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腿骨折,如果全麻是否全麻对大脑的伤害有损害

关于全身麻醉眼眶内壁骨折的专题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骨折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些骨折的食疗食谱!骨折食谱一、调养原理骨折愈合主要分早(化瘀消散)、中(祛瘀生新)、晚(骨痂生长)三个阶段,因...
全身麻醉眼眶内壁骨折热门问答
Copyright?3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京ICP备号
特别声明: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十万名医在线答疑,千万网友问诊经验分享
5分钟回复,10万医生,免费在线咨询
> 全麻手术骨折
全麻手术骨折
我15岁做骨折手术
做全麻手术 请问全麻是怎么麻醉
你好,这种情况一般考虑全麻可以做气管插管全麻或注射氯胺酮全麻,建议听从医生的安排
共位医生回答
儿童全麻做骨折手术,全麻对身体有伤害吗?骨折多次拍片,以及术中透视对身体的影响。
有手术治疗术前要遵医嘱完善准备,无其它疾病禁忌,术后很快药物代谢,消退完全恢复无其他影响。排片和透视都是检查治疗必须,正常检查可以耐受放射...
共位医生回答
我儿子骨折了,医生说要做手术。是全麻好还是半麻好。儿子才七岁
孩子采取手术治疗一般需要全麻,局部麻醉孩子不能配合,可以到正规医院骨科就诊检查治疗。
共位医生回答
91岁骨折手术可以做全麻醉吗
你好,从年龄、血压、心率的情况来看作手术以及全麻有一定的风险性,这需要控制好血压,改善心脏功能才行的
共位医生回答
鼻子骨折,手术医生让全麻?
你好,这个可以选择局麻和全麻方式的,所以如果你想选择全麻,只要术前准备可以,就能够进行。
共位医生回答
胫骨骨折手术是全麻还是局麻?
你好,胫骨骨折手术一般选择腰椎麻醉,属于半身麻醉的,如果腰部有外伤不适应半麻可能会选择全麻的
共位医生回答
你好,脚脖子两面都骨折了需要手术是全麻还是半麻,有生命危险吗,需不需要监护人签字
你好这位朋友,你说的这种情况的话,可能需要半麻醉,需要当事人签字的。手术的风险不是很大
共位医生回答
年龄78, 摔倒引起大腿骨折, 心脏不太好,长期吃心血康. 可否进行手术治疗?
这个需要当地骨科医生定夺,要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综合分析
共位医生回答
前天做了腰椎压缩性骨折手术,全麻,昨天起肠胀气,后罐肠后好转。胃部恶心(镇痛泵昨上午己取)、呕吐,今天也一直胀痛,难受。请问怎么办才好?
你说的这种情况考虑与手术及麻醉刺激有关。一般可以逐渐恢复正常,可行腹部热敷,对症治疗。
共位医生回答骨折钢板断裂做司法鉴定后获得赔偿多个医疗事故损害案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朱&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北京水利医院,诊断为1、右锁骨粉碎性骨折。2、右外踝骨折。3、右肩、右锁骨区、右肘、右外踝皮肤软组织损伤。朱&在该院进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接骨板内固定术及右踝石膏托固定术,内固定物为里贝尔公司钛产品。2012年7月17日,朱&从北京水利医院出院,出院医嘱:1、右踝石膏托固定4-6周。2、1个月后复,不适随诊。3、右上肢不负重、支撑。前臂吊带保护1个月。功能锻炼(方法已告知)。4、乙肝专科诊治。2012年8月20日,朱&在北京水利医院复查,复查显示伤口愈合情况良好。
2012年10月14日,朱&在复查时发现体内植入钢板断裂。2012年10月23日,朱&因10天前再次复查时发现内固定钢板断裂,右锁骨中断外凸畸形入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以下简称武警总医院),入院后诊断为右锁骨骨折术后,右锁骨骨不连。入院后进行右锁骨骨折术后骨不连断裂内固定取出、骨不连断端清理、植骨融合、钢板螺钉内固定术。2012年11月1日,朱&出院。出院时医院的处理意见为上臂制动3个月。朱&在武警总医院花费40342.99元,现朱&要求北京水利医院来承担该笔费用。
因北京水利医院为朱&植入的钢板系由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提供的,故朱&原起诉要求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北京水利医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8月18日,朱&申请对北京水利医院为其植入的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内固定手术钢板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鉴定。2014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被检样品所检项目符合YY标准的要求。后朱&撤销对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5年1月25日,朱&申请对2012年7月2日北京水科医院为其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接骨板内固定手术治疗过程中有无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如果北京水利医院在上述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对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朱&术后接骨板断裂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2015年6月23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及听证会上双方陈述答辩情况和专家意见,结合委托事项,综合分析评估如下:
(一)关于被鉴定人朱&的诊断及损害后果:根据被鉴定人朱&的病史、临床表现、辅助检查报告,诊断为: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右肩锁关节、右肘、右外踝皮肤软组织损伤。诊断成立。其损害后果为右锁骨骨折术后骨不连及接骨板内固定物断裂。
