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淫进了收容教育什么时候废除所公安局有案底吗?会对以后得生活有什么限制?

  李银河呼吁废除对卖淫嫖娼者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日 09:00  来源:南风窗 作者:叶竹盛   李银河列了几条理由,认为收容教育和劳教一样,存在种种问题,因此要像废除劳教一样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李银河  原标题:“小劳教”还有哪些?   不久前,社会学家李银河在一个研讨会上意外得知,“长期以来针对卖淫嫖娼者实行的是收容教育制度,不是劳教……闹半天劳教是劳教,收容教育是收容教育,前者已废除,后者尚未废除”。李银河陈列了几条理由,认为收容教育和劳教一样,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她呼吁要像废除劳教一样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实际上,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声音早已存在。早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在今年2月的广州“两会”上,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向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提议广州在全国先行停止收容教育。随后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又向全国政协提案,建议全国范围内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纸决议废止了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劳教制度,很多人认为这预示着法治在新一轮改革大潮中将有乐观的前景。然而,废除劳教容易,根除劳教思维则显得路途漫长。劳教虽然已除,像收容教育制度一样的“小劳教”们还有不少。  新的法治征程已经启动,劳教的废除是否会形成范例,带动那些闪现着劳教思维的其他制度也走向变革乃至废止呢?  收容教育,劳教制度的“胞兄胞弟”  收容教育制度的源头是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活跃的经济活动而来的是愈演愈烈的卖淫嫖娼活动。《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两年后,国务院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际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上述决定之前,已有多地“先行”实施收容教育措施。  根据制定此项制度的初衷,收容教育可谓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小劳教”。在余明永看来,收容教育制度是劳教制度的“胞兄胞弟”,因为它“明显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藉由此项制度,“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6个月至两年”。在劳教废止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卖淫嫖娼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卖淫嫖娼人员可以进行劳教的规定,直至2013年劳教废止后,原本与劳教相互衔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合法性上更站不住脚了。  根据李银河掌握的数据,全国有200多间收容教育所。据媒体报道,有专家估计,每年有1.8万至2.8万名女性被送进收容所。《南风窗》记者查询后发现,深圳市2003年到2004年度收容妇女898人,福建省龙岩市妇女收容教育所2001年到2007年共收容1859人,而负责收容河北邢台、衡水、邯郸三地失足妇女的邯郸收容所每月平均收容400人。  就像劳教制度容易被滥用一样,同样缺少监督和司法审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实践中也是问题百出。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曾经总结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广大民众反应强烈”。  就像劳教制度容易异化成维稳工具一样,收容教育在实践中也常被扭曲。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以抓嫖娼为名,对拆迁的“钉子户”强制进行收容教育,并在收容教育过程中,诱导拆迁户签下拆迁协议。  劳教的“小伙伴们”  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依据、仅凭公安机关一家决定、缺少细致清晰的规定因而容易被滥用、脱离制度设计的原本目的……这些都是劳教制度的特征,也是劳教最终被废除的根源。收容教育和劳教属于同一制度谱系,具有相似的特征。实际上,同一谱系上还有其他类似制度,劳教的“小伙伴”并不止收容教育这一个。  2013年沸沸扬扬的李某某轮奸案中的主角李某某,就曾因为驾车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以“寻衅滋事”收容教养一年,释放后不久就发生了轮奸案。收容教养与收容教育只有一字之差,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其主要依据是《刑法》中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一定程度上,收容教养可谓针对未成年人的劳教,在一些地方,收容教养案件甚至直接由劳教审批机构负责审核。根据陕西省201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养案件规定》,“地市级公安机关单独设置劳动教养审批机构的,由劳动教养审批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核呈报工作。”收容的期限为1至3年。  李某某打架事件发生时,当时已有人质疑,对李某某进行收容教养的决定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都未必完全站得住脚。同期发生的还有肖传国买凶打伤方舟子一案,后仅被判拘役5个月,而当时年仅15岁的李某某因为斗殴就被判收容教养一年。此种不合理性与劳教惩罚经常高于刑罚如出一辙。此外,和劳教一样,公安机关也集收容教养的办案、审查、决定、复议各种权力于一身。  除了上述两种收容制度,公众熟知的还有2003年因为孙志刚事件已经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而另外一种曾经存在但后来分别为劳教和刑诉法所吸收的收容制度公众则较不了解,那就是收容审查制度。这项制度的启动稍晚于劳教,肇始于1961年。198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称“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强制劳动的对象和收容审查的对象同劳动教养的对象基本相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将两者合二为一。该通知还规定,在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前提下,可以对4种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有多次作案嫌疑的人;有结伙作案嫌疑的人)进行收容审查。  