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种树占用耕地种树了农业水渠是不是违法

承包地种树是农业吗_百度知道
承包地种树是农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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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法》中规定,不能种植树木。只能种植粮食作物。这要看你的责任田是不是属于“基本农田”,可以到乡镇土管部门查询。
即使一般的责任田,原则上也是不允许种植树木的,种植树木会消耗耕地养分,不利于再种植粮食,而且会对相邻地片造成耕地养分流失,树木长大后更会对相邻耕地的粮食造成遮阴,减少粮食产量。
采纳率:82%
而且会对相邻地片造成耕地养分流失,树木长大后更会对相邻耕地的粮食造成遮阴,减少粮食产量。即使一般的责任田,原则上也是不允许种植树木的,种植树木会消耗耕地养分,不利于再种植粮食,可以到乡镇土管部门查询。这要看你的责任田是不是属于“基本农田”,不能种植树木。只能种植粮食作物《基本农田保护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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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耕地或一般农田禁止种树的法律法规(最好的是农业方面的)
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规定耕地或是一般农田不能种树,有知道的朋友把具体的法律法规及条款也说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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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或一般农田禁止种树的法律法规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该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进入21世纪,人口不断增多,耕地逐渐减少,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首先要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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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坟、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采石、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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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你看一下是不是基本农田,如是可以参照以上两条、交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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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上种树为何6年整改不了?在国家实施“最严耕地保护制度”的情况下,仍有一些地方基层存在早就被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事件,因基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式”执法而未予整治纠正,导致耕地保护在落实层面变成“纸上谈兵”,而地方经济诉求未被满足是其重要原因。
专家建议,耕地保护政策落实到位,应强化对基层职能部门的督查和追责;同时,应从多方面综合考虑,“70后不愿种地、80后不会种地、90后不提种地”这类现象背后反映出的是土地对于农民的吸引力开始下降,应从根本上完善制度,提高耕地收益。
“文件式”执法保护不利
2008年,金溪县国土资源局为补充重点项目占用耕地,实施了一项名为“造地增粮富民”的旱地开发工程。2009年4月,项目竣工时共新开发旱地1700余亩,并由江西正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竞标,获得了29.5年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国家对于耕地保护和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金溪县国土资源局与正邦林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上约定,承包方只能在新开发的耕地上种植油菜、大豆、西瓜、玉米等农作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而实际上,就在正邦林业公司承包的第二年,就以种植农作物亏本为由,开始在承包地上大规模种植芳樟经济林。2010年6月,金溪县国土资源局发现了企业的违规行为,并对该企业下达过限期整改通知书。
2016年7月中旬,记者在金溪县当年开发的旱地现场看到,虽然距金溪县国土资源局下达整改通知的时间已过去6年,但企业并没有恢复这些耕地的用途。正邦林业公司金溪县负责人郑福昌坦承,他们知道改变土地用途是违规行为,但从公司的收益角度来看,种植芳樟收益更大。
而基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采用类似“文件式”执法,导致耕地保护有名无实的并非仅此一例。
在江西九江县,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于2014年就发现了当地林业局的退休干部刘英勇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但是,此后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中,县里的联合执法部门仅仅以下达文件、口头通知的形式,要求当事人整改,事情一直悬而未决。直至媒体曝光,当地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耕地保护“文件式”执法并不鲜见。在广东省阳江市一宗数万平方米农用土地被当地某个体老板非法征用的事件中,从2008年开始,当地国土部门在8年内连下4道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却没有实质性的强制整改行动。非法征地行为不仅未得到阻止,占地面积却越变越大。
文书“令牌”难挡经济利益诉求
据了解,虽然金溪县新开发的旱地大部分成了企业经济林,改变了土地用途。但当地仍旧将这些旱地作为耕地纳入了占补平衡范畴。
金溪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吴少华坦言,这样做肯定是不合适的。
国土资源部门之所以既没有强制要求企业整改,还将这块已不是耕地的“耕地”纳入占补平衡范畴,背后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压力。
吴少华说,一方面金溪县发展快、用地需求大,国土部门只能通过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解决。另一方面,金溪县以芳樟为原料的香料产业发达,正邦林业公司又是大企业,种芳樟对县里经济发展有利,所以不好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吴少华表示,因为没建设灌溉设施,那块旱地作为耕地使用存在缺陷。在农村一些良田都会抛荒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只能种植农作物,很难承包出去。
九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宋记告诉记者,“文件式”执法有时也是“无可奈何”。对于治理农村违建来说,国土资源部门基层工作人员人数有限,难以时刻盯住每一起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此外,对耕地保护负主要责任的国土部门,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没有强制执法权。一些处罚措施的强制执行,必须要通过法院走程序。”赵宋记说,因为比较麻烦,有时难免出现以“文件”处罚代替实际执法的情况。
