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身体疼痛难忍,怎样让身体让input失去焦点知

本人男,27岁,兄弟两个,都结婚有孩子,父亲去世,我身体不好,医生让手术。如果不手术下半身就会失去_百度知道
本人男,27岁,兄弟两个,都结婚有孩子,父亲去世,我身体不好,医生让手术。如果不手术下半身就会失去
本人男,27岁,兄弟两个,都结婚有孩子,父亲去世,我身体不好,医生让手术。如果不手术下半身就会失去知觉,我家人知道我要手术,急忙盖起了房子。我怕家人负担重,自己出去借钱来做手术。我把钱拿了回来,我家人三番五次的来跟我要,说盖房子钱不够。我说我...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但人是最重要的,如果没有健康就没有未来,一家人怎么生活跟家人说清楚,盖房是大事
采纳率:60%
先别回了吧,把病治好再说,身体是自己的,
身体健康才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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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与病人的权利、义务疾病人的角色行为-讲义
第四章学时分配:1 学时 掌握内容:1、掌握医生的权利和法定义务。医生的权利和义务2、熟悉医生角色的概念、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医生的道德义务。了解内容:1、了解医生工作的职业特点、医生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2、医生的特殊干涉权的适用范围及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的伦理原则。 医生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 在诊疗活动中, 如果医生拥有的权利 大于其所承担的义务, 或者其所承担的义务多于其拥有的权利, 都表明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 不对等的。 本章阐释的内容即是在医学实践活动中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内涵以及权利和义务的 辩证关系。 社会公众对医生在医学实践中权利和义务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以及医生对自身在 医学实践中、特别是在医患关系中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准确理解、把握和实践, 都将促进医学实践的顺利开展和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第一节 医生角色人类同疾病做斗争的实践活动产生了医学, 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促进着医学的发 展,承担医学实践活动主体的人群即为医务工作者。可以说自从出现了人类的医学实践,作 为医学实践活动的主体就被赋予了特殊的社会角色, 享有着特殊的权利, 承担并履行着特殊 的义务。一、医生角色的概念(一) 角色概念的涵义 社会学意义的角色是指一个人占有的职位,以及围绕这个职位发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 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角色和职位、身份有着密切的联系。职位是角色的基础,角色是职位 的表现,处于某一职位,就有其相应的角色。 “身份”是人们在识别某种社会角色时使用的 称呼。身份规定了角色,角色体现了身份。角色的名称往往是以职位命名的,作为社会职位 的学生、教授、医生本身就是角色。角色也是一个表示关系的术语。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面 对不同的社会关系,以不同的社会身份出现,表现为不同的角色。每一个角色都有它的义务 和权利,每个人都要同时表现多种角色,因此就要承担多种义务、享受多种权利。 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是处在特定的职业位覆上,个人是角色的主体,同时承担多个角色。 社会角色, 是指以表示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所决定的, 反映个体在群体生活和社会关系中 所处的位置以及符合社会期望的,按照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模式。任何一种社会行为,都反 映出行为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反映了个体心理、行为和群体心理、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 简而言之,社会角色是指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如医生、学生、教师、护士、工程师、病人等。 (二) 医生角色的概念 医生角色是指在医疗保健组织系统中掌握卫生知识和医疗技能, 进行疾病防治的专业工 作人员。掌握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是医生角色工作的必要条件,防治疾病、维护人们的身心 健康是社会赋予医生角色的职责和任务。 在现实的医疗活动中, 医生角色往往破赋予了更多的角色内涵。 医生除了要“扮演”其 基本的角色内涵(诊疗疾病)之外, 还要“扮演”和医疗活动本身密切相关的其他角色。 医生 承担的其他角色: 1.咨询者的角色 医生要与包括普通人群(潜在患者)和现实患者进行医 1.咨询者的角色 在医疗活动中, 学信息方面的沟通和交流。 不论是潜在患者还是现实患者, 他们基于对自身生命和健康的关 注,基于自身相关知识的匮乏,也基于对医生的信任,总是期望在与医生的沟通和交流的过 程中,获得医生的有助于自身疾病康复、健康维护和促进生命的知识、信息和帮助。在这样 的过程中,医生扮演的就是“咨询者”的角色,他为患者提供的知识和帮助,有助于普通人 群和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对健康行为的选择以及对生命质量的提升。 2.教育者的角色 2.教育者的角色 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总会存在一些不佳的心理、思想和行为,这些 都对疾病诊治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 为了患者的利益, 必须消除这些不良因素对疾病的诊 治和康复的消极作用。在此种状况下,医生扮演的就是“教育者”的角色。医生因自身拥有 知识而获得的权威性,往往使他们的教育具有较好的效果。当然,医生关于健康医学知识的 教育以及宣传,除了患者之外,更多的是面向全体人群,为人群提供防控疾病的知识,教育 人群减少引发疾病的因素,引导人群崇尚并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 3.朋友的角色 使得他 3.朋友的角色 患者和普通人群对健康的需求与医生职业工作的内容的对应性, 们彼此容易成为“朋友”。 特别是当遭受疾病困扰之时, 患者在接受医生诊治疾病的过程中, 更需要医生对他们进行心理的抚慰、情感的温暖和思想的沟通。于是,此时的医生扮演的又 是患者“朋友”的角色,为患者分忧解难。二、医生工作的职业特点医生工作对象与社会中其他无生命的工作对象不同,医生要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生 命,是一个个有思想、 有情感、有欲求的生命。因此, 医生的工作有着自身特殊的职业特点。 (一) 知识性 绝大部分医学专业知识具有非普及性的特点。 相对于医生所掌握的专业医学知识, 患者 和公众是“无知”的。 当然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医生, 必须经过艰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和训练, 必须经过严格的上岗资格的考核。 医生也因其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使他们拥有了“特 殊”的权利以及必须承担的义务。 (二) 技术性 技术是知识、 经验与操作能力的综合。 医生职业是一个对技术性和操作性要求很高的职 业。很多疾病的诊治,需要医生借助器械对患者的身体进行直接的干预,以促进患者身体的 康复。在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的支撑下,为使患者重新获得健康,延续生命,医生 必须具备一定的临床操作技术。 而医生技术水平的高低以及职业态度的好坏, 直接决定着患 者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医生高超技术的获得,也必须经过艰苦的学习和训练。操作的对 象是生命有机体而非其他物质,是非医学职业人员很难涉及的。 (三) 风险性 医学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科学。疾病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复杂的和不确定的过程;因个体 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同种疾病在不同患者身上的表现是不同的。无论是诊断、择方、用 药还是手术, 面对的都是因疾病影响而时刻变化着的生命有机体, 面对不确定性的诊疗行为, 风险时刻存在。 医生一旦出现差错, 就必然对患者造成伤害, 而且这种伤害往往是“不可逆” 的;伤害不但会危及患者的健康,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这种风险既来自于因差错给患者 造成的伤害,也来自于差错之后自身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四)奉献性 医生的工作不但对知识和技术有很高的要求, 而且随时面临着风险, 因此医生职业对医 生的职业道德素养也有较高的要求。面对渴望健康和生命的不同知识水平、文化背景、经济 条件、 政治倾向和道德素养的患者(包括其他人群), 合格的医生必须尽心尽力地为患者服务, 必须在自身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的驱使下,去奉献知识、技术、情感甚至是给予经济 的支持。其中充满着自豪、欣慰、幸福,也夹杂着痛苦、辛劳、委屈,没有高尚的奉献精神, 是很难坚守自己的职业信仰和操守的。第二节 医生的权利医生因其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而获得相应的权利。 医生权利的行使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但 又必须是在医疗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是与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 义人道主义, 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的义务紧密相连的。 作为普通社会公民的医 生担负着拥有相对特殊的职业内涵的社会角色, 所以, 医生的权利范畴既包括着与职业本身 必然联系的权利,也包括与诊疗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既有法定的权利内涵,也蕴涵着 道德层面的权利内涵。一、医生的权利权利的概述 (一) 权利的概述 权利是一个法律范畴。 一般意义上, 权利是指国家对人们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自主决定作 出的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人们通过实施这样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一定的利益。 它是 国家法律所赋予并予以保护的、主体借以追求和维护利益的、正当的行为选择自由,它意味 着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和对物质的、精神的利益的享有。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是历史 的产物, 正当的个人权利应该与社会根本利益相一致, 这就决定了权利的首要特点与基本要 求是社会正当性。 (二) 医生权利行使的特点 医生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行使的权利也具有职业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权利行使的自主性 追求并实 1.权利行使的自主性 医生的诊治权如果是出于维护患者生命和健康的目的, 践的是整个社会所赋予的医学责任,是可以不受他人的指使和控制,是完全自主的。医生的 诊治权完全是出于其自身所拥有的专业知识、 经验和技能而获得的权利, 自主地行使权利是 以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为基础和前提的。 2.权利行使的权威性 技术性和科学性 2.权利行使的权威性 权威性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知识性、 决定的。