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班制,白班夜班倒班多久合适,一年365都有人要上班。每月工时大约220个小时,问一下加班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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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工时制的加班问题
本文来自话题:
  我在一家珠宝分公司上班,门店员工三十多人,人事行政由我一人兼任。最近我碰到了一个实际问题,想和大家探讨一下。  我们属于分公司,门店只有两名保安,属于综合工时上一休一,前两天有一名保安要申请休9天年假,另外一名对班保安势必是要顶班,连上9天班,加班时长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月36小时,虽然会给员工算加班费,但是我觉得还是有风险,本身存在的超时加班就属于与劳动法背离,属于违法现象。  请问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
案例解读:
1、一家珠宝分公司
2、两名保安实行综合工时制,上一休一
3、一名保安要申请9天年假,另一名保安要接手他的工作
4、加班的保安会给他算加班工资,但是加班时间超出36个小时
目的:规避风险
案例解析:
一、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 &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而综合工时制是指对于因为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二、关于综合工时加班的问题
& &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 &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 &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前提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所采取的方式是“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这其中,对用人单位约束最大的,就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 & 对于综合工时制的加班问题,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即: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150%的劳动报酬;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依法支付300%的劳动报酬。
& &&简单来说:综合工时也有加班问题,在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都算加班,普通的加班时间支付150%的劳动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依法支付300%的劳动报酬。而且加班时间同样是每月不能超过36个小时。
三、案例中的加班问题
& & 案例中说有名保安要申请9天年休假,另一名保安就不能休息了,要把休假保安的工作也做了,说是要连上9天班。
& &案例中表明他们是按照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个小时来规避风险的,证明他们的综合工时计算周期是按月来计算的。
劳社部发[2008]3号文规定: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 & 综合工时月工作时间是20.83*8=166.64小时,加上允许的36个小时加班时间等于202.64小时,而案例中的保安最起码要上288个小时。
四、怎么解决问题?
& & 从第三条分析的结果来看,风险从法律层面是无可避免的,的确是超标了。但是中国是将人情的地方,人是感情动物,有感情什么事情都好解决!
& & 给出几个解决办法参考一下吧。
1、找人代班
& & 我老家属于工业区,家隔壁就是工厂,我家亲属也在附近工厂上班,他们两班倒,机器24小时开机。人总有生病有事情的时候,但是工厂的班子是固定的,少一个人就会很忙,这个时候怎么办呢?所有工厂都默认你请假可以,但是要找人替你的班。
& & 在工业区基本上全民都会点简单的工厂操作,可以替家人顶班,当然我这种一年才回家几天时间的废材就算了,没有接触过。
& & 案例中的要休假的保安认识的朋友也会有从事保安工作的,或是亲戚朋友也知道一些简单的保安基础知识,完全可以让他找人来替他的班。这样熟人介绍过来的也比较放心。
2、找保安公司
& & 现在有些保安公司接受短期的单子,就是价格高点。但是专业班底比较放心!
3、给予特殊补助
& & 这个某家公司经常用的方法,机房管理员小A要休婚嫁15天,小B也是机房管理员,两人是两班倒的,机房从早8点到晚10点开门,小A休假期间都是小B在上班,一个人负责全天的班,领导看他怎么努力辛苦,在加班费的基础上给予特殊补贴。
4、领导表扬嘉奖
& & 还是上面的案例,给予特殊补贴领导决定还是辛苦员工了,在小A销假回来上班后,领导在当月的月度大会上公开表扬小B的精神,评为月度优秀员工。小B很高兴,觉得自己再辛苦都是值得的!
& & &很多时候员工明明知道是违反劳动法的,但是没有人去申请仲裁,这是为什么呢?人情大过天,公司跟员工好好沟通,正常支付加班费,不就是超时加班吗?面对这样的好领导,这样的好公司,加班不算什么!
6、企业文化
& & 有位副总经常到我们部门抱怨:为什么我的下属不能像华为的员工那样自愿加班呢?一加班就要调休!不给调休就哭给我看,都是小女生真头疼!作为女生的我无语。
& & 不过这也反应一个问题:企业文化决定员工的思维方式!为什么华为的员工就可以自愿加班,我们的员工就不会自愿加班?
& &当然,作为人资我不建议员工这样加班!