11年的实践之后,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承认“当前许多地方收容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其中最突出的是不依照规定办事,收审面宽,收审时间过长。例如有的以收审代替拘留、代替侦察,或者代替处罚;有的为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收审违法人员;有的把过失犯罪、交通肇事、重婚甚至通奸、非法同居、违反计划生育、无证驾驶等行为人收审,对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也有收审。由于收审质量不高,不够刑事处罚的占收审总人数的60%~70%。有不少人被收审的时间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收容审查制度,转化为刑事拘留制度,对上述4种人,最长可能被刑拘37天。《南风窗》记者此前进行过报道,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1991年公安部通知中所罗列的诸多异化现象。  变革的三种路径  除此之外,目前还存在强制精神病治疗、强制戒毒、监视居住、强制进行所谓法制教育等诸多其他强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假如缺少严格的法治思维的制约,这些制度也都难免沦为劳教的“小伙伴”。  劳教的废除并非摒除劳教思维的起点,更不是终点。  在劳教废除之前,收容审查虽然弊病尚存,但毕竟已经走向法制化;收容遣送已被废除;公安机关强制精神病治疗制度也已在2013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新《刑诉法》中得到改革。这3项制度的变革代表了摒除劳教思维的3种路径,要么披上法制的外衣,但仍存在滥用的制度空间;要么根本上废除;要么真正走向法治化。  对于劳教的那些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小伙伴们”,恐怕最好的途径就是像劳教一样直接废除。而对于确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例如对可能导致社会危害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则有必要进行法治化改革。在一定意义上,该项制度的改革甚至比劳教的废除更值得关注。  在不断曝出“被精神病”个案之后,2013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不再是公安机关或是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单方作出的决定,而是在公安机关发现有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后,移送检察院,再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成了最终的决定方,这代表着法治化改革的方向。但是这项制度的改革仍不彻底,因为除了肇事精神病人可能被送院强制治疗以外,法定监护人或者家属也可能将“患者”送院,而民政机关则有权对流浪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治疗。后两项制度并未司法化,仍然存在被滥用的空间。  尽管如此,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法治化,为今后继续改革存在劳教思维的制度,提供了值得效仿的样本。保障人身自由都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情非得已的情况下剥夺,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且要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之后才能作出裁判,这就是法治思维区别于劳教思维的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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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协副会长: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违宪”日 02:16 来源:大河网 作者:赵强 孟令强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收容教育制度与《立法法》相冲突,并违背了《宪法》规定,应予以废除。  朱征夫接受河南商报记者专访  原标题:河南商报记者对话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收容教育制度“违宪” 应该被废除  河南商报特派北京记者  赵强 孟令强 文/图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收容教育制度与《立法法》相冲突,并违背了《宪法》规定,应予以废除。  朱征夫介绍,1993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办法》颁布后,收容教育制度正式确立,对象是卖淫嫖娼人员。而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朱征夫说,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育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宪。  朱征夫表示,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前面两个已经废除,现在只剩下收容教育了。劳动教养制度刚废除不久,目前也是废除收容教育的好时机。  “全国人大应设立宪法审查委员会,专门督促宪法实施。”朱征夫表示,应建立宪法审查机制,清理审查过去违宪或违背《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法规。
  广州法院副院长:建议广州率先停用收容教育制度  日 04:09  来源:南方都市报   昨日,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透露,他今年向广州市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广州在全国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他认为,为打击卖淫嫖娼活动而制定的该项制度,是与收容遣送制度(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并列的一项社会管理制度。随着我国越来越注重人权和法治的司法改革趋势,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和现实需要都已发生动摇,“建议也停掉”,他认为广州已具备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环境。  原标题:建议广州率先停用收容教育制度  昨日,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透露,他今年向广州市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广州在全国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他认为,为打击卖淫嫖娼活动而制定的该项制度,是与收容遣送制度(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并列的一项社会管理制度。