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男科哪家好乃家堕胎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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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宁市堕胎需要多少钱?有没有比较合适的医院?
我指的堕胎是说做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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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左右,乌鸡都不贵,加上药500建议去比较大的医院!毕竟人家是女人,放心一些.PS:完了多给你女朋友补补,当归,还有就是下次小心点现在的无痛人流都不贵,贵就贵在前期的准备(比如说你有炎症,需要先消炎之类)和后面开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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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整个就是731.当心那你女友做实验.真的对,去专业一点的医院.千万不要去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好一点
我不知道阿..
去西宁市生殖卫生保健院
去火车站温馨港湾门诊部,而且各大电台在11至12点时都有专家热线不妨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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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去医院吧,勇敢面对,小诊所要是失误,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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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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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克伯&韦而登 著
  「世上最危险的地方,是在妈妈的肚子里。」
  ――《菲律宾人的大罪》[1]  
  「堕胎和杀婴,置无辜人于死地,这样的事实还不足以构成理由,指出这些行动是错的?」
  ―― 陶理(Michael Tooley)[2]  
  「虽然每一次大屠杀本身都可说是史无前例的,不容忽视的是其共同之处……有组织且大规模的毁灭数百万条性命,他们只是一群又一群无姓无名,可有可无的次等人类。
  每当任何社会错误地认为任何人是比人类低一级,不值得去珍惜和尊重,人类的大屠杀文化背景就出现了!」
  ―― 布雷南(William Brennan)[3]  
  「精神上有缺点的人,没有生存的权利,可以宰来吃――我们喜欢吃人肉,也可以用来作科学实验。」
  ―― 辛儿(Peter Singer)[4]  
  美国的死亡数字
  基于目前的数字,公元2000年的时候,单是在美国,就有5000万件的堕胎个案。短短的二十七年内(),我们的堕胎死亡人数是所有美国战争死亡人数的30倍!
  全世界的堕胎总人数可能接近十亿,约为美国的二十倍。[5]
第一部分 生命何时开始
1.现代科学对人类生命的开始有何结论?
  很多人误以为堕胎是一个「宗教」议题,其实不然。它是一个科学问题,尤其是一个生物学上的议题。要问生命什么时间开始,生物学家才是科学权威,但是当我们在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时,我们常常最后去请教这些人。现代科学的结论是非常清楚的: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的时候。这是科学事实,不是哲学、推测、意见、猜想,或者理论。今天,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是一个证据确凿的事实,没有一个在理性诚实,且有知识的科学家或医生能够否认这点。
  1973年,高等法院判决「洛伊对韦德」(Roe v.Wade)*1 判案时说,他们没有必要裁决生命何时开始这个「难题」。为什么?其实,他们说的是:「我们无法决定生命是什么时候开始的」[6] 法庭在当时误导了众人,而被误导的人,今天也继续误导大众。
  任何熟悉高等法院近年历史的人都知道,1971年十月,在「洛伊对韦德」案之后,220位杰出的医生、科学家和教授联署,向高等递呈一份顾问摘要(此类文件乃是就某法律问题向法庭提出建议)。他们向法院说明,现代科学已经证实了人类生命是延续的,未诞生的孩子,从受孕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人,应该和其母一样,被视为人。[7] 这份文件的要旨是「说明现代科学(胚胎学、胎儿学、遗传学、产期学,与所有的生物学),都清楚而肯定地证实:未诞生的婴儿确已是个人。」[8]
  例如,「在第七个星期的时候,(未诞生的婴儿)已具备成人所有的外部特征和内部器官……大脑的构造已如成人的脑,送出脑波,指挥其它器官的功能……心脏稳定地跳动,胃部产生消化的汁液,肝脏制造血细胞,肾脏也开始活动,从小孩的血液中抽取尿素……手臂和身体的肌肉已经在运动。第八个星期之后……足月的婴儿所具备的每一样构造都已齐全。」[9]
  毫无疑问,这份文件用科学事实证明了人的生命是开始于受孕之时。此外,「根据修正案第五和第十四条,未诞生的婴儿是一个人。」[10]
  事实上,在「洛伊对韦德」案之前,几乎每一本医学和生物学的教科书都认为人的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也都如此教导。人的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这虽然未必是经过讨论确定的医学事实,但已是一个公认的医学事实。所以,许多教科书都没有针对这个问题加以讨论,但也有许多教科书都提到这一点,例如,1975年,杜鲁门(Patrck A. Tureman)向伊利诺斯州高等法院提呈了一份文件。他说:
  「我们提出一位医学教授的宣誓书,内中详述今日在医学院使用的十九本胚胎学教科书,全部都同意人的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那些教科书都同意人的生命从此时开始。当时法院没有驳倒它,也不可能驳倒它,因为这条法律是合乎逻辑,且有生物学上的根据。[11]
  虽然高等法院已经知道这个科学证据,他们决定仍然声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未诞生的婴儿是一个完全的人。基本上,他们的决定只是反映了社会上所提倡的意见,不是科学事实。1970年代.堕胎的辩论愈来愈热烈,《加州医学》这份科学杂志的几位编辑指出人们是在「刻意回避众所周知的科学事实,就是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无论是在子宫之内或是在子宫之外,生命延续,直至死亡。」[12]
  堕胎革命二十五年后,虽然科学的意见不免蒙上政治色彩,医学教科书通常仍假定或确定生命是开始于受孕之时。例如,莫尔(Keith Moore)教授是多伦多医学医学院解剖系的教授和系主任,他所着的《人类的发育:临床胚胎学》(Developing Human,Clinically Oriented Embryology)常被医学院胚胎学课程所采用,书中说:
  「小孩子从一个单细胞发育而成的过程是相当神奇……当女性的卵子从男性受精之后,人类的发育是一个不断的过程,单细胞的受精卵生长和变化……最后变成一个多细胞的成人。」[13]
  一本纯粹世俗的教科书会提到这样的「神奇过程」,其实不为奇。即使单单是人类细胞中的一串DNA,其中的资料栏已经当于有一千本藏书的图书馆。根据美奥诊所的首席遗传学家高登(Hymie Gordon)博士所说,受精卵的复杂程度「是超过我们所能理解的。」[14]在短短的九个月内,一个受精卵生长,变成一个有六百亿万细胞的,会呼吸的活人。
  再者,医学字典和百科全书都肯定胚胎是一个人,在这些书中,我们可以引用:《朵氏图解医学辞典》(Dorland&#39;s Illustrated Medical Dictionary),《杜氏医学百科辞典》(Tuber&#39;s Cyclopedic Medical Dictionary),《医学、护理与保健百科辞典》(Encyclopedia,and Dictionary of Medicine Nursing and Allied Health),都将胚胎定义为:「从卵子受精到第三个月初,这一段时间中的幼小人类。」[15]
  1981年,美国国会对「人类生命从生命时候开始?「这个问题举行听证会,国际名科学家出席一个参议院立法委员会,[16]哈佛大学医学教授洛兹(Micheline Matthews- Roth)告诉美国国会,「生物学和医学都承认一个事实:任何经由两性繁殖所产的个体生命都是开始于受孕之时……」[17]
  科拉罗多州大学医学院的鲍斯(Watson Bowes)博士证实说,「从生物学的观点而言,简单且显而易见的,一个人生命的开始就是受孕之时。这在生物学上是不争的事实,不应该为了迎合社会、政治和经济的考量而加以歪曲。」[18]
  宾州大学医学院的庞基凡尼(Alfred Bongiovann)博士指出:「标准的医学教科书向来都是说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19]
  他又说:「我不认为这些处于发育初期的人是不完主的人,正如我不认为青春期剧变之前的孩子……不是一个人。纵然不完全,这仍是人类生命的每一个阶段,直到青春期的晚期。」[20]
  迪米而(McCarthy De Mere)博士是一个开业的医生,也是田纳西州大学的法律教授,他证实说:「人格与人体的开始就是受孕的那一刻。」[21]