与此同时,九江县国土资源局另一名干部表示,对于退休干部违章建房,县国土资源局和镇里肯定有责任。但是,因为近年来宅基地比较难申请,在农村未批先建、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情况确实比较普遍。涉及老百姓的住房需求,管理起来确实比较困难。
与此同时,在处理违法占用、使用土地的行为时,部分地区甚至存在以罚代管的情况。这种做法降低了职能部门严格执法的意愿,一纸文书的“文件式”执法反而成为规避“不作为”责任的“挡箭牌”。
采访中,一名欲将耕地建房出售给别人的村民表示,在当地如果“能找到人”,即使违法建房出售被发现,只要交一些钱就不会被追究。而另一位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受访者则明确表示,当初就是因为相关部门罚款后就没再追究,自己才会把房子建起来。
耕地保护还需加强督查
截至目前,九江县有关部门已通过联合执法将刘英勇的违建房拆除,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展开保护耕地的专项行动,并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违规建房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金溪县国土资源部门再次对责任方下达了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恢复耕地用途的通知。吴少华表示,如果企业这次再不进行整改,将于今年9月份收回企业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2016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年)调整方案》印发实施。《调整方案》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近年来,除了个人和企业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行为难以禁绝,一些政府部门知法违法,因非法占用耕地而被约谈或者通报的事情也时有发生。2015年8月,国土资源部官网就对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违法占地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开发闽宁产业城案、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光伏电厂案等6起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通报。
相关专家认为,无论是对个人和社会经济组织违法占用耕地进行“文件式”执法保护,还是部分地方违法占用耕地,虽然存在一些客观原因,但是本质上所反映的问题还是,目前耕地保护意识不强、执法不严。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的粮食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问题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对于保护耕地仅落在文件纸和口号上的行为,需引起重视,有关部门对此要进行调查,追究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强化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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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耕地上种树,或者将耕地出售建房的行为,你怎么看?到底是谁做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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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镇回应“黄兴镇黄兴新村村民违规占路搭棚”
副标题:有图有真相。 接上文《黄兴镇黄兴新村烟竹组有人占用公共道路和公用水渠搭棚》一文于11月14日于华声在线投诉后,该户不仅未恢复所占用的公共道路和公用水渠,而是其种菜户搭建的棚屋已经基本完工(见附图)。而所谓的“黄兴新村舆情回复”的回复明显不符合事实,其所谓“近年来无人种水稻......所以该条圳年久失修,已基本丧失灌溉功能”,该回复明显不符合事实,其一,就在早几年还有当地村民群众使用此水渠灌溉农田中的水稻和菜地,当地群众未广泛种植水稻也就是近两、三年的事情(今年该组还有少数村民群众种植和收割水稻的),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任何人否定不了的,再者,即使不种植水稻,难道就不可以用集体公用的水渠灌溉种菜的农田吗?谁规定水渠只能灌溉水稻田?此说完全没有道理;其二,该条被占用的水渠并未属于所谓的“年久失修,基本丧失灌溉功能”,只是上面长了杂草而已,当地农村里的水圳、水渠除少数粉了水泥外,大多数都是长满杂草的,是很正常的现象,只要不人为损坏并不影响灌溉功能,况且该条水渠只有一处缺口还是由于李粘光户早几年人为损坏造成的,其余各处均完好,最重要的是该条水渠目前还存在现实需要。回复的最后一句“现圳的痕迹不明显,该棚屋亦不存在占用水渠情况”,这句话与回复的前部分完全自相矛盾,前面回复中实际已经承认该棚屋占用水渠的客观事实了,只是以没普遍种植水稻一说来不断地辩解,最后又以所谓“圳的痕迹不明显”来否认占用水渠的客观事实,这是有逻辑上的错误的,况且事实上该条圳的痕迹是很明显的(见附图)。至于回复中所说的据部分组员反映一说是否属实,是否有上述组员反映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是否上门主动听取群众意见,是否属实不清楚,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相信事实会说话的!至于回复中所说“棚屋后有一条圳”,告诉你回复人,这条圳与本事实无关,不要讲与本事实无关的东西,懂吗?那条圳不是用来灌溉的,而是用来下雨时许多岸子田排积水到牛屎塘的以及以前从河里抽水到牛屎塘去的圳,现在还保留着前面那个用途,知道吗?!“李某菜棚占用的圳,系80年代水稻田灌溉用圳”这句话究竟是组员说的,还是谁说的?相信当地任何一个实事求是的组员没有一个会这样说的,因为这句话完全不符合事实,因为该条被“李某菜棚占用的圳”,既不是80年代修建的,也不仅仅是只有80年代才用它来灌溉水稻田,直到90年代、二十一世纪甚至早几年当地群众还在普遍种植水稻并且一直用它来灌溉水稻田和菜地的。即使现在当地群众没有普遍种植水稻了,但菜地以及今后群众种植其他农作物灌溉,还需要它,还有它的使用价值,作为集体的公用的农业水利设施,大家要爱护它,而不是自己自以为没有用了或者想当然地认为不需要了,就认为其他群众不用了,不要以为不种水稻了就可以私自损坏和占为私用。试问“黄兴新村舆情回复”:难道现在没有普遍种植水稻,以后就肯定大家都不再种植水稻了吗?难道不种植水稻,原来集体修建的水渠、水圳等农业水利设施这些重要的农业基础设施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吗?就可以任由某些人出于私心擅自占用吗?请大家共同爱护公共道路基础设施和农业水利设施!请记住:水利是农业的命根子!请爱惜它们吧!事实证明,李某占用公共道路和损毁、破坏和占用集体公用水渠的行为(虽然是种菜户搭棚,实际是李某要种菜户这样做的)是完全错误的,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责令其恢复原状!否则,如果有其他人仿效此种行为,将不利于农业水利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保护,不利于农业生产和广大群众正常通行。
部门、律师、记者回复(共1条)
经村组与李沾光户协调,12月19日,李沾光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村委会的决定,立即将水渠疏通。12月23日,李沾光户已在房屋后埋下水管,将水渠疏通,不影响组民的正常生活。
以上为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评论者: 黄兴镇
16:11 & 第1楼
网友评论(共78条)
这种只顾自己、不顾广大群众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非常不文明、不道德、缺乏社会公德,并且确实违法!
