“助溶”添加剂,也是在荷兰/德国等西欧发达国家尚有争议的一种添加成分。这种添加剂作为奶粉的一项外在感官指标,在冲泡奶粉时可使奶粉迅速溶解,而且溶解以后颗粒很“细”,故基本不会挂壁。
荷兰美素和牛栏的区别?
很多妈妈在荷兰热销的两个品牌奶粉美素和牛栏间纠结、徘徊,不知道如何选择,编辑妈妈为您详细解读:
1.荷兰美素与荷兰牛栏的相同点:
①美素牛栏同属欧盟标准的荷兰奶粉,奶源都是来自荷兰的天然绿草牧场。
②新版牛栏与新版美素都含有DHA。AA。
2.荷兰美素与荷兰牛栏的区别:
①外观对比,美素比牛栏粉质更细,也比牛栏颜色白一些。
②气味对比,牛栏比美素奶香味浓一些。
③口感对比,牛栏干粉吃起来有颗粒感,美素没有,入口即溶。
④溶解对比,美素比牛栏更易溶。
⑤挂壁对比,牛栏冲调好的奶液有挂壁晶体,因为添加了淀粉和一些难溶于水的营养物质。3段尤其表现明显。美素基本没有挂壁。
⑥从价格上来讲,美素比牛栏要便宜些,质量上却没有大的区别。
到底哪个好呢?是困扰很多准妈妈、新妈妈的问题。牛栏的配方着重于宝宝自身免疫能力的建立,而美素的配方成分则侧重于宝宝大脑的发育!每个品牌的奶粉都用自己的优势,具体如何选择还得结合宝宝的实际情况考虑,适用自己的就是好的。
如何辨别荷兰本土美素真假!
选定品牌后,一定要掌握辨别真假奶粉的本领哟,这样才能让宝宝喝到放心的奶粉!
一、辨别有资质的卖家!
1.和卖家索要授权书
有销售荷兰美素奶粉资质的卖家都会获得厂家的授权书,您在电商购买时可在页面查看或向卖家索要授权书,如下!
网易考拉的授权证明
2.要小票证明
如果卖家没有授权书,可以问一下卖家是否可以小票证明,超市或者药房购买的小票证明。这是最直接的证明,说明奶粉的购买地。
二、外部特征辨别法
这个只能说明个产地问题:如荷兰产的话条形码的前两位数字应该为87。
2.荷兰版美素采用的是环保纸包装(长方体),非铁罐装;内设有锡纸包装,分为两包,小勺一把。
3.荷兰本土奶粉的分段与版本不同,在购买和食用时一定要注意,具体如下:
如果您买的荷兰3段美素是适合1-2岁宝宝的,那一定是假货!
4.荷兰当地的美素公司的客服打电话,号码:34。把您购买的奶粉信息给他们,他们会告知您真伪!包装盒上会有他们的联系方式。
三、打开包装辨别法
1.试手感:袋装奶粉,用手捏住奶粉包装袋来回摩擦,真奶粉质地细腻,发出“吱吱”声。而假奶粉拌有糖,颗粒粗,发出沙沙流动声。
2.色较白,细看有结晶,或呈漂白色,或有不自然的颜色;
3.闻气味:打开包装袋,真奶粉有牛奶特有的乳香味;假奶粉乳香甚微,甚至没有乳香味;
4.尝味道:真奶粉细腻发粘,易粘住牙齿、舌头和上腭部,溶解较慢,且无糖的甜味;假奶粉放入口中很快溶解,不粘牙,甜味浓;
5.看溶解速度:把奶粉放入杯中用冷开水冲,真奶粉须经搅拌才能溶解成乳白色浑浊液;假奶粉不经搅拌即能自动溶解或发生沉淀;
6.掌握假品特征:假奶粉最明显的特征是有结晶,呈白色或其他不自然颜色,粉粒粗、溶解快,即使在凉水中不经搅拌,也能很快溶解或沉淀。
编辑妈妈在此呼吁,为了所有的宝宝,也为了国家的未来,希望有关政府有关部门能从奶粉源头上把好质量安全关,安全第一!一旦发现假奶粉毒奶粉,严惩不贷。
哪里买最经济实惠!