  世界有名的遗传学家李居讷(Jerome Lejeune)博士是法国巴黎迪卡大学的基础遗传学教授,他声明说:「每个人都有个非常独特的开始,就是受孕那一刻。」[22]
  博士也强调:「从受孕到年老,人类的人性不是一个玄学上的主张,乃纯粹是一个实验的证据。」[23]
  美奥诊所医疗遗传学系的主任高登教授证实说:「从现代分子生物学的标准而言,生命是开始于受孕的那一刻。」[24]
  他又进一步强调说:「现在我们可以斩钉截铁的说,生命从何时开始这个问颢……是一个已经成立的科学事实……这个已经成立的事实是,所有生命都是从受孕的时候开始,人类的生命也下例外。」[25]
  当美国参议院提出参议院:法案第158条(称为‘人类生命法案’)时,参议院伊斯特(John East)主持一连八天的听证会,共请出57位证人。参议院的报告结论说:
  医生、生物学家,和其它科学家都同意,受孕是一个人生命的起始点――此一个体是有生命的,且是人类的一份子。在无数的医学、生物学和科学文献中,对于这一点有压到性的一致看法。[26]
  1981年,只有一个科学家与大家的意见相反,而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哲学上的,不是科学上的。事实上,当有人促请他们的时候,提倡堕胎的人,连一位专家的意见也举不出来,无人能明确的证实生命定始于受孕之外的任何时候。*2
  很多其它生物学家和科学家都同意生命始于受孕之时,而且他们都同意,从受孕到出生这段时间中,找不到一个实点或一个片段,可以说未诞生的胎儿不是人。
  哈佛大学医学院洛兹教授曾经强调说:「认为生物学的论据不够有决定性,这是不正确的看法一一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就是当卵子和精于结合,形成受精卵的时候,并且这个孕育中生命,无论在任何阶段,都是我们人类的一分子,这是完全符合科学的正确说法。」[28]
  总结来说,我们同意于医学研究前辈苏园士(Landrum B.Shettoes)博士的看法「没有人可以否认这个事实: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29]
  在此重申,这不是一个宗教问题,完全是科学问题,科学家们不论有任何宗教观或没有宗教观(不可知论者、犹太教、佛教、无神论者、基督徒,印度教等),都同意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国际医学道德法典声明:「一位医生必须时刻谨记保存人类从受孕直到死亡的生命之重要性。」[30]
  所以日内瓦宣言要求医生如此声明:「我必对人类受孕起的生命保持至高的尊重――即使遭受威胁,我仍不会以自己的医学知识触犯人道法律。」[31]
  这些声明可见于1949年四月(vo1.1,p.22)和1950年一月(vo1.2,p.5)的《世界医学联会报》(World Medical Assocication Bulletin),世界医学联会重申,支持日内瓦宣言。[32]
  人类生命是否始于受孕,究竟有何差别?其差别就在于:若人类的生命始于受孕之时,那么,堕胎就是谋杀。
  而根据科学,我们无法否认这个事实。*3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译者按:「洛伊对韦德」案是关于美国德萨斯州德一名未婚怀孕女子,因为德萨斯州的法律禁止堕胎,无法获得合法堕胎。当时美国有几个州是允许堕胎的,可是k没有路费前往。最后她上诉美国高等法院获胜,她的案件影响了美国其他五十个州同时通过堕胎合化,轰动一时。可是今天,这位女主角已经是一位重生的基督徒,并且大力反对堕胎。
  *2 有些人主张生命可能始于孕体着床之时。着床虽然重要,却不能用来作为生命开始的界限。
  *3 但是,如果接受这个事实,却又坚持夺人性命在道德上并无不当之处,简直是不可思议。这使人想起德国的纳粹分子。然而,今天,这样的论调却越来越为人所接受(例如,James M.Humber 和 Robert F.Almender的 Biomedcal Ethics and the Law)第16页;参见注释3。
2. 现代科技怎样证明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
  近来的医学技术发展,譬如音波显像镜让我们可以探视子宫,甚至从受孕候开始,就可以观察胎儿发育。这比起过去所了解的,就如人从水中看自己倒影与照镜子相比,那样的不同。现代胎儿学让我们可以观察母腹中这个小生命的生长,令人惊奇,难以致信。[33]
  纳森摄(Bemard Nathanson)博士表示现代科技的进展,使他支持堕胎的信念有了一百八十厦的转变。他素称「堕胎之王」,田为他在这方面非常有名,曾经主持超过60,000次的堕胎[34],但他今天大声疾呼反对堕胎,因为近年胎儿学的发现使他不得不承认――胎儿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超音波技术好象是在子宫开了一扇窗户,这是第一次我们亲眼看见里面的婴儿,在此之前,我们从来未能如此做。我的意思是说,X光是静态的,单凭X光,不能充分证明或或反驳种种有关胎儿的事。但是,藉由超音波,我们取得这些非常清楚准确的照片,让我们可以刺激胎儿,看他怎样呼吸,怎样活动,怎样吞食,怎样排尿,观察子宫里的一切动静。
  现在,超音波技术更有一项新的突破,叫做子宫音波图,叫人非常兴奋,[在此之前]的照片已经很好,但都比不上这些照片――这是怀孕最初期的珍贵资料。
  我们现在可以用子宫音波图看妊娠囊――受精后两星期出现的一个小囊,三到三个半星期后,[我们]可以看见心脏开始跳动。这样就修正了我们许多有关胎儿的资料。
  我相信不久还会有更新的技术:例如,有颜色的超音波会让我们看见更清楚,更生动的照片,使我们更进一步了解未出生的婴孩。[35]
  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现代科学之所以有这样的结论,乃是因为音波显像和现代胎儿学大力支持这个判断。[36] 每项已知的科学定律(例如,生物起源――生命只来自生命)和每一个科学事实(例如,一个遗传学上新而独特的人类生命体,从受孕起即已存在)都叫人作同样的结论。
  这一切都在在说明,人类生命的开始除受孕的那一刻以外,别无任何实点。(例如,有生存能力时)可以作为起点。
3. 胎儿是否仅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
  在生物学上来说,怀孕的时候,是有两个不同的身体并存,这是一个科学事实。其一是女人自己的身体,另外,还有一个身体――孩子的,许多怀孕妇人和胎儿的血型不同,这就显示他们是两个不同的身体。一个人有两种不同的血型,这在医学上是不可能的。还有一个证据,女性所怀的胎可能是男孩,清楚可见这是另一个身体。
  此外,母亲自己的身体也视婴儿为外来的,如果不是胎盘的保护,婴儿就会祖母亲的身体当作「外来组织」而加以排斥。医生们说,胎盘并非自己发育而生的,而是未诞生的婴儿为了自己的生存所激发的,事实上,卵子受精后72小时便开始制造胎盘。
  在纽西兰欧克兰的胎儿学生理学教授李雷(A.W.Lioey)被誉为「胎儿学之父」,他说:
  胎儿不像传统所认为是一棵被动的、依赖的,没有神经且脆弱的植物;而是一个幼少的人,很有动力,可塑性极高,很有弹性,而且,很能控制自己的环境和命运……总之,胎儿控制母亲的机能……因此,营养的供给是偏重胎儿的需要……在怀孕的过程中,母亲才是被动且依赖的。[37]
  并且,
  胎儿停止了母亲的经期,又刺激形成胎盘和一层如同保护囊的液体,将母亲的的子宫变得适合居住。它自己调节羊水,有时母亲说「破水了」,都是胎儿导致的最后,决定何时分娩的是胎儿,不是妈妈。[38]
  他又说:「在生物学上而言,没有一个阶段的胎儿可视为母亲的附属物。根据遗传学,从受孕开始,母亲和婴儿是两个不同的个体。在生理学上,我们必须承认,怀孕过程极大部分是操之于孕体。」[39]
  此外,另有一个科学事实告诉我们,这个在母腹中的小生命,有指纹、手、脚、皮肤、眼晴、耳朵与生殖器官,这些都不是母亲的;他有自己的肺、呼吸、血液、心脏和血液循环,不是母亲;他有自己的嘴、胃、消化系统,也都不是母亲的。
  所以,胎儿不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正如「一个吃奶的婴儿十是他母亲乳房的一部分,又如试管婴儿不是试管的一部分。胎儿与母亲的子宫,分明是不同的。如果将一对黑人夫妇的受精卵移植到一个白人妇女体内,她所生的是一个黑皮肤的婴儿。」[40]
  因为这些无可否认的科学事实,我们现在可以分析那些流行的堕胎口号。拥护选择着主张:「每一个女人都有权利控制自己的身体。」
  当然,每个女人都有权利控制自己的身体,但是她没有权利去控制别人(在她子宫中的胎儿)的命运。让我们来审查这口号所用的字眼。[41]
  每一个女人――遭到堕胎的婴儿中,至少50%是女性,那么,这个口号对这些被堕胎的女婴而言,显然是错的。如果她们也算是所谓的「每一个女人」,她们显然没有得到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事实上,这个口号只是提倡有能力者可以胜过那些没有能力的,不是提倡所有女性一概平等。如果所有被堕胎的女性可以复活,你想她们会同意实行堕胎是为了保障所有女性的权利与平等吗?
  都有权利――法律上,没有人有绝对的权利可以控制他人。人的生命是相互联系的,因此,为了社会的好处,许多个人的权利必须加以限制。例如,没有人有权利可以残害自己的身体、滥用药品、自杀,或者危害别人的生命。母腹中的生命也是一样,没有人有权利去毁灭它。
  控制――「控制」意味着负起个人的责任,但事实上,大部分的怀孕是不负责任的行动(例如,性关系杂乱)所造成。于是堕胎变为保护不道德生活方式的方便手段,企图掩盖节育方面的不负责任,或者逃避教养孩童的责任。
  自己的身体――正如前面所说明的,胎儿不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他是一个独立的人,有他自己的身体。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伦理与生命科学协会」(Institute of Society,Ethics and the Life Science)主席卡莱翰(Daniel Callahan)说:「除了营养的来源以外,无论就遗传、荷尔蒙,或身体器官各方面而言,胎儿甚至胚胎,与母亲都是各自独立的。」[42]
4. 胚胎或胎儿怎么会是人?