评论者:缺乏社会公德 &
16:05 & 第86楼
作为公用的灌溉农田用的水塘、水渠、水圳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大家要爱护,任何人都无权擅自损毁和占用。如果张三以某种借口和理由占用了一部分,李四以某种借口和理由就可以占用另一部分,那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还怎么能够依法保护好?尽管当地种植水稻的目前并不很多了,但是,种菜的很多,种菜是合法的,也是需要灌溉的,只要农田还在、还保留着农业耕种用途,原来修建的公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就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什么现在普遍没有种植水稻了、村民都打井了等等,这些都不能成为任何人擅自损毁和占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理由!至于年久失修一说也是不能成为理由的,“年久失修”至少还保留着,群众要打水的时候,可以适当修补就可以用,再者,以年久失修作为借口想占用的人,试问:你为什么不去修?年久失修,至少还有个原形在,你一旦占用了,连原形都没有了,将来想修都没法修了!所以这些借口都是毫无道理、经不起反驳的,也是完全不合法的!
评论者:不应占用公用设施 &
15:01 & 第85楼
搭建种菜棚屋不应损害和占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公共道路。否则,应当恢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原状,保障其原有功能和用途。这是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
评论者:bsof7458 &
13:15 & 第84楼
依法应予严惩。如果其他人也仿效,也以村民们都打井了、公用灌溉水圳没有用了为借口,擅自将公用灌溉农田的水塘、水渠、水圳废弃、损毁和占用了,后果将十分严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将更加难以保证。
评论者:影响恶劣! &
08:34 & 第83楼
占用公用灌溉水圳,还认为自己有理,确实不懂规矩,确实是霸道,并且确实违法和有违社会公德,依法应当受到严肃惩处!
评论者:支持依法严肃惩处! &
14:18 & 第82楼
本不对啥,村民小组集体公用的灌溉水圳,并且这是从主要蓄水塘牛屎塘抽水上来灌溉许多农田的灌溉唯一主水圳的最前端最上游部分,当地广大群众用它来输水、过水到各户农田几十年了,你说没用就没用了啊?太霸道了!现在虽然未普遍种植水稻了,可那么多的农田还在并且都种菜了,种菜难道不需要打水灌溉吗!群众虽然都打了井,但你个人有什么权力不让群众经公用灌溉水圳打水?这是不懂规矩、不遵守社会公德并且属于违法的严重错误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评论者:太霸道了! &
14:12 & 第81楼
支持楼主的正义行为!这确实是一起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农田水利条例》且性质十分恶劣的破坏、损毁和占用公用灌溉水渠的违法行为,请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农田水利条例》相关处罚规定,依法对损毁和占用公用灌溉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人严厉惩处!
评论者:性质恶劣! &
13:29 & 第80楼
人为废弃、损毁、破坏和占用当地群众用了几十年、并且目前依然存在大片农田、仍然存在客观现实灌溉需求的公用灌溉水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竟然没有觉得对广大群众有丝毫的歉疚之心,还狡辩说圳没有用了,大家都打井了,不种水稻了,认为自己占用公用农田灌溉水利工程设施完全合理合法了,这才是问题的严重性,一是它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于社会公德不允,二是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法不容。另外,当时当地群众及时投诉和反映后,前往查看和处理的个别镇、村干部不但不及时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反而默许和纵容这种违法、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将对今后此人继续无视群众合法权益和其他人仿效此种错误和缺乏公德的行为的泛滥起到极不好的作用。一个很简单的问题都处理不好,一个很明显的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性质明显的行为都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建议某些基层干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及水平。
评论者:太不应该! &
13:07 & 第79楼
农 田 水 利 条 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评论者:《农田水利条例》规定 &
11:48 & 第78楼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令《农田水利条例》规定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和发挥其灌溉用途,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农业生产和农田灌溉的正当合法权益。
评论者:请依法执法。 &
17:41 & 第77楼
有关部门如果不依法责令该户限期恢复其占用的灌溉水圳原状、恢复该灌溉水圳输水、过水功能,将来其他人也纷纷仿效,其他人也象该户一样都以灌溉用的水塘、水渠没有用了作为借口(实际上灌溉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都是有用的),也公然损毁和占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将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和农业生产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评论者:依法执法很重要! &
16:34 & 第76楼
该户违法占用公用灌溉水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事实是很清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责令恢复该灌溉水圳原状,恢复该灌溉水圳输水、过水功能。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确认“黄兴新村舆情回复”前期就此事的处理和回复系错误、非法且无效的决定,依法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灌溉水渠原状并保证该水渠恢复原状后的输水、过水功能的标准不得低于被损毁和占用前的标准。
评论者:建议依法严肃处理! &
14:39 & 第75楼
有农田并且农田都种植了庄稼和农作物,无论是种水稻还是种菜还是其他农作物,都属于农田和农业生产,用来给农田和农作物灌溉的水塘、水渠、水圳等公用灌溉工程和设施,都属于法律保护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都属于《水法》和《农田水利条例》所指的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破坏和占用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评论者:不要违法。 &
13:19 & 第74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损毁和占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案例依法执法。
评论者:请水政执法 &
12:38 & 第73楼
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令《农田水利条例》依法执法。
评论者:请依法执法! &
12:08 & 第72楼
那条水圳几十年来一直是从牛屎塘打水从这条被占用的灌溉水圳输水到许多岸子田的老水圳咧,一直在用。那里是从牛屎塘抽水上来的老打水机台,当地群众近几年也是用潜水泵从老打水机台的位置往这条水圳输水后通到岸子田灌溉农田的。李某居然敢无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竟然把公用的灌溉水圳废弃并占用叫种菜户违法搭棚了,真是大胆!当地土生土长的群众,哪个不知道那是一条灌溉农田的水圳?!李某某这样占用公用灌溉水圳叫种菜户违法搭棚实在太不对了,从社会公德层面来讲,这是侵害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这的确是违法行为。相信有关部门最终会依法作出严肃处理的!