在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患者和公众面前,医生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使他们获得了相对 “神圣的地位”和“不可侵犯性”,这就是其权威性的表现。 3.权利行 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3.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为了诊治的需要,医生有权得到关于患者的现病史、既往病史、 遗传史、生活方式以及与疾病的诊断有关的个人隐私等信息,这在其他的职业领域(司法领 域除外)是几乎不可能存在的。在诊疗过程中,随着医生权利的行使,患者也就放弃了对自 我隐私保护的权利, 并且患者这一权利的放弃几乎是必须的, 目的是有利于自身健康和生命 的维护。 4.行使权利的法律性 是受法律 4.行使权利的法律性 医生基于诊治疾病中正当权利的行使是法律所赋予的, 保护的, 如医生有宣告病人死亡的权利; 并且医生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之内的,是以维护患者的权益为前提的,否则就是对患者权益的侵害。 (三)医生的法定权利 医生的法定权利是指相对于为患者尽义务的同时所具有的权利,是指因其职业而获得 的、由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诊治患者疾病的权利 1.诊治患者疾病的权利 诊治患者疾病是医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当然要获得此权利, 医生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素质和条件: 必须是经过正规的学习和训练; 必须通过国家相关机 构的考核,合格之后才能获得从医资格,才拥有诊治疾病的权利。诊治疾病的权利包括对疾 病的检查权、独立处置权(处方权)、紧急处置权等方面。在诊疗的过程中,对疾病的诊断、 采用的诊疗措施、选择治疗方法等都属于医生的权利范围,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可以参考 其他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但是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代替医生作出的决定。 医生的诊治权 利是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的, 即使是来自于社会或者是政治等方面因素的干预, 医生也有 权根据患者疾病的情况自主地进行判断和处理,排除一切非医学的因素影响。 2.拒绝治疗患者的权利 恢复患者的健康, 维护患者的生命本来是医生的权 2.拒绝治疗患者的权利 诊治患者, 利,是医生的职责所在,是医生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医生可以拒绝对患者 的治疗: (1)患者不配合治疗时: 患者可能是出于一些因素的影响, 会出现拒绝医生治疗的情况, 虽然经过医生努力,如果也无法改变状况,那么医生可以放弃以至拒绝对患者的治疗。 (2)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在医疗过程中,一些情况的出现会使医生的 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者是不法侵害。例如,面对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地震)发生之时; 当出现医患矛盾激化、 患者及其家属不理智的状况, 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能够危及医生的人 身权利时,医生合法的正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时,医生可以拒绝对患者的治疗。 (3)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当面临一些特殊情况(如战争),医生如果丧失了起码 的人格尊严甚至是自由之时; 或是面对素质低下的患者及其家属侮辱人格的语言以及行为之 时,医生是完全可以拒绝对当下患者的治疗的。 (4)患者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在诊疗过程中,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的 行为违反了医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而无法短时间改变, 严重影响和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的 展开,影响了医生正当的诊疗权利的行使,影响了其他患者的权益,医生有权拒绝对当下患 者的诊治,直到其纠正违规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之后。 (5)患者恶意拖欠费用或拒绝支付费用时:在国家逐渐减少对医院的财政支持,医院走 向市场之后, 为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生存和发展, 经济效益就必然成为医院以及医务人员关 注的焦点。 虽然医疗卫生事业在本质上具有公益性质, 但是如果患者恶意拖欠或者是拒绝交 纳合理的医疗费用, 就是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财产权的侵害, 严重时就会影响到医院的生存和 发展,影响到医务人员自身的物质利益。 (6)当医生成为该名患者的被告时:疾病发生发展的不确定性使得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 着巨大的风险。在医疗法律纠纷中,作为被告的医生必须要面对一系列司法程序。对于当事 人双方, 一方面是该名患者不再信任医生的治疗, 另一方面是医生无暇顾及二作或是被迫暂 时终止了医生权利的行使,这实际上是在被动状态下“拒绝”对患者的治疗。 3.宣告患者死亡的权利 医学发展水平以及医生本身的能力 3.宣告患者死亡的权利 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之内, 都是有限的, 所以患者因疾病而走向死亡是一个趋向于自然的过程。 医生有权利认定并宣布 患者的死亡, 但是必须依据医疗卫生行业通行的判定死亡的标准。 因为目前对人死亡的判定 有不同的标准, 虽然有在理论层面上更为科学和理性的标准, 但是在其没有被法律确定为医 学实践标准之前,医生不能因自身的价值判断而贸然行事。 4.对患者进行隔离的权利 精神病患者)的疾病以及行为能够危及 4.对患者进行隔离的权利 有些患者(如传染病、 社会人群的财产、健康和生命权,危害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针对此类患者医生 有权依据相关法规条例对患者实施带有强制性的隔离, 只要是出于维护社会人群生命财产健 康的权益以及社会的稳定的目的。 (四) 医生的道德权利 一般来说,法律权利本身也可以理解为道德权利。在医疗行为中,渗透着更多的道德因 素。对患者利益的维护,良好医患关系的建立,都需要医生这一道德行为的主体履行更高的 道德义务。医生也因此获得了与医疗行为本身密切相关的、正当的道德权利,它更多地体现 在医生对自身权益的建设和维护,医生行使道德权利的目的一定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享有下列道德范畴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 件。 (3)从事医学科学试验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继续学习深造与接受培训的权利。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 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二、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医生的权利不但包括法定权利、 道德权利, 还包括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最主要的是特殊干涉权。 (一)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1.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含义 1.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含义 医生特殊干涉权是医疗活动中相对于医生一般权利而言的 一种特殊的权利。即医生在特殊情况下,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以确保患者自身、他人和社 会的权益,医生的这个权利称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但是,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不是任意 行使的,只有当患者的自主性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发生矛盾 时,医生使用这种权利才是正确的。 医生一般的诊断治疗的权利服从于患者权利的基本要求,而医生的特殊干涉权正好相 反, 它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 用来限制患者自主权利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患者尽义务的目的 的。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医生的行为是慈善的,一切都是为了患者的利 益;第二,有关决定由医生代替患者做出,而不是由患者自己做出。 2.医生特殊干涉权的适用范围 2.医生特殊干涉权的适用范围 因为是特殊的干涉权,所以它的适用是有限制的,是 根据具体情况而操作的,是以“维护患者利益”为原则行使的。在诊疗活动中,医生面临下 列情况,就可以考虑行使特殊干涉权: (1)患者拒绝治疗:有些情况下患者可以拒绝治疗,但是这种拒绝应该是理智思考与选 择做出的决定, 是应该得到有经验的医生认可的决定和行为。 倘若拒绝治疗会给患者带来严 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生可以否认患者的决定,有权进行干涉。我们较常见到的是自 杀未遂的患者, 他们会拒绝一切抢救措施; 还有的是因为心理恐惧而拒绝一些诊疗措施等等。 对此,医务人员应耐心说服,晓之以理,必要时可在取得其家属和单位同意后,不考虑患者 的意见进行预定的治疗,但要避免不作任何解释就采取强迫治疗措施。 (2)人体实验性治疗:患者出于某些目的,接受人体实验性治疗,虽然已经做到知情同 意,但医生面对一些高度危险,有可能致患者于死亡或伤害的情况,应该适时干预,必要时 停止或中断实验,以保护患者利益。 (3)患者不宜了解实情:患者有权利及时了解自己疾病的性质、程度、治疗情况及其预 后,医务人员应该如实提供情况并负责解释和说明。但是,有些患者了解诊治情况及预后, 有可能影响到治疗过程或效果时, 为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医生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对患者本 人隐瞒真相,这样特殊干涉权的行使是正当的,符合道德行为的。 (4)必要的行为控制:对一些传染病患者,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或是自杀未遂仍有自杀 意念的患者, 由于他们对社会和人群有可能造成严重威胁, 或者因这些患者缺乏自知力和自 制力会带来自伤和伤人事故,为了保护患者,保护社会利益,防止发生意外,医务人员有权 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暂时的和适度的强制措施来控制患者的行为。 (5)患者的非正当要求:如果患者是出于某种非正当的目的需要医生的帮助,如要求提 供不符合事实的病情介绍或是证明, 提出一些与真实病情诊治不符合的要求, 医生有权拒绝 患者的非正当要求。 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的伦理原则 (二)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的伦理原则 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是否是真正出于维护患者利益的,必须以 一定的伦理原则为理论和实践依据的。 医生使用特殊干涉权是否合乎道德, 关键在于使用特 殊干涉权来否定患者自主权利是否是必要的和正确的。 只有当患者行为与自身健康和生命的 权益以及与社会人群权益发生根本性的冲突时, 医生使用特殊权利对患者进行干预才是正当 的、符合道德的。 在一般情况下, 某些医疗行为应该考虑符合多种原则的要求, 而当几个道德原则之间发 生根本冲突时,应首先考虑主要原则。在生命价值原则、有利与无伤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和社会公益原则这些涉及病人个人健康利益的原则中, 生命价值原则是第一位的, 有利与无 伤原则次之;而在知情同意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之间,社会公益原则是首先要确保的,因为 他代表了更广大社会人群的健康利益,这是相对主要的原则。 1.生命价值原则 无论在 1.生命价值原则 医生的基本和最高职责就是维护和提升患者的生命及其价值。 