岂不只是一个「将是而未是」的人吗?
  支持堕胎的人声称在子宫内活着的胎儿不是完整的人,只是「将是而末是」的人,因此不足以受宪法对人的保护,可以堕胎来中止其生命。
  高等法院对「洛伊对韦德」案件的仲裁意味着「假如未诞生的胎儿能在母腹外面活得有意义」[43],他才算是一个人。他们判定「宪法议案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所讲的‘人’并不包括未诞生的胎儿。」[44]
  认为胎儿必须能够在母腹外过一个「有意义」的生活才算昙一个人,这个判定有什么错误?问题是他们没有为「有意义」下一个定义。有些人认为有意义的生活,其它人不一定同意。谁去决定?正如愕理(Richard Exley)所写的:
  如果我们按照盛行的支持堕胎的说辞去做决定,那么除非他母亲想要他,除非他是完全健康,没有畸形或任何不正常,否则未诞生的胎儿不是一个人。
  这种论调的问题是,它是基于偏见人士的主观见解――也就是母亲和(或)支持堕胎的人。这样的做法不但否认了未诞生胎儿的宪法人权,而且会开始一个不可收拾的弊端。[45]
  为什么要以受孕为生命的开始?首先,科学事实指出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的时候。其次,因为所有认定人格的方法都不一致,譬如沟通技巧,意识程度或能力,未诞生的胎儿或许都没有这些,但是很多残疾人士也一样。第三,因为人类的生命和人类的人格二者是分不开的。[46]
  字典怎样给人格(person)下定义?《牛津美国字典》(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的定义是「个别的人」。《韦氏第三国际英语字典》(Webster&#39;s Third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quage)的定义是「个别的人」。换言之,一旦证实了(我们已经讲过)受精卵是「个别的人」,你就证实了它是一个人。人格的客观定义就是字典中的定义,也是生物学上的定义――「个别的人」。那么,「根据客观的和科学的标准,这个体在整个生理发育过程中都是一个人。」[47]
  那么,今天在胎儿是否是人这个问题上,为什么有这样多的混乱?主要原因是因为很多人把性格和人格混淆了,性格有别于人格,因为它们并不相等:
  性格是一个心理学上的观念:人格是一个本体学(ontology)[存在物的特点和知识]的问题。性格是一个特点,而人格是一个人的本质;性格是因环境形成的,但是人格是上帝所创造的。所以,性格是慢慢发展而成的,但是人格是在受孕的时候立即有的。[48]
  所以,宣称一个有生命的人不一定是一个有人格的人,是错的,「有生命的人」和「有人格的人」,之别是勉强的,基本上,「有生命的人」和「有人格的人」无大差别。[49]
  那么,当一个人的生命存在的时候,人格也存在,而且有着所有人类的权利,那些给人格勉强下定义的人,不应该否认这些权利。
  人格和人性不是长成的,是天生的;不是学来的,是本有的。没有人比其它人「更」是一个人。
  这些话指出:受精卵不仅仅有可能是人,因为:(1)它是活的;(2)它有独特的人性(不仅有人性的潜能);(3)在任伺发展阶段,该视为一个有潜能的人,而且实在是人。
  从受精卵开始,遗传上和身体上,一个独特的人就存在了:「它开始活着,虽然它只发展了一部分,它仍是完全的一个人,没有所谓有生命潜能的有机体。」[50]
  受精卵是一个人,因为它只能发展成为一个人,没有其它可能;它的人格的本质已经存在:
  没有个别的人可以「变成」一个人,除非它已经是一个人。没有生物可以变成它本身以外的东西……只有人工制品才是一部分一部分的出现,譬如时钟和宇宙飞船;生物一次同时存在,然后才渐渐向世人,向自身展现其本体,虽然它尚在萌芽阶段。有些发育学家(develop mentalists)将受精卵比作蓝图计划,但是蓝图不会变成房子的一部分,除非你把它用作壁纸。[51]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堕胎是谋杀,是谋杀人类;没有人可以不关心这件事。
第二部分 堕胎的过程
5. 堕胎的时候,有什么事情发生?
  堕胎被美国人默许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他们看不见堕胎手术对腹中胎儿的影响。即使我们的电视堕胎节目也被审查,电视台禁止播送。所以电影「无声的尖叫」(播送堕胎时子宫内的情形)引起很多争论,使人情绪沸腾。这部电影剖视一个十一个星期大的女婴被堕胎时的情形:
  这部电影用新的音波技术,让我们看见一个孩子在子宫内的轮廓,她在挣扎,但是无法反抗抽吸器,于是头部被撕掉,跟着你看见死去的孩子被肢解,头部被压碎,然后逐块被吸走。
  看过这部电影的人,没有人还会讲「无痛」的堕胎。执行这堕胎手术的医生也不忍看完这部影片,他马上冲到播放室的外面,虽然他曾做了几千次堕胎手术,他以后再也没做过一次。[52]
  那些明白堕胎情形的人难于忍受这件事,所用的办法视乎未诞生胎儿的年龄,有时需要采用多种办法。
  大部分的堕胎是在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53] 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suction curettage),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54]
  尼芬淳博士描写这个过程说:「基本上,胎儿是被砍碎,然后用抽吸器吸出,出来的时候只是一堆的肉碎。」[55]
  当抽吸管在子宫内转动,胎儿四周的膜和液体马上被抽走,那小小的生物也被撕裂,最后,连接于子宫表皮的胎盘也被拔出。有一本手册封这一阶段的堕胎作如下的形容:「无论何时察觉有物质流入管内,活动就会停止,直至它全部流出,然后又继续转动,在整个抽吸割除术过程中,你会看见混着血的粉红色组织,一点一点的通过塑胶管流出。」[56]
  另一个堕胎程序叫做D&e「扩张和吸取」(dilation and evacuation)。这个程序通常用在第四到第八个月。子宫颈被扩大,插入子宫的不是抽吸器,却是手术钳(好象大工具钳),把胎儿的身体夹着,逐部拧掉,一块一块的取出,然后将脊骨和头颅骨压碎拔出,另外用一把割除器或者锋利的椭圆形刀子刮干净。
  在D&C「扩张不和割除」(dilation and curretage)手术中,这把刀子被放置子宫内转动,当碰上障碍物,刀子就集中刮擦。换言之,胎儿的手臂可能被割走,腿部被割走,面部被砍碎,头部被砍掉,身体被肢解,切断为很多细块,然后身体各部分和胎盘被抽吸而出……[57]
  将胎儿身体有计划地砍碎的技术名词是「分碎术」(morcellation)。这些手术都有很多潜伏的危机,如果堕胎手术是将胎儿切割或者抽吸,身体各部分必须谨慎地被重新凑合,证实整个婴儿都在子宫外,因为胎儿的任何部分如果被留在子宫里,会有感染病毒的危险。1978年,一份呈交「双亲计划协会」(Association Planned Parenthood)医生的报告,对D&E技术有如下的形容:
  「为了减轻子宫口的损伤,胎儿被分成细块抽出,因为胎儿头部的尺寸和形状,通常是最难被压碎和拔出的,工作人员要数点胎儿的每一块骨胳……」[58]
  另一个堕胎手续是「盐水法」(Saline method),就是盐毒法,是用在第四到第七个月,是1970年代最常用的方法。[59] 这个手术是用一支三及氲剿嫉恼耄幽盖椎母贡诓宓窖蚰つ(ammiotic sac)中,抽出200mm的羊水,然后以一种强度的浓盐水替换。在这个程序中,胎儿是把盐吞掉,在盐中「呼吸」,基本上,胎儿全身的皮肤被盐熨伤,慢慢被毒死,于是母亲开始分娩,排出一个死的、烧伤了的,和枯萎的婴儿。偶尔有些婴儿在这个手续中幸存,生下来就有严重的并发症,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婴儿的组织和器官都因出血而破坏,动脉静脉破裂而在身上留下巨大的青肿。」[60]
  其它堕胎办法是用前列腺素(prostaglandin)激发的。前列腺素包含一些贺尔蒙类的化合物,当被注射或使用在子宫肌的时候,可以损坏胎儿的血液循环,剧烈的收缩,然后被排出。因为前列腺素不是对未诞生的胎儿直接有毒,这样的堕胎方法结果比盐水法产生更多因打胎失败而出生的胎儿。打胎失败使医药工作人员十分麻烦,尤其是母亲:「婴儿为生存奋斗,喘不过气来,到处抽动乱移,使母亲难忘,在观看这些婴儿死亡之后,当时的情景会在脑中不断的重复,母亲会有一段自责的时间。」[61]
  通常,如果孩子出来而仍然是活着的话,他们就让他饿死,也有把他勒死或者杀死的。
  事实上,因为这些堕胎办法非常难忍受,所以才发明D&E,就是为了要避免打胎不成功的问题。趁胎儿还在子宫中「隐藏」,把他切割,压碎,或者毒死,结果仍是致命的,只是对母亲和医药工作人员而言,没有那么清楚可见。不管如何,它对医药工作人员的影响仍然是一样的。例如:
  在夏成夷的麦德茂(McDermott)和查亚(Char)报导:「护士们觉得自己代替了其它城市中的地下堕胎者,和他们一样,亲手去把婴儿(他们所用的字,形容那些排出的胎儿身体部分,或者仍然温暖的胎儿,有时甚至还在呼吸)切片或砍碎。」……
  医生们也在所难免。很多国家都报导,愈来愈多医生因为内疚而沮丧崩溃。(注[62],参见注[63])
  还有一个办法,叫做子宫切除术(hysterotomy),用在六到八个月期间,这个办法和剖腹产术(Caesarean section)只有一个不同之处,整个手术是为了谋杀婴儿,不是为了救他。这个手术是把肚子切开,直入子宫,取出婴儿,不照顾他,让他死去,或者早在母亲体内先勒死他(婴儿是不能在子宫外被勒死的)。一旦婴儿是在子宫外,他不可以被杀死;否则医生就犯了谋杀罪。按照法律,他只可以被饿死。[64]
6. 婴儿在堕胎的时候是否会感觉痛楚?