& &好的,今天的分享又结束了,周一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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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人力资源管理硕士,发表多篇专业论文,现在负责某制造业人资和培训管理工作。擅长培训、员工关系及薪资等,尤其擅长职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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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班是12小时制,即二个白班,二个夜班,休二天,最低工资盟1320元如果我辞职我能否要求公司按要最低工资标准把我四年的加班工时和正常工时补给我?
夜班津贴: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提高后具体的夜班津贴标准为:在零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本次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据悉,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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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保安,平时上班白班10个小时,夜班10.5小时,轮班,请问每月加班费怎么计算
夜班10.5小时,请问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现在是每月计算总工时,白班10个小时,超过174小时部分算1合同规定是每天6.5小时,采用轮班制,每周休息1天,由于岗位特殊
我有更好的答案
用人单位的做法很明显不合法你好!你可以在加班工资差额部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具体可以参考《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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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导读]
用人单位的某些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可能需要24个小时待岗,比如本案中伦某作为饭店维修工需要夜间值班,那值班是否需要支付报酬,或者说值班与加班如何区分呢?
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并未对值班和加班进行区分,而是均认为伦某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决定其存在大量24小时上班的情形,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夜班报酬,并且,用人单位自始亦未支付过伦某夜班的报酬,同时,伦某亦无证据证明其加班,故对伦某要求的加班费未予以支持。
伦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二中民终字第15235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伦某。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伦某、上诉人北京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月,伦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下称紫金宫饭店)。日双方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执行早中夜倒班维修工作,单位自始就将我正常的夜班说成是值夜班而不付工资报酬。2011年通过仲裁、诉讼,认定我的夜班属于值班。2012年我再次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支持了我有关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但因我未及时提供有关值班证据,故未支付我值班工资。我认为我9年间的工作周期为5个白班和8个白加夜班(亦称为24小时班),即每四周一个循环。维修班共计4人,该4人轮流完成全年365天的夜班工作,减去每年3个法定节假日带薪夜班,我9年中共计有792个白加夜班。现有证据证明某公司认可工资表有“值加班工资”一项,我每年法定节假日的早中夜值加班工资都是按照300%的工资支付等,证明了值班工资存在是客观事实。综上,我在紫金宫饭店工作十年之久,曾多次要求解决加班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高级法院及劳动部门对有关值班工资的规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的精神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等,我要求某公司支付:1、2012年1月至7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320元;
2、日至日期间我所上的792个夜值班150%的工资105 336元。
某公司辩称并诉称:伦某在我单位的工作岗位是工程部维修人员,因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双方约定综合计算工时。伦某的工作时间安排是先上一周白班(周一至周五,在岗8小时;之后周六、周日休息),自第二周始上一个24小时班(含白班8小时,晚上至次日早上为值班,可以休息),之后休息两天,再上一个24小时班再休息两天,再上24小时班后再休息三天,之后循环。故伦志伟一个工作周期为17天,在岗工作时间仅为64小时,折合每周工作26.35小时,远远低于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但公司仍按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支付伦某工资,该工资的支付就是考虑了其存在大量值班的情形,也是对于大量值班的一个补偿。且伦某入职十余年均依此工作时间工作并领取工资,伦某并未表示异议,实为对此工资支付方式的认可。故我单位向伦某支付的工资即对此8小时班与24小时班的统一支付,并无区分8小时班与24小时班不同的工资标准,而伦某将两种班次割裂单独主张24小时班晚间部分的值班费,无规定亦无约定,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单位不同意伦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本案亦不存在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伦某对其工作岗位的相关待遇与工作模式不满意,与我单位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产生争议。早在日,伦某与我单位已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书》,合同到期后双方多次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订至日止,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日,我单位向伦某发出《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对于续订合同,双方的一贯作法是在原合同基础上顺延续订合同的期限,其余内容与原合同一致。但伦某要求重新起草劳动合同,经双方对于合同条款认可后才同意续订合同,因双方对此存在很大分歧,故伦某未与我单位续订合同。而仲裁裁决我单位支付伦某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妥,现我单位起诉要求不支付日至同年7月31日的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320元。
伦某对于某公司要求不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辩称:因公司表示要修改劳动合同的内容,故我表示要看到合同文本后才同意续签合同,但公司未将合同文本出示;且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公司未表示将合同类型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公司应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伦某于日入职某公司,系该单位工程部维修人员。日,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伦某(作为乙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之后,双方多次在劳动合同续订书上签字,续订合同至日终止。伦某累计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伦某存在倒班工作情况,但双方对于倒班周期陈述不一。公司主张伦某的倒班周期如辩称意见所述,认可伦某的休息日并非固定为周六、周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伦某则主张其第一周先连续上5天白班后休息1整天,之后上1天白班加夜班,再休息2整天,如此白班加夜班的倒班模式至第7个后,休息3整天再回到第一周的模式,28天一个循环。同时,伦某提供了排班表以证明其所述倒班周期。