任何情况下, 患者的生命(具有一定质量的生命)都是最高的价值, 医生都必须尽全力去维护。 如果是患者自身的行为或是其他因素会侵害患者的生命, 医生就应该采取措施, 消除或是阻 止其对患者生命的侵害,以生命价值为基本原则去实践自己作为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医生需要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自己的意志,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 病人尽义务和对病人根本利益负责的目的。 2.有利与不伤害原则 2.有利与不伤害原则 在诊疗过程中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伤害的有利与不伤害原则不 是绝对的。一般说凡是医疗上是必需的,或是属于医疗适应证范围,所实施的诊疗手段是符 合有利与不伤害原则的;相反,如果诊疗手段对患者是无益的、不必要的或者禁忌的,那么 有意或无意的实施,一定会使患者受到伤害,也就违背了有利与不伤害原则。 患者伤害行为的指向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自我的伤害,如不配合治疗、拒绝治疗等; 一是特殊患者对社会人群的伤害, 如传染病患者、 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等。 针对这样的状况, 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 是出于对患者以及社会人群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 是符合有利与不伤 害原则的。 3.知情同意原则 当患者出现怀疑诊疗方 3.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是维护患者利益的自主原则的体现, 案和措施、不信任医生本人、不配合治疗或是拒绝治疗等情况时,医生可以加强与患者及其 家属的交流和沟通,增强患者的信心,尽可能取得患者的信任,必要时就需要医生行使特殊 干涉权来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根本利益。由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医生的特殊干涉是知 情同意的有益补充。当然使用特殊干涉权是有条件的。 使社会 4.社会公益原则 社会公益原则是一种强调以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为基本标准, 公益与个人利益有机统一的道德原则。 它要求无论在任何情况下, 当个人利益与群体或社会 公众利益相矛盾,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社会公众利益。在医疗活动中,如果出现患者的行为 (如传染病患者)危害到社会公众利益的状况, 医生必须行使特殊干涉权, 以维护社会公众的 健康利益。第三节 医生的义务医生的义务一直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中心范畴。 医生因职业角色拥有权利的同时, 也就 必然要承担社会及人群赋予的义务。 医生的义务指的是医生对患者、 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职责。 这种义务是应该做的也是必须做的,是不以有无报偿为条件的。 医生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 医学科学等。一般来说,医生对患者和对社会履行义务是统一的,但是,由于利益的基点不 同和指向不同,患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当产生矛盾时,医生必须首先 考虑的是社会利益,医生要以社会利益为重,尽可能使患者个人的利益服从于社会利益,努 力使两者统一起来。一、医生的法定义务医生的法定义务是指医生角色所必须承担的职责, 是对医生义务的最低要求。 医生在履 行义务的过程中, 既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患者的权益, 又要依据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医学活动本身所赋予的职责义务。因此,医生的法定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一) 尊重与维护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义务 对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尊重与维护贯穿于整个医疗过程中,它主要包括: (1)当需要对患者进行检查时,应征得患者或其亲友的同意,这是对患者身体权的 尊重,但患者神志不清又无亲友守候时例外。 (2)对患者的病情应当保密。患者的身体状况属个人的隐私权,无端泄露患者的病 情 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3)尊重患者的人格,这是对患者作为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和维护。 (4)在制定治疗措施时应当考虑经济因素,以更好地维护患者的经济利益。在达到同样 疗效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费用较少的措施,当需要使用较昂贵的手段时,应向患者说明与 之相比较廉价的治疗措施对患者的不利影响,或者采取此手段的必要性。如有可能,提供数 种治疗方案以供患者选择。 (5)应主动提供准确的治疗费用清单,避免发生费用差错,维护患者的财产权。有些医 院存在有意无意地多算治疗费,使患者蒙受财产上的损失。 (6)公开医疗项目的费用。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常会得到不同项目的医疗服务, 有时患者在接受服务时并未意识到某些项目的昂贵费用, 而是在结账时才发现需要为此付出 极高的费用,这对患者是不公平的,医方应明示各项服务的费用,使患者心中有数。同时, 在收费时应当列出费用明细项目以供患者与其所得服务对照。 (7)保护义务,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医生代表的医方应对患者及其家属的人 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8)保管义务,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病历的重要性都 毋庸置疑。 (9)不作为义务,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生还必须履行不收“红包”、 不夸大病情等不作为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法律、法规、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常规的义务 1.进行问诊 进行问诊、 1.进行问诊、做出初步诊断的义务 为达到治疗的目的,获得患者的病因以及所得疾 病,询问患者的病史、病状、及与此病相关的情况。在问诊之后,医生应做出初步的诊断结 论。此项义务主要包括①根据患者的症状,做出初步诊断结论;如果症状复杂,还需要经过 医疗仪器的检测方可做出诊断。②如果个人能力不够,就应会诊,在本院医生会诊后做出诊 断。③如果本院的力量不够,就应尽本院所能,做防止病情恶化的处理,同时如实告知患者 情况, 及时转诊。 ④做出诊断结论之后, 医生应将病人的症状与诊断结论如实记载于病历中, 待将来需要时查询。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53 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 期不得少于 15 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30 年。” 2.解释 解释、 2.解释、说明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医生在问诊和诊断之后,就应制定治疗方案,在实 施治疗方案之前,医方应履行解释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26 条规定: “医师应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所谓解释 说明义务是指医生对患者就疾病状况、 治疗方法及治疗所伴生的危险等事项必须加以解释说 明的义务。 解释说明义务的主要内容有: ①对患者疾病所做的诊断; ②预定实施手术的内容; ③手术所伴随的危险;④患者现有的症状及原因;⑤实施预定手术的效果及改善程度;⑥不 实施手术将发生何种后果; ⑦实施手术的医生对不确定危险因素的把握程度; ⑧在发现不确 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准备等。只有在医方履行说明义务,患者同意后,医方才可采取治疗措 施。说明义务的例外:在说明义务与医疗目的相违背或在时间紧迫的情形下,医生可不履行 说明义务。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①当做出说明义务将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时。②紧急 状态下。如患者需要及时抢救,没有充裕时间进行充分说明,医生可不履行该义务。③法律 加以特别规定时。 3.解除痛苦的义务 3.解除痛苦的义务 由于疾病的影响,患者不但遭受躯体的痛苦还要承受心理的痛苦。 医生在控制、减轻或是解除患者躯体痛苦的同时,还应该从心理方面去体贴、抚慰患者痛苦 的心理,同情、理解、关心患者,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工作。对患者痛苦的全面了解以及尽 可能解除患者的痛苦应该是医生的基本职责。 4.实施治疗措施的义务 当医方履行了说明的义 4.实施治疗措施的义务 此项义务的实施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 务之后,如果患者不同意采取医疗措施,那么医方就不需履行此项义务;否则,医方还需要 履行实施治疗的义务。该项义务主要有:①制定治疗方案。医方应当根据患者的情况、诊断 结论等制定治疗方案。②实施治疗方案。在实施该方案之前,医方应再次向患者及其家属说 明该治疗方案可能产生的后果(主要是不良后果)及治愈的可能性,在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当 患者已丧失意志时)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5.转医的义务 发现自己无能力治疗患者的疾病, 应该提 5.转医的义务 当医方对患者进行诊断之后, 供帮助将患者转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的义务。 此项义务主要表现在: ①医方为患者转医 必须征得其或家属的同意, 如果医方充分说明本院的水平无法救治, 而患者因经济状况或其 他原因不愿转医而仍然愿在本院就医, 本院必须尽力为患者治疗, 不得以本院医疗能力有限 拒绝医治或强行转医。②如果某一疾病医方并无治疗的能力而不予说明,继续对患者施治, 即构成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同时,也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 转医的义务主要发生在如下情形: ①患者的疾病属于医方专门领域之外时; ②医生对患 者的诊疗能力不充分或不具备时; ③对患者存在更适当的诊疗方法且该方法用于患者将比不 转医发生非常明显的改善效果时。 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 而且还有 6.保密的义务 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 对患者保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该 予以保密。 7.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含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7.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含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义务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 8.有履行医生职责 有履行医生职责, 8.有履行医生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的义务 l994 年 10 月 12 日卫生部发 布的《医疗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肝炎、肠道门诊应做到诊室、人员、时间、 器械固定;挂号、候诊、取药、病历、采血及化验、注射与门诊分开。”“餐具、便器应固 定使用,定期消毒。”“注射、针灸应采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等。 对患者诊断、治疗都应遵循有关的技术操作规范,否则就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就会 侵害患者生命健康的权益。 9.对急危重患者有不得拒绝治疗抢救的义务 9.