  早在1981年,有些研究员强烈地认为未诞生的胎儿早在八个星期大就能够感到痛楚。[65](今天,这个数字可能更低。)
  尼芬淳博士说,「我想婴儿大概在所有的[堕胎手术]中都会觉得痛,虽然痛楚的程度和察觉的精细程度,是因妊娠时间长短而有不同……但是在堕胎的时候是会感觉到某程度的痛楚,这是无庸置疑的。」[66]
  无论痛楚的感觉程度怎样,大概一般的堕胎方法都会使婴儿感觉痛楚。
  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法学院的奴南(john T.Noonan,Jr.)教授形容这些堕胎千术怎样引起未诞生婴儿的痛楚:
  这些经历是痛苦的吗?一把锋刊的刀子插入皮肤里,有生机的器官被破坏,对任何有感觉的生物而言,不可能不痛苦。这个手术需要十分钟。
  被抽吸器抽吸是痛苦的,被抽吸器肢解也是痛苦的。从抽吸器开始作用,到胎儿身体大部分被毁坏,也是十分钟。
  如果高浓度盐水意外地从皮肤进入堕胎中的妇女身体,它会引起「剧烈的和严重的痛楚」。我们可以推想,未诞生的胎儿可能有两个小时的类似经历,因为盐水需要两个小时才能叫胎儿的心脏停止。
  前列腺素限制血液循环,使心脏衰弱的情形,一定和那些已经诞生的孩子中有此现象的一样:不是愉快的事……,
  麦扎卡(MeLzack)的观察十分中肯:他说,局部注射高浓度盐水,进入脊髓,引起厉害的痛楚……麦扎卡封痛楚作用的视察也值得去思想:任何损伤削弱脑部对浓度的调节作用,可以让盐水进去,于是增加痛苦。任何堕胎方法如果损坏皮肤,也会增加痛楚的感觉。[67]
  奴南有另一个重要的论点,无论这构的痛苦有多残酷,它不是最大的问题,真正的问题首先是孩子的死亡:
  无论用什么方法,未诞生的胎儿经历到最大的身体上的祸害,就是他生命的结束,经历到死亡的痛苦。虽然是不能表达,虽然他的认知能力很低,虽然他们的感觉是微小的,他们仍然是有感觉的生物,他们被体解,生机被结束。这个经历的本身就够痛苦。[68]
  现代人花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去抢救鲸鱼,小海豹,树木,秃头鹰、三加恪⑸踔烈安荩飧鍪贝娜朔浅9匦[动物利环境的权利],却否认未诞生婴儿生命的权利,他们的痛苦的时候,我们硬着心,调头不顾,叫人难以置信!我们不但视他们为低一等的人类,对待他们不如动物和野草。例如,在美国,甚至狗都比未诞生孩子有更多的权利。
  所以一群医生,包括美国妇产科学院(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 Cologists)从前的两位主席(Dr.Richard Schmidt and Dr.Fred Hofmeister)写信给里根(Reagan)总统,支持要澄清胎儿没有痛苦感觉的事。他们说,「十八年来,即时超音波图(real time ultrasonography)、胎镜、胎儿的心电图(EKG),胎儿的脑波图(EEG)都证实了胎儿对痛楚、触摸和声音都有显着反应。」[69]
7. 有些女人在堕胎的时候感觉如何?
  千万个女人现在亲身知道堕胎手术对未出生胎儿的影响。有些进行后期堕胎(第二或者第三个三个月[trimester])的妇女会诉说恐怖故事,她们感到婴儿在里面挣扎,尝试逃避盐毒、化学药品,甚至钳子和刀子。
  医生们都清楚知道未出生的胎儿会怎样。譬如一个用盐水堕胎的医生作如下的形容:
  在盐水注入的时候,你可以留意到,突然之间,子宫内有很多的活动,那不是液体流动,显然是胎儿因为吞入浓盐水而感觉痛苦,猛烈地踢动――‘这是’死亡的一幕。[70]
  如果医生们因为观察这些经历而不安,你想妈妈经历孩子在她里面垂死的感觉如何?
  文兰茜(Nancy Jo Mann)是「受害堕胎女士」(Women Exploited By Abortion,简称WEBA)的创办人,她年轻时曾经堕过胎,她知道她的堕胎辅导员故意撒谎,他们从来没有把危险告诉她,她心碎地诉说她的经历:
  当羊水被抽出之后,他注射200 cc的盐水――半品脱的浓缩盐液,之后的事情都是可怕的。
  我的婴儿开始挣扎,好象一场拳击赛,她痛了。盐水烧伤了她的皮肤,她的眼晴,她的喉部。盐水使她窒息,使她不舒服,她是在痛楚之中,尝试逃跑……
  不知怎的,我完全没有想过因着堕胎她必须死,我并不希望她无去,我只是想摆脱自己的「问题」。
  但是反悔已经太迟了,已经没有办法救她了。那么,我和她谈话,我尝试安抚她,我想要减轻她的痛苦,我告诉她我并不是想要适样对她,但是已经太迟了,不能停止了。我并不是要她死去,我请求她不要死去,我告诉她我后悔了,请她原谅我,我错了,我实在不想要杀她。我可以感觉到她在我里面挣扎,有两个小时之久,但是,就和来的时候一样突然,她停止了。直至今天,我记得她在我左边的最后一踢,她再没有力气了,她撤手死去。
  我管不了悲伤和内疚,我为她的痛苦停止而释然,但是我无法回复往昔,堕胎手术杀了我的女儿,也杀死了我的一部分。
  当针管插进我腹部之前,我喜欢我自己……当我的弃婴突然在我里面开始挣扎的时候,我马上憎恨自己。我的每一点自信,我所持有的价值观,我的一切梦想,通通被一次的妄行和这一服的毒药所剥蚀了。每一刻欢乐的回忆现在都被死亡的臭味所污染……。
  无法去停止它,无法挽救了,我再没有任何控制的能力,没有任何选择余地,我无能为力,我非常软弱,我是一个谋杀凶手。
  当我的婴儿停止活动不久之后,他们给我静脉注射,刺激分娩。整个晚上,我剧烈阵痛了十二个小时。当我分娩的时候,护士还没有及时赶到我的房间。
  翌日,十月三十一日早上5:30,我为自己的女儿接「生」,接「生」之后,我把她抱在怀里,我将她从头至脚看来看去。她有一头的头发,她的眼睛睁开。我看看她的小脚和小手,她的手指和脚趾有一点指甲和指纹漩涡,一切都那么完美,她不是一个「胎儿」,她不是一个细小的人……她是我的女儿。被痛苦缠着、沉默、静止、死去。
  我拥抱着她似乎有十分钟之久,但是也可能是30秒,因为当护士冲进来的时候,她们把她从我手中抢走,丢进一个便盆――真的是丢,把她就这样拿走了。
  真是火上浇油,当他们把我的女儿拿走之后,他们带入另一个女人到房间来,让她在那儿渡过最后一个小时的阵痛,可是这个女人不是要堕胎。不是!她产下一个美丽的男婴。这对我的打击是无法形容!
  孩子出来八个小时之后,我出院了。我的堕胎员正式递上一份报告,说手术成功了,「没有困难」,没有……接着之后,我避开我的亲人,尤其是我的家人,因为他们支持我进行堕胎……。
  堕胎之后三个星期,我自动接受输卵管结扎(tubal ligation)的绝育手术。我不能面对再次杀人的可能性,这太恐怖了……。
  我心里充满死亡的思想,我幻想着自己怎样死去,我的婴儿曾挣扎了两个小时,我想象自己以同样的方式死去……。
  我堕胎后四个月,仍然出血和受感染。我感到太惭愧,不想去见自己的妇产科医生,我就去见另一个方医生,他做了一个D&C,将子宫洁净,他割掉我的子宫颈,把纱布也留在那里。三个星期之后,我里面大大地腐烂了。
  七个月之后,二十二岁的我,无法不接受将整个子宫割除的手术――完全因为那个「安全和简单」的合法堕胎手术!那时,我不再管死活……我憎恨这个世界,就和我憎恨自己一样。[71]
  对这样的事,那些「拥护选择」(pro-chocie)的人有什么话可说?