(二)关于医方对朱&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评价:
1、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到北京水利医院就诊,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无禁忌症,术式选择:“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符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医方无过错。
2、被鉴定人朱&右锁骨粉碎性骨折,于2012年10月14日在北京水利医院行X线片复查提示:右锁骨骨折术后改变、骨不连、钢板断裂。根据骨折愈合过程及愈合的临床标准:①血肿形成机化期:伤后约6-8小时;②骨痂形成期:伤后约4-8周;③骨板形成塑形期:伤后约8-12周。被鉴定人朱&术后约6-12周左右,已进入塑形期(骨折愈合),骨折内固定术已达三个月之久。局部出现剧痛,骨折未完全愈合,且钢板断裂,分析认为与以下因素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①被鉴定人朱&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伤情比较严重,且骨折类型为蝶形粉碎,周围软组织损伤,骨折位置又是中段,此处皮质厚、松质少,软组织相对薄弱,影响骨折端血运,骨不连发生率偏高。阅片见医方用一枚螺钉(板外)先行固定蝶形骨块,而后再行钢板螺丝钉内固定,这是为了尽可能达到解剖复位和增加制动力,此项操作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但缺点是作为异物有时较多穿过骨折线区,有可能对局部愈合存在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②避免骨折延迟愈合或不愈合的重要治疗措施是坚强内固定+植骨,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属于皮质厚、松质少、软组织薄弱区域,是发生骨折不愈合或延迟愈合的高发“地段”,近年不少学者报道对此类骨折行一期植骨加坚强内固定,不愈合率可以降低,对预防并发症也起到一定作用。被鉴定人朱&到武警总医院二次手术中给予行取板+植骨+内固定。目前骨折线已模糊,实践证实认为植骨对骨折愈合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因此认为医方治疗过程存在不足。
3、关于医方告知情况:①出院医嘱写“右上肢不负重、支撑,前臂吊带保护1个月。功能锻炼(方法已告知)”,虽不排除朱&功能锻炼用力不当的可能性,但医方告知上肢锻炼时间从何时开始、何时如何进行锻炼不明确。“方法已告知”过于笼统、不明确。认为医方告知不到位,存在缺陷。
②医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较为详细地罗列了诸如“延迟愈合或不愈合、内固定(物)松动、断裂、脱出至固定失败”等并发症,患方有签字,但如果加上选择治疗方式的优点和患者选择意见,手术风险告知应更全面。
4、关于钢板质量问题,不属于医疗过错鉴定的业务范围,故不予评价。
综上:医方的上述不足和缺陷已构成医疗过失,其过失与被鉴定人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关于医方的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朱&的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分析:
被鉴定人朱&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此伤情比较严重及锁骨中段解剖特点及个体体质及锻炼/用力不当等方面存在关联性,但并非不可避免。被鉴定人朱&右锁骨粉碎性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采取的诊疗措施应更全面些(如植骨+内固定术,促进骨折愈合效果)以及出院后告知锻炼方、式力度更具体明确些,可以降低骨不连、接骨板断裂的发生。因此,综合考虑认为医方的责任程度应为次要责任。鉴定意见:北京水利医院对被鉴定人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矢,其过失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责任程度应为次要责任。”北京水利医院对该鉴定报告不予认可。
2015年7月21日,朱&申请对其右锁骨骨折手术后右肩部位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同时申请对北京水利医院在手术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对朱&右肩部位伤残等级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后因朱&未交费,该鉴定无法进行。
,判决如下:
一、北京水利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朱&赔偿医疗费一万零八十五元七角、住院伙食补助费一百二十五元、营养费一百二十五元、误工费三千二百三十七元五角、护理费三百七十五元;
二、驳回朱&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12日,郭因”摔伤后右大腿疼痛、畸形、功能障碍1小时”入住如皋港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4月21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股骨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消肿促进骨折愈合等治疗;2012年5月4日出院。
2013年6月17日,郭因”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14月”再次入住如皋港人民医院;2013年6月18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术+&&术”,术后予&&&&&&&愈合等对症治疗;2013年6月24日出院。