随着我国越来越注重人权和法治的司法改革趋势,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和现实需要都已发生动摇,“建议也停掉”,他认为广州已具备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环境。  “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六个月至二年。明显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余明永表示,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以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的身份,向全国政协递交提案,建议在国家层面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未经审判可限制人身自由2年违反《宪法》和《立法法》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余明永介绍,上述条款,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提到的内容。  根据该决定,国务院在1993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配套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办法》具体规定了公安机关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根据该《办法》,收容教育制度正式确立,对象是卖淫嫖娼人员。  余明永介绍,收容教育制度的确立,是在上世纪90年代相对特殊的社会状况背景下形成的,在一定历史时期对社会管理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国家越来越强调尊重宪法和保护人权的背景下,收容教育这项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长达2年的社会管理制度,其存在的法治和现实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余明永说,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也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仅依据法律效力低于《立法法》和《宪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决定》,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已经动摇。  法律体系上无存在必要现实操作中缺乏监督  另据我国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就可以了;如果构成犯罪的,还有《刑法》调整。”余明永称,收容教育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实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另外,在现实操作中,收容教育的决定只由公安机关一家作出,缺乏必要的监督。余明永称,一纸可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年的决定,实施前“证据是否充足,情节是否达到了必要的严重程度”,不得而知。  近年来,广州中院行政庭审判了几宗当事人不服收容教育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经法院严格司法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或多或少存在执法的瑕疵。基于保护人权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广州中院行政庭对相关个案予以了纠正。  收容教育废止是大势所趋广州具备率先停用的环境  “经过法院在审判中的几次纠正,公安机关自身已经意识到了存在的问题。”余明永透露,广州中院通过审判以及定期举行的民告官案点评会,广州的公检法多个机关以及司法界人士多年来对劳教制度、收容教育制度均有了一定的共识。目前,劳教制度已经废止,“公安机关对收容教育制度的适用也在收紧”。余明永认为,与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并列的收容教育制度,也面临着寿终正寝的命运。他认为,收容教育废止是大势所趋。  鉴于广州在司法环境和经验方面的优势,余明永认为广州具备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环境,建议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选择适当时机,在全国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另外,建议相关部门对现在仍在收容教育场所接受教育的人员,进行甄别情况,“加快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  嫖娼一次被收教6个月获国家赔偿2 .2万元  2012年,冼村村民冼耀均、卢海船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嫖娼,处以收容教育22个月,当事人不服决定诉至法院。疑因决定机关证据不足等原因,广州中院最终在二审时予以了调解,案件以执行机关提前对当事人进行解教,当事人撤诉而告终。  2013年,广州一男子因嫖娼一次即被认定存在嫖娼恶习,并处以收容教育6个月决定一案,经广州中院行政庭纠正,涉事决定机关被判国家赔偿2.2万元。  “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六个月至二年。明显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表示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向全国政协递交提案,建议国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采写:南都记者吴笋林实习生麦一聪
  北京两会代表建议废除卖淫嫖娼收容  日 13:41  来源:法制晚报   接受社区矫正的都是些什么人?社区矫正是否会成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日前,记者来到昌平区马池口镇阳光中途之家,探访社区矫正现状。  在昌平阳光中途之家的“菩提树”心理测试室,测试者戴上感应夹后,如果心情放松,树就会发芽开花 摄/法制晚报 通讯员 李颢之  原标题:社区矫正解“后劳教”之困  法制晚报讯(记者 梅双 王晓飞) 随着劳教制度退出历史舞台,“社区矫正”成为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热词。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接受社区矫正的都是些什么人?社区矫正是否会成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日前,记者来到昌平区马池口镇阳光中途之家,探访社区矫正现状。  两会现场  代表建言废除卖淫嫖娼收容  今天上午,海淀区代表团的代表卫爱民律师早早就来到了北京会议中心报到,作为一名律师,他今年比较关注司法改革以及劳教制度废止之后,吸毒人员如何管理的问题。  “众所周知,以前的劳教系统关押了许多吸毒、戒毒人员,今后这部分人应该如何管理?”卫爱民代表认为,可以成立专门的戒毒局。  而对于目前的社区矫正,卫爱民律师也同样十分关注,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应该何去何从?