对急危重患者有不得拒绝治疗抢救的义务 急危重患者可能会出现因为时间紧迫没 有带足费用的情况,医生应根据相关的法规对患者进行积极地救治。 《执业医师法》第 24 条规定: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治。 ”当然走向市 场的医院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有其合理性的, 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以诸如 押金等问题而延误甚至是拒绝对急危重患者的救治,因为这样就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 犯。 10.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 剧毒药品, 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 10.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义务 麻醉药品、剧 毒药品, 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属于国家卫生机构特殊管制的药品, 对它们的使用情况都有 着严格的规定。 医生必须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否则就是对患者、 对公众、 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是对法规的践踏,是对医生职责的亵渎。 11.遇有自然灾害 疫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时, 遇有自然灾害、 11.遇有自然灾害、疫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有服从政府调遣的义务 在自然灾 害、疫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如果没有医务人员及时有效的开展工作,不但对事 件中的患者而且对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服从政府的统一调遣, 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 作用,认真履行医生的职责,是社会和公众对医生等医疗卫生工作者的期望和要求。 12.有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 12.有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 有些患者出于非正当的目的,请求或是以欺骗的 方式或是利益诱惑的方式要求医生出具虚假的医疗证明。为了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性、 权威性、公正性,维护医生自身的尊严性,医生必须拒绝患者的要求,否则会因此承担更多 的法律或是道德上的责任。 13.报告疫情的义务 13.报告疫情的义务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有依法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传染病 疫情一旦发生,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医生的职业敏感程度、认知 水平和判断能力都高于普通人, 如果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 对公众和社会都是极具价值 的。 14.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 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 14.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有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公众利益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医生在自己的职业活动范围之内, 发现与社会治安相关 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情况,既是作为公民的义务也是医生的职责。 《执业医师法》 第 29 条第 2 款规定: “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人员, 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 15.因病情需要必须对患者行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性 因病情需要必须对患者行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性的治疗措施或者进行试验性治疗 15.因病情需要必须对患者行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性的治疗措施或者进行试验性治疗 时,有征得患者本人或是其家属同意的义务 无论何种治疗方案和措施,都有可能对患者 造成伤害。客观地说明情况,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是对他们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是知 情同意原则的具体体现。 特别是有可能对患者造成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的治疗措施, 或者进 行试验性治疗时, 即使是基于维护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 也必须征得患者或是其家属的同意 和配合,这样既有利于治疗的顺利进行,又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出现。 16.有不用虚假宣传或广告招揽欺骗患者的义务 16.有不用虚假宣传或广告招揽欺骗患者的义务 患者由于知识的欠缺,一般因无法辨 别宣传或广告内容的真假而容易做出错误的选择。医生的职业角色更容易取得患者的信任, 所以医生不能利用自身的职业优势, 背离客观事实, 利用虚假的广告和宣传招揽和欺骗患者。 当然,如果医学活动掺杂过多的商业因素,就是对医学科学精神的背离,就是对公众健康利 益的侵害。二、医生的道德义务(一)医生道德义务的含义 医生的道德义务是指医生依靠其崇高的内心信念,是基于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而 产生的,是无条件地忠实于患者的健康利益、对患者的生命负责而产生的良好行为,它是对 医生的最高要求,是医学崇高精神的体现。(二)医生道德义务的具体内容 医生道德义务的具体内容(1)在履行医师职责时,对患者可能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有充分注意的义务。 (2)以救死扶伤为天职,无论何时何地只要遇上有需要用医学知识为其提供救助的病患 时,医务人员均应向其伸出援助之手。 (3)对患者应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老幼、是否有生理缺陷、阶级出身、政治地位与 经济地位如何,有平等地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 (4)只要患者一息尚存,有不放弃救治的义务(患者及其家属主动放弃的除外)。 (5)在告知患者的病情及风险时,有应该注意避免对其产生不良后果的义务。 (6)有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 (7)有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第四节 医生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对医生职业权利和职业义务的研究, 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其内涵独立的理解和认识上, 而 更应该根据医疗卫生的实践, 把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联系, 在二者关系层面上进行深入的 研究。 医生职业权利的行使以及职业义务的履行, 实质上是社会赋予医生角色同一职责内涵 的两个方面。医生职责的两个方面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转化,是既相 互统一又相互对立。一、医生权利与义务的对立医生权利与义务的对立表现为权利的利己性和义务的利他性的对立, 医生权利是作为权 利主体的医生必须而且应该从作为相对的义务主体患者那里得到的利益, 医生得到权利就是 对自身权力的确证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捍卫, 是一种利己的行为。 医生义务是作为义务 主体的医生必须应该付给作为权利主体患者的利益, 医生履行义务就是医生对自我的克制并 使自我服从于患者的利益,它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是一种利他行为。总 之,医生的权利与义务就是医生通过自身的行为而对利益的索取与贡献。因此,医生的权利 是对自身利益的捍卫和追求,而义务又是医生为他人和社会的一种奉献。 医生的义务是医生行使其权利的前提, 即医生行使其权利是为了尽一个医务工作者对患 者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医生不主动履行义务,就不能够行使作为医生的权利;医生履行了义 务,就不可能不行使医生的权利。二、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医生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仅是对立的, 也是相互统一的。 这种统一包含三层含义: 1.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医生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不是自己自由选择 的结果, 而是社会分工的结果, 是社会角色所致。 其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的义务应是相等的, 只有相等才是公正的。无论是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都是不公正的。但是,在 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 个人能够自由选择, 可以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而使所行使的权利 小于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不履行所负有的一些义务而使所履行的义务小于所负有的义务。 如果医生所行使的权利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是不应该的,而等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是公正 的; 如果医生宁愿承担大于所获权利的义务, 那么, 其行为表现出的则是一种牺牲性的美德。 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于医生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 而他所行使的权利 则不应该超过他所履行的义务。 在医患关系的层面上, 医生与患者应享有的各自的权利和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也就是说, 医生并不是仅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而无权利可言;医生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还享有独立的、 自主的权利,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医生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 (2)在所有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面前公众医生一律平等。 (3)一般状况下,不允许任何医生有超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权,医生都必须在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 (4)医生的民族平等以及男女医生平等。 2.医生权 医生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医生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即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 的辩证统一关系。医生权利应服从于对患者履行的义务。医生的权利是维护、保证患者医疗 权利的实现,是维护患者健康的权利。