买奶粉时妈妈最关注的两个点是正品和价格,如何能将两者合二为一那就完美了!以荷兰美素3段为例,编辑妈妈为您比比价!
考拉的荷兰本土美素到底咋样,下面来看看编辑妈妈的拆包实测吧!
收到的白色考拉快递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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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里面有超厚的气泡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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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完好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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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面为奶粉的冲泡步骤及不同年龄宝宝的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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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到日,非常新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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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的条形码以87开头,说明是荷兰本地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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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包装盒,粉色小勺子映入眼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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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盒奶粉有2包奶粉,1个小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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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纸包装密封非常好,没有爆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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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锡纸包装袋奶粉干燥,牛奶特有的乳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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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拉的荷兰美素正品保证、价格优惠,赶紧买买买!
→ Hero Baby 婴儿奶粉1段0~6个月
→ Hero Baby 婴幼儿奶粉2段&
→ Hero Baby 婴儿奶粉3段 10个月以上&
→ Hero Baby 婴儿奶粉 4段&
→ Hero Baby 婴幼儿奶粉 5段&&
本期网易亲子“奶粉鉴定团”就到这里了,如果妈妈们对海淘奶粉有任何问题,或是想让编辑妈妈来鉴定哪款“洋奶粉”,欢迎在跟帖里留言哟!
最后,大家还可以点击下图,点击加入,多买多返现!越买越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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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网易亲子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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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概论 课后练习参考答案
司法鉴定概述1、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概念?(即所进行的各种技术鉴定);狭义的司法鉴定(《决定》中所规定的)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比较共同点:二者均包含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具体任务、基本手段、服务领域这些基本要素。
不同点:二者在司法鉴定服务的领域方面有宽窄之分,狭义的司法鉴定概念所服务的领域仅限于诉讼活动(诉讼活动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相关活动)。2、司法鉴定的双重性表现在哪些方面?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技术、专门知识、职业技能、职业经验为诉讼活动尤其是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的司法证明活动,其本质是科学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具有双重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司法鉴定活动②调整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③司法鉴定运作的权力配置④司法鉴定制度3、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属性?基本性质:科学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基本属性: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具有证据的一般要求;别与其他证据的属性:;4、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基本任务与具体任务?基本任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为诉讼活动和相关执法活动提供科学证据。具体任务:目前,我国法律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的学科类别以及在诉讼活动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专门性问题所涉及的学科类别主要有:法医学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知识产权鉴定;会计司法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5、司法鉴定的研究对象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6、如何理解司法鉴定与相邻学科间的关系?一、司法鉴定与侦查学侦查学:主要研究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如何依法运用各类公开和秘密的专门调查方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人的刑事立法行为。两者联系完全是由两者都需要进行研究,但角度不同,侦查学主要研究在案件查明过程中如何利用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的产生首先出现于刑事领域;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只是司法鉴定研究对象中的一部分。司法鉴定还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相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工作。二、司法鉴定与部门法学的关系实体法:司法鉴定与实体法的联系主要反映在涉及解决各类实体法内容的诉讼活动中。