现在北京市已经搞了10年的社区矫正,目前来看,需要关注的还是社区矫正中,矫正人员该如何严格的考察。  对于劳教制度废止后对于卖淫嫖娼问题的处理,海淀区代表团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准备提议,过去的劳教制度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卖淫嫖娼而被收容的,但是实际上,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只是进行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他认为,在废止劳教的同时,应该一并废除对收容卖淫嫖娼的处罚,改为行政拘留。  北京现状  社区矫正人员10年累计超4万  北京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处处长林仲书向记者介绍,十年前,北京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十年来,本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3329人,解除矫正38240人,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在0.16%以下。  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公检法司各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配合、监督按照法律的基本要求细化。  今年,又出台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人员出境报备、非京籍人员接收、实施社会调查等政策难点问题。  北京市的社区矫正人员年接收由最初的1100余名增长到目前的5000余名。本市监狱罪犯假释率从开展社区矫正前的不足3%增长至9%左右。  记者追问  《社区矫正法》应增“行为监督”干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说,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社区矫正法》。他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增加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  对那些所谓屡教不改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如经专家小组评估后认为其极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行为的,在判处治安处罚或刑罚同时,附加由法院判处一定期间的“行为监督”(初步设想为1—6个月),对其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矫正和治疗。  由于“行为监督”是一种在社区中执行的保安处分措施,所以相比起传统的劳动教养来,其严厉性要大大降低。  废止劳教后应建社会防卫体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绍彦教授提出,应借废止劳教改革之机,建立我国的社会防卫体系,设立社区矫正或社区服务措施。  社会防卫体系由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组成,而非政府部门依行政体系领导,采取社会化处遇措施,在社会上、社区里实施。为避免危险或危害行为发生,可采取短时封闭式临时措施。同时可设立半开放式设施,如阳光之家、中途岛等方式作为过渡。  同时,应加快发展适应社区矫正需要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 
  国外社区矫正什么样?  美国:2012年社区矫正478.1万人  犯人按法院发布的社区服务令,无偿或低薪向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提供劳务。社区服务以小时计算,服务内容通常有管护花草、漆刷和装饰公共设施、木工细活、清除和搬运废品等。体弱多病的罪犯或女犯,则会被安排些轻体力活。  监管靠电子监控、家中监禁、每日报告中心等。不服从社区服务令或表现较差者,该犯人可能被增加劳动时数,甚至重新判处监禁。  英国:2012年社区矫正22.4万人  服刑人员如不准时到社区服务点去服务,第一次被警告;第二次提出严肃批评;第三次将被送回法院,重新判决入狱。  本市社区矫正进程  2003年7月,北京市在东城、房山和密云,进行北京市的社区矫正试点  2004年5月,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铺开  2011年7月,社区矫正机构实现全覆盖。  同时,“阳光中途之家”(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基地)在16个区县建成并投入运行  矫正故事  和矫正干警成为朋友  在昌平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科长母杰华的带领下,1月10日,记者来到昌平区南口镇司法所。  在一间谈话室内,记者见到了25岁的朱威(化名),如果不说,谁也无法想到眼前这个个子高高、年轻帅气的男孩竟是一名社区矫正人员。  朱威2009年从新西兰大学毕业回国后,顺利进入一家公司做财务工作。可仅半年后,就因侵占公司30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为社会危害较小,2012年12月他被假释出狱,到社区接受矫正。经过看守所那些日子,朱威没有了以往的神气。  他每天照常上班,每月要到司法所跟干警谈话一次。为了方便平时联系,他和所长、矫正干警、司法助理员建立了一个QQ群、一个微信群。  “过节时,我们会互发祝福信息,平常也发些语录互相鼓励。”朱威说,“以前在看守所,见到警官都不敢说话,现在简直无话不谈。”  定期谈话签安全保证书  “春节快到了,回家好好和家人过节,代我问你家人好。”在另一间谈话室内,矫正干警张建国正和矫正人员进行每月一次的当面谈话。  张建国坐在桌前,手边放着一沓谈话提纲。每次谈话前,他都要了解社区矫正人员近期的生活变化,提前拟好提纲。  重大节日是安全事故易发的节点,张建国会格外注意矫正人员的心理变化,叮嘱他们遵纪守法。谈话结束后,矫正人员会在《社区矫正人员安全责任保证书》上签字。  “每个星期一次电话交流,每个月一次当面谈话,三个月写一次矫正小结。”张建国说,他已经和所里的近30名矫正人员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心理辅导“菩提树”下净心灵  社区矫正人员的再就业一直是政府着力想办法解决的问题。在北京市的各个城区,都有一个专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教育、培训、救助和过渡性安置的机构,它们有一个好听的名字——阳光中途之家。  每一位来到中途之家的矫正人员,会集中接受社区矫正培训、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等。  昌平区阳光中途之家位于马池口镇,记者来到这里时,矫正人员陈涛(化名)正在做名为“菩提树”的心理训练,这已经是第5次了。  他坐在沙发上,寻找最舒服的坐姿,戴上感应夹。几分钟后,沙发对面的大屏幕上,一棵光秃秃的菩提树竟长出了绿叶。  蔡晨光主任介绍,测试者在戴上感应夹后,如果心情放松,菩提树就开始发芽、长叶子,最终开花结果。如果心理出现任何不平静,菩提树都会停止生长,逐渐枯萎。  半年前,陈涛被发现有严重焦虑。第一次做练习时,5分钟过去了,树枝仍光秃秃一片。后来心理咨询师经常找他做心理游戏,他的心情才慢慢放松。  截至目前,昌平区阳光中途之家利用生理相干与自主平衡系统共为187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心理状况测试。
