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几个历史上有罗成吗举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罗成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民终20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路。负责人:邰胜琼,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成举,男,日生,仫佬族,住凯里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曾宪刚,男,日生,汉族,住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仁兵,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凯里市环城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陆承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仁兵,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运明,男,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寿珍,女,苗族,日生,住黄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凯里环城路老卫校原农办4层。法定代表人:廖海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红洲路18号。负责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成举、曾宪刚、、程运明、吴寿珍、、(以下简称“大地财保黔东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曾宪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以及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限额内赔付的损失金额,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受害人罗成举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侵害的事实,上诉人予以认可,但对被上诉人赔偿金不予认可。一审判决中伤残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均比原告的诉讼请求高,在庭审中原告也未增加其诉讼请求。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对于原告没有主张的那部分权益,即使实际损失确实比原告主张的要高,也应当认为是原告已经自愿放弃该部分权益,法院不能依职权去多判。2、一审法院在判决当中,交强险范围内没有分项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交强险范围内明确规定是需要分责分项的。被上诉人曾宪刚、贵州省凯里公共交通总公司共同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被抚养人罗洪辉和罗定弦的抚养费为29588.01元,比原告诉请的28754.14元高出833.87元,但这是根据被答辩人在一审庭审中的意见“抚养费应当提交户口,由原告补交后法院审查认定”来认定的,没有违背被答辩人的意见。同理,一审判决赡养费适当调整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误。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没有包括一审被告贵州省凯里公交公司已经垫付原告的医疗费,而一审判决被告共同赔偿总金额元中已包括了公交公司为原告罗成举垫付的医疗费57508元在内,总金额扣除垫付医疗费后剩余元为被告共同承担的实际金额,没有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总额元。被上诉人罗成举作出答辩如下:1、因伤残鉴定是九级和十级,起诉时没有分级计算,小孩抚养费只是按年头计算,没有按月计算。我一直居住在凯里,全家的生活来源全靠我在城市的经营收入,父母的赡养费按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均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是正确的。2、原审法院对交强险范围内没有分项进行赔偿,符合贵州省的司法实践。3、我因交通事故致损牙齿的修复费,一审已将《诊断证明》提交法庭质证,因无医疗收费票据印证,被答辩人拒赔。我已在举证时限内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修复致损牙齿的医疗收费票据14019元。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并依法判决上诉人将交通事故致损牙齿的修复费14019元赔付给我。被上诉人程运明、吴寿珍、凯里同心、未作出答辩。罗成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1、伤残赔偿金:24579.64元×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护理费28437元/365天×207天=16127.2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207天=20700元;5、抚养费16914.20×(13+4=17)/2人×20%/2人×20%=28754.14元;6、赡养费7386.87元×31年/3人×20%/3人×20%=15266.2元;7、误工费7000元/月×7个月=49000元;8、后续治疗费3000元×5颗=15000元;9、鉴定费600元;10、检查费255元。总计元。二、判决被告人民财保黔东南分公司和大地财保黔东南在承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16时15分许,被告曾宪刚驾驶贵H×××××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凯里环城西路快活林饭店门口与原告乘坐的由被告程运明驾驶的贵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贵H×××××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程运明及车上乘车人罗成举、朱XX和贵H×××××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谭XX受伤及一部苹果手机受损、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曾宪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左转变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程运明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车辆动态,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入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7天,花去医疗费57508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公交公司支付医疗费57508元,被告大地财保黔东南给付原告4800元。医院诊断原告伤情结论为:右侧46、左侧37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上第1、2、3颗,右下第2颗,左上第1颗牙外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日,经贵医第二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临床鉴字第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46、左侧37肋骨骨折)为九级伤残;双肺挫伤、双侧少量血胸,为十级伤残。原告罗成举持有民族医师资格证,日与签订《合同书》,月薪7000元。育有一子一女,长女罗定弦,生于日;长子罗洪辉,生于日。原告罗成举与罗永付、王思碧夫妇系父(母)子关系,罗永付生于日,王思碧生于日,罗永付、王思碧夫妇共育有三个子女。另查明,贵H×××××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公交公司,被告曾宪刚系该公司驾驶员,该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被告程运明营运损失36907.18元;贵H×××××号小型轿车系被告吴寿珍所有,挂靠被告同心汽车运输公司,在被告大地财保黔东南投有乘客座位险30万元/座。