评论者:请依法严肃处理! &
12:00 & 第71楼
占用公用灌溉水渠违法,并且非常无理!
评论者:占用灌溉水渠无理! &
11:35 & 第70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农村公用的灌溉农田用的蓄水水塘、水渠、水圳等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评论者:保护农田水利设施 &
10:29 & 第69楼
擅自占用了公用灌溉水圳,这就是损毁和占用农田水利设施,这是违法的、损害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必须要把占用的水圳恢复原状,这是最起码的,也是法律规定的。
评论者:应当立即恢复原状! &
10:22 & 第68楼
破坏、损毁和占用公用灌溉水渠的行为是违法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受法律保护。责任人应当尽快恢复原状。
评论者:应尽快恢复原状 &
18:41 & 第67楼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评论者:5688@ &
18:35 & 第66楼
事实以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这是一条用了几十年、至今整个水渠体系均健全、完整并依然保持着灌溉用途和功能的水渠体系最前端部分,临近蓄水水塘,其后续与之连接的水渠体系纵横交错连接和灌溉着几十亩现在仍然保持着农业种菜和种植水稻用途的农田。过去这条水渠体系为灌溉农田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现在依然存在客观现实灌溉需求。任何损毁、破坏和占用该公用灌溉水渠的行为都是缺乏社会公德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是应当受到处理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
评论者:真的不对 &
16:22 & 第65楼
请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被其损毁、破坏和占用的公用灌溉水渠和公共道路,无论是恢复原状还是补救,该水渠因系用来生成整个灌溉水渠体系的水流落差的,因此恢复原状后的该段水渠地势必须高,挖得不能太深,但是其宽度和水渠两边的护堤厚度和高度应不得低于原标准,恢复后的该段水渠不得有损和低于原水渠输水功能和输水的标准。
评论者:建议 &
14:56 & 第64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评论者:axycc008 &
13:33 & 第63楼
强烈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令《农田水利条例》,依法处理损毁、破坏和占用公用灌溉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农田水利设施和农田水利工程的安全、完整,让农田水利设施发挥它的应有的灌溉用途和功能。
评论者:农田水利设施重要! &
13:25 & 第62楼
几十年前修建这条圳的时候,因为那时当地农村没有大型机械,人们都是辛辛苦苦靠肩挑手扛修建起来的,真的很不容易。现在那里的农田都还保留着农业用途,那么多的农田都依然在种植蔬菜和其他农作物(虽然种植水稻的目前很少了,大家都种菜了,但种植蔬菜和其他农作物也是需要灌溉的,再者,将来也可能恢复种植水稻的),水塘也依然保留着,整个灌溉水渠体系除了这段最前面的部分被损毁和占用外,其他部分也都依然保留着,你说这种占用公用灌溉水渠的行为对不对?违不违法?即使村民们都打了井,难道个别人因此就可以否决群众从蓄水的水塘经原有的灌溉水渠输水用以灌溉农田的权利吗?难道个别人就可以任意废掉和占用公用灌溉水渠吗?!试问:谁给他的这个权利?!
评论者:确实不对! &
11:03 & 第61楼
希望有关部门按照《农田水利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损毁、废弃和占用公用灌溉水渠的违法行为。
评论者:依法严肃处理 &
10:45 & 第60楼
农 田 水 利 条 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评论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 &
10:37 & 第59楼
搭个并不大的种菜棚,还占路、占公用集体的水圳,确实不对。水塘就在圳的边上,那么多的农田就在圳的边上,你说这条圳有用还是没用?居然还说现在不种水稻了,圳没有用了,大家都打井了,所以不要圳了,这种说话根本就不对!为什么别人都不占路占圳呢?集体、大家今后还要用水圳打水灌溉农田和菜地,作为个人怎么能随意废弃并占用公共设施呢?
评论者:当然不对啥 &
17:23 & 第58楼
这样搭棚,本不对啥。哪有这样占路、占农田水利公用灌溉水渠搭棚的?太不对了,太不应该了!怎么能这样做呢!