程序法学:司法鉴定必须以程序法学作为其行为规范,,而程序法学又需依赖司法鉴定地研究结果而不断丰富其证据内涵。三、司法鉴定与自然科学司法鉴定系医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人类学、昆虫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性学科。相互推动进步。客观上,当代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是司法鉴定方法依赖以发展与成熟的根本动力。
司法鉴定历史发展1、两大司法鉴定制度的特点是什么?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强调法官对鉴定启动的控制、鉴定人的中立,跟多的是追求实质公正和效率,但是忽视诉讼当事人在司法鉴定程序方面的权利保障,法官也存在过分依赖鉴定结果的危险。英美法系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鉴定可以自行启动,法院对其启动鉴定一般不予以限制。(当事人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对鉴定事项的决定和专家证人的选任,拥有同等的权力)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具有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功能,然而这种与当事人主义相联系的专家证人在诉讼中扮演着“具有专门知识的辩护人”的角色作用。是法庭成为“专家斗争”的战场。在某些时候,那些不是最优秀的科学家和专家反而成了最优秀的“专家证人”,其结果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和影响案件真相的发现。2、简述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辉煌成就?南宋时期,宋慈著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3、简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趋势?司法鉴定机构趋于中立化;司法鉴定实施程序趋于透明化;司法鉴定内容趋于多元化;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将逐步形成;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将更加明晰;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司法鉴定基本理论1、简述同一认定原理的主要内容。 ※同一认定:是一种对鉴定客体所做出的判断,这种判断是关于客体同一问题的判断,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针对鉴定客体作出的,并且这种活动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
同一认定是动态的、综合的活动。※同一认定的特征:①其主体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其主体指:在司法鉴定工作中负责解决同一认定问题,对客体自身是否同一做出判断的具有专业知识和鉴定资格的人或者了解客体特征的人(如证人、侦查人员等)。) ②其客体只能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或物(P38客体、被寻找客体、受审查客体、检材和样本;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客体的条件)※客体:指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对其进行鉴定的物体、事实和现象。满足条件:①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②具有证明案件情况的作用※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客体的反映形象就是指物体或物体的一部分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某物或某地所形成的痕迹,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物体自身的复制。如复印件。※被寻找客体:指与案件有关的物体,这类物体就是鉴定工作的对象,是鉴定的客体。如文书鉴定―书写人※受审查客体:指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其与案件关系密切而被列为可疑的
物体,但是这种可疑很可能是一种暂时的假设。作为比较对象,通过鉴定对某一受审查客体――同一结论即达到鉴定目的,其他受审查客体被排除※检材、样本:两者是两个互相对应的概念。检材:指被寻找客体所产生或留下的反映形象或者是其自身的一部分样本:指受审查客体所产生的反映形象或其自身的一部分③其目的是解决客体自身是否同一的问题④其方法必须是以客体特征的比较为基础⑤其活动属于判断性的认识活动※ 同一认定的分类:①以其主体为标准:鉴定型(主要鉴定范围:物证技术鉴定中的同一认定)和非鉴定人(物证技术鉴定以外的)同一认定②以其客体为标准:物体同一认定、分离物同一认定③以其结论的性质为标准:肯定性、否定性、确定性、非确定性(同一认定的结论是指运用各种方法所得出的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是否同一的结论)
④以同一认定所依据特征不同为标准:依据客体形象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依据客体的物质成分或结构特征的同一认定;依据客体运动习惯进行的同一认定※ 同一认定的原则:区分客体(明确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此处客体可分为:被认定同一客体、供认定同一客体、被寻找客体、受审查客体 ※同一认定的方法:识别特征法、特征比较法2、简述种属认定原理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种属认定:指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检验手段的鉴定人,依据反映形象或客体特征对案件有关的客体的种属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等问题所做出的检验和判断。种属认定是种判断性活动;是解决未知物属性问题的方法;往往是同一认定的必经过程。 种属认定的实质:把分析某一客体的特征,根据分析结果把客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限定范围和特征质量、数量成反比关系)☆作用:①确定和缩小客体范围②可以为确定鉴定客体的双联性提供证据③可以查明某些案件事实3、简述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原理的区别与联系。P53
同一认定是对客体特征组合进行比较的过程,在鉴定过程中,种属认定往往是同一认定的第一步,鉴定有种属划分的客体时,必须要先比较客体的种类所属是否相同。正是由于同一认定的比较是从一般特征到细节特征的比较,故可以说,每一个同一认定都包含着数个种属认定,只有代表着一般特征的种属认定逐步走向细化,同一认定才能作出。丧失了种属认定,同一认定的过程就失去了认定的基础4、简述物质转移原理的意义。
(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警察实验室鼻祖、物证技术学家埃蒙德?洛卡德在20世纪初期提出) 物质转移:一般认为是指甲物体的物质或信息被其他客体物承载、交换、吸收、转化,而在其他客体物上存留一定的物质、信息的物质运动过程。包括:物质实体的自身转移、物质实体外表结构形态的形像转移、信息物质的吸收或转化等转换形式。物质转移的基本理论要点是:证据是一种信息,而信息是物质的一种表现☆意义:①有利于及时全面地获取鉴定材料(被鉴定的物质对象、供鉴定比较的样本或样品)
②有利于对司法鉴定活动实行分类管理③有利于选择科学的鉴定方法