在伦某的倒班周期中,伦某存在大量24小时班问题,伦某认为其中白班的8个小时单位已支付工资,但对于夜班的15个小时单位未支付值班费。伦某提交工资表以证明当其存在24小时班的加班时,单位按照3个班支付了其值加班费,故正常工作中的24小时班的值班部分亦应支付费用。公司则认为单位安排职工替他人上24小时班以及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自己的24小时班时,单位才会按照3个班计算报酬。除此之外,如职工上自己份内的24小时班时,单位不再单独计算职工应得的报酬,而是作为正常工作量的一部分,以每月基本工资加上补贴整体作为报酬。
伦某对于工作中大量存在的白班加夜班情况,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2001年至2011年12月的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等,后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伦某未休年假工资7862.4元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441.88元,驳回伦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之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日出具的(2012)东民初字第0551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伦某主张的夜班问题,因公司提供的值班室照片显示伦某夜间可以休息,故仲裁裁决认定伦某夜间系值班并无不妥,伦某要求夜班延时加班费不予支持,判决公司支付伦某的未休年假工资10483.2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88.73元,驳回公司及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公司提出上诉。日,本院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日,某公司曾向伦某发出《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次日,伦某签写回执,并注明“见到合同正本内容,经双方协商认可后,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对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双方如诉辩意见各执己见。伦某提供了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其2012年1月工资为2888.47元、2月份工资为2230.78元,3月份工资为3586.12元,4月份工资为2585.14元,5月份工资为3053.6元,6月份工资为3677.35元,7月份工资为2265.14元,合计20286.6元。
后,伦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1、日至同年7月31日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320元;2、日至日期间值班工资92865元。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一、某公司支付伦某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320元;二、驳回伦某的其他申诉请求。裁决后,伦某同意裁决第一项,不同意第二项;公司同意裁决第二项,不同意第一项,双方均诉至原审法院,诉如所请。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关于伦某主张的24小时班中除白班之外的15小时的值班费问题,由于伦某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存在大量24小时班的情形,而对于其中的夜班部分如何计算报酬双方并无约定;伦某亦承认自始公司表示值夜班不付报酬,且自2004年起,公司也未支付伦某非加班状态的夜班报酬,此方法计算的薪酬伦某也已受领多年;现伦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非加班状态下24小时班中单位对于白班之外的15小时另支付了值班费;且伦某对其2004年1月至日期间共有792个夜班值班,证据亦不充分,故伦某要求此期间792个夜值班工资,理由及证据均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节,因伦某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现伦某称紫金宫饭店未表示将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并未提交其要求伦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故某公司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伦某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伦某要求公司支付自日至同年7月31日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32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伦志伟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九千三百二十元;二、驳回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伦志某不服,其仍持原审诉请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某公司支付其日至日期间所上的792个夜值班150%的工资105
336元。某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仍持原审诉请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三项,改判其无需支付伦某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32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表,裁决书(二份),判决书(一、二审),工资表,排班表,考勤表,照片,《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与回执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伦某主张的24小时班中除白班之外的15小时夜班的值班费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伦某系某公司工程部的维修人员,其因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而存在上大量24小时班的情形,双方自2004年起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即约定伦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且从未明确约定如何计算伦某夜班部分的劳动报酬;伦某亦认可某公司自始即表示值夜班不付夜班报酬,且自2004年起某公司也从未支付过其非加班状态的夜班报酬,伦某亦已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薪酬受领多年;现伦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紫金宫饭店在非加班状态下24小时班中对于白班之外的15小时另行向其支付了值班费;故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本院对伦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日至日期间所上792个夜值班150%的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相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伦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关于未续签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因伦某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现伦某主张某公司未表示将拟签订的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故其不同意签订,而某公司并未提交其要求伦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故其有关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伦某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此种情况下,伦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自日至同年7月31日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3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相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伦某与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伦某与某公司各负担10元(均已交纳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伦某与北京某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佘 卫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刘义军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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