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兰县人民政府毕井君什么职位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李井华诉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李井华,男,日生,汉族,住址: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刚山,律师。被告:,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许宗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文江,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来,该公司经理助理。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井华,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井君,该村会计。原告李井华诉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井华的委托代理人金刚山,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文江和王振来,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井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井华诉称,日,原告李井华和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委员会签订协议,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委员会将古城村煤炭沟往下倒新村南山156、157、158林班的天然林397.9公顷转让给原告,期限为50年,转让价格为40万元。原告已付清40万元,虽然暂时未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该林地已经到林业站登记备案,因此原告事实上已经取得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及该地上林木所有权,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该林地以及林木没有法律依据,故要求停止对位于延吉市依兰镇的林权证号为(2013)第s4号,面积为677公顷当中的397.9公顷林地使用权和397.9公顷林地范围内的一切林木的执行。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对本院依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是不是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古城村委员会发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被告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井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李井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朴昌海审 判 员  金菊华代理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绪洋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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