评论者:非常不对! &
17:08 & 第57楼
这条圳是整个水渠体系的最前端、最上游部分,因为这一段圳的地势最高用来在整个水渠灌溉体系中生成落差,所以它没必要挖的很深也不能挖太深,但是比较宽,这样灌溉的水就能快速流到后面地势低的水渠中去了(当年这样设计时是非常科学合理的)。某些人不了解这个客观情况或者受个别人蒙骗而以圳不深误以为该圳没有用了、失去灌溉功能了而做出此种误判,是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评论者:要了解实际情况 &
15:54 & 第56楼
从第二张照片中可看到,这条被占用搭棚的水圳的出口处,有三根方形的杠子搭成的简易的“桥”,其中中间是一条方形水泥杆,旁边有两根很粗的方形木杆共三根很扎实的杠子架设在该水圳上方,组成简易桥梁,用于人们行走,以便于灌溉时该水圳输水时水从桥下通过,人们横跨该水圳都架设了三根杠子作为桥,以不妨碍该水圳正常输水、通水,事实充分说明该水圳一直在起着灌溉水渠的作用。少数、个别人为了占用该圳找借口说该水圳没有用了、失去灌溉功能一说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如果这条圳早废弃了,那这个简易“桥”早不存在了,早就被填平做路了,而至今一直保留着“桥”,充分说明圳的灌溉用途一直保留至今,也一直没其他人把圳的某部分填平做路,连“桥”下面的那部分也没有被填平做路,就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评论者:照片中看到的事实 &
15:40 & 第55楼
占路、占农田水利公用灌溉水圳搭棚,那确实不对,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评论者:不合理,也不合法 &
15:18 & 第54楼
确实是非法占用了农田水利灌溉水渠违法违章搭棚,希望上级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令《农田水利条例》严肃处理。
评论者:不得占用水利设施 &
11:14 & 第53楼
看了照片确实令人惋惜和心痛,太可惜了,也太不应该了。这样非法废弃和占用农田水利灌溉水渠搭棚的非法行为应当制止,希望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令《农田水利条例》依法严肃处理。
评论者:应当依法处理 &
11:03 & 第52楼
从第一张照片中清清楚楚地看到了灌溉水圳确实是被棚屋占用了,还清晰看到该被占用的水圳的痕迹非常的明显,这是一条地势很高的灌溉水渠,真的是如前面网友所说的它应是整个灌溉水渠体系的最前端部分,因为这一段地势最高,用于生成水流落差的。科学原理是:灌溉到农田去的水,首先从水塘抽上来后经过这段以后,流到该段末端,再流到后面地势比较低的接续水渠,这样就迅速形成了水流落差,水流速度和水量就得到了保障,最后经四通八达互相连接的水渠体系直接流到各处农田里去了。这是一整套科学的灌溉水渠体系啊!几十年前,人们辛辛苦苦修筑、建设好它,几十年来这些农田水利灌溉水渠为农业生产立下了汗马功劳,今天看到有人非法占用灌溉水渠违法违章搭棚,把灌溉水渠废弃和占用了,真的觉得好可惜、好痛心!当地相关职能部门难道不管吗?
评论者:太可惜了 &
03:04 & 第51楼
不得非法占用国家或集体公用农田水利灌溉水渠违法违章搭棚。
评论者:保护农田水利设施 &
02:31 & 第50楼
把路占掉,还把集体的水圳废掉占掉了,那确实不对。搭棚就搭棚啥,别人种菜搭棚都是搭在田里,何解要把路和渠圳占了搭棚?其他广大群众以后要从路上过,要从公用渠圳打水灌溉农田都不行了。在填了土废掉路和圳之后还没正式搭棚之前,好像有个别村干部去处理了之后才搭的棚,当时去查看并处理的个别村干部为什么不制止、不叫停,不知道怎么处理的。
评论者:看不懂...... &
01:01 & 第49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69 号
  《农田水利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日
农 田 水 利 条 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评论者:学习、遵守行政法规 &
16:04 & 第48楼
建议黄兴新村前期处理此事的个别村干部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法规政策,提高自身政策、法规知识和水平,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评论者:建议加强学习 &
10:16 & 第47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9 号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希望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评论者:法律依据 &
10:06 & 第46楼
这个的确是占用了公共道路和公用灌溉水圳,而且是为了满足个人私利人为损毁和废弃具备完好灌溉功能并有现实灌溉需求的集体公用灌溉渠圳,这个是非常非常不对的,那么多的农田就在这条灌溉功能水圳的旁边,居然还说这条圳没有用了,讲这样的假话来掩盖客观事实那就更加不对了!事实终归是事实,没有谁可以随意编造谎言能否定客观存在的事实的!
评论者:尊重事实,实事求是! &
00:05 & 第45楼
希望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私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用水渠搭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维护公共道路和农业水利设施的安全并切实保障其正常使用。如果有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因自身认识有限和在调查了解事实方面存在失误而造成前期做出了不当处理决定,建议其主动、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切实重视农业和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的保护工作。责令有关责任人恢复私自损毁和占用的公共道路和公用灌溉水渠水圳等公用水利设施,还广大农民群众一个正常的生产和水利灌溉条件和环境!