司法鉴定原则与分类1、如何正确理解依法鉴定原则?司法鉴定实施的依法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从程序到实体,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技术标准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鉴定主体、鉴定客体、鉴定程序、鉴定技术、手段、方法、鉴定标准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全部活动必须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严格制约。2、如何准确把握独立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是具有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一方面,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之一,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意见,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某个问题作出的一种认识和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正确,取决于鉴定人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应当由鉴定人自己负责;另一方面,为了保证鉴定人根据科学技术进行鉴定,必须防止权势金钱和人情的干扰,坚持鉴定人独立的进行鉴定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3、如何准确把握与之间的关系?鉴定公开原则:主要是针对鉴定活动方式而言,它包括鉴定项目的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公开、鉴定手段、方法、标准的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人姓名公开。鉴定公正原则:是指鉴定实施主体在鉴定活动中应保持中立的地位,鉴定机构必须独立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鉴定人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关系:坚持鉴定公开:①有利于接受国家、社会、委托人、当事人的监督,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鉴定实施活动的合法、科学、客观、公正(强化外部力量对于鉴定公正的监督)。②有利于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
③有利于对鉴定活动方式公开性客观性的监督
④有利于对鉴定活动规范性的监督4、为什么说司法鉴定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司法鉴定与自然科学 见第一章问答题)按鉴定学科分类,可以将司法鉴定学分为:法医学、物证技术学、司法会计学、建筑工程学、计算机学等。5、简述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 按鉴定执业范围分类: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6、如何理解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之间的关系?(1)初次鉴定指第一次鉴定。(2)补充鉴定:专门性问题经初次鉴定后、对其中个别问题,需要进行修订或补充,使原鉴定意见更加完备。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一般由原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或由原委托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进行,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8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提供或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3)重新鉴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要高于原委托机构。重新鉴定不考虑原鉴定意见,而是重新进行检验,重新分析认定,因此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条件(P73)重新鉴定人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检验意见不统一时,应将各种意见在鉴定文书中写明。※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9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职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1、司法鉴定管理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统一性:《决定》是法律依据;《决定》确立了统一管理体制,明确了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确立统一的适用范围,以及统一的行为规范等。(2)综合性:内容上包括司法鉴定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3)针对性:《决定》确定司法鉴定管理建立在行为管理的基础上,而非建立在所有制关系基础上的管理,即履行国家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之间不存在人、财、物上的隶属关系、依附关系。《决定》规定凡纳入法律管理的鉴定类别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属于司法鉴定管理的范围与对象。我国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仍应以行政管理为主;要实现对司法鉴定的科学管理,应在行政管理的主导下,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管理与技术管理的作用。2、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四个层次: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法律和相关规定的适用3、简述司法鉴定行业管理的现状如何?2003年,黑龙江省成立全国第一个司法鉴定人行业协会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于日成立,陈肖鸣为会长至今,超过3/4省份已经成立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参与司法鉴定的管理可以发挥其科学性强、专业水平高的特点,同时也能调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鉴定管理更为顺畅有序国外大量的管理事务均由行业组织来承担,其达到的效果也比较理想4、简述司法鉴定技术管理的现状如何?(一)建立各类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基本体系:整个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主体,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所有要素,覆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等所有鉴定专业,具体分为强制性标准体系和推荐性标准体系推行体系:涉及与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问题,与强制性技术规范体系的衔接问题,与推荐性标准体系的有机结合问题等。(二)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指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制定的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的具体步骤和环节的规章要素: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三)研制各专业领域的鉴定技术操作规范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对司法鉴定技术管理:5、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地位?其意义如何?中立性(第三方地位):可以使司法鉴定机构排除各种行政、人为等因素的干扰,用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去开展鉴定工作,尽可能地保证其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科学性、客观性,使鉴定意见有较大的公信力。【司法鉴定机构是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的组织;其性质有:准司法性(性质定位)、公益性、中立性、事业性】6日《决定》施行后,按《决定》的规定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体制作出了调整,要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体制。(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1.