医生行使权利必须以为患者尽义务为前提,其权利实 施的范围不能超出维护和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使患者健康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医生在行 使权利的同时就是在履行义务。具体表现为: (1)医生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一致的。任何医生享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医生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医生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即医生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是在履行义务,履 行义务的也即在享受权利。 (4)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医生权利的正当行使会促进其义务的 顺利履行,同样医生义务的积极履行也会更好地展现其权利的存在。 3.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还在于医生行使权利与他人履行义务的统一性 3.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还在于医生行使权利与他人履行义务的统一性 患者以一定 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医生以一定方式对患者履行义务,反之亦然。正如道德哲 学家彼彻姆所说的那样:“权利的语言可以转译成义务的语言。意即,权利与义务在逻辑上 是相关的, 一个人的权利迫使别人承担避免干预或提供某种利益的义务, 而一切义务同样赋 予了别人的权利。”在医疗活动中,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必然统一的。 医生权利与义务统一性和对立性的关系反映了医生职业内涵的实质。 如果只强调医生的 权利,而不讲义务,而忽视患者的权利和医生的道德要求,患者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证。明 确医生的义务,也是为了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患者的利益。如果只讲医生的义务, 单纯追求医德义务,而不讲权利,医生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压制。尊重医生的权利,重视医生 正当的物质利益,也是对医生辛勤工作的尊重与肯定。只有使医生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证, 才能充分发挥医生的聪明才智,全心全意地为患者服务。 医生角色不仅仅是医生出于责任而服务于患者的一种权利, 而且是医生应该承担和履行 一种义务。 明确医生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的内涵, 有利于医生权利的正确合理的行使 以及医生义务的积极履行, 有利于对患者及其家属利益的维护, 有利于医患双方的理解和沟 通,有利于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建立。 (阳天明) 复习思考题 1.试分析医生角色与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试分析医生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 3.试分析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案例分析 [案例 l] 因为妻子今天临时加班,平时不负责接送孩子的李大夫,下班后要去学校接 上一年级的孩子。由于患者较多,李大夫已经错过了学校的放学时间。正在他急匆匆地赶往 学校时遇到了一起交通事故。 一辆出租车为躲避一名老者而撞向路边, 司机头部出血昏迷在 车内,老者因遭受惊吓手捂胸口表情痛苦地瘫倒在地上。 案例讨论题 1.你认为面临选择的李大夫该如何去做? 2.如果继续赶往学校接孩子。这样选择是否正确?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3.如果停下来,帮助老者和司机。这样选择是否有必要?自己的孩子如果出现问题,谁 应为此承担责任? [案例 2] 一对年轻夫妇抱着刚满周岁的喉梗阻患儿来某医院求治,患儿呼吸困难,赵 医生决定马上做气管切开手术, 但患儿父母坚决不同意, 赵医生对患儿的病情和手术的必要 性进行简要的解释,并劝患儿父母同意给患儿做手术。 案例讨论题 1.若患儿父母仍不同意手术欲抱着小孩离去, 在此种情况下医生在道德上有无权利和义 务阻止? 2.若医生眼看着患儿父母抱着小孩离去,你对医生怎样评价? 3.在场的另一位医生杨大夫看到患儿情况危急, 便不顾患儿父母的反对, 在孩子父母不 给手术签字的情况下,毅然把患儿抱到手术室进行抢救,患儿得救了,孩子父母感激涕零。 对杨大夫的行为应如何评价?第五章学时分配:1 学时 掌握内容:病人的权利和义务1、掌握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2、熟悉病人角色认同和扮演的四个阶段及病人角色的失调和调适。了解内容:1、了解病人角色的概念,病人角色的确认。 2、病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及其处理。第一节 病人角色一、病人角色的概念(一)病人角色概念的经典界定 1.帕森斯的病人角色概念 1.帕森斯的病人角色概念 塔尔科特?帕森斯(T.Parsons)在他的《社会系统》(1951) 一书中,阐述了复杂的社会功能模型,其中引出了他的病人角色概念,他认为病人角色概念 可以描述为四个基本方面: (1)病人可以免除正常的社会义务:病人可从其常态时的社会角色中解脱出来,一个人 患病是他/她免除正常的角色活动和社会责任的理由。 不过, 免除活动与所患疾病的种类和 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疾病越严重,被免除的活动和责任越多。不论是部分地还是有条件地 合法地免除责任, 他持续的时间取决于病人的其他方面完成的情况如何。 免除责任需要医生 认可,因为医生在判断什么是病态方面具有权威性。医生的认可是一种保护性的社会功能, 防止有人装病,即防止“诈病者”利用病人角色来逃避其社会责任。 (2)病人对自己的疾病状态不负有责任:一个人得病通常被认为不是病人自己所能控制 的。要改变疾病状态得到康复,除了个人强烈的康复愿望或动机外,必须施加行之有效的治 疗措施,即不应责怪病人为什么患病,社会所能够要求病人的,是病人尽可能快地从疾病状 态中恢复。 (3)病人应努力使自己痊愈:病人角色的前两个方面是第三个方面的前提,第三个方面 就是病人应该认识到患病是不符合社会对个人的期望的。 社会希望它的成员健康, 能承担社 会角色、社会责任。免除正常责任对于重新获得健康的期望暂时的和有条件的,作为病人应 该力图重新恢复健康。换句话说,病人有康复的义务。 (4)病人应该寻求技术上适当的帮助和与医生合作:康复的义务包括病人进一步寻求技 术上适当帮助的义务,这种帮助往往由医生提供。在尝试康复的过程中,病人应当与医生合 作。 总之,帕森斯的病人角色概念,既强调了病人有从常态社会角色中解脱出来的权利,又 认为有寻求医疗,早日康复,从而恢复其社会职责的义务。他第一次用社会学的眼光审视常 见的病人和病人角色是有意义的。显然,帕森斯的提法过于简单化,人们可以从不同方面对 其提出批评和补充。例如,一个人患轻病、慢性病等不一定能够也不一定应该解除其常态的 社会责任; 一个有意违反操作规程、 有意违反交通规则而导致创伤的病人不能不对其自身导 致伤残的行为负责;实际上,养成良好的社会习惯和生活方式、维护和保持健康是每一个人 的义务;一个人想治疗其疾病,但在客观上未必能办到,因为社会经济条件、医疗发展水平 本身等都有可能使某些病人康复的义务无法履行。 2.登顿关于病人角色的讨论 2.登顿关于病人角色的讨论 美国社会学家登顿(J.A.Denton)也曾归纳出能对病人角 色的期望产生影响并使之发生变化的八种原因, 他的讨论对从社会视角观察病人角色是很有 帮助的。 (1)因人而异,因病而异:同样的咳嗽出现在母亲身上,母亲可能觉得无所谓,但若出 现在她的婴儿身上, 母亲可能会很重视, 对于一种可以治愈的病和不治之症的期望是不一样 的,甚至对同一种疾病在其不同严重程度、不同发展阶段的期望也是不一样的。 (2)因治疗某一疾病的可能性而异:一个人患了重感冒,一般可能被要求去医院诊治。 但是, 若在流行性感冒大流行时, 医院人满为患, 那么同样的感冒情况则只可能在家里休息。 (3)因对某种社会人口状态的看法不同而异:比如,社会上经常存在着一种看法:老人 总有病的,常常不论老年是否真的有病,总把他们当成病人看待。 (4)因期望者与被期望者的关系不同而不同:比如,对于同样一个病人,他的配偶常强 调有病的配偶养活其他社会角色的义务, 他的雇主常强调尽量减少对工作能力的丧失, 他的 医生则常强调要听从医务人员的劝告。 (5)有关人员对某种病的信念不同导致其态度不同:比如,妊娠、酗酒等,有人看成为 病患,有人则不看成病患。 (6)患病个体社会价值不同,人们的看法也有别:比如,下列情况下可能出现社会价值 的下降:老人、穷人、酗酒者、自杀未遂者。 (7)根据病程的长短和与有关人员的利弊关系如何,有关人员的期望也不同。 (8)有关人员离患者所在地的远近不同,期望也不同:比如,陪住在医院中的人员的期 望和远处的人员对患者的期望不同。 (二)病人角色的不同认识 1.对 病人角色” 1.对“病人角色”的片面认识 仅从医学和生物学的角度,或仅从社会学的角度去认 识病人角色,都是片面的。 (1)仅从医学和生物学的角度,去认识病人角色是片面的:“生病的人就是病人”,这 种理解只看到了“病”的生物学、医学属性,而忽视了人的社会属性。有些患有疾病的人可 能没有求医行为,照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不认为自己是个病人,社会上也没有将他们列入 “病人”行列。 有些人没有躯体疾病,只是觉得不舒服,有“病感”,到医院寻求医生的帮助。还有些 人既无疾病,又无病感,只是为了要求医生的诊断书或处方到医院看病,也被列为“病人” 。 此外,到医院进行常规检查的怀孕妇女、结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体检的健康人,也往往被纳 入“病人”之列。 (2)仅从社会学的角度,去认识病人角色也是片面的: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医学社会 学的发展, 人们对病人角色的社会层面的意义越来越关注, 有学者把病人角色定义为“有求 医行为或正处在医疗护理中的人”。这个定义的特点是:病人角色必须以医生承认为前提; 病人并不一定都要患病,只要医生认定需要医疗服务,就可以称为医学上的“病人”;即使 患病, 但没有受到医疗服务, 也算不得病人。 显然, 这种界定强调了求医行为这一社会现象, 然而却离开了患病这一客观事实,最终,也很难对病人角色的概念自圆其说。它既不能区分 出那些有求医行为的“病人”中哪些是“诈病者” ,也很可能会漏掉一批因种种原因没有求 医的患病者。 2.病人角色的内涵和外延 2.病人角色的内涵和外延 对病人角色的认识应该既要从医学、生物学的角度,又要从 社会学的角度进行考察; 既要对社会上各类病人求医状况进行横向分析, 又要对病人角色的 自我认知、医学认知、社会认知的发展过程进行纵向考量。 (1)“病人角色”的内涵应该包括:①生理或心理异常,并出现医学意义上的阳性体征 者,患病这一客观事实规定着病人角色的本质;②以医学标准为前提,病人得到社会和其他 社会成员的承认, 病人因此享有特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③病人应该有相应的行为模 式,进入或未进人新的社会关系之中。可见,确立病人角色应从医学和社会学两个方面加以 考虑,是否患病是前提和基础。同时,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必具有其相应的行为模式, 还必须得到社会成员,尤其是医务工作者的认定。 (2)从病人求医状况进行分析:病人有预防求医行为、门诊求医行为、住院求医行为和 康复求医行为四类,与此相对应,就有预防病人、门诊病人、住院病人和康复病人等外延的 规定。 (3)从对病人角色的自我认知、医学认知、社会认知的发展过程进行考量:病人的认知 经过非病人、 潜在病人、 知晓病人、 行为病人(也可称为角色病人或求医病人)的过程, 所以, 在这个意义上,病人应包括潜在病人(tale patient)、知晓病人(aware patient)、行为病 人(active patient)和假病人(foule patient),如“诈病者”等。二、病人角色的确认患有疾病是确认病人角色的前提和客观基础, 至于是否求医或得到医疗服务, 则会受到 种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病人角色的确认需要以求医行为作为标准, 需要有一个客观标 准作为支撑,还必然伴有人们的认知过程,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确认过程受到医生和 病人对疾病的判断的影响, 受到病人是否采取就医行为的决定, 是一个病人的自我确认和社 会确认的过程。 (一)医生和病人对病患的判断 医生对病的判断和一般人对病的判断,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共有四种情况,如表 5-1 所示。 表格中 A、D 两种情况是医生和一般人的认识是一致的。B 种情况是实际上有病、病人 认为没有病而没有去就诊;C 是实际上没有病、病人认为有病而去就医。B 种情况延误了就 医机会;c 种情况增加了对自身、对医疗机构和对社会的精神和经济负担。 