  伊朗女性上传摘掉头巾照片 争取“短暂的自由”(图)  日 10:06  来源:中国网   5月3日推出的“伊朗女性短暂的自由”活动,让伊朗妇女能够在社交网站上自由张贴自己没有佩戴头巾的照片。  该照片摄于波斯湾的基什岛(Kish),是由一名匿名的伊朗妇女上传到网络上的,并成为该运动最具代表性的照片之一。  伊朗女性上传摘掉头巾照片 争取“短暂的自由”  中国网5月12日讯据法国《 费加罗报》5月10日报道于5月3日推出的“伊朗女性短暂的自由”活动,让伊朗妇女能够在社交网站上自由张贴自己没有佩戴头巾的照片。超过6万人对这一活动点赞,并且敢于违抗禁令。  一名妇女把头发放下来,站在一个板子前,上面刻着“我的姐妹们,请遵守佩戴头巾的规定”标语。另外一名妇女站在一个指向德黑兰的路标旁边,她的面纱套在了脖子上。此外,还有几名妇女都带着墨镜,在头上挥舞着她们的面纱。  这种类型的图片在Facebook“伊朗妇女短暂的自由”的页面上有几十张。该活动创建于5月3日,该团体强调此活动不带有任何的政治色彩:我们的倡议反应了伊朗妇女的担心,她们有可能会面对法律和社会的限制。该团体还表示:“所有的照片和发布的标题是由来自全国各地的妇女发送过来的,这个网站是专门为那些想要分享自己不带面纱的短暂自由时刻。”  这个活动的发起者是伊朗记者Masih Ainejad。流亡在英国期间,她曾秘密地为伊朗一个讽刺节目工作。她在Vocativ网站上指出:“我仅仅是询问有哪些女性愿意分享自己的私人自由时刻。” Masih Ainejad表示:“在伊朗的时候,当我独自在一片田野,或者是一个安静的地方,我就会摘掉我的面纱,我想知道有多少伊朗妇女愿意做同样的事情。事实证明,显然很多。”  因为获得了6.4万人的支持,Facebook的“伊朗女性短暂的自由”页面开始转变成一种宣言,开始向伊斯兰政权发起挑战。因为自1979年以来,女性佩戴头巾在伊朗开始变成强制性的。一个名为“道德”的特警队还专门负责确认大街上的妇女都遵守这一规则。伊朗还在公共页面上张贴那些没有佩戴头巾的妇女照片,而且她们很可能会因为涉嫌违法而被逮捕。但是目前我们还不清楚具体会是什么样的制裁。这些反抗者可能会受到几十鞭的抽打,或者是监禁。她们也可能会被辱骂,也可能是无罪释放,这都取决于她们每个人的具体行为。如果被捕的女性保持低调的话,事实上是有可能被无罪释放的。  4000多名伊朗人上街游行,为了遵守佩戴头巾这一着装习惯  那些在Facebook(在伊朗是被禁止的)上上传没有佩戴头巾照片的女性,她们似乎并不感到担心。其中的一名妇女解释称:“这是我在德黑兰亚斯体育中心拍的照片,”而且她照片的选址正好在一个海报边,上面写着公共场所佩戴面纱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性和她们价值观的一种方式。照片的作者带着挑衅的语气询问道:“难道当局早就已经询问伊朗女性敢挡在这些海报前面的原因了?相反她们不遵守禁令,摘掉面纱。”  在2013年6月,以一种温和的选举方式上台的总统哈桑·鲁哈尼,在去年10月份就要求警察们在关于女性头巾问题上要沉得住气,保持容忍的态度。但在德黑兰的街头,很多人没有听到过这样的说法。在5月7日,就曾爆发了一场游行示威,来谴责妇女们这种违规行为,据他们认为,应该在全国实行严格的着装规定。示威者在一份声明中谴责到:“保护公众的贞洁,尊重伊斯兰头巾,维护道德安全,是几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并且不能够被忘记,不能成为经济制裁或者是政府更迭的借口。也有一些对伊斯兰头巾完全不敢兴趣的人。”总之,一共约有4000人在伊朗首都的街道游行,督促政府来遵守这一法律法规。
  樱桃里吃出白色小肉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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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47 星期二
本文来源: 邢台网—牛城晚报
  本报讯 眼下,正是樱桃上市时,色泽鲜艳、口味酸甜的樱桃吸引了不少消费者驻足购买。6月23日,家住冶金生活区的吴女士吃樱桃时竟吃出白虫子,大惊失色。对此,市林业局专家表示,这是果蝇,对人体无害。  6月23日早上,吴女士在冶金生活区外一水果摊上买回3斤樱桃。回家后用清水冲洗了一下,一家人边看电视边津津有味地享受樱桃。吴女士无意中掰开一个樱桃,意外地看到,里面有一条像蛆一样的白虫子。“太恶心了。我选得最大最好的樱桃,居然有虫子。”吴女士说。  吴女士担心自己和家人吃了不少樱桃,会不会对身体不好?她从网上查了一下,看到很多关于吃樱桃吃出虫子的消息:“樱桃里怎么会有虫子,这虫子对身体有害吗?”  当日上午, 记者来到吴女士购买樱桃的摊位,水果摊主李老板说:“水果里有点虫很正常,水果越甜,越招虫。”  针对樱桃里的白色虫子,记者采访了市林业局。该局一位马姓工作人员介绍:“这些白色虫子是果蝇,都在无污染的环境中生长,很少带病菌,对人体无危害。新鲜水果没有果蝇,腐烂时也会招来果蝇。市民购买时,选择新鲜、表面光滑、果实饱满的樱桃,就不会有虫子了。”  (本报记者 刘晓英)
  通奸  为本词条添加义项名  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个法律和道德性质的名称,英文称为Adultery,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损坏名誉之意。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同居的行为就是属于通奸。  部份古代社会及伊斯兰国家等,将两人都是未婚或丧偶、离婚者而自愿发生性关系及婚前性行为都归类为通奸。在通奸除罪化的地区,则是纯粹道德上的问题,如果配偶通奸,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离婚。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通奸  外文名称  tongjian  目录  1 词语解释  2 历史出处  3 情况分析  4 社会危害  展开  1 词语解释  【名称】:通奸  【拼音】:tōng jiān  【注音】:ㄊㄨㄙ ㄐㄧㄢ  [be in lewdness with] 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多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发生性行为。  1.1 详细解释  (1)互相勾结做坏事。  汉王符《潜夫论·述赦》:“又重馈部吏,吏与通奸。”《陈书·文学传·褚玠》:“县民 张次的 、 王休达 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明史·张居正传》:“左右亦浸言 保 过恶,而四维门人御史李植极论徐爵 与 保 挟诈通奸诸罪。”  (2)男女双方没有夫妇关系(多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发生性行为。  《京本通俗小说·菩萨蛮》:“你这贱人!与个穷和尚通奸,他的度牒也被追了,却那得钱来替你还府中?”《金瓶梅词话》第三三回:“叔嫂通奸,两个都是绞罪。”马识途《夜谭十记》第六记:“女人凡犯了族规,和人通奸,被双双捉住,照规矩就是沉河。”  2 历史出处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春秋时代,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乱伦行为。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史记·始皇本纪》说:“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代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汉朝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自唐以后,历代法律对通奸行为都从严处刑。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唐律》卷二十六)。