对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要求实行备案登记2. 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的调整(二)对新设立的鉴定机构应有科学、合理的布局1. 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2. 坚持便于诉讼活动进行原则3. 坚持优化配置鉴定资源原则7、为什么说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是非常必要的?为规定司法鉴定活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是非常必要的。严格规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对于保证鉴定机构为诉讼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鉴定服务,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许多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诉讼的结果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会直接影响到判决或者裁判的实体内容。※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有:①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首要义务)② 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③ 应当负责监管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④
应当尊重科学8、如何理解《决定》和《办法》中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问题?量管理、监督管理和实施活动的监控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决定》第3 条规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根据《决定》的规定,对鉴定机构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国家司法行政管理的最高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司法部于日报请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司法部负责对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便于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规划管理的内容和管理方式,防止出现“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情况,切实保障鉴定机构独立、自主地开展鉴定活动。
2、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即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决定》和司法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建立统一的鉴定机构准入制度,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有利于委托选择和委托鉴定机构,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省级以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含省级)不承担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9、简述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与专聘资格性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以从事司法鉴定为主要任务):指具有专门或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专业知识的自然人,在国家逐步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内,比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明确各自鉴定范围和专业类别,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核后,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专聘资格型司法鉴定人:是在国家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外,凡临时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用自身技术就特定事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主要特征是必须为该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技术专家,采取一事一聘原则)10、如何理解司法鉴定人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地位?的诉讼地位,低于大陆法系的法官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鉴定人与诉讼代理人、证人、辩护人及翻译人员一样,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我国司法鉴定人既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也不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技术顾问、专家证人”,而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诉讼参与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履行鉴定职务时适用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是具有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司法鉴定人因受到司法机
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为法庭审理提供科学证据而独立参与诉讼活动。11、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诉讼地位与和权利义务之间的联系?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时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司法鉴定人权利的基本内容:1、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2、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3、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4、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5、获得合法报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司法鉴定人的义务是指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司法鉴定人义务的内容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负责;2、依法回避;3、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4、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6、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7、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2、如何理解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与司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资格取得上以及管理上的区别?