对于一个社会,A、D 两种情况的人越多越好,而 B 种情况的人多,说明该社会的卫生 保健知识不够普及,人们缺乏发现健康问题的能力;C 种情况的人多,除了说明缺乏卫生保 健知识之外, 还可能导致医疗保健系统的效能降低, 使医疗保健系统被一些实际上并不需要 的人所占用。 表 5-1 医生和病人对病患的判断对病的临床判断 对 病 患 的 自 我 判 断 认为有病 C D 不认为有病 A B 无病 有病(二)病人对病患的自我判断与是否就医的情况 病人对病患的判断和是否就医,共有四种情况,如表 5-2 所示。 表中 A 种情况一般是理所当然的,没病不必就医,但存在着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缺乏 医药知识,有了病并不知道,因而没有就医,损害了健康。c 种情况是无病也就医,或者是 以预防为目的,定期的体格检查,为了及早地发现健康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某些特殊要 求,如出国、就业等,或者由于不正当的社会动机,通过“诈病”而逃避某些社会义务;D 种情况中就是见到的多数就医者,他们感觉有病,并采取求医的正确方式以恢复健康。B 种 情况是自己感觉病了,但是并不去就医,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病不想去就医,一种 是有病虽想去就医但不能实现就医的愿望。 表 5-2 病人对病患的自我判断与是否就医的情况对病患的自我判断 对 医 疗 的 寻 求 就医 C D 不就医 A B 不认为自己有病 认为自己有病(三)病人角色的自我确认 病人角色自我确认是病人对自身患有疾病的自我发现、 感觉或认定的社会心理过程。 常 见的表现形式有三种:①病人发现或感觉到自己患有疾病,并且承认患病,愿意放弃原有社 会角色的权利和责任、义务,进入病人角色接受医疗照顾,对于住院病人而言,尤其如此; ②尽管病人发现或感觉到自己患有疾病, 但不承认患病(如“隐病者”)或承认患病但不愿放 弃当前社会角色的权利和责任、义务;③由于怀疑或担心自己患有疾病,或由于某种原因诈 病,主动要求解除当前社会角色的责任,享受病人角色的待遇。 病人角色的社会确认 (四)病人角色的社会确认 病人角色社会确认是指社会认定某个人已经患有疾病, 应当得到医疗服务或相应的社会 照顾。它主要以医疗服务部门根据医学理论、方法或技术手段做出的诊断为依据,具有较大 的权威性; 另有一种情形常见于就医不方便的地区, 通过社会成员根据的医学常识或患病体 验来确认。前种情况意义更为重要,对病人角色的确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然,医疗部门 也可以根据医学理论、 方法或技术手段做出的诊断为依据, 确认某人没有患病或者已经痊愈, 即已经从“病人角色”中脱离出来,可以重新履行原来的社会角色的权利和责任、义务。 可见, 自我确认与社会确认都是以事实判断为依据, 反映了社会对人的生命价值的看法 和对健康与疾病的认识。总之,患病是确认的前提;求医行为提供了确认的可能性,而医疗 部门的确认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自我确认与社会确认结论一致, 患者可以享受这一特殊 角色的一定权利,受到社会照顾和医疗护理。如果两者结论不一致,当社会确认而自我不确 认, 就有可能出现被动求医或强制性求医而解除或部分解除原有社会角色的权利和责任、 义 务;反之,自我确认而社会不确认,就可能被当作“诈病者”或存疑者而难以得到社会照顾 和医疗支持。三、病人角色的认同和扮演(一)病人角色认同和扮演的四个阶段 病人角色的认同和扮演过程就是患者对病人这一角色的认识和接受过程, 一般经历如下 四个阶段。 1.感受与怀疑阶段 1.感受与怀疑阶段 病人已经感到身体不适或发现有某些异常,但不愿承认或无法确 认是否患病。 2.求医与不安阶段 病人开始自己用药或求医, 希望早日恢复健康, 2.求医与不安阶段 面对患病这一事实, 但又不知疾病预后而惶恐不安,心烦意乱。 3.治疗与认同阶段 一方面开始接受正规治疗, 另一方 3.治疗与认同阶段 患者完全投入到病人角色之中, 面安于接受来自社会、家人等各个方面的照护。 4.康复与解脱阶段 4.康复与解脱阶段 经过医务人员积极的诊断、治疗和护理,病人病愈康复,恢复原有 社会角色。 (二)影响病人角色认同和扮演的因素 影响病人角色认同和扮演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个人情况 1.个人情况 包括病人的年龄、性别、经历、文化背景和程度、职业、经济状况、个人 识别症状的能力、可以得到的信息和医学知识水平等。 2.疾病情况 症状和持续的时间长短、 能感受到的症状的严重程 2.疾病情况 包括所患疾病的性质、 度、由此症状所致的社会能力和体力的丧失程度、病程发展、疗效等。 3.医疗机构情况 3.医疗机构情况 包括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医德状况、服务态度、服务价格、医疗环 境等。 4.卫生保健制度状况 医疗保障制度 4.卫生保健制度状况 包括医疗机构设置的可及性程度(是否方便就医)、 状况(是否承担得起医疗费用)、医疗机构的管理状况(对医疗服务本身以及其价格等的管 理)、政府承担卫生服务的程度(如政府承担计划免疫,病人就容易接受服务)等。 了解影响角色认同和扮演的因素, 有助于缩短病人角色的认同过程, 有助于个人以积极 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接受诊断、配合治疗,有助于医疗服务部门开展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控制 和减少疾病对社会的影响。四、病人角色的失调和调适由于个体和环境等差异, 一个人由健康状态向病人角色转变, 或相反由病人角色向常态 角色转变时,都可能发生障碍,出现角色适应不良,即出现病人角色的失调。需要具体分析 导致这些角色适应不良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适。 (一) 角色行为缺如 角色行为缺如,是指已经患病的个体尚未进入患者角色的情况。被证实有病的个体,拒 绝承认自己患病或尚未意识或不愿意意识到自己患病, 其结果是个体不能按照患者的角色行 事,不享受患者的权利,也不履行患者角色。与此同时,个体也可以采取一些消极的方式抵 制医师的建议和要求。 不愿为达到治疗目的而暂时约束自己, 不愿为治疗或检查的目的而暂 时放弃自己固有的生活习惯。这种情况不利于诊疗,个体可因为上述情况导致病情加重。 出现角色缺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医疗常识缺乏, 个体不能认识到自己的疾病, 特别是在自我感觉尚属良好的情况下。 例如一些肾病早期患者,虽然肌酐等指标已经提示肾脏功能的损害,但有的个体并不在意, 直至出现肾衰竭。 (2)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 承认自己患病就意味着自己的社会价值被贬低, 意味着入学、 就业、 婚姻等会受到影响。 例如患精神疾病、癫痫、性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性功能障碍等。 为此需要大力开展社会健康教育,发展医疗保健事业,注重对病人群体的关怀,使患病 个体顺利进入患者角色。 (二) 角色行为冲突 角色行为冲突,是指病人角色与其他角色发生冲突。这是由于在角色认同过程中,病人 对某种需要的迫切要求或强烈程度超过了求医治病的动机,不愿放弃原有的角色行为。 社会每个个体都是个“角色集”,一个人在不同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担负着不同的社会角色, 次要角色要从属于主要角色,比如,在单位可能是教师或医生,在家中可能是父母或子女。 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已经形成与所扮演角色相适应的思维方式、 行为模式及情感和追 求等。当患病时,需要从原有的角色转化为病人角色,就可能使病人产生某种失落感而焦虑 不安。 例如, 一家化妆品公司的董事长因病住院, 为了不影响工作, 将病房改建为 “办公室” 。 角色冲突的产生与个体的个性特征、 社会文化观念的影响、 个体的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 在实际工作中应对角色冲突进行具体分析,正确处理。 (三) 角色行为减退 角色行为减退,是指个体在进入患者角色后,其疾病尚未得到控制仍处于疾病状态时, 由于他种更强烈的情感需要,表现出来的对疾病或伤痛忽略的现象。 在战场上“轻伤不下火线”,在疾病过程中,由于经济,或由于突发事件或由于对治疗 绝望等原因所出现的不再遵从医嘱,对治疗和护理不再合作等。比如,家属突发更严重的疾 病或出现意外,这时病人会放弃休息或治疗去照顾家属。 在这种现象出现以后,由于个体完全没有,或没有完全将自己作为患者对待,因此,对 医院的管理和医护人员的建议或劝告相当反感, 甚至会出现对立情绪。 这时就需要医务人员 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避免病人角色行为减退,配合诊疗和护理,促使病人早日康复。 (四) 角色行为强化 角色行为强化,主要表现为安于病人角色,或自觉病情严重程度超过实际情况,或小病 大养。常见于疾病治疗的后期。家庭关系不和、人际关系紧张等因素均可能造成病人角色强 化。 其原因主要有病后体力和能力下降,自信心减弱,依赖性加强,对承担原来的社会角色 存在恐惧和不安;或因患病而因祸得福,期待继续享有病人角色所获得的利益;或以此来回 避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矛盾。 这就需要医务人员增强病人恢复健康、回归正常社会角色的信心,同时,社会关系的和 谐有利于避免病人角色强化行为。 (五) 角色行为异常 角色行为异常,是指患者的行为超出了患者角色所界定的范围。比如,患者以治疗疾病 为目的住院,却在住院期间专门挑医院和医护人员的毛病,处处与医护人员为难,或挑拨其 他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关系,制造矛盾,惟恐天下不乱,甚至对为自己进行医疗护理的医务人 员产生攻击性行为;当医护人员因为某些失误而引起别的患者不满的时候,往往幸灾乐祸, 或在门诊以及住院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等;或者病态固执,甚至拒绝有效的治疗方案, 发生角色应激,严重者可因抑郁、悲观、厌世而导致自杀等。 出现角色异常的原因很多,与患者的处境、受教育程度、年龄、性别、个性特征等因素 有关。需要具体分析,分别采取相应措施。第二节 病人的权利一、病人权利的涵义病人的权利,就是病人由某种力量所保障的索取的利益,是病人应该且必须得到的 利益。 由于保障病人利益的力量有道德和法,所以,病人的权利包括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由 于现代医学的发展可能为病人提供无止境的医疗服务, 而每个人不可能都获得这种无止境的 医疗服务。所以,病人的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目前,人们普遍认为获得初级卫 生保健是病人的基本权利,非初级卫生保健是病人的非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病人的 基本权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二、病人权利运动病人权利保护, 可以追溯到 l8 世纪 90 年代的法国大革命时期, 当时第三等级中的资产 阶级大讲人权, 提出了“给穷人以健康权”的口号, 当时的“穷人委员会”为争取病人的权 利做了大量工作。在病人权利运动的影响下,病人权利问题成为法国大革命后期的新问题, 这使病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进入 20 世纪 60 年代,影响最大的病人权利运动发生在美国,其思想基础是人权运动、 女权运动和随后广泛持续开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其中特别是人权运动的影响更为突 出,曾经形成了病人权利运动高潮。l973 年,美国医院协会制定了《病人权利法案》 ,提出 了病人的十二项权利, 同年, 美国将“医疗事故委员会报告书”以通俗的语言写成“患者 权利章程”,强调必须分发给每个患者,产生和建立了“病人权利保护人”的制度,成立了 “病人代理人协会”。1980 年,召开了第一届全美病人权利会议。患者权利保护人作为患 者利益的代表在医院中起作用,现有编入医院系统的专职人员,l979 年,已建立患者权利 代理人协会,1980 年,召开了第一届全美患者权利会议。 与此同时,病人权利运动也在欧洲、澳州等地展开。1975 年 l2 月,欧洲议会理事会将 一个有关保证病人权利的建议提交给它的 l6 个会员国。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病人的 权利涉及了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在欧美,亚洲国家也积极参与进来。l991 年关于病人 权利的国际会议在日本举行,在律师和医师的推动下,日本形成了关注病人权利的潮流,并 正在进一步向前发展。 在国际病人权利运动的影响下, 我国的“病人的权利”问题也逐渐引起重视, 病人是医 疗服务的消费者,医疗消费成为每年“3?l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消费投诉热点,成为消 费者维权的重要内容。 