2013年11月1日,郭因”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18月,右大腿疼痛伴行走不便3天”第三次入住如皋港人民医院;2013年11月13日,在全麻下行”&&+&&固定+&&术”,术中见股骨中段陈旧性骨折,周围结缔组织增生,断段分离,断段间结缔组织嵌入,断段骨化,髓内钉于骨折处断裂。术后予&&、&&、&&、&&等治疗;2013年12月12日出院。
2016年1月10日,郭因”右股骨骨折术后一年余,要求取出内固定”入住如皋市第三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右股骨骨折术后骨愈合;2016年1月12日行”&&术”;2016年1月16日出院,出院医嘱:1、休息,加强营养,2、带药口服,定期复查,3、不适随诊。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4750.99元。
2015年8月26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江苏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患者右股骨干骨折后不愈合、髓内钉断裂的主要原因是原始损伤较重、对骨折区血供影响较大,骨折为粉碎性所致。医方第二次手术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未能最大程度提高骨折区的力学稳定和充足的植骨量以减少骨不愈合的机会,与患者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患者术后复查不及时,医方无法根据患者骨折愈合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X线检查结果和第二、三次术中所见,表明骨折区承受的异常负荷过大,患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医方在患者损害后果中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不构成伤残,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状况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判决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郭3558.16元。
未能最大程度提高骨折区的力学稳定和充足的植骨量以减少骨不愈合的机会
日,原告因搭乘摩托车摔伤,被送往被告所属的曾家山煤矿职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当天施行钢板内固定术,40多天后,院方叫原告下床学走路,原告使用双拐,用右脚尖轻轻点地行走不到10米,就感觉到伤口非常疼痛,便回床休息,次日经检查钢架螺丝有松动,院方为原告进行石膏固定了事。原告出院后到其他医院检查得知,钢板已断裂、螺丝已脱落、骨头裂口未长到一起且骨质变黑坏死。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因被告治疗过程中的过错,使原告落下终身残疾,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并需要进行后续治疗。
&&&&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
1、经审查委托单位提供伤后曾矿医院就诊的病历资料、系列X光片,结合目前情况检查所见,其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诊断成立。具备手术指征,对患肢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石膏外固定,符合临床医疗处置原则。
2、第一次手术后,X线片显示,选择内固定钢板的长度在骨折线以内,内固定牢固性欠佳,而石膏外固定的长度及位置亦不能有效制动。故存在医疗措施不足,导致第二次手术,延长骨折愈合时间,增加病员痛苦。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伤者严龙富未能充分理解医嘱中关于进行患肢功能锻炼的正确含义,过早用患肢负重行走,造成断端骨片分离,亦应承担次要责任。
3、第二次手术后X片显示,右股骨骨折对位良好,轴线良好,钢板固定稳定。目前复查的X片提示骨折对位对线可,骨折线模糊,有骨痂生长,内固定物在位,未见松动、移位。说明医疗补救措施得当。
4、目前遗有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应与原有损伤基础(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骨折线波及膝关节面)及手术并发症等因素有关。
结论意见:1、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诊断成立。具备手术指征,对患肢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石膏外固定,符合临床医疗处置原则。2、第一次手术,因钢板选材、石膏托位置等处置措施不足,致牢固性、制动性效果欠佳,导致第二次手术,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严龙富过早用患肢负重行走,造成断端骨片分离,亦应承担次要责任。3、实施第二次手术的医疗补救措施得当。4、严龙富目前遗有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应与原有损伤基础严重及手术并发症等因素有关。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检查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38786.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出院交代很重要,下面是一个鉴定要点介绍: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吉林省人民医院在楚,,治疗过程中存在出院注意事项交代不详细的医疗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楚,,术后三个月钢板断裂骨折畸形愈合存在因果关系。”另鉴定楚,,现形成的残疾为十级伤残”。