评论者:高兴 &
22:56 & 第44楼
看了前面网友的留言,大家文明理性地分析问题,讲事实,摆道理,很好,很实在,很中肯!有从社会角度和农田水利设施保护的角度,有从弘扬社会良好风尚和维护公序良俗角度来认识和分析这个问题,还有网友从科学角度、水渠整体体系设计和构造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把这个问题已经基本讲的很清楚、很到位、很客观了,如果以前有人不能正确认识这个问题,或许是因为不了解情况或者受了蒙骗或者认识上存在误区,现在广大网友们站在客观的立场,把事实说的很清楚了,如果还有人不能正确认识,那就太不应该了。
评论者:客观分析问题 &
17:16 & 第43楼
最后一张照片中的农田正中间的那条很深的笔直的水渠就是接续这条被占用的水圳之一(另外一条直通),然后四通八达将水按地势高低从上往下灌溉到这些众多岸子田的。这条刚被棚屋占用的最前端并且用于生成落差的水圳被废弃和占用了,后面这些接续圳就因此丧失灌溉用途了,而只能做下雨时排田里积水的用途了。整个灌溉水渠体系因这最前端部分被损毁和占用搭棚,就都因此丧失了从牛屎塘抽水经整个水渠体系灌溉绝大多数岸子田的用途了!这个对农田灌溉的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遇干旱年或者地下水位下降时需要从塘里经原有的水渠体系打水就完全不再可能了!
评论者:实话实说 &
13:22 & 第42楼
确实!这条被占用的圳用于生成落差、并且地势最高,从这条圳往后面接续的水渠流水因为存在很大的落差,所以从这段圳往后面的接续水圳流得很快,所以这段被占用的圳没必要象其他水渠那样修得很深,就是这个道理,当年设计和修建该水渠体系时是很科学、充满智慧的!或许有的人不懂加上没有全面了解情况,觉得它不深就轻信某些人所说的这段圳没有用了、丧失灌溉功能一说的片面之词。
评论者:当年修建时很科学 &
12:46 & 第41楼
根据地球引力和重力作用,水只能往低处流。当有许多地势较高的农田需要灌溉时,从塘里抽水上来要让水流到地势高的农田,那么就必须使水流有一定的流速(水力学上通常以升/秒,立方米/小时作为单位来计算水流速度),要使水在水渠以一定的速度流到田里,除了从抽水机抽出水时给它的初始速度之外(该动力对水流的作用会随着水渠长度的增长而逐渐减弱),最重要的就是在比较长的水渠体系中要存在落差。而该条整个水圳体系就是因为长,因为它要灌溉的岸子田很多,所以在该整个水渠体系中设计了落差,而该段被占用的水圳就是生成落差的、地势最高的、处于整个水渠体系最前端部分!而该段部分损毁和占用,后续部分就没有用了。
评论者:请尊重科学规律 &
12:26 & 第40楼
从照片上都可以看到那么多的良田并且农田里都种植了农作物,而水塘到各个农田的成系统的水渠设施都是成体系存在的,只有这条被占用的圳作为水渠体系的最前端部分被损毁和占用了。集体公用的水渠、水圳等农业水利设施要不要保护?如果听信个别人为一己私利编造一面之词说某条水渠、水圳没用了,然后个别人就擅自废弃并占为私用了,有关人员就听之任之了,那还怎么保护集体公用的水利灌溉设施?今后还怎么搞好农业生产?水渠体系只要它的最前端部分被损毁和占用了,那么后续体系即使存在也都没用了!
评论者:水利灌溉设施重要! &
11:58 & 第39楼
个别村干部就此事到了现场查看并就此事做出的处理决定首先要尊重客观事实,作出的处理决定要能起到宣传和贯彻国家关于农村道路和农业水利设施方面政策法规的作用,要起到维护公共集体利益和农业水利设施及公共道路的保护的作用,要能使人正确认识和处理集体与个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要起到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作用,要能使之在处理类似问题上保持原则立场和处理方式上的一惯性,做到以上几条,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才能经受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经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检验。
评论者:要经得起检验 &
10:36 & 第38楼
其他群众都自觉要种菜的把棚屋建在田里,只有个别人无视广大群众利益,占路占渠圳要种菜的这样乱搭棚,不但不觉得自己这样做不对还认为自己有理,居然还说圳没有用了以后再不需要用渠圳了,这是什么道理?明明那里还有那么多的农田并且都种植了农作物!人与人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评论者:差距....... &
22:57 & 第37楼
为了个人私利和只顾自己图方便图省事图省钱占路并占公用渠圳搭棚或者搭建其他东西,而侵害广大群众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一是肯定不对的,二是不应提倡和允许,如果其他人皆效仿这种行为,将起到很不良的示范效应。
评论者:不应提倡和默许 &
22:45 & 第36楼
看照片,棚屋确实是建在路上和水圳中间了,并且把路和圳从中间全部占了并且堵死了,太过分了,没见过这样搞的,太不对了!
评论者:太不对了 &
21:26 & 第35楼
搭棚也好,做其他别的什么也罢,没人管你,但是不能占路、不能占公用的水圳,这是基本的规矩。如果占路、占了渠圳,害得广大群众不能通行、害得广大群众打不了水,这就属于损害公众利益了,那就是不对。
评论者: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
21:05 & 第34楼
自觉的人、有觉悟的人、讲社会公德的人绝对不会占用公共道路并占用公用水渠搭棚或者要租户这样搭棚。
评论者:自觉维护公共利益! &
20:19 & 第33楼
不管某些人怎么辩解,占用公共道路和公用灌溉水圳搭棚的行为就是不对,因为损害了广大群众的正当合法通行和利用集体公用水渠灌溉农作物的权利,还狡辩说水圳没有用了,这是一种非常自私自利、只顾自己不管广大群众和集体利益的不文明不道德、缺乏基本公德的行为,这种人和这种行为毕竟只是少数,广大群众都有眼睛,都看的清楚,大家都称赞那种自觉维护群众和集体利益、自觉不占集体道路和水利设施的文明行为,不接受、不认可并且自觉抵制和反对这种为了个人私利占用公共道路和公用水渠的行为!