《民法通则》(1986 年)、 《民事诉讼法》(1991 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1994 年)、 《执业医师法》(1998 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 年)等法律、法规成 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一些学者出版著作、发表学术论文,一个时期,尊重病人的权利 成为许多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l997 年,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制定了《病人 的权利与义务》 ,规定了病人权利的内容: (1)有维持生命,享受公正医疗的权利; (2)在诊疗中有获得自己病情、预后及选择和同意治疗计划的权利; (3)有监督自己医疗权利实现,在支付医疗费用时有要求提供明细账单的权利; (4)当发生医疗事故有要求赔偿及诉讼的权利; (5)有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6)有因病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及义务的权利。三、病人权利的内容(一) 生命健康权 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和医疗权等,其中生命权、健康权和安 全权是紧密相连的。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身权,是指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其中 蕴涵安全权,它的基本内容延续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防止人为地将其终止。健康权是 指病人享有使自己在身体上, 心理上和社会上保持完满状态的权利。 医疗权是公民在生命受 到伤害、健康受到威胁时,有通过医学技术方面获得帮助的权利。公民有权获得生命权、健 康权、安全权和医疗权。国家、社会、医药卫生服务单位和医务人员有义务维护和实现病人 的生命健康权。 (二) 人格尊严权 病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受尊重权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 体现。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前 者是指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后者则是 指少数民族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民族风俗习惯不受歧视、不 受侵犯的权利。 病人的人格尊严权,是指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是 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一个人在一定的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尊严 是对个人或社会集团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认识和自我肯定, 承认人的生命价值的存在是 最基本的尊严。病人的人格尊严权当然应受到尊重。具体表现在: (1)病人的人格应该受到尊重。病人在诊疗过程中享有尊严,其人格应受到尊重,不应 因为患病而受到任何歧视。病人只是身体上有疾病的人,除了健康,他(她)与一般人没有任 何差别,因而应享有一般人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受到嘲讽、侮辱、漫骂。 (2)病人的身体应该受到尊重。在诊疗的过程中,病人的身体、尤其是缺陷不得作为笑 料,更不能广为传播。 (3)病人的民俗风俗习惯应该受到尊重。在诊疗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患者的风 俗习惯、禁忌。 (4)病人不应受到慢待。医务人员不能高高在上,对病人不屑一顾、爱理不理、敷衍了 事。 (三) 公平医疗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 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病人的公平医疗权,是指病人享有公平合理地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的权利。公平医疗 权包括多层意义: (1)任何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 所享有的医疗权利是平等的。 任何患者都享有基本的、 合理的诊疗及护理权利,国家和社会应该通过积极努力,使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任何人 患病都应该受到基本的医疗对待,不应因为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 素而有所差别。 (2)任何病人接受的诊疗、护理服务应该是合理的,患者付费应得到与价格相对应的服 务质量。 (3)病人享受医疗服务的价格,应该是符合国家、省、市、自治区统一标准的、合理的 价格。 (4)医疗单位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中,必须执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所有医用计量器 具必须准确。 (四) 知情同意权 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在接受诊疗服务时,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疗机构和医 务人员有关情况等信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权进行选择,对医师提出的最终诊断、治 疗方案有权决定取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 1.病人的知情权 1.病人的知情权 病人的知情权是指病人有权获知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自 己身体、疾病和诊疗的有关信息。首先,按照有关规定,医院的基本情况、收费标准等信息 以及医务人员的姓名、职称、专长等信息应该向社会公布,病人有权获知。其次,病人对自 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传统的保护性医疗制度, 要求对一些患恶性疾病、诊断清楚的患者,千方百计不让病人患者知晓。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以及病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现在人们越来越发现这种制度的局限性,例如:剥夺了病人的认 知权; 增加病人的猜忌和不安, 影响病人对医护人员的信任; 增加了患者家属的心理压力等。 所以, 今天的病人的知情权强调: 医师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 适当考虑患者承受能力, 应让患者知悉病情。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并不是简单的事情,需要充分考虑: (1)区别病种和病情而灵活对待:如果病人所患疾病是普通疾病,应该如实告知;如果 是恶性疾病,而且已经处于晚期,需要选择合适的场合、采取合适的方式、寻找合适的时机 告知病人。 (2)掌握好告知的程度:对于心胸坦荡、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的病人,可以将病情和严重 程度如实告知,并要求密切配合治疗计划,争取最好效果;对于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病人, 就更需注意告知的场合、方式和时机。 (3)在告知病人的过程中,要注意发挥病人家属的作用。 (4)不要把疾病预后说得过于绝对。 2.病人的选择权 2.病人的选择权 病人的选择权是指病人有比较、鉴别和选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就 诊方式、检查项目、诊疗方案、药品等权利。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起来的医疗卫生体制忽 视了病人的选择权。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越来越强调尊重病人 等医药消费者的选择权,例如,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最大限度扩大定点医院和药店,医 疗实践中应当实行“病人选医生”等。医师不能强迫患者接受各种检查、治疗,也不能强迫 患者使用其不愿意使用的药品。 3.病人的同意权 3.病人的同意权 病人的同意权是指病人对医务人员提出的“最佳诊疗方案”有最终 的决定权。医疗活动的高度专业性,决定病人的选择权实现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对于一般消 费,消费者有比较、鉴别和选择的能力,而医疗消费的选择需要得到医生的指导和帮助,即 病人的选择权实现需要医师为病人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在此基础上,通过“同意”来 实现选择权。 (1)医生应为病人的选择提供如下条件:①详细解释病情;②告诉病人治疗或不治疗可 能出现的情况; ③告诉病人各种可能的诊疗方案; ④告诉医务人员自己认为的“最佳诊疗方 案”。 医务人员的“最佳诊疗方案”是在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 其中包括病人本人等很多因素 的基础上形成的,但这个“最佳诊疗方案”需要得到病人的最终“同意”。如果病人同意, 医务人员还需要告诉病人所实施的诊疗方案中的注意事项和如何配合诊疗。 (2)如何对待病人的拒绝:如果医务人员提出的“最佳”方案遭到病人的拒绝怎么办? 1)确定病人是否具有自主选择能力:考虑以下两个操作因素:首先,年龄,即考察病人 的智力状况能否胜任这种选择。 自主决策对病人来讲是极其严肃的重大决定, 我们建议十八 周岁以上才具有自主选择能力,十八周岁以下则不具有自主选择能力;其次,精神状况是否 胜任这种选择,是否有昏迷、痴呆等病理精神障碍等。 2)遵循下列原则:首先,病人本人和家属的意愿都应考虑,这里的家属应是与之关系最 为密切的。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其次,在病人具有选择能力时,病人本人和家属意见无 法统一时,侧重病人本人的意见。再次,在病人不具有或丧失选择能力时,把决策权转移给 其家属。最后,当医务人员的“最佳”方案遭到自主选择能力正常的病人和家属的拒绝时, 则应设法搞清楚拒绝的真实理由,然后,有针对地做解释工作,如果这种努力失败,则应尊 重这一选择,同时作好详细和完整的病案记录。 (五) 隐私保护权 隐私权作为人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据今已有 100 多年的历史,l974 年,美国制 定了专门的《隐私法》 。隐私权保护在当今中国也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者,被认定是侵 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医师应关 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第六条规定:因科研、 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病人的隐私是指病人不妨碍他人与社会利益的个人的不愿他人知悉的信 息。病人的这些信息领域不能随意侵入,尽管每个人对这些信息的敏感程度可能不同,但人 们对于很多信息是否是病人隐私的认识是一致的。如病人的某些病史、疾病、生理缺陷、个 人生活、夫妻生活、私人嗜好、子女血缘、财产收入甚至宗教信仰等。医疗职业上的方便条 件, 使医务人员容易获悉病人许多隐私, 病人为了医师对自己疾病的诊治甚至会主动告诉病 人自己的隐私,泄露病人的隐私会使病人及其家属感到羞怯、不安,并担心受到歧视。 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要求医师只有诊疗确有必要, 方可进入病人的隐私信息领 域;要求医师不能无故将由于诊疗需要而获知的这些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在临床教学医院, 带教医师有时需要病人参与教学,涉及上述隐私问题,需要由带教医师事先告知患者,并获 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后方可示教,这样,可以使病人心理上有所准备,予以配合,同时,还应 采取一定措施最大限度保护病人的隐私。 (六) 医疗资料获取权 这里的“医疗资料”是指病人诊治疾病的病历等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 条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 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 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 构负责保管。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病人及其 代理人可以复印病人的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 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 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病历资料。 