日原告不小心摔倒,右肩疼痛异常,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势为右肩右锁骨骨折,需植入钢板进行固定恢复。日被告方为原告施行了“右锁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手术”,术中使用直型九孔钢板一枚、螺钉六枚、钢丝四根和人造体骨一个固定右肩右锁骨。同年7月1日原告出院回家治疗养病,此后原告在被告处进行后续治疗。手术后不久,被告方发现原告接骨处骨折固定手术后改变,后断裂成角,用于固定的钢板断裂,但被告未采取任何医疗措施进行治疗。日原告因接骨处疼痛难受、功能受阻,又入住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方于日对原告行施“拆内固定术”手术,手术中发现原告右锁骨接骨处有大量的纤维瘢痕组织,断端错位成角,有游离的骨片,骨片已经硬化死坏,骨折断端吸收变得圆滑,髓腔堵塞,钢板断裂成二块,但被告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手术”恢复良好,痊愈出院。原告出院后接骨处继续疼痛难受,运动功能受限,多次要求被告进行处理但未果。因病情不能再延误,原告于日到宁波市第六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不愈合”,日原告入该院住院治疗,在该院进行了“右锁骨骨折切复,钢板螺丝内固定+自体和人工骨植骨术”手术,再次对骨折处进行手术治疗。该院在手术中也发现原告右锁骨接骨处有大量纤维瘢痕组织,断端错位成角,有游离的骨片,骨片已经硬化死坏,骨折断端吸收变得圆滑,髓腔堵塞。为此手术中对骨折处进行清理,将坏死骨片去除,断端修理至新鲜骨质,打通髓腔,予骨折复位,使用了钛金9孔锁定钢板及8枚螺丝固定骨折端。由于被告原因使原告错过了最佳治疗期,手术中,还在原告的髂骨处切开5厘米切口,取自体2厘米&1厘米&0.5厘米骨条一根,置入锁骨骨折端骨缺损处,用固骼生填塞骨折端,导致原告皮肤组织和骨组织受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伤疤。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在家养病,目前后续治疗中,至今尚未痊愈。从上述情况可知,导致原告同一个病因进行再次手术和医治的原因是被告在对原告行施手术和治疗的17个月中,存在着医疗方法处置不当,使用不合格医疗产品,以及明知骨折未治愈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隐瞒病情造成的。
另查明,日浙江省医学会就本案所涉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该医学会鉴定认为,患者日因“摔倒致右肩疼痛伴活动受限2小时”入住被告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骨折,于6月21日行右锁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手术,7月1日出院。日在该院行“拆内固定术”,术中发现钢板断裂。日患者因“右锁骨骨折不愈合”入住宁波市第六医院,予行“右锁骨骨折切复,钢板螺丝内固定+自体和人工骨植骨术”,11月12日出院。医方诊断“右锁骨骨折”明确,有手术指征,行“右锁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手术”符合诊疗原则。但术后发现钢板断裂再次入院,医方在施行拆除内固定术中,在患者右锁骨骨折未愈合的情况下,取出断裂钢板后未作进一步处理,且就患者病情与其告知不全面,有过错,与患者需行第三次手术植骨再次内固定手术有因果关系,考虑到临床上骨科内固定术后骨延迟愈合有一定概率,专家组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应负主要责任。医方目前虽已提供内固定器材的订货合同等相关证明,但日行“右锁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手术”未及时提供内固定物条形码存在过失。
鉴定结论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有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需行第三次手术植骨再次内固定手术)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朱医疗费22999.21元、误工费168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39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50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50018.21元的90%计45016.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日,原告因右锁骨骨折,在被告处就诊,被告对原告实施“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使用了锁骨重建板(钛)(价值3057.60元),原告于5月28日出院,原告花去医疗费10752.80元。后原告于2011年10月份、今年6月份两次对患处拍片检查,发现钢板断裂,且缝隙间距较大。后原告起诉,日原告撤诉。后又多次协商,未果。日,因植入钢板存在技术错误和质量瑕疵,导致原告再次入住明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取出被告植入的劣质钢板,重新植入钢板内固定。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11823.5元,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原告还需要实施第三次手术,其费用约5000元左右,还需要休息误工,加强营养。
经双方当事人选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日,该中心作出了皖莱司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1520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
1、明光市中医院在对徐玉龙的诊疗过程中履行高度谨慎的义务不到位,存在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的过错;