第三部分 堕胎的危险
8. 堕胎对妇女是否一个完全安全的手术?这对身体有什么危险?
  大部分的人向来相信堕胎是一个安全的手术,至少对母亲如此,那些支持堕胎的人,不断地告诉我们:无需担心。
  可是这个想法是错的。在查阅「大量有关这个题目的医学文献」之后,希格(Thomas W.Hilgers)医生总结到:「合法堕胎在医学上的危险是非常大的,应该认真去衡量。」[72]
  千万个女人已经在肉体上付出代价,有更多为堕胎而付上终极的代价:成千的女人因此而死去。[73]
  我们在此简短地列举堕胎对身体可能有的影响:
  ● 死亡
  ● 子宫穿破
  ● 因为出血而需要输血(可能感染肝炎或爱滋病)
  ● 撕裂子宫颈,对子宫颈有未明的伤害,影响它在以后怀孕时的功能
  ● 因麻醉药而有的意外,包括痉挛、休克、因麻醉药中毒而心脏停止
  ● 骨盆发炎,可能引起不育
  ● 非预期的外科手术,包括剖腹术、子宫测量术和子宫切除术
  ● 膀胱穿破
  ● 肠子穿破
  ● 出血不止
  ● 组织滞留
  ● 贫血
  ● 腹膜炎(Peritonitis,腹腔皮膜的严重发炎)
  ● 不明原因的轻微感染和发烧
  ● 难以察觉的输卵管宫外孕(tubal pregnnancy)
  ● 肺动脉阻塞(Pulmonary emboli)
  ● 血栓静脉炎
  ● 沮丧
  ● 精神病
  ● 自杀[74]
  很多经历到以上问题的妇女,现在非常生气,因为没有人在堕胎前将这些后果警告他们。不幸的是,这些后果不是事前可以预知的。接受堕胎的妇女是在玩火,不但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她以后怀孕的功能,她的心理健康,甚至她将来的孩子健康都受到影响。[75]
  这里有一些医学统计数字,揭露堕胎所带来的危险。请看下面的数据:
  研究显示,在医院中进行的抽吸和D&C堕胎,20―30%会产生长期的不良副作用,尤其在生育能力和生殖方面。[76]
  首先,每种的堕胎手术都带有相当大的危险……,总之,立即的和短期的并发症是在10%以上……证据显示实际的健康问题可能更高。[77]
  盐水堕胎术本来是德国的纳粹集中营所发明的。在日本,自从1940年,堕胎是合法的,盐水堕胎却被禁止,因为它是「极其危险」的。的确,在美国,盐水堕胎的死亡率,仅次于心脏移植术,有些州立法案禁止盐水堕胎,因为它对堕胎妇女陷害巨大,虽然如此,这些州立法案却被法庭宣告为不合宪法。[78]
  前列腺素堕胎方法经常引起并发症,包括自发性的子宫壁破裂、痉挛、出血、血凝固不正常,和子宫颈受伤。堕胎手术不完全也是常见的事。[79]
  在所有的堕胎中,感染是非常普遍的。[80]
  研究指出:妇女们子宫外孕(ectopic pregnancy)的危险性,在堕胎后会增加……子宫外孕需要动大手术……此外,根据一个研究,在阴道堕胎之后,在第二个三个月怀孕期的流产可能性,也增加十倍。[81]
  堕胎的死亡实际数字,很可能比报道中的更多,我们应该非常关心。
  有一件事必须讲清楚,合法堕胎的死亡数字是有错误的,因为合法堕胎而死的,很可能只有5-10%被记录为堕胎的死亡数字,即使堕胎死亡有一半是被准确地报导,实际的危险远比妇女们被诱导所相信的更大。的确,光是根据报导中的堕胎死亡数字,堕胎已经是全美国母方死亡原因的第五位。
  合法堕胎所引起的死亡中,最普通的原因包括:出血,感染、肺部血块凝固、心脏失去功能、麻醉药并发症。任何堕胎手术都有可能引起这些问题,而且是无法预测的……很多时候,病人是在离开诊所之后才死的……。此外,堕胎也增加母亲在以后怀孕中死亡的可能性。[82]
  非常明显,如果隐瞒堕胎对身体影响的资料,对堕胎业人士而言,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9. 堕胎是否对心理有影响?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Royal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调查现有的心理学和心理医学研究,发现许多妇女在堕胎后有严重的心理问题。皇家医学院说:「至于严重和持久的心理影响,报导各不相同,从9%到59%都有。」[83]
  即使在华盛顿替人堕胎的心理产科医生傅朱丽(Julius Fogel),在1971年的高等法院判决之前,也曾承认:「我想每个女人……在毁灭了自己所怀的胎之后,都会觉得痛苦……她正在毁灭自己……在心理上要付上代价……当一个女人破坏了所怀的胎之后,在她的心灵深处,有些事情会发生。我是一个心理医生,所以我知道。」[84]
  在1989年被访问的时候,她说:「堕胎后会觉得悲伤和哀痛,这是没有疑问的……,很多人[即使是多年后来见我]――有些突然哭出来……我心里毫无疑问,我们是破坏了一个生命的过程。」[85]
  堕胎后的整个心理现象叫做「堕胎后症状」。86早期研究认为这个症状是在堕胎后几个月内出现的,但是对大多数的妇女而言,似乎它可能在五年甚至三十五年后才出现。因为堕胎是在1973年才开始在美国合法化,所以没有人可以用「科学统计」办法来证实它的长期害处,但是目前所收集的资料愈来愈指出堕眙后症状的不良影响:
  一个欧洲研究报导,心理医生所研究的妇女中,55%在合法堕胎后有不良的心理问题。
  研究员在《美国心理医学刊》(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报导一个对500个堕胎妇女的研究,43%马上有不良反应,日后再调查……其中的10%被列为「严重心理问题」。
  一个详细的堕胎后果研究报导说:「堕胎后,43.1%感到痛切的忧虑……被调查的妇女中,31.9%觉得有比较常人强烈的沮丧情绪……26.4% 感觉内疚……18.1%不能减轻痛苦,或者只有一点点。她们是被负面的情绪所压倒。即使那些强烈支持堕胎的妇女,也对自己的堕胎有歉意、忿怒、窘迫、怕被人反对与羞愧等。」[86]
  在另一篇研究文章,同一组的心理医生报导说,在详细的访问每一个曾经堕胎的女人之后,她们都有「内疚感或无限的后悔,没有例外……所有的女人都觉得地们失去了自己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个医生报告说:「自从堕胎合法之后,我有几百个曾经动过这个个手术的病人。大约10%表示不关心或者不大关心……其它90%有着这种的痛苦、忧虑、痛心和悔恨。」[87]
  在大多数的女人,堕胎只有带来内疚和沮丧,但是对一些女人,这样会增加自杀的危机。有关堕胎和自杀的研究显示:
  引起自杀的因素包括被拒绝的感觉、自信不足、内疚和沮丧,堕胎后的妇女,尝试自杀的比率可能是很高的。根据一个研究,曾经堕胎的妇女尝试自杀之的可能性是一般妇女的九倍。
  辅导自杀者的专业人士都明白堕胎后的自杀率高这件事……1970年代初自杀率增加,因为这是堕胎合法化的时候。单在1978年-1981年之间,十多岁青年人的自杀率就增加了五倍。[88]
  堕胎也被认为是精神病和精神分裂的原因之一。症状经常包括极端的忧虑和妄想狂。[89]
  虽然大部分「贩卖」堕胎的人都向我们保证,他们关心妇女们,他们实在是伤害这些妇女。
  现在有三百多个对堕胎后心理影响的研究究,任何人只要留意其中的几十个,都不会怀疑堕胎会引起妇女的心理问题。[90] 那些不负责的人宣称已经[证实]了堕胎没有心理影响,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如果是真的话,为什么现在有千百个妇女小组出现?譬如「美国堕胎受害者」(American Victims of Abortton,简称AVA);「选择的受害者」(Victims of Choice),「受害堕胎女士」,「堕胎后辅导教育处」(Post Abortion Counseling and Education)、「理想治疗网」(Healing Visions Network)等等?如果没有需要的话,为什么每年有几百个健康工作人员参加络德邸大学(Unversity of Notre Dame)所办德堕胎后辅导会议?[91]
  1989年三月十六美国国会举行对堕胎心理影响的听讼,心理学博士法兰西(Wanda Franz)见证堕胎后的心理危险:[92]
  「堕胎后报告有不良后果的妇女们对自己的问题心知肚明……她们报告说作了恐怖的恶梦,听见孩子们在充满残躯和血浆的垃圾箱里呼唤她们。如果向她们提起堕胎,」她继续说,「这个女人会重新经历恐怖的心理痛苦……她们觉得自己是没有价值的受害者,因为她们在人类最本能的事情上――作为一个母亲,失败了。」[93]
  其它的研究,譬如《堕胎后心理影响报告》(Report on the Psychologictd Attermath of Abortion)[94],结论说:*
  对堕胎的延缓心理反应有很多,值得解释:内疾,沮丧,悲伤,忧虑,悲哀、羞耻、无助和无望,自信降低,对别人和自己怀疑、充满敌意,后悔,睡眠受骚扰,重复的梦,恶梦,周年反应,心理征状,自杀念头和行为,沉溺酒精或药品、性无能、没有安全感、麻木,回想堕胎的痛苦,人际关系受影响,表达能力减低或受限制,孤独、封胎儿的幻想,自青,回忆、无法控制的哭泣,进食不正常,心神恍偬,混乱和歪曲的思想,苦毒、还有一种损失和空虚的感觉。[96]
  再者,这个报告引述其它报告,它们都发现相似的问题,就是妇女们都不大愿意承认严重问题。[97]
  最后,这个报告结论说,那些只讲好话的报告是错误的。[98] 而且,因为现在所有的资料,「把堕胎后的心理问题报告得太简单。」[99]
  结论,提倡堕胎的人可能宣称堕胎是安全的,可是,这是一个谎话。(还有证据证明堕胎可能影响胎儿将来的弟兄姊妹。[100])
  _______________
  * 研究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发现、考证,和大量对流行现象的评估。这些堕胎后反应的报告表示,只有第一阶段的研究是已经进行过,但是他们认为需要第二阶段的研究,而且推荐如此进行。[95]
第四部分 圣经的观点
10. 圣经对堕胎有什么教导?