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病历归医院所有,可能基于如下考虑:病人出院后,病历作为重 要的医疗资料被存入医院的病案室,如病人再次到医院就诊,可以借阅病历,医师继续记录 病人的情况, 这样可以保持诊疗的连续性; 可以作为医院及医师对病例进行回顾性科学研究 的依据,有利于医务人员进行医学科学研究等。卫生部、公安部 l986 年 10 月发布的《关于 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中明确规定: 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 索要、 涂改、 毁伤病历及其他医疗文件。l988 年 5 月,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 说明”也明确指出: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经医 院院长签字,就地调阅。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不予调阅。 病历归医院所有的制度, 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为了适应“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是 病人的福利”以及“病人就医定点”等状况形成的。今天,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医疗卫 生改革和发展, 患者有着越来越自由的权利去选择就医医院和医务人员, 为了保持诊疗的连 续性, 病人有权利获得诊疗资料; 尤其是适应病人维权的需要, 病历是病人维权的重要依据, 因为存在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侵害病人合法权益的可能, 所以, 法律在规定病历由医院所 有的同时,规定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有权利复印病历资料,由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 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 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 医疗机构应当加 盖证明印记。 (七) 损害求偿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 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 第五章中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 在传统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卫生保健制度,由于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是病人的福利, 国家和集体出资保障公民的医疗保健,所以,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病人给予一 定的经济补偿。1987 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随着医疗卫生改革和发展, 医疗卫生单位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特殊的社会主体, 医患关 系的属性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医患关系出现“商品化、 市场化、 民主化、 法制化”的新趋势, 医患关系变成了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必然受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调整。 《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 规定了在考虑“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 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后,确定具体医疗赔偿数 、 额;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 、 、 、 、 “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并按一定标 、 、 、 、 准计算。患方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向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 提出赔偿要求。 (八) 医疗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工作进 行监督的权利。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消费者不仅有商品和服务的使用权, 而且也有参与对商 品和服务提供单位的监督权。 作为医药消费者, 病人可以依法行使要求医疗机构等医药提供者提供符合自己需要的质 量、功能及其他要求的商品和服务。患者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管理、收费、医德 医风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患者就诊哪家医院,就进入了医疗服务监督者的行列,就有权对 该家医院进行评论。 各医疗机构应该欢迎患者对自己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 尤其是通过患者 对医护人员的监督,协助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对患者的批评监督要认真对待,尽快 改进自己的工作,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近年来,许多医疗机构公开药品、检查、治疗项目 价格,形成“一日一清单”制度、从社会聘请“医疗服务监督员”等都是医院尊重病人医疗 监督权的有益尝试。四、病人权利的立法保护 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病人权利的保护,是保护病人权益的法制基础,也是保 护病人权利的有效途径。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了原则 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手段中最具有权威的法律形式。 目 前,医疗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同样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 《产品质量 法》也对病人权益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 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l994 年 2 月 26 日国务院令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该 条例对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等 事项加以规定,这些规定,尤其是“执业”规定,从医疗机构的执业要求角度,涉及病人的 合法权益及其保护。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护人民健康,l999 年 5 月 1 日实施了《执业医师法》 。该法对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考试和注册”、“执业 规则”、“考核和培训”等事项加以规定,这些规定,尤其是“执业规则”规定从执业医师 的义务、规则的角度,涉及病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 2001 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 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 、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 “药品监督” 等方面加以规定,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 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 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加以规定,以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 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对上述法律的执法和司法,是保护病人权益的重要保障。上述法律、法规一方面规定了 加以保护的病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应加强对病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行政执法,对侵犯病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上述行政机构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给予刑罚 处罚。第三节 病人的义务一、病人义务的概念(一) 病人义务的涵义 病人的义务, 就是由某种力量所规范的病人贡献的某些利益, 是病人应该且必须付出的 利益。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是指病人对自 身健康、 医务人员的诊疗及对社会负责基础之上的一种责任。 确定病人义务的规范有道德和 法,所以,病人的义务同样有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二) 病人义务的规定 我国的《宪法》《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等对公民维护社会秩序做了法律规定,成为 、 公民就诊维护医院等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法律基础。 1997 年,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制定了《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定了病人义务的 内容: (1)有提供与疾病有关真实情况的义务。 (2)有遵从医嘱,配合诊断和治疗的义务。 (3)有爱护个人身体,积极恢复健康的义务。 (4)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秩序,尊重爱护支持医务人员的义务。 (5)有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二、病人义务的内容预防疾病、 (一) 预防疾病、保持和恢复健康 一个人一旦患病,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减弱,对个人和社会都是一种损失,还会给家 庭和社会造成负担。努力减轻社会的负担、减少损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表面来看, 一个人生病是超越个人控制能力的事情, 因而患者对于自己的疾病似乎没有道 德责任,但是人在生病前和生病后的行为却是自主行为,是需要个人承担道德责任的。作为 病人, 除了患病后及时就医、 积极治疗外, 更重要的是要防患于未然, 建立合理的生活方式,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主动自觉地学习有关疾病的预防知识,相信科学,积极锻炼身体,增 强机体抵抗力,减少疾病的发生。 (二) 积极配合治疗 病人患病就医后,要配合医生护士的诊断、治疗和护理活动,信任医生护士,真实述说 自己的病史、症状和病情,主动向医生护士介绍在治疗过程中的病情变化和感受。医院是社 会公共场所,病人应该自觉遵守医院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与规定; 积极服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遵守医嘱。病愈后及时出院,协助医院的随访工作。 (三) 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 在强调病人需要得到医务人员尊重的同时, 医务人员同样也应该得到尊重。 特别是医务 人员的劳动是高度复杂的脑力劳动,直接给患者带来健康利益,更应受到患者的尊重。病人 要尊重医务人员的工作,尊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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