2、明光市中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与徐玉龙术后出现右锁骨内固定钢板断裂,客观上延长了患者病程,增加了对患者身体和心理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在70%-80%之间为宜。为此原告花去鉴定费4900元。
原告于日撤诉。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
日原告入住明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重新植入钢板内固定),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锁骨陈旧性骨折、钢板断裂、骨不连。并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植骨内固定术”。于同年4月28日出院,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11823.5元。住院医嘱,三日拆线,一月后复诊摄片,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随访。日,原告再次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对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对徐玉龙与明光市中医院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书[皖莱司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1520号]提出异议,并要求该中心对其提出的异议给予书面答复,本院函告该中心,日该中心作出关于对徐玉龙鉴定说明函[皖新莱司鉴函(2013)临鉴字第63号]。其主要内容为,1、关于康复指导问题,良好的术后康复指导对患者的骨折愈合尤为重要,医师在治疗过程中,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有关盖然性不良结果的危险时,应当进行说明,对具体的康复和遵循事项进行指导,以回避不良后果的出现,本案委托人提交的材料中,出院医嘱记载,注意休息,严禁剧烈负重,加强功能锻炼,门诊随访。而在随后的门诊随访中未见术后康复指导的文字记录。据此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术后康复指导不详尽,履行高度谨慎的义务不到位。2、关于参与度,本案中,患者术后出现右锁骨内固定钢板断裂事实明确;医方对患者诊断明确,患者具有手术指征,医方的治疗行为符合治疗常规;如果医方对患者给予及时、科学的术后康复与锻炼指导,其钢板断裂的发生率可能得以降低或避免。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患者内固定钢板断裂完全是由自身因素所致;参与度拟在70%-80%之间,其损害后果是指由于钢板断裂进而延长了患者的病程,同时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产生一定的损害,该参与度涵盖上述损害后果。对该函原告无异议,被告对该函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另查:原告系安徽省明光市非农业家庭户,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赔偿权利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一、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本案原告因右锁骨骨折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对原告行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内固定钢板断裂的事实清楚。对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皖莱司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1520号鉴定意见书和函[皖新莱司鉴函(2013)临鉴字第63号]的效力问题。首先,本案鉴定机构的选定,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的,本院依法委托的;其次,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和函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提供证据推翻该证据鉴定意见书和函。因此,本院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该鉴定结论和函效力予以确认。即被告在对徐玉龙的诊疗过程中履行高度谨慎的义务不到位,存在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的过错;其参与度拟在70%-80%之间。故被告应承担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综上,本院根据本案案情和鉴定意见书和函来划分责任即具体按被告承担75%责任、原告承担25%责任。判决如下:
一、被告明光市中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3769.7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钢板断裂问题大多都能得到赔偿。但医疗事故鉴定经常保护医院。所以一定要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电话联系李晓东律师
我是唐山市丰润区润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工人,一直外派在津西铁厂钢包准备车间工作。日因右小腿外伤到被告处住院治疗40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右胫骨近端骨折,左眉弓软组织挫伤。日行右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日行右胫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日出院。