评论者:确实不对! &
19:20 & 第32楼
支持楼主的正义行为,反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占用集体公用灌溉水渠的自私自利行为!
评论者:支持楼主 &
19:08 & 第31楼
支持楼主!不得为了个人私利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不得损毁和占用公共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
评论者:支持弘扬正气 &
19:03 & 第30楼
出于一己私利及图自己方便,公然损毁和占用公共道路和集体群众公用水渠搭棚,明显不对,还有理了?以后别人如果效仿此类行为,怎么办?有关部门如果不正确处理此事,今后如果再遇到此类问题和投诉,又怎么能公正和正确处理?
评论者:依照原则处理问题 &
16:28 & 第29楼
别人都规规矩矩要种菜的把棚屋搭在田里,别人都不占路、不占集体的水渠水圳,为什么不学?自己不懂可以看别人是怎么搞的啥,为什么不学大家规规矩矩搭棚,偏偏要占路占集体水渠搭棚呢?为什么不顾广大群众和集体的利益呢?
评论者:为什么不学? &
15:22 & 第28楼
占公共道路和集体公用的水圳搭棚,还罔顾事实说水圳没有用了,这是根本没把广大群众利益放在眼里,这种行为不但不对,而且相关部门还应作出严肃处理。
评论者:当然不对啥 &
15:15 & 第27楼
看了照片和详细说明,那这个占路和占集体公用水圳搭棚的行为确实不对。前往处理此事的个别村干部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对损害集体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应当认可和默许,而当时应当制止和叫停,责令不得损害公共道路和公用水渠。
评论者:那真的不对 &
15:04 & 第26楼
事实就是事实,任何人讲话做事都要凭良心!如果没有占路占水圳,任何人都不会冤枉你也冤枉不上,事实证明确实占了路占了集体的水圳,那也是任何人无论怎么狡辩都是没用的。事实明摆在那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占路、占集体的水圳搭棚,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那就是不对。
评论者:凭事实说话! &
14:54 & 第25楼
搭棚随你搭,但是占路、占公家集体的圳就是不对,无论找什么理由和借口都说不过去,那硬不对!
评论者:的确不对! &
14:48 & 第24楼
这种为了个人私利及图自己方便而占路、占集体公用水圳搭棚的行为肯定不对!
评论者:肯定不对! &
13:14 & 第23楼
弘扬社会正能量,弘扬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传统美德。建议对损坏和占用公共道路和公用水渠等集体水利设施、为了个人私利和图自己方便而损害广大群众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严肃处e理。
评论者:要弘扬正能量 &
12:57 & 第22楼
除了个别人不注重社会公德和无视广大群众和集体利益而占路、占圳搭棚外,你看其他广大群众中有哪个象这样搭棚或者要种菜户这样搭棚的?
评论者:广大群众都讲公德 &
12:44 & 第21楼
不对!废路占路、并且废集体的水圳占公共水圳搭棚不合理也不合法!
评论者:那真的不对! &
12:36 & 第20楼
把路占了,还把水圳彻底废掉并且占用,下面连水泥涵管都不铺设,太不对了。居然还说了一大堆理由,更加不对。
评论者:不对! &
12:33 & 第19楼
事实胜于雄辩。这条刚被个别人废弃和占用的路和水圳从六、七十年代开始至今一直保留并且一直用于广大群众通行和打水灌溉,某些人出于私利和为了自己图方便图省事把集体公共的路和水圳废掉并占用,是完全错误的、缺乏公德的,找任何理由和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都不能改变某些人损毁、废弃和占用公共道路和公用灌溉水渠的这一客观事实。任何为之站台和说话的人,是罔顾事实,缺乏认知能力的。
评论者:占路占圳,本不对啥 &
10:32 & 第18楼
把集体的公共道路和公用水渠废掉并占用搭棚,那确实非常不对。稍微有点公德心的至少要按照原水渠的尺寸和过水量要求埋设水泥涵管让广大群众打水过水通水,不管搭棚还是搞什么无论如何要把路留出来,无论干什么都不能影响广大群众的正常通行和灌溉权益,这是最起码的常识,也是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公德心!
评论者:要有公德心 &
09:54 & 第17楼
被人为损毁、废弃和占用的这条水圳大概修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全国农村大搞农田水利建设,现在的村民小组在当时叫做生产队。这条圳地势最高并且是最前端部分,用以灌溉地势较高的许多岸子田,因为该水圳地势比需要它灌溉的农田和后续接续水圳地势高出很多,也就是说从该圳往农田流水有一定的落差,所以该圳当年挖得不是很深,水就能够很快往下面流,当时设计和修建时是有科学道理的。因此表面看起来它没有其他水渠那么深,就是这个道理。但是它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贡献也是很大的。至于个别人说它现在没有用了,那是毫无根据的。只要那些岸子田一直在种植农作物,它所起到的灌溉作用任何人就无法否定。一切都要讲道理、讲事实,不能单凭自己个人的私利和为了搭棚图方便图省事,就随意废弃和占用公用设施,然后擅自否定广大群众的需要和无视群众和集体利益,这种心理和行为都是不对的。集体和群众利益,孰轻孰重?