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要求一并处理为原告罗成举垫付的医疗费57508元,被告曾宪刚、程运明、吴寿珍、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大地财保黔东南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原告罗成举受伤的原因系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曾宪刚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程运明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被告曾宪刚、程运明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发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因本案肇事车辆贵H×××××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贵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大地财保黔东南投有乘客座位险30万元/座,故原告损失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2万元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和被告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按责任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付。原告的损失1、伤残赔偿金98318.56元(24579.64元/年×20年×20%)计算残疾系数错误,原告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故应为元(24579.64元/年×20年×21%);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主张过高,根据伤残情况,酌情支持5000元;3、护理费16127.28元(28437元/年÷365天×207天),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20700元(100元/天×207天),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5、抚养费28754.14元(16914.20元/年×(13年+4年=17)÷2人×20%÷2人×20%),计算方式不正确。被抚养人罗洪辉、罗定弦生分别生于日、日,至交通事故发生之日日,已年满六周岁零6个月和12周岁零10个月,故抚养年限分别为11.5年和5.16年,故更正为29588.01元[20423.9元(16914.20元/年×11.5年÷2人×21%)+9164.11元(16914.20元/年×5.16年÷2人×21%)];6、赡养费15266.2元(7386.87元/年×31年÷3人×20%),原告适用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386.87元/年计算错误,原告居住在城镇,应以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6914.20元/年计算。同时,计算残疾等级系数也不正确,故被赡养人罗永付、王思碧的赡养费应为36703.81元(16914.20元/年×31年÷3人×21%);7、误工费7000元×7个月=49000元,原告虽系合同制职工,但根据其提交的《合同书》、《工资表册》,仅证明了原告在该公司上班两个月,领取了两个月工资,不能公正客观的说明原告误工收入7000元/月,故参照卫生行业标准59127元/年,从原告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计算原告误工收入,即为37775.58元(59127元/年÷12个月÷30天×230天);8、后续治疗费3000元/颗×5颗=15000元,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待原告实际治疗后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9、鉴定费600元、检查费255元,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损失共计元(医疗费57508元+伤残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6127.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700元+抚养费29588.01元+赡养费36703.81元+误工费37775.58元+鉴定费600元+检查费255元),由被告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在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和大地财保黔东南承保的商业险按责任比例承担赔付责任。因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付此次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的营运损失36907.18元,故应由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在交强险先行赔付83092.82元(12.2万元36907.18元),再在商业险30万元范围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元[(元83092.82元)×70%],即共赔付原告元(元+83092.82元),大地财保黔东南在商业险内赔付67319.85元[(元83092.82元)×30%],扣除已支付的4800元,实际给付62519.81元。被告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认为,①伤残赔偿金没有异议,意见正确,予以采纳。②精神抚慰金过高,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告伤残等级仅为九级、十级。③住院伙食费没有异议,意见正确,予以采纳。④后续治疗费应当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同时我保险公司已向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人程运明(本案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36907.18元,意见正确,予以采纳。⑤鉴定费无异议、检查费没有异议,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护理费,应当按照实际护理天数来计算,意见正确,予以采纳。5、抚养费,计算方式没有异议,但是需要原告方提供户口,可由原告补交后法院审查认定,意见正确,予以采纳。6、赡养费,应按农村居民6644.93元的标准计算,意见不正确,不予采纳。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而原告罗成举居住在城镇,故应适用城镇标准;还需要派出所提供父母亲属证明,意见正确,予以采纳。7、误工费,需要提供药厂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证明,原告补交后由法院审查认定,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曾宪刚认为,被告曾宪刚是公交公司职工,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时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公交公司承担,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贵H×××××号公交车已在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内,所以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公交公司认为,判决由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赔偿原告罗成举的损失,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与被告大地财保黔东南在商业险内赔偿,仍有不足再由同心汽车运输公司和被告程运明共同赔偿,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判决人民财保凯里支公司、大地财保黔东南、同心汽车运输公司、程运明共同赔偿赔偿公交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罗成举157508元、朱泽桦3429.57元)60937.57元,意见部分正确,予以部分采纳。被告公交公司垫付朱泽桦3429.57元,与本案无关联性,故该项费用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大地财保黔东南认为,我公司已垫付4800元,请求法院予以扣除。公交公司投保的乘客险是30万元/座,本案应当先由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并在商业险范围内来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责任免除不予认可,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同心汽车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可缺席审理。