日原告到被告处复查。经DR诊断发现,原告右胫骨断端向前成角,骨痂形成,钢板断裂;腓骨位置基本同前,远端螺丝钉断裂。原告于日再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日行“切开内固定物取出术、胫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于日出院。此次在被告处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因钢板及螺钉折断一事经原、被告及器械商共同协商,由被告及器械商一次性给予原告11000元经济补偿,并于日签订协议书。
日,原告因患肢骨折端出现活动再到被告处诊治。经被告会诊后给予原告右小腿上、下石膏托固定。经较长时间治疗,原告胫骨骨折无生长迹象,骨折端出现骨硬化,需要第三次手术治疗。原告对第二次手术治疗提出异议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唐山市医学会受理后于日组织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分析意见第四条指出“医院的告知不全面,外固定欠牢固”。因此,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32800元(含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及医疗技术鉴定等全部内容),双方于日签订协议书。
日,原告又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当日经CR检查发现,原告“胫骨中下段有一九孔钢板固定,螺钉均已松动,骨折端上方有一无帽螺钉残留,骨折线清晰存在,断端硬化,髓腔闭死,骨密度增高”。日行切开取内固定物术,于日出院。原告在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8千余元。此后,经休养原告胫骨骨折处自然愈合。在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得知,原告胫骨骨折不愈合是因为被告在日给原告行“切开内固定物取出术、胫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时,在原告胫骨上有一折断的螺丝钉未取出所致。现在,原告的胫骨骨折端畸形愈合,身体留下严重残疾。
&&&&&&&&&&
在此前的两次协商中,没有考虑被告给原告手术时,在原告胫骨上遗留一折断螺丝钉这一情形。因此事于2010年10月起诉被告,因伤残评定结论一直未作出,原告于2011年4月撤回起诉。此后,虽作出了伤残评定,但仍未考虑被告给原告手术时,在原告胫骨上遗留一折断的螺丝钉的情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70000元。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及本院委托,日河北省医学会作出冀医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分析意见如下:
“1、…医方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
2、患者术后3个半月内固定钢板断裂属骨折手术后并发症。
<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99" COLOR="#FF08年6月16日手术时取出断裂钢板,再次内固定、植骨。胫骨内遗留断钉一枚,术前、术后医方已向患方告知。
4、患者胫骨内遗留断钉距骨折线2cm,胫骨骨折迟延愈合与断钉无因果关系。”
日原告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认为鉴定书分析意见与事实不符,再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以原告主张的事实已经唐山市医学会及河北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在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情况下,再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日作出(2012)迁诉前调第35号不予准许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通知书。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您想了解其他文章,建议您用台式电脑或笔记本看本站。您能方便的看到本站有各个科室医疗案件分类目录。&&
具体我打医疗官司的体会可点击
本站发的大量案例有的胜诉了,我是想告诉你都是根据鉴定判决的;有的败诉了都是鉴定方面除了各式各样的问题。&&
最方便的办法就是打李晓东律师电话()先把您的情况简单沟通一下。我会在第一次和您的电话中简单的告诉你案件胜诉的可能有多大,医院的过错有多少。
&&&如果需要正式需要我的法律意见,可邮寄来全部病历,电子邮件更好。我可以为你做详细的专业分析。
写出医院过错的分析报告。我基本看过全部的医疗案件判决书,我会根据大多数类似案件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来做分析报告。用这个报告你的当地律师就可以轻松的代理你的案件了。因为我得报告就是起诉书和鉴定陈述书的核心内容。如果你还需要我长期指导你和你的律师完成诉讼程序,我可以电话指挥你们直到获得赔偿款。
&&&&&收费标准:写分析报告1000元;指导诉讼1000元。
我不推荐委托我到您当地亲自办案,费用太高,也没多大作用。因为医疗官司的关键是鉴定,鉴定的关键是我的报告,而我的分析报告是不是亲自到鉴定会上读一遍作用不大。鉴定专家主要回去研究我得书面报告,鉴定会上他们不怎么听双方的语言。当然我去了可以当场回答一些意外问题,应付医院方的意外答辩意见。但这些都不重要,所有的意外事情一般都很少发生。我得书面报告会考虑到鉴定专家和医院的各种问题。
&&&&医疗官司有很少一些陷阱,你们在诉讼中避免即可。所以,我电话指点你们就足以对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bose降噪耳机损害大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