从元律开始,刑律中增加了“杀死奸夫”一条,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明刑律也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大明律》卷二十五)。这也许是后世习俗中所谓“捉奸捉双”的由来吧。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清刑律·人命篇》)。  可见在古代,这一方面的道德观念还是相当强的。以至于政府也明确立法,对通奸做出严厉的惩罚。  现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而规定的几百个罪名中,没有“通奸罪”这一罪名。  3 情况分析  一般情况下,通奸不定为犯罪。但是在以下的情况下,无论你有多少理由,还是有罪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就是说无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愿意还是不愿意发生性行为,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社会危害  在对待性的问题上,人类表面上的理性和骨子里的情感竟然会发生如此尖锐的对立,明明知道女性(成年妇女)的性资源不会因遭受强奸而产生瑕疵,但在心理深处却难以摆脱这种观念的纠缠。为什么?原来是性嫉妒在作怪,拥有某个女性性资源的男子,绝不会让其他男子享用自己所拥有的特定的性资源,除非这个男人性功能有障碍或根本无能。既然如此,通奸更有理由被视为犯罪,与强奸不同,与妻子通奸的那个男人通常会对妻子拥有强大的性吸引力。  妻子与他人通奸会对丈夫构成实实在在的“性盗窃”,其妻子在这一犯罪中属共犯,可视为“监守自盗”。再有,通奸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比强奸更为严重。在现实生活中,因通奸酿成的血案不乏其例。丈夫一旦发现妻子与他人通奸,或妻子一旦发现丈夫与她人通奸,一般情况下,丈夫或妻子要么报复与妻子或丈夫通奸的男子或女子,要么报复妻子或丈夫。一句话,做丈夫的或做妻子的是不会忍气吞声的,都会采取一定的报复手段。这样既破坏了双方的家庭,又容易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  现实社会,通奸已摆脱了刑事处罚,这可能也是男性霸权主义在作怪,在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男性,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更多的机会与那些女人共谋享用他人的“性资源”,而忽视了对受害男人和受害女人的保护。当然,不把通奸确定为犯罪可能出于各种考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将国家有限的暴力资源用来惩罚那些数量之多,虽不合法但却是自愿的一种性行为,并且监控起来又是如此麻烦,这样既不划算,又不体面。  因此,通奸是否入罪有待商榷。通奸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相互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是否构成犯罪,历来见解不一,争议甚多。主张把通奸规定为犯罪的主要理由,一是通奸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团结和睦,矛盾容易激化,造成奸情杀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小学生因失恋酒后溺亡鱼池 父母向管理方索赔  日08:42
来源:北京晨报
  六年级男生酒后溺亡鱼池,父母直指垂钓园管理方无人施救导致悲剧发生,故起诉索赔68万元。海淀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  昨天,小涛(化名)的父亲和代理律师现身法院。据了解,小涛一家2008年来京从事个体经营。出事时,小涛正在读六年级。小涛父母诉称,今年5月25日下午4点多,小涛和三个同学一起来到海淀区清河小营附近的西三旗生态美食城园区内玩耍,而后小涛溺亡在生态园垂钓园的鱼池内。后经了解,该垂钓园是北京东海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消防池,出租给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用于鱼苗养殖和垂钓使用。  小涛父母认为,该物业公司和学院擅自改变消防池用途,并深挖、搭建了对外营业的垂钓园,故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称,根据事发现场摄像头记录,儿子落水后,同伴在向园区内工作人员寻求帮助的情况下竟无人施救,直到15分钟后才被人托出水面,故要求两管理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等68万余元。  焦点一:监管员看不到鱼塘?  对此,被告之一的东海升物业公司首先指出,当初是管理干部学院的退休教师张某个人借用学院名义与物业签署的租赁协议,管理干部学院并非消防池的管理人,因此希望法院能联系张某。  随后张某作为证人出庭。他回忆说,当天下午,鱼塘原本有两个人在钓鱼,他待在鱼池南侧,后来这些人走后,他就回到旁边的平房里。“只要有人钓鱼,我们的工作人员肯定在鱼塘监管,事发时南侧肯定没有钓鱼的。后来有十多人敲我的窗户说有人落水了,我赶紧跑过去,脱衣服下水把小孩捞上来。”对于孩子最终不幸溺水身亡的事实,张某当庭表示,“我觉得那天的事是意外,我在鱼塘管理方面是比较全面的,不应当有多大的责任。”对于张某的解释,小涛父母并不认可,“整个现场没有一个救生圈,而且我们到现场勘查,发现张某住的房子在假山后面,而鱼塘在假山前面,他根本看不到鱼塘的情况。”  焦点二:孩子醉酒后溺水?  庭审中,二被告还提出,经查看笔录、现场资料,小涛是因为失恋受到打击,中午和同学一起喝了啤酒,自行翻入护栏下水游泳,法医鉴定其溺水时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状态,因此责任应在孩子自身,且不排除自杀的可能性。  家长对此立刻否认,称小涛不会饮酒,并表示,“根据摄像头拍摄的画面,保安可以看到孩子落水的位置,如果第一时间救助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且园区旁边也有人在种树,孩子同伴在呼救,都没有人来救助。”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官昨日没有进行调解,随后宣布休庭。
  暴力低龄化!小学老师催交作业遭学生暴打 此前四老师遭殴    09:17 来源:光明网综合 我有话说  暴力低龄化!小学老师催交作业遭学生暴打 此前四老师遭殴  视频截图  光明网讯 据媒体报道 有街坊报料说,樟木头一所小学的美术老师,因为催学生交作业,竟然被学生打倒在地,住进了医院。这听上去,怎么像是学生“体罚”老师?  正在住院的陈老师,是樟木头中心小学四年级的美术老师,对自己被学生殴打一事,她和家属都不愿多说。  陈老师:“我本身现在最重要的就是健康,别小题大做。”  记者来到樟木头中心小学,目睹事件经过的学生说,事情发生在一个周五,陈老师催一位叫阿斌的同学交作业,结果突然遭到暴力殴打。  樟木头中心小学学生:“最后下课时,陈老师就跟他说拿作业来,他不听,然后就一拳,抓住陈老师头发,一拳打过去,一脚打到她肚子,把陈老师按在地上那样子打,反正身上打得好多紫了。”  该校分管德育的副校长表示,陈老师被打时并未立即入院,而是在家休养后发现腰椎伤势越来越重,才不得不入院,怀疑是手术旧伤遭外力撞击后加重。  樟木头中心小学胡副校长:“因为是四年级的学生,体型还是比较粗壮的那种,有点力气,据说是练过什么跆拳道那种。她原本也动过手术,动了手术就说是哪个地方不行,怎么样,可能这里弄过了一下,引发什么东西,她说是外力引起。”  胡副校长介绍,事发后,家长未支付陈老师的医疗费,反而建议校方起诉,以法院判决作为支付依据。  樟木头中心小学胡副校长:“他就是说搞坏了那个麦克风,他出钱买,然后买水果去道歉,要小孩道歉,跟你承认错误,这个可以,但是你要我赔医药费,你就要去法院去告,就这个意思。”  