  旧约圣经用同一个希伯来字称呼未诞生的胎儿、婴孩和孩童。新约圣经用同一个希腊字形容未诞生的胎儿、婴孩和孩童。这就指出从受孕到童年,再到成年都是一贯的。
  希腊文中的brehpos指刚刚诞生的,婴儿和稍长的孩子(路二12、16、十八15;彼前二2)。例如,在使徒行传七章十九节中的brehpos指法老下令所杀的孩子,但是在路加福音一章41、44节中,指母腹中的施洗约翰,一个未诞生的胎儿。
  在上帝的眼中,胎儿和一个孩子没啥不同。圣经作者告诉我们,施洗约翰在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指出他已经有人格(路一15)。约翰在诞生前三个月就已经神迹地认识在玛利亚腹中地耶稣(路一44)。
  此外,希腊字huios「儿子」的意思,却是用在母腹中六个月,未诞生的施洗约翰(路一36)。
  希伯来字yeled通常是指孩童(譬如,孩子,男孩等等)。但是在出埃及记二十一章二十二节,这个字也指母腹中的胎儿。创世记二十五章二十二节的yeladim(孩童)指在利百加腹中相争的两个孩子。
  约伯记三章三节,约伯用geber来形容他自己在胎中:「怀了男胎」(NIV 作 A men child is conceived),geber是一个希伯来文的名词,通常被翻译为「男人」、「男性」或「丈夫」。约伯记三章十一至十六节,约伯将未诞生的胎儿视为与君王、谋土,和王子同等.
  所有这些经文和许多其它的经文都指出,上帝没有区分未诞生的生命和已诞生的生命,也没有划分人格的阶段(也就是母腹中未诞生的胎儿和已经诞生的婴儿),也没有什么不同,圣经屡次显示从受孕到成年,一直都算为一个人。事实上,圣经中没有一个字是单指未诞生的胎儿,可让我们在人格和价值上区分已经诞生的和未诞生的。
  而且,上帝自己视未诞生的婴儿为人。诗人在诗篇一三九篇十六节中说,「我未成形的身体,你的眼睛早巳看见」。诗人用golem个字,被翻译为「身体」,形容自己在母腹中。他用这个字形容上帝对他的照顾,即使在最早的胚胎期(孕体移植子宫后的几个星期),就是胎儿「成形」为一个雏型的人的阶段,上帝亦看顾。我们知道四到五个星期之前的胚胎是「未成形」的。换言之,即使是「未成形的身体」的妊娠阶段(0-4星期),上帝也说k照顾和塑造这个孩子(诗一三九13―16)。
  其它经文也指出上帝视胎儿为人。约伯记三十一章十五节:「那造成我在母腹中的,不也造他吗?造我们在母胎里的,不是同一位吗?」
  约伯记十章八-十二节:「你的手塑我造我,你以皮肉为衣给我穿上,以筋骨接络我。」
  诗篇七十八篇五-六节亦展现上帝关心「将要出生的儿女」。
  诗篇一三九篇十三至十六节说,「我的脏腑是你所造的,在我母腹中你塑造了我,我要称谢你,因为我的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深深知道的。我在隐密处被造,在地的深处被塑造,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能你隐藏。我未形成的身体,你的眼睛早已看见。」
  这些经文用第一身代名词述说上帝和那些在母腹中胎儿的关系。
  这些经节和其它的(耶一5;加一15-16;赛四十九1-5),显示上帝认为未诞生的婴儿是一个人,我们不可能有其它结论,我们只有同意神学家费约翰(John Frame)所说的,「在圣经中没有任何地方曾经稍为暗示,从受孕开始,未诞生的婴儿有一刻不是人。」[101]
  从上面的经文看来,我们必须承认圣经指出人的生命属于上帝,不属于我们,所以圣经禁止堕胎。圣经教导说人人终究属于上帝,因为人人都是上帝所造的。
  圣经教导说,人是「上帝的子孙」(使十七29),而且「因看k我们可以生存,活动,存在……」(使十七28)。玛拉基说:「我们不是同有一位父么?不是同一位上帝创造我们?」(玛二10)
  圣经说,上帝「自己反而把生命,气息和一切,赐给万人。」(使十七25)。因为k「创造宇宙和其中万有」(使十七24)。
  以赛亚也明白这点,他说:「耶和华啊,现在你还是我们的父;我们不过是泥土,你才是陶匠,我们众人都是你手所作的。」(赛六十四8)
  诗人也说:「地和地上所充满的,世界和住在世上的,都是属于耶和华的。」(诗二十四1)
  还有,圣经教导说:「你的手造了我,建立了我」(诗一一九73),又说:「k……造成人里面的灵」(撒十二1)。
  上帝自己曾经说:「看哪,所有的人都是属我的,作父亲的怎样属我,作儿子的也怎样属我」(结十八4)。
  既然生命都是上帝所造的,也是属于k的,没有人有权利可以谋杀上帝所创造的(出二十13)。
  圣经也说我们必须护御和保卫那些软弱的,不能自卫的,无辜的,和贫困的,这当然包括未诞生的婴儿。请看看下面的经文,指出上帝是关心那些不能为自己发言的:
  箴言三十一章八、九节――「你当要为不能自辩的人开口说话,为所有贫苦的人伸冤,你要开口说话,秉公审判,为困苦和穷乏的人伸冤。」
  诗篇八十二篇二至四节――「你们不按公义审判,偏袒恶人,要到几时呢,你们要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为困苦和穷乏的人伸张正义。要搭救贪寒和穷困的人,救他们脱离恶人的手。」
  圣经中有很多这样的经文,无可怀疑,这些经文也指到未诞生的无辜婴儿――它们是最无法自卫的、无罪的、和有需要的。的确,上帝要我们负责他们的福利:
  「被拉到死地的人,你要拯救;将要被杀戮的人,你要挽救。如果你说,这事我不知道,那衡量人心的不明白吗?那看顾你性命的不晓得吗?k不按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吗?」(箴二十四11、12)
  事实上,很多经文谴责那些流无辜人血的(箴六16-19;十二6;申十九10;二十七25)。很多下面的经文是可以应用在施行堕胎的人身上。
  以赛亚书一章十五节――「所以你们张开双手的时候,我必掩眼不看你们,你们多多的祷告,我也不听,你们的手都沾满血腥。」
  以赛亚书五十九章二、三、四、七节――「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你们的上帝隔绝,你们的罪恶使k掩面不顾你们,不听你们的祷告,因为你们的手沾满了血,你们的指头被罪孽玷污,你们的嘴唇说虚谎的话,你们的舌头请出凶言……都倚靠虚无,说虚谎的话,所怀的是毒害,所生的是罪孽……他们的……思想都是邪恶的思想,他们的行径全是破坏和毁灭。」
  耶利米书二十二章十七节――「但你的眼和你的心什么都不顾,只顾你的不义之财,只知流无辜人的血,施行欺压和迫害的事。
  希伯来书四章十三节――「被造的在上帝面前的没有一样不是显明的,万物在k的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我们必须向k交帐。」
  你能够想象耶稣接纳堕胎吗?k岂不是教导说:「你们要小心,不可轻视这些小弟兄中的一个。我告诉你们,他们的使者在天上,常常见到我天父的面……照样,你们在天上的父是不愿意这些小弟兄中有一个失丧的。」(太十八10-14)
  另一个方法去决定堕胎是否应当,就是思想耶稣的道成肉身,我们可以问,耶稣的人格在什么时候出现?