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1、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司法鉴定的启动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三个环节。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鉴定回避)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一款是明确回避的前提。只要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都应当回避。
第二款是明确回避的程序。提起回避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人应当口头或书面向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认为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可以通过委托人提出】3内容要求;格式、数量、签章要求;文字;程序要求;4、 鉴定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鉴定?终止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常会遇到不得不终止鉴定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终止鉴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的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对委托案件进行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对委托案件进行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5、 简述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与区别。
补充鉴定:是指在原有鉴定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复查、修正、补充或解释,以使原鉴定意见更加完备而进行的鉴定。重新鉴定:是指委托人对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不可靠而委托原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再行的鉴定。☆区别与联系: 两者都是在进行了初次鉴定后进行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两者在适用情况、委托对象、鉴定意见前后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第四章第六题划线部分)第七章
司法鉴定质量监控制度1、如何理解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的含义、影响因素和必要性?:是指通过对司法鉴定过程中的质量的持续监督、定期收集有关司法鉴定和效果方面的信息,根据提供的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司法鉴定过程进行调解,促使其沿着预定的方向进行,使鉴定意见符合质量控制标准的过程。:可控的、普遍共性的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 制度性因素:是影响司法鉴定质量的间接因素。它通过对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秩序、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的管理,对司法鉴定质量加以影响。制度性因素
的可调节性强,见效快,但难度大,涉及政策层面多。包括:诉讼法律的影响,管理体制的影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的影响,司法鉴定标准的影响二、 技术人文因素:是影响司法鉴定质量的直接因素。主要通过对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行业自身性质、能力、水平等方面的因素,对司法鉴定质量产生影响。技术人文因素可调控性差,调控周期长,当很少涉及政策层面,可操作性较强。包括:技术水平的影响,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机构逐利性的影响,道德水平的影响。必要性:司法鉴定的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地实现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鉴定的质量进行监控,可以促使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司法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方面、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加强司法鉴定的质量监控的必要性: 一、 司法鉴定行业性质的需要(司法鉴定意见在仲裁、诉讼活动中的证据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要求和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保证要求) 二、 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三、 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建设的需要2、资质认定和认可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直辖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认可:是权威机构依据相关的准则并遵循一定的程序,通过注册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全面而系统的评价,对检测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所作的一种正式承认。【中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认可: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认可工作。】3、司法鉴定能力验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于司法鉴定行业而言的能力验证,就是按照预先制定的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对统一制作的检材或案件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将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结果与所有参加机构的公议结果或行业权威专家结果进行对比,以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特定项目的检验/鉴定能力。司法鉴定能力验证类型的选择取决于各专业活动的特点,具有检测实验室特征的法医毒理学、法医物证学、微量物证学专业一般可按照测量对比和定性认定来设计能力验证方案。对于文件检验学、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司法精神病学等经验型的、具有检查机构特征的专业的能力评价技术和模式为定性方案和部分过程方案。4、司法鉴定机构为什么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如何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不仅要保证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要确保其科学性和客观性。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性质、管理水平、技术能力才是保证鉴定意见合法公正客观以及证明效力的充分因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是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获得认可的前提和基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与准备;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三、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完善。
6、 司法鉴定材料在收集和保全过程中,如何做到规范化运作?收集规范化:一、鉴定材料必须符合鉴定要求;二、鉴定材料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样本的取得必须符合技术要求。保全规范化:一、标记和记录要准确;二 、完善管理登记制度。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1、司法鉴定文书的基本特征和司法鉴定文书的作用是什么?特征:一、制作主体的特定性二、制作程序的合法性三、鉴定文书内容的科学性四、鉴定文书形式的规范性作用:(分为两类)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后提供专业判断意见所制作的文书。
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客观报告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所制作的文书。2、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的合法原则?不具有合法性。司法鉴定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必须有效,否则不具合法性。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制作,否则不具合法性。3、司法鉴定文书的基本要素是什么?程、检验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注等部分。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1、司法鉴定人为何要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是当事人(控辩)质证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实现的最主要途径,更是鉴定意见作为定案根据可靠性以及获得可行性的重要程序保障。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要求: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依照直接言词的审判原则,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对提出鉴定意见做出说明、解释并针对质疑予以积极回应。否则,鉴定意见将被视为传闻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决定》11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2、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的权利义务有哪些?权利: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保护权利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权三、司法鉴定人对侵犯诉讼权利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义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属于鉴定人履行法定义务】一、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义务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三、司法鉴定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
3、司法鉴定人如何返还或赔偿鉴定费用或损失?