4年4名老师遭打校方建议找根源  随着对这个学生了解的增加,有老师曝出,这个学生从一年级至今,已经和多名老师有过肢体冲突或言语侮辱,就连做错题被扣分也会施加暴力。真有此事吗?  语文老师说,曾经因为一次作文扣了阿斌15分,险些被他用课桌砸伤脑袋。  樟木头中心小学语文老师:“作文是写一件什么事,就直接写一个动物文章上来,然后就直接扣他15分。然后他觉得我扣了他很多,他的分数很低,他就很不高兴,拿桌子砸过来,但是没有砸到。”  语文老师称,入校4年来,至少有5个老师吃过这样的“亏”。  樟木头中心小学语文老师:“不开心就是打人,应该4个左右,加上这个陈老师,应该是5个老师吧。(记者:骂还是打?)应该4个打过,一个是骂过。”  樟木头中心小学学生:“上一届的体育老师也被他打了,就是因为他上课的时候跟别人玩,体育老师就骂他,然后他就发火,他就打老师。”  樟木头中心小学学生:“我前面的那个人跟他玩,然后他不小心惹到他了,他就突然追着我前面的同学,然后那个同学无可奈何,只能跑进女厕所,然后阿斌就没有冲进去。”  胡副校长说,从阿斌一年级至今,多名老师学生投诉他,但状况依然持续发生。  樟木头中心小学胡副校长:“他平常这样子是很好的一个人,但是一发怒的时候,他就跟你来硬的了,不能说他,以前也道歉过很多回,写也写了那些东西,他刚写了那个东西没多少天,他家长我跟他接触过六七次了。”  莞事记者多方尝试,但尚未联系到家长本人。而校方希望学生家长能够带阿斌同学前往医院诊断,避免类似的事情重演。  樟木头中心小学胡副校长:“我也直接跟他讲,你要带他去看医生,或者心理医生。”  樟木头中心小学语文老师:“这个孩子我觉得他可能会有一点精神上的一种病,或者是狂躁症,因为他真的一不开心就是打人,他不会有其它的发泄方法,他就是打人,第二个也是家庭问题。”  不知道是孩子本身的问题,还是家庭环境或者父母教育环节的问题,无论如何,都希望家长好好想想办法,让孩子快乐地融入集体,健康成长。
  高劲松被指与仇和"肮脏一气" 当场10多秒被控制   14:25:02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高劲松(资料图)  高劲松(资料图)  4月12日上午,昆明市得胜桥上,仍然有多块印有高劲松姓名及职务的标示牌   摄/法制晚报记者王南  4月12日上午,昆明市得胜桥上,仍然有多块印有高劲松姓名及职务的标示牌  相关新闻:  高劲松上任8个月被查 3日仍会见美驻成都领事  媒体:高劲松落马早有迹象 传其曾向白恩培买官  当地干部透露纪委办案——“控制”高劲松仅用10多秒  日,在边城瑞丽召开的云南开放工作会议上,时任昆明市委书记高劲松在媒体记者面前侃侃而谈。  彼时,52岁的高劲松不会想到,第二天他去省委开会时仅用十几秒即被当场“控制”。  4月10日下午,中纪委发布消息,称高劲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这是继仇和、张田欣之后,连续第三任昆明市委书记被查。  对此,年过九旬的云南省政协原副主席杨维骏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高劲松主政昆明时发生严重群体冲突,自己曾就此提一些建议,结果未被理睬。  “落马”后被连夜免去市委书记  高劲松的简历显示,现年52岁的他是云南泸西人,曾在昆明工作约20年,后于2008年外调官至中共玉溪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  高劲松之所以受到关注,在于其接替被称为“断崖式降级”的张田欣。因涉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日,张田欣被免去中共昆明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于4天后被开除党籍,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  谁来接任昆明市委书记?  2014年8月,时任曲靖市委书记的高劲松成为云南省会城市的“一把手”。不到8个月后,步前任仇和、张田欣的后尘,他也被宣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法晚记者注意到,高劲松“落马”后,中共云南省委连夜免去其中共昆明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被纪委“控制”仅用了十多秒  和不少高官被查的情形类似,高劲松的“落马”多少也显得有些突然。  4月9日出版的《云南日报》在题为《云南召开全省开放工作会议要求抓住机遇扩大开放》的报道中,还提及高劲松。参加该会议报道的云南媒体人士透露,高劲松当天侃侃而谈,未见任何异常。  4月12日上午,位于昆明市中心、横跨盘龙江的得胜桥上,多块由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安装的盘龙江“河(段)长标示牌”显示,“河长”是高劲松,标注为“市委书记”。(编者注:2008年3月,在时任市委书记仇和主导下,昆明确立了滇池流域主要入湖河道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河(段)长负责制”,仇和自任盘龙江河长,此后张田欣、高劲松也相继接任“河长”。)  多位省、市干部透露,据他们了解,高劲松被有关部门“控制”是在4月9日。当天,高劲松接到通知去省委开会,待其赶到后,有关部门当场宣布其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随即被办案人员“控制”,全程用时仅十多秒钟。  一位昆明市委退休老干部向法晚记者透露,10日早晨不到7点,他接到了在省委工作的一个老朋友打来的电话,告诉他高劲松人在省委,已被“双规”了。  “听到这个消息后感觉很意外,因为之前没听说他有什么负面。”这位老干部马上给在市政府工作的亲属打电话,对方回复为这个消息已经在机关一部分干部中传开。当天下午,官方宣布消息证实。  曾被指“不是好干部是政客”  对于高劲松的“落马”,部分云南省、市干部向法晚记者表示很意外,因为他比较低调,来昆明主政的时间又不长,再加上不到一个月前仇和刚刚“落马”,“没想到这么短的时间内,昆明市委书记也出事了。”  不过,高劲松能够接任昆明市委书记,还是让不少当地干部感到意外。  “他最早是在昆明市五华区,后来升任昆明市常务副市长。”有市委干部表示,随后几年时间里,高劲松留给大家最大的印象就是频繁地在省内调动。  4月14日,曾经在五华区工作过的市委干部向法晚记者透露,按照惯例,历任昆明市委书记都是云南省委常委,但高劲松直至“落马”都没能进入省委常委序列,曾引起不小的议论。  该干部还透露,曾有和高劲松搭档过的领导评价其“不是个好干部,而是一个政客”,指其一心向上爬。  据财新网等媒体报道,高劲松涉嫌向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输送利益,金额在数百万元左右。日,白恩培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他于2001年10月至2011年8月担任过长达十年的云南省委书记。多位云南官员指出,白恩培涉嫌收钱卖官,“白恩培及其妻子张慧清在接受调查期间交代出多条受贿线索,牵扯多位现任官员”。  亦有省、市退休、在职干部向法晚记者表示,高劲松傍上白恩培在云南官场早有传言。  对于高劲松的问题,上述干部们表示目前尚不得知,但从有关部门公布的信息看,其被调查是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其前任张田欣被查是因严重违纪。因此,大家认为高劲松要严重得多。  老干部提建议一直未被理睬  法晚记者还注意到,云南省纪委在其官网宣布高劲松被查是4月10日下午4时39分57秒,而中纪委网站显示是下午4时37分,比云南省纪委早了2分57秒。  不过,中纪委网站发布的消息内容显示,信息来源于云南省纪委。  对此,曾多年举报白恩培的云南省政协原副主席杨维骏向法晚记者表示,据其从有关渠道了解,的确是中央有关部门在主导对高劲松的调查。  法晚记者也注意到,根据《昆明日报》报道,4月11日,昆明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强调坚决拥护中央纪委、省委决定,努力保持昆明改革发展良好势头。  