  简单说来,必定是在受孕的时候开始,新约圣经和教会信条都肯定在受孕的时候,上帝就成为人。永生上帝的儿子在马利亚腹中道成肉身,基督在地上的历史不是从「童贞女所生」开始,而是从「圣灵感孕」开始。(路一31-35)
  上帝选择道成肉身的过程是在受孕的时候开始,不是从其它时候开始,这是件重要的事情。但是基督「必须在各方面和k的弟兄们相同」(来二17)。k的人生历史和我们的一样,一定得在受孕的时候开始。
  律师金毛(Herber T.Krimmel),和傅马田(Martin J.Foley)主张,因为耶稣在受孕的时候已经存在,所以其它所有人都应该是一样:
  那么,从圣经所见的事实:(a)基督是一个完全的上帝,也是一个完全的人 (b)基督是从圣灵感孕,我们可以简明地陈述我们的论点:
  (1)照字义而言,「受孕」这一个过程,是从孕体在母腹申出现的时候开始。(例如,受精卵的单细胞)。所以,当我们说玛利亚是从圣灵感孕,一定是指圣灵制造受精卵的时候。
  (2)圣灵带到马利亚腹申的受精卵是耶稣基督,是一位真上帝,也是一个实在的人,k的人性在一切事上都和其它人一样,只是k没有罪。
  (3)如果耶稣(一个真上帝和一个真人)一在母腹中从受孕那一刻就存在了,那么其它人也一定是在他们受孕的那一刻就是活的和存在的了;因为他们的人性和耶稣一样,k在各样基本的人性上和他们相同,只是没有罪。就是说,一个人在受孕的一刻就是存在的。[102]
  最后,圣经教导说,腹中胎儿的任何阶段都和成人一样有价值。圣经在哪儿说的?――出埃及记二十一章21-25节说:
  如果人彼此争斗,击伤了怀孕的妇人,以致流产,但没有别的损害,那伤害她的必须按照妇人的丈夫要求的,和照看容判官断定的,缴纳罚款。如果有别的损害,你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杰出的犹太释经学者卡雪图(Umberto Cassuto)在他那本有名的《出埃及记注释》(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Exodus)中,对出埃及记二十一章22-25节作如下解释和翻译:
  当人和人斗争,无意中伤害了怀孕的妇人,她的孩子生下来无恙,就是,妇人和孩子都没有死――伤害她的人就一定要被处罚。但是如果有其它的伤害,就是妇人死了或者胎儿死了,就要以命偿命。」[103]
  崎鲁(Keil)和德列彻(Delitzsch)在他们的旧约出埃及记注释中解释这段经文,也认为伤害母亲或者孩子,可以要求同样的处分。[104 ]如果按照原文上下文的意思,绝对没有可能区别母亲和孩子。
  杰出的希伯来文学者亚彻博士(Gleason Archer)对这段经文解释如下:
  这里无论如何没有含糊之处。如果母亲或是她的孩子受了伤,攻击者必须以同样的伤害受报应。如果是有关乎未诞生婴儿的性命(nephesh),那么攻击者必须以命偿命。这个规则没有视胎儿为次等的,胎儿和母亲一样的有价值,正如正常出生的孩子或成人。以命偿命是处分的办法。[105]
  十诫中的第六诫说,「不可杀人」(希伯来文是‘谋杀’),指每一类谋杀的行动:孩子、妻子,丈夫,陌生人,自己等等。因为已经有科学证据证明胎儿是一个人,这个诫命也可以应用在堕胎的事上。「不可杀人」就等于「不可堕胎」。
  上面的和很多其它的经文都指出,圣经并非没有提到堕胎问题,反之,用圣经去明白上帝、人、生育和受孕、妊娠,和生命的本身揭露圣经并没有保持沉默,圣经暗示堕胎是一件罪行,得罪了上帝,也得罪人。
11.「拥护选择」者的论点有没有可取之处?
  在我们的《生命何时开始?》(When Does Life Begin ? And 39 Other Tough Questions About Abortion)书中,我们花了100页的篇幅审查支持堕胎者的具体「拥护选择」论点,其中包括:
  「生命为什么不是从有生活力开始?」「堕胎是否谋杀?」「堕胎怎样影响胎儿的兄弟姐妹?」「堕胎有何神学上的含义?」「高等法院对「洛伊与韦德」过案的判决到底是怎样的?」「堕胎是否应该被允许,以致只有‘被爱的婴儿’才被带到世界上来?」「人类的生命是否也是常常在流产和人工受孕(invitrofertilization)中被毁灭?」「有些特别事件,譬如强奸,母亲生命受威胁、乱伦,和胎儿有变成畸形的可能性,堕胎是否应该被允许?」「民意调查是否显示一般人比较同意堕胎?」「使堕胎再次变成非法之事,是否增加不合法堕胎,强迫妇女们转向危险的‘后巷’堕胎手术?」「世界上是否已经人口太多?」「如果堕胎不合法,妇女们是否要坐牢?」「拥护生命」(Pro-abrolife)者是否想要处罚女人?」「避孕药和堕胎又怎么样?」「使堕胎不合法是否叫穷人受苦,而那些富有的仍然可以获得堕胎?」「谁去决定应该堕胎与否――个人还是州政府?」「拥护堕胎(Pro―abortion)是强迫别人去堕胎,而‘拥护选择’只是拥护个人选择的权利,对吗?」
  在研究所有论点之后,我们无法不同意哲学教授堪巴(James M,Humber)在《生物医学道德观和法律》(Bio―Medical Ethics and the Law)所说的,「堕胎的主要辩卫论点,完全没有达到目的」和「拥护堕胎者的论点都非常不足够,不能照字面被接纳,反之应该被视为事后强词,而实际上这个信念是基于其它原因。」[106]
  我们想请有兴趣的读者去读我们的书,进一步分析「拥护选择」者的立场。

若你曾堕胎,怎么办?
  你是否曾经堕过胎?不论你在哪里,我们要你知道,真正地赦免和内心地平安是可能的,脱离往日阴影的真自由是可以经历到的。
  上帝是一位乐意饶恕的上帝:
  「但你是乐意饶恕的上帝,你有恩典,有怜悯,不轻易发怒,并有丰盛的慈爱,所以你没有撇弃他们。」(尼九17)
  「主啊!你是良善,又乐意饶恕人的,向你呼求的,你都以丰盛的慈爱待他们。」(诗八十六5)
  事实上,上帝不但饶恕,而且k「忘记」:
  「惟有我为我自己的缘故,涂抹你的过犯,我也不再纪念你的罪。」(赛四十三25)
  如果你渴望让罪得赦免,脱离内疚,在基督里得到新生命,认识上帝,知道t爱你,我们建议你作下列的祷告:
  「亲爱的上帝,我承认我的罪。我承认我堕胎是错的,我现在到你面前来,请你饶恕和洁净我。我请你不但赦免我这项罪,也赦免我生命中所有的罪。我承认耶稣基督是上帝,t在十字架上为我而死,为我的罪付上代价,第三日复活,而且今天仍然活着。我现在接受你在十字架白白赐下的饶恕,也是圣经所应许的。使我真实经历到你的饶恕。奉耶稣的名求。阿们。」
  做基督徒是一个认真的承诺。请你参加一个尊崇基督的教会,你也可以参阅基督徒网络的相关资料:http://cclw.net
注 释
[1] John Warwick Montgomery,&The Rights ol the Unborn Children, &The Simon Greenleaf Law Review, vol.5 (1985-86), p.25.
[2] Michael Tooley, Abortion and Infanticide (Oxford: Calendon Press, 1983), p.419.
[3] William Brennan, Medical Holocausts: Exterminative Medicine in Nazi Germany and Contemporary America (Boston, MA: Nordland Pub. International, Inc., 1980), vol.1, p.98.
[4] Peter Singer, as cited by Martin Maywer in Fundamentlist Journal, June 1988.
[5] Paul Fowler, Abortion: Toward an Evangelical Consensus (Portland, OR: Multnomah Press 1987).p.11; &Abortion Hard Questions and Elusive Answers, &USA Today, April 24, 1984; Americans United for Life Legal Defense Fund, &on Pain Experienced by Fetuses in Abortions(Chicago,IL: AUFLDF, compiled dada, nd. )cf. Chicago Times, &26 Doctors Agree: Fetuses Feel Pain,&Feb. 14, 1984
[6] Lawyer Cooperative, U.S Supreme Court Reports,vo1.35 (1974), Roe v. Wade, 410 US 133,p.181;410 US 133 at 159; cf.Harold O.J. Brown, Death Before Birth (Nashville, TN: Thomas Nelson, 1977),p.81, cf. pp.73-96; John Warwick Montgomery,&The Rights of the Unborn Children,& The Simon Greenleaf Law Review, vol. 5 (1985-86), p.64.
[7] Motion filed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Oct. 15, 1971 (Re: No. 70-18 and No. 70-40), titled Motion and Brief Amicus Curiae of Certain Physicians, Professionls and Fellows of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in Support of Appellees, Dennis J. Horan et al.,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1971, pp.19, 29- 30.