4、司法鉴定人出庭应当遵循哪些程序?①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的程序②司法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出庭通知程序【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要求不是鉴定人出庭的依据】第十章
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1、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1)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指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系指其在庭审过程中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资格或能力。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证据资格,是我国法定的证据之一。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具有以下特征: 一、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二、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是合法性的反映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受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司法鉴定意见具备证据能力的条件:1、司法鉴定的必要性;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合法性;3、鉴定过程的正当性;4、司法鉴定文书的形式法定性】(2)证明力(证据力):证据对需要证明的事实所具有的证明效力。所具有的证明效果。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双重特性(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反映的是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关联性)。2、鉴定意见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核?一、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格二、审查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真实可靠、符合鉴定条件三、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四、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外界影响,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五、审查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六、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3、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中如何运作交叉询问规则?指案件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出示、质疑及辩论的过程。(用以查明证据的证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到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应当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的有关司法鉴定的问题进行回答、说明、补充。4、如何正确理解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是法定义务。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说明、解释和补充。(以帮助法官更好地把握证据,公正判案。)5、法官应当从哪些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认证?司法鉴定意见的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认证。【证据的证明力属于事实认定的范
围,法律一般不作规定,而交由法官或陪审员依自由心证原则加以判断】
司法鉴定责任制度1、 简述司法鉴定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广义的司法鉴定责任是指涉及司法鉴定的有关人员和鉴定机构在实施司法鉴定活动或者管理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纪律和有关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狭义的:专指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涉及司法鉴定的有关人员和鉴定机构在实施司法鉴定活动或者管理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特征:一、 司法鉴定责任的主体是实施司法鉴定活动或者管理司法鉴定活动有关人员和机构;二、司法鉴定责任的承担以存在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纪律规则和道德规范为依据;三、司法鉴定责任是以存在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道德和纪律规范行为以及合同约定为责任的产生的基础;四、司法鉴定责任是在从事和管理司法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责任;五、司法鉴定责任是严格依照程序进行追究的责任。2、 司法鉴定人道德纪律责任包括哪些方面?司法鉴定的执业责任主要发生在鉴定职业领域的职业道德责任和执业纪律责任。司法鉴定职业道德责任:是指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在进行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过程中违反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要求或者职业道德操守所承担的道义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的职业特点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本质要求,司法鉴定职业道德责任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客观、科学、独立的坚定原则,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开展鉴定业务工作,不受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预,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二、司法鉴定人应当热情勤勉、诚实守信,尽职尽责的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服务,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出具鉴定报告;三、司法鉴定人应当敬业勤业,努力专研业务,掌握职业所应具有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声誉;四、司法鉴定人应当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五、司法鉴定人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六、司法鉴定人应当注重社会效益,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为确实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鉴定服务。司法鉴定执业纪律责任:是司法鉴定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的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执业责任。司法鉴定执业纪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鉴定人。只要涉及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纪律:一、从事鉴定活动中的纪律二、鉴定人与其他鉴定人之间的纪律三、处理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四、出庭作证等方面的纪律五、在监督管理活动中的纪律六、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的纪律3、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如何分担?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由其所在的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承担责任,司法鉴定人不向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是司法鉴定机构追偿的民事责任。司法鉴机构的民事责任:是指司法鉴定机构违反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以下含义:一、司法鉴定机构的民事责任的双重性二、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责任行为要件的双重性(违约/侵权责任性质)三、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形式的单一性(法律后果:民事赔偿责任)四、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性4、 侦查机关鉴定人与社会机构鉴定人在责任承担上有什么不同?职能部门的鉴定人和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基于不同职责来实施鉴定活动,在刑法上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一、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的伪证罪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且虚假鉴定意见属于证明案件的关键性证据或者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构成伪罪证。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虚假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则不负刑事责任,一般通过侵权责任或者行政制裁予以惩罚。二、侦查机关鉴定的玩忽职守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员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鉴定人在鉴定中收受他人贿赂的,依照受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的鉴定人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鉴定虽然所承担的罪名不同,其法定刑相同。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因履行国家追诉职能,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高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为虚假鉴定,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重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刑期上应当适当概予伪罪证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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