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成举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元(给付款项时返还被告公交公司5750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成举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2519.81元。二、驳回原告罗成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原告罗成举已预交2550元,由原告罗成举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900元,负担500元。本院二审期间,罗成举向我院提交证据:1、医疗收费票据2张,拟证明罗成举因交通事故致损牙齿的修复费14019元;2、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贵州省四一八医院)门诊病历共2页,拟证明罗成举为修复牙齿到医院看病的经过。上诉人凯里支公司、曾宪刚、贵州省凯里公交公司、程运明、吴寿珍、凯里同心、对罗成举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1、2符合证据规则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负责人已由戚远飞变更为邰胜琼。另查明,罗成举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元(医疗费57508元+伤残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6127.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700元+抚养费29588.01元+赡养费36703.81元+误工费37775.58元+鉴定费600元+检查费255元+4颗牙齿后续治疗费14019元)。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一致。对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判决罗成举损失中伤残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均比原告的诉讼请求高,在庭审中罗成举也未增加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多判不符合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本院认为,“不告不理”是指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本案中,罗成举的起诉请求中包括伤残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事项,一审法院并未超出罗成举的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只是对罗成举错误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上进行了纠正,给予正确的判决结果,显示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一审判决没有不符合“不告不理”的情形,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称一审法院的判决中,交强险范围内没有分项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罗成举造成的损失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上诉人作为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其负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内向受害第三者进行赔付的法定义务,不足的部分再由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罗成举的损失应先由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故上诉人主张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实行分项限额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罗成举在一审中要求对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牙齿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赔偿,因无实际发生的票据及病历资料佐证,所以在一审中未得到支持。本院在二审审理中,罗成举向我院提交医疗收费票据及病历资料,该证据足以证明其受损牙齿的治疗费用14019元,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故罗成举要求赔偿治疗费用1401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罗成举的损失共计元,该费用应由中国财产保凯里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83092.82元,再在商业险30万元范围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元[(元—83092.82元)×70%],即共赔付原告元(元+83092.82元)。大地财保黔东南在商业险内赔付71525.50元[(元—83092.82元)×30%],扣除已支付的4800元,实际给付66725.50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未认定罗成举牙齿后续治疗费,罗成举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为新证据,足以证明其所受损失。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01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罗成举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元(给付款项时返还被上诉人公交公司57508元);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罗成举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6725.50元。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合计7650元,上诉人负担5355元,负担229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厚祥审判员  欧阳平审判员  冉定飞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龙冬冬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前海金融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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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列举J·罗成为皇马10号新主人的6个理由
责任编辑:麻霏
  【环球网综合报道】据Soccer&King网站7月7日报道,在世界杯上大放异彩的J&罗新赛季将有可能披上皇马的10号球衣从转战西甲。22岁的?以5场6球的世界杯战绩惊艳了整个世界。面对赛后即将开始的联赛新征程,这位未来拥有无限可能的前锋显然希望更高的起点。
  据《马卡报》报道,对于曾明确表提出希望去西班牙踢球的J&罗,皇马方面显示出了极大的兴趣&他在世界杯上的表现已经证明了他是为伯纳乌而生的&,银河战舰甚至会为其备下10号战衣。皇马10号战袍的主人向来不俗,从首位开启10号辉煌的普斯卡什,&叛逃&巴萨的劳德鲁普、,再到,中场。而这一次如果J&罗成功加盟皇马,这位哥伦比亚的新星将凭借什么去接过前辈们的衣钵呢?
  《马卡报》在报道中细数了J&罗能成为皇马新10号的6个理由。首先是精湛的技术。无论是小组赛对阵日本的那粒挑射还是八强赛与的那脚凌空抽射,这些都已经足够让他成为世界足坛的中心。
  第二是J&罗的领袖气质与强烈的责任感。年仅22岁就兼具了这两种品质,对于竞争与压力长期并存的皇马来说需要的正是这样的球员。
  第三则是拥有良好的公众形象。作为哥伦比亚全民偶像的头号球星在球场内外都能帮助皇马赚取巨大收益。远离争议行为规范举止平易近人则是第四点原因。第五点则和主帅安切洛蒂有关,J&罗场上位置多变,便于教练安排各种战术。如果踢的是4-3-3的攻势阵型,那J&罗也可以胜任边锋位置。
  最后一点是面对皇马这样高水平赛事密集的豪门球队,J&罗已经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成熟的心理状态。虽是小将但在世界杯这样压力与荣誉并重的舞台上仍能展现出决定比赛结果的惊人能力。带着这样丰富的经验与不凡的能力确实有理由让人相信他能书写皇马10号的新传奇。(实习编译:施雨静&审稿: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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