[8] Ibid., p.7.
[9] Ibid., pp.13-14.
[10] Ibid., p.64, cf. pp.19-20, 58-64.
[11] Television program transcript, &Abortion& Chattanooga, TN, The John Ankerberg Evangelistic Association, 1982, p.2.
[12] California Medicine, vol.113, no.3 (Sept.1970), p.67.
[13] Keith L. Moore. The Developing Human: Clinically Oriented Embryology (Philadelphia, PA: W.B. Sanders, 1982), p.1, emphasis added.
[14] Thomas W. Hilgers, Dennis J. Horan, Abortion and Social Justice (Thaxton, VA: Sun Life, 1980), p.5.
[15] Encyclopedia and Dictionary of Medicine, Nursing and Allied Health (Philadelphia: W.B. Sanders Co., 1978), 2nd ed.. p.335.
[16] The Subcommittee on Separation of Powers, Report to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S-158, 97&#39;h Congress,First Session, 1981.
[17] Ibid., cf. Richard Exley, Abortion: Pro-life by Conviction, Pro-choice by Default (Tulsa, OK: Honor Books, 1989), p.18; Norman L.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1989), p.149.
[18] Landrum B. Shettles, Riles of Life: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for Life Before Birth (Grand Rapids, Ml:Zondervan, 1983), p.114.
[19] Ibid.
[20] Ibid.
[21] Ibid.
[22] The Subcommittee on Separation of Powers, Report to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S-158, 97th Congress,First Session, 1981; cf. Richard Exley, Abortion: Pro-life by Conviction, Pro-Choice by Default (Tulsa, OK: Honor Books, 1989), p.18.
[23] Ibid.; cf. Norman L.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1989. p.149.
[24] Ibid., Report to Senate.
[25] Ibid., and Richard Exley, Abortion: Pro-life by Conviction, Pro-choice by Default (Tulsa, OK: Honor Books, 1989), p.18.
[26] Dr. and Mrs. J.C. Willke, Handbook on Abortion and Abortion Questions and Answers (Hayes Publishing Co., 1985), p.40.
[27] Shettles, Rites of Life: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for Life Before Birth, p.113.
[28] The Subcommittee on Separation of Powers, Report to S cf. Exley, Abortion: Pro-life by Conviction, Pro-choice by Default, p.18;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p.149.
[29] Landrum B. Shettles in Abortion: Opposing Viewpoints (New York: Greenhaven Press, 1986), p.16, emphasis added.
[30] Hilgers and Horan, p.317.
[31] Ibid.
[32] Ibid.
[33] John C. Fletcher, Mark l. Evans,& Maternal Bonding in Early Fetal Ultrasound Examinations,&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February 17, 1983.
[34] Bernard N. Nathanson, &deeper into Abortion,&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Nov. 28, 1974, p.1189.
[35] Initial transcript, The Ankerberg Theological Research Institute, Is Abortion Justifiable? televised program, Jan. t990, p.7.
[36]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p.140.
[37] Hilgers and Horan, pp.27, 32-33.
[38] Jean S. Garton, Who Broke the Baby? (Minneapolis, MN: Bethany, 1979), p.41. (Order from Life Cycle Books, 2205 Danforth Avenue, Toronto, Ontario M4C 1K4.)
[39] Ibid., cf. Landrum B. Shettles in Abortion: Opposing Viewpoints, p.19.
[40]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p.140.
[41] Garton, pp.21-26.
[42] Shetttes in Abortion: Opposing Viewpoints, p.19.
[43] Lawyer Cooperative, U.S. Supreme Court Reports, p.183; 410 US 113 at 163.
[44] Ibid., pp.180, 182; 410 US 113 at 158, 162.
[45] Exley, Abortion: Pro-life by Conviction, Pro-choice by Default, p.30.
[46] Fowler, Abortion: Toward an Evangelical Consensus,p.52.
[47] Scientists for Life, Inc. and Edward C. Freiling, p.40, emphasis added.
[48]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pp.146-47.
[49] Ibid., p.154.
[50] Hilgers, Horan and Mall (eds.), pp.349-50, emphasis added.
[51] Ibtd., pp.351, 354, emphasis added.
[52] cf. transcript, The Ankerberg Theological Research Institute, Is Abortion Justifiable?
[53] Curt Young, The Least of These: What Everyone Should Know About Abortion (Chicago, LL: Moody Press, 1984), p.85.
[54] Exley, p.43.
[55] Transcript, The Ankerberg Theological Research Institute, Is Abortion Justifiable?, p.4.
[56] Young, p.85.
[57] Ibid., pp.87-88.
[58] Young, p.96.
[59] Ibid., p.89.
[60] Ibid.
[61] Ibid., p.95.
[62] Hilgers and Horan, p.77.
[63] Shettles, Rites of Life: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for Life Before Birth, p.116.
[64] &Abortion: Hard Questions and Elusive Answers,& USA Today, April 24, 1984.
[65] Hilgers, Horan and Mall (eds.), p.213.
[66] Transcript, The Ankerberg Theological Research Institute, Is Abortion Justifiable?, p.5.
[67] Hilgers, Horan and Mall (eds.), pp.212-13.
[68] Ibid., p.213.
[69] James K. Hoffmeier,(ed.) Abortion: A Christian Understanding and Response (Grand Rapids, Ml: Baker, 1987), pp.167-68, see 144.
[70] Exley, p.56.
[71] Reardon, pp.xvi-xix.
[72] Hiigers and Horan, pp.58,77.
[73] For detailed documentation see note 75, John Ankerberg and John Weldon, When Does Life Begin?(1989), footnotes 57--58, 82-83.
[74] Debra Evans, Without Moral Limits: Women,Reproduction and the New Medical Technology (Westchester, IL: Crossway Books, 1989), pp.60-61.
[75] See note 73 and Wanda Franz, Testimony, U.S.Congress, House, Human Resources and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Subcommittee of the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Operations, Hearing on Medical and Psychological Impact of Abortions,101st Cong., First Session, Mar. 16, 1989. See also Vincent Rue, The Hatch Hearings, vol. 1, pp.329-W8; N. Spreckhard, The Psycho-Social Stress Following Abortion (Kansas City, MO: Sheed and Ward, 1987); N. Spreckhard (ed.), Post Abortion Trauma (1987); David Mall and Waiter F. Watts, M.D. (ed.),
Psychological Aspects of Abortion, Frederick, MD,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 1979; The Rutherford Institute, Major Articles and Books Concerning the Detrimental Effects of Abortion (summary report from hundreds of scientific studies published in medical and psychological journals),Manassas, VA (P.O. Box 510), The Rutherford Institute.
[76] National Right to Life Educational Trust Fund,&Abortion: Some Medical Facts,& Washington,D.C., NRLETF, 1989, p.5.
[77] Reardon, p.93.
[78] Ibid., p.96, cf. Bernadell Technical Bulletin, Nov.1989 (see ref. Christianity Today, July 14, 1989).
[79] Ibid., p.97.
[80] Ibid., p.99.
[81] Ibid., pp.100-01.
[82] Reardon, pp.109-11.
[83] Ibid., p.119.
[84] Fowler, p.196.
[85] Interview with Coleman McCarthy, &Does Abortion Harden Maternal Instinct?,& National Catholic Reporter, Feb. 24, 1989, p.20.
[86] Vincent M. Rue, et al., A Report on the Psychological Aftermath of Abortion, p.53.
[87] Reardon, pp.119-20.
[88] Ibid., p.129.
[89] Ibid., pp.130-31.
[90] See note 73.
[91] Rue, et al., A Report on the Psychological Aftermath of Abortion, p.4.
[92] National Right to Life Educational Trust Fund, &Abortion: Some Medical Facts,& Washington,D.C., NRLETF, 1989, p.7.
[93] Ibid., p.5.
[94] Rue, et al., A Report on the Psychological Aftermath of Abortion.
[95] Ibid., p.8.
[96] Ibid., p.T.
[97] Ibid., pp.6-7.
[98] Ibid., p.53.
[99] Ibid., p.54.
[100] p.Ney, &A Consideration of Abortion Survivors,& Child Psychiatry and Human Development, vol. 13,1982, pp.168-79.
[101] Fowler, p.14T.
[102] HerbertT. Krimmel and Martin J. Foley, &Abortion and Human Life: A Christian Perspective& The Simon Greenleaf Law Review, vol. 5 (1985--86), pp.12-13.
[103] Umberto Cassuto,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Exodus (Jerusalem: Magnes Press, The Hebrew University, 1967), p.275.
[104] C.F. Keil,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in Ten Volumes, vol. 1 (Exodus) (Grand Rapids, Ml: Eerdmans, 1978), pp.134-35.
[105] Television program transcript, &Abortion,& Chattanooga, TN, The John Ankerberg Evangelistic Association, 1982. p.3.
[106] James F. Humber, Robert F. Almeder. Biomedical Ethics and the Law (New York:Pienum Press,1976),pp.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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