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一般工伤骨折赔付多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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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工地摔伤多处骨折是工伤or劳务人身损害
14-09-12 11:15
  因在施工中不慎从约6米高的防护架上坠落,吉林籍架子工刘伟良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手术治疗。如今医疗费已花掉3万多元,还要面临第二次和第三次取钢架和取钢钉的手术。9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通辽市医院河西分院,在2楼骨科疗区急诊室见到了刘伟良。
  男子工地干活摔伤入院手术
  躺在病床上的刘伟良正在输液,腹部的上方还支着一个钢架,用以固定多处骨折的骨盆,神情萎靡痛苦。其父亲已从老家赶来照顾。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刘伟良家住吉林省柳河县圣水镇,经人介绍于8月20日来到通辽,在开发区一建筑工地做架子工,刘伟良告诉记者,这项工作的负责人是重庆籍人范某,当时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但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
  据刘伟良回忆,8月31日,他和其他4名架子工对工地的外防护架进行拆卸,架子共两层,第一层6米高,第二层3米高。上午9时许,他在一层上进行拆卸时不慎坠落地面,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刘伟良股骨颈骨折,盆骨多处骨折,医院对其进行了手术治疗。那么,刘伟良进行高处施工作业是否有安全设施保障呢?采访中刘伟良告诉记者,按照要求,他在高处工作中应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但当时他只戴有安全帽,并未佩戴安全带。当记者问及工地是否给准备安全带时,刘伟良回答:&有,如果不检查一般都不佩戴。&刘伟良告诉记者,自己摔伤后,外架工程负责人范某和工友们开始时日夜陪护,范某也陆续缴纳治疗费3万多元,也给过他一些饭费。由于自己骨折手术后行动不便,他要求范某找陪护人员来照顾他,但范某一直未找到。而对于以后治疗费用及赔偿,范某也以超出自己承受范围、正在与公司协调解决而未有结果。对此刘伟良曾报警求助,9日民警和范某都来到了医院,范某又为其缴纳了千余元的医疗费。期间刘伟良向范某索要10天的工钱以解燃眉之急,范某以他现在手里没有钱为由婉拒。10日上午,记者从刘伟良主治医生、该院骨科刘医生处了解到,如无意外情况,一周后他可拆线出院回家调养。但两个月后,要再次进行手术取出骨盆外固定架,然后会根据患者愈合情况,在三至六个月时间内,再进行取出股骨颈处钢钉的手术。
  工头称为及时救人而垫付医疗费
  10日下午,记者采访到范某,范某告诉记者,31日上午刘伟良摔伤时,他也在工地现场,是他和两名工友将刘伟良送至医院。那么,刘伟良在架子上作业时为何没有佩戴安全带呢?范某对此表示:工地给架子工配有安全带,但系上安全带干活儿时,不方便还会因经常要移动安全带固定位置而影响施工进度,因此架子工在施工时很少戴安全带。因为刘伟良是通过朋友介绍来的,而且这一行基本都是口头协定,范某也承认,当时与刘伟良约定其月薪为8000元。范某还告诉记者,按照工地惯例,如果工人施工中受伤需要几千元的费用,一般工头就自行承担了。但如果超过这个数额,就应该由上级建筑公司出面解决。当时为了不耽误宝贵的救治时间,他便让家里人汇钱来,先行垫付了刘伟良的医疗费,累计约3万3千多元。对于刘伟良10天的工资,范某说,工头给工人按月发工资,而公司则按工程进度给工头工程款。一般是工程完成一半,公司给工头这一半工程的工程款的80%,而且要通过检查、验收和上报等程序。他所负责的工程约2万平方米,现在完成8千多平方米,所以没能给刘伟良10天的工资。范某还对记者表示,自己只是个小工头,在中间也挺为难。他会尽力让公司与刘伟良能达成共识,将此事妥善解决。
  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大有不同
  记者了解到,该工地配有安全员,但刘伟良上架干活时并没有被安全员发现。那么,刘伟良摔伤是否算是工伤?应该向谁提出赔偿?记者就此采访了科尔沁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志杰律师。王志杰表示,劳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工伤这两个赔偿程序是不一样的。如果范某一方是用人单位,刘伟良是其职工,则为工伤。如果是工伤,则不论刘伟良是否有差错或者过失,其用人单位都应该赔偿,但赔偿数额较少。但根据上述所说,应属劳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是劳务损害赔偿,应该赔偿的是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如果有残疾,要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确定赔偿数额。伤残鉴定要到治疗结束三月后进行。同时刘伟良要求赔偿也必须要有依据,否则一旦诉至法院,没有依据的赔偿也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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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赔付!骨折的伤情,一般最低都是十级伤残了。需要去做伤残等级鉴定,达到最低十级伤残的,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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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工工伤骨折工资要休息三个月如何赔付款1、能确定劳动关系,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的,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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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颈骨折工伤赔偿案例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劳动者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重要的组成人员,国家为了让广大劳动者享受到国家发展带来的成果制定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的不同因素,有可能造成劳动者在劳动的时候发生事故造成自身的伤亡,所以国家就制定了管理规定。用来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那么,股骨颈骨折案例有哪些?一、股骨颈骨折工伤赔偿案例有哪些?(一)基本案情孙xx系中力公司员工,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xx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市xxxx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股骨颈骨折/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xx向园区劳动局提出申请,园区劳动局于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表明孙xx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二)裁判结果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xx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xx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xx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xx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园区劳动局认为孙xx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孙xx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上诉人园区劳动局以孙xx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撤销被告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基本案情原告何xx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日上午,原告被xx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xx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xx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时40分左右,石涧小学xx、xx、周xx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xx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后,被告于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xx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二)裁判结果经江苏省xxx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xx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xx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国家对于工伤的规定是劳动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的人体伤亡就是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工伤。在劳动员工确立工伤之后,劳动人员就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申请,要求进行劳动权益的保护。劳动人员也可以通过股骨颈骨折工伤赔偿案例来找出解决办法。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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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动工伤律师
律所: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惠山区
擅长劳动工伤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锡山区
擅长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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