评论者:集体个人,孰轻孰重 &
00:29 & 第16楼
楼主讲的非常有道理,支持楼主!某些人不得为了一己之私利或者只图自己方便把村民小组集体的公共道路和六、七十年代广大农民群众辛辛苦苦修建的水渠等水利设施破坏和私自占用了,即使现在种植水稻的很少了,但群众还要种菜,今后说不定还会种植水稻,这是公共的基础设施,某些个人怎么可以随意损毁和私自占用搭棚呢?占了公共道路和集体的公用水渠水圳居然还有理了?真是岂有此理!
评论者:岂有此理 &
20:48 & 第15楼
确实不对,占了公共道路和集体公用的灌溉水渠搭棚,没有尊重广大群众的通行权和用公用水渠灌溉农作物从事农业生产的正当权益,不管是出于认识上的有限还是出于自私和图自己方便,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这都是不对的。不管找什么理由,无论怎么辩解,一切以事实说话,事实终归是事实,事实是任何人否定不了的。从照片上看的很清楚,那个回复中所说的“李某菜棚占用的圳,系80年代水稻田灌溉用圳”明显不符合事实,很明显,如果只是80年代用过,以后再没用过,那这条圳早就没有了或者填平做路了或者被作为其他用途了,而从照片中清晰看到,这条刚刚被损毁和占用的圳的轮廓非常清晰明显,很显然,这条圳的灌溉用途依然一直保留到至今,仅仅刚被该棚屋废掉的!
评论者:从照片中看到的事实 &
19:06 & 第14楼
占公共道路和集体的水渠搭棚,确实不对。如果还不认识到自己对广大群众和集体的正常利益造成了损害,还认为自己有理,那就更不对!
评论者:确实不对 &
16:43 & 第13楼
种菜搭棚别人都是搭在田里,哪有占路、占集体的水圳搭棚的?没有这个道理!种菜搭棚随你搭,但是把公共道路占了,把集体仍然正在使用今后还将继续使用的水圳废弃然后占了搭棚了,这就非常不对了,还说水圳没人用了,没有意义了,这就更不对了,用了几十年的水圳,你说没有用就没有用了啊?不种水稻了,其他广大群众未必不可以用来打水到菜地啊?将来万一有群众要种水稻呢?哦,你很早把水渠水圳废掉了占为私用搭棚了,害得将来群众想种水稻都种不成了。群众虽然都打了井,可以从管子井打水,从管子井打水哪有从塘里打明水快,这个简单的道理难道不懂?别人都打了管子井,未必你就可以废掉集体的水渠水圳啊,害得群众不能从水圳快速打塘里的水灌溉菜地和其他农作物了啊?这个不对吧!那个回复也是很不妥的,那个回复没有体现基本的维护公共利益和起到维护公共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保护作用的基本政策水平。
评论者:不应当占路和水圳 &
16:25 & 第12楼
占用公共道路和集体公用水利设施并且目前以及将来仍然具有现实实际灌溉需求的水圳搭棚,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这是很不对的。如果还有人肯定、默许、甚至支持这种损害广大群众利益和集体利益,只图自己方便和出于私心为目的的行为,也是不对的。势必会造成有这种行为的人不能正确认识,以及其他部分人也会纷纷仿效这样做。
评论者:正确对待公共利益 &
15:37 & 第11楼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好人好事,以及维护和捍卫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甚至为了群众利益和集体利益个人积极主动做出奉献和牺牲,这样的好的行为要大力弘扬!这种好的榜样所起到的带动示范作用,是非常大的,会有许多群众称颂、赞扬和学习。相反,少数个别人出于私利或者是只图自己方便而损害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自私自利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甚至被纵容和肯定,其所起到的反面的示范作用也是很大的,也会有不少人仿效,而最终损害的是广大群众利益和公共集体利益。
评论者: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
13:43 & 第10楼
当地那么多的群众租田给种菜的,哪个不是规规矩矩要种菜户把棚屋建在自己的责任田里,别人都规矩、都自觉,绝大多数群众没有一个占路和占渠圳的,有的因为实在没办法要占渠道的,都是自觉地把渠道挖深,然后埋设管径很大的水泥涵管用以通水过水,再在上面搭棚,做到一点不影响群众,还有的素质高的品德好的村民甚至还把原来很窄的路主动加宽并且自己掏钱予以水泥硬化,以造福地方群众。为什么有的人素质这么高,而有的人却只顾自己自私自利而丝毫不顾及群众?!对这些好和不好的现象,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对好人好事要宣扬,对为了一己私利或者只图自己方便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要批评教育并作出相应处理,让好的风尚发扬成为大家学习的榜样,让不好的行为和损害公序良俗的行为让大家看到它的危害并使之逐步减少并最终绝迹,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黄兴新村个别村干部就此事的初次处理和回复是不当的、不妥的,希望改进!
评论者:占路占圳,本不对啥 &
13:23 & 第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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