杨维骏还认为,高劲松主政昆明直至落马,都未能进入省委常委序列,被查前依然还是正厅级干部,属于省管干部,因此消息来源为云南省纪委也符合程序。  谈到高劲松,年过九旬的杨维骏直言,在他看来,高劲松被查前也不是个好干部,和白恩培、仇和等“肮脏一气”。  主政昆明时,所属晋宁县发生致8死的严重群体冲突,高劲松在处理上未能让外界满意。  日,晋宁县“晋城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的施工人员,与项目所在的富有村村民发生群体性冲突,共造成8人死亡(企业施工方6人,村民2人),18人受伤。  杨维骏告诉法晚记者,他曾就富有村问题致信高劲松,希望作为老干部,就相关问题提一些建议,但并未得到高劲松理睬。  后来,他又写了一封包括建议在内的信件,到市委老干部局要求转交,也未得到任何回复。无奈之下,老人将建议写在公开信上在网络上发表,但直至高劲松落马,杨维骏也未获得回应。  多次谈反腐“守住心中一片蓝天”  高劲松的简历显示,其毕业于云南大学。不过,高劲松还有个更高的“学历”:EMBA。  2007年,时任昆明市常务副市长的高劲松,成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2007届上海春季班学员,2009年毕业。  该校官网至今还有很多有关“校友”高劲松的报道,比如他曾是云南校友分会名誉会长,任职玉溪时多次参加该校在云南的相关活动。  据《新闻晨报》报道,该校2008年EMBA学费是33.8万元,较2007年涨幅在7%到8%左右。照此计算,2007年该校EM-BA课程学费应在31万元左右。  高劲松如何进入这所学校就读EMBA,巨额学费来自何方?  4月17日下午,该校市场公关部向法晚记者表示,对高劲松是否交费、交费多少并不了解。  法晚记者还注意到,高劲松任职时多次谈及反腐。日,《云南日报》曾刊登高劲松写的《既要廉政更要勤政:不廉无以立身,不勤无以成事》。文章2200多字,仅仅提及“廉政”一词就多达13次。  日,高劲松对曲靖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强调廉政建设时,引用古人“不为千古靖节名,只留清白在人间”的名句。高劲松说,现实生活中诱惑多多,领导干部应慎待诱惑,切莫花了眼、昏了头。  他还语重心长地说:“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可吃。面对诱惑,我们要理智地放弃,守住心中的那一片蓝天,不要让诱惑冲破心灵的道德底线。” 
  偏见 (社会学及心理) ?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偏见是指根据一定表象或虚假的信息相互做出判断,从而出现判断失误或判断本身与判断对象的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现象,一旦产生偏见又不及时纠正,扭曲后或可演变为歧视。(这一定义摘自《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篇》)  中文名  偏见   外文名  prejudice   定
义  社会学及心理   产生原因  团体冲突理论   目录  1 定义   2 产生原因   ? 团体冲突理论   ? 社会学习理论   ? 认知理论   ? 心理动力理论   3 偏见的影响   ? 对知觉的影响   ? 对人行为的影响   4 消除偏见的方法   ? 社会化   ? 受教育水平   ? 直接接触   定义  ?  偏见是人们以不正确或不充分的信息为根据而形成的对其他人或群体的片面甚至错误的看法与影响。偏见与态度有关,可偏见又不同于态度。我们知道态度包含三个成分: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其与态度的认知成分相对应的是刻板印象(stereotype),它代表着人们对其他团体的成员所持的共有信念。偏见(prejudice)则是与情感要素相联系的倾向性,它对别人的评价建立在其所属的团体之上,而不是认识上。从这一点来看,偏见既不合逻辑,也不合情理,一旦产生偏见又不及时纠正,扭曲后或可演变为歧视。  产生原因  ?  团体冲突理论   团体冲突(group conflict)理论认为为了争得稀有资源,如工作或石油等,团体之间会有偏见的产生,从这一点上来看,偏见实际上是团体冲突的表现。团体冲突理论还用相对剥夺的观点解释偏见何时产生,当人们认为自己有权获得某些利益却没有得到,这时他们若把自己与获得这种利益的团体相比较时,便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这种相对剥夺感最可能引发对立与偏见。  社会学习理论   Ashmore (1980)提出的社会学习理论则认为偏见是偏见持有者的学习经验,在偏见的学习过程中,父母的榜样作用和新闻媒体宣传效果最为重要,儿童的种族偏见与政治倾向大部分来自父母,儿童所接受的新闻媒体的影响使得儿童学习到了对其他人(比如少数民族和妇女)的偏见。  认知理论   认知理论用分类、图式与认知建构等解释偏见的产生,认为人们对陌生人的恐惧(贬低对其的认识)、对内团体与外团体的不同对待方式(喜欢内团体的人,排斥外团体的人。)以及基于歧视的许多假相关(多数人与少数人不良行为的比率相同,可少数人的不良行为被过分估计。)等都助长了我们对人的偏见。  心理动力理论   心理动力理论(Psychodynamic theory)用个人内部的因素解释偏见,认为偏见是由个体内部发生、发展的动机性紧张状态引起的。心理动力理论有几种不同的形式:一种形式把偏见看成是一种替代性的攻击,另一种形式则将偏见视为一种人格反常,偏见是一种人格病变。其中最为有名的当数Adorno(1950)对“权威性人格”(Authoritarian personality)的研究。他发现30年代德国人的反犹太情绪是由权威性人格中发展起来的,这一人格的特征包括:对传统价值观与行为模式的绝对固执;认同并夸大权威;将对某些人的敌意扩大到一般人身上;具有神秘及迷信的心理倾向。  偏见的影响  ?  对知觉的影响   偏见会影响到人们对他人的知觉,以性别偏见为例,尽管上男性与女性的身高一样,但人们的实际判断依然有很大的差异。  Spencer和 Steele(1995)在研究针对女性数学能力的刻板印象时发现,男性与女性数学能力的差异受测验指导语的影响,在测验之前如果告诉参加测验的男女生这个测验会有性别差异(男性成绩优于女性),则实际测验能发现这种差异;如果测验前告诉被试该测验不会有性别差异,则这种差异也确实消失。  对人行为的影响   我们对他人的偏见也影响他人实际的行为表现,这一点最明显地表现在自证预言(Self-fulfillingprophecy)中。偏见不仅影响偏见持有者自己的行为,而且也影响对方的行为,偏见持有者对对方的预期会使对方按照自己的预期去表现行为,Rosenthal(1978)把这种个体使得目标对象产生符合预期行为的现象叫做自证预言,也叫做自我实现的预言。  消除偏见的方法  ?  社会化   儿童青少年的偏见主要通过社会化过程形成,因而通过对这一过程的控制可以减少或消除偏见,而在社会化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父母与周围环境以及媒体的的影响。  受教育水平   接受的教育越多,人们的偏见将越少。有时候人们的偏见更多地来源于自己的无知和狭隘,所以通过让人们接受更多的教育来减少偏见是一种很有效的方法。  直接接触   Amir(1969)、Brewer与 Miller(1984)提出的接触假设(Contact hypothesis)认为在某些条件下,对立团体之间的直接接触能够减少他们之间存在的偏见。这里所指的条件包括:地位平等(Pettigrew,1969);有亲密的接触(Cook1964 ,Herek 1993);团体内部有合作,并有成功的机会(Aronson,1978);团体内部有支持平等的规范(Blanchard 1991)。基于这一假设